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回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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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撤销权案例分析

赠与合同撤销权案例分析

2023-10-31•案例一: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案例二: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案例三: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案例四: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程序目录01案例一: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总结词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详细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例如,在赠与人将房产赠与受赠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人在交付财产前撤销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总结词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详细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例如,在赠与人将房产赠与受赠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此外,如果受赠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总结词如果受赠人存在违法行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详细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受赠人存在违法行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例如,如果受赠人故意损害赠与人的利益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撤销赠与02案例二: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法律后果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财产的权利在转移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可以不经受赠人同意而撤销赠与合同。

撤销赠与合同的方式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口头通知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当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进行,一旦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赠与人就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销权了。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当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应当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

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审查赠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赠与人是否符合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

如果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且赠与人符合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法院应当支持赠与人的诉讼请求。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标准版)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标准版)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

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赠与合同约定不得撤销赠与,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吗

赠与合同约定不得撤销赠与,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吗

赠与合同约定不得撤销赠与,赠与⼈可以撤销赠与吗什么是赠与合同?简单点说赠与合同就是赠与⼈把⾃⼰的财产赠与他⼈的合同。

是促进⼈与⼈之间和谐发展的⼀种⼿段。

那么,赠与合同约定不得撤销赠与,赠与⼈可以撤销赠与吗?对于此问题,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赠与合同约定不得撤销赠与,赠与⼈可以撤销赠与吗赠与合同是赠与⼈单⽅承担义务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民法典》第六百五⼗⼋条【赠与⼈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三条【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及其⾏使期间】受赠⼈有下列情形之⼀的,赠与⼈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或者赠与⼈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第六百六⼗四条【赠与⼈继承⼈或者法定代理⼈的撤销权】因受赠⼈的违法⾏为致使赠与⼈死亡或者丧失民事⾏为能⼒的,赠与⼈的继承⼈或者法定代理⼈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继承⼈或者法定代理⼈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六个⽉内⾏使。

第六百六⼗五条【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店铺⼩编提醒您,赠与⼈的撤销权,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起1年内⾏使。

赠与⼈的继承⼈或者监护⼈的撤销权,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起6个⽉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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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86条

合同法第186条

草案作了这一修改。二是将“采纳书面形式订立”改为“经过公证”。
采纳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也难免有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有欠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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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反老实信誉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
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假如
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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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
状况,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再说不慎重。为了平衡赠与合同
区分。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假
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
如肯定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爱护等公共事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
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确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
赠与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管当事人以何种
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
形式订立,不管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
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换句话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说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

如何撤销赠与协议5篇

如何撤销赠与协议5篇

如何撤销赠与协议5篇篇1如何撤销赠与协议赠与是指出于赠与人一定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转让给受赠人,是一种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即不可撤销。

然而,有时候赠与协议可能会出现某些特殊情况,使得赠与人希望撤销赠与协议。

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介绍如何撤销赠与协议。

一、赠与协议的撤销原则赠与协议的撤销原则,即不得撤销的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即赠与一旦成立即不可撤销。

但在某些情况下,赠与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撤销。

赠与协议的撤销,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 损失性赠与:如果赠与人在赠与时并不真实地意欲转移财产的,如受到诈骗、恶意收受、故意损害等情况,赠与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协议;2. 小不足赠与:赠与的动机或建立赠与协议的目的出现重大的变化导致赠与人的要求可以被撤销;3. 未果成赠与:赠与协议未依法转移而受赠人已经占用赠与财产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协议;4. 过失赠与:赠与人在不明确了解赠与的意义和法律效果的情况下,在重要的事实或隐瞒了重要信息的情况下,赠与协议可以被撤销。

二、如何撤销赠与协议1. 委托律师进行调解:如果赠与协议的撤销原因并不明确或需要法律事务处理,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解,尽量达成和解协议,从而撤销赠与协议;2. 依法向法院起诉:如果赠与人与受赠人无法协商撤销赠与协议,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裁决撤销赠与协议;3. 寻找证据:在撤销赠与协议的过程中,需要搜集证据证明赠与的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包括书面文件、证人证言、证明等;4. 注意法律时效性:赠与协议的撤销也有时效性,应注意撤销时效的问题,避免过期导致无法撤销赠与协议。

三、赠与协议的撤销后果一旦赠与协议被撤销,赠与的财产将归还给赠与人,受赠人不能继续享有赠与的权利和财产。

在撤销赠与协议后,双方应履行法律责任,将赠与的财产返还给赠与人。

综上所述,赠与协议的撤销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如果您有需要撤销赠与协议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家或律师,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

浅谈赠与合同之任意撤销权

浅谈赠与合同之任意撤销权

浅谈赠与合同之任意撤销权作者:严豪卿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2期摘要我国《合同法》在体现赠与行为的无偿性的同时,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用来平衡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是,这一规定本身的缺陷加上我国赠与行为规定的前后矛盾等结构性错误又构成了另一种不平衡,本文从分析新的不平衡。

产生的原因和结果入手,给出了适当的建议,希望纠正我国立法关于赠与行为规定的结构性的错误。

关键词任意撤销权信赖利益请求权公平平衡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53-02赠与合同在合同法上享有特殊地位,虽然赠与合同无法增加社会财富,但也有其特殊的社会意义:一则赠与人以一定财产无偿的添加到受赠人财产之中,可以起到平衡分配的作用:二则通过赠与合同,可以沟通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满足对方感情的需要,进而起到融洽社会的气氛,减少社会矛盾的作用。

因此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作了详尽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合同法对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不尽完善,忽略了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这一点尤其体现在以下这个案例中:甲是某地人,年少时受乙一饭之恩,成年后,经商赚下了一份家业,想到乙对自己的恩惠,便答应乙赠予其人民币10万。

而此时乙正准备做服装生意,缺少启动资金。

甲赠其的10万元正好解其燃眉之急。

于是欣然接受。

双方约定与2006年8月1日甲带钱到乙处。

于是乙开始联系供货商,以及销售商,和仓库等。

并与他们签订合同。

没想到,甲回家后后悔了,认为乙没做什么就给他那么多一笔钱,自己太亏了。

于是便对乙说:“我只给你一万。

”这样一来,乙与供货商等人的合同都无法实现了。

合同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乙,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乙因为利益受损起诉甲。

甲主张任意撤销权。

这一案例涉及到我国赠与合同中的两个问题,首先、受赠人的请求权因任意撤销而告落空;其次、受赠人因对赠与人的信赖所为的准备活动所受的损害因任意撤销权而无法得到司法救济。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关 键词 赠 与合 同 撤销 权 无偿合 同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6
赠与 合 同的撤 销权概 述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号 :0 9 522 1)3 6- 10- 9(000- 3 2 0 2 0 第l 款规 定: “ 赠与 人在赠 与财产 的权 利转移之前 可 以撤销赠 与 。 ”
表示 , 如法定代 理人于 限制 行为 能力人 有不胜 任营业 的情 形时撤 著 恶化 , 重 影响 其生产 经 营或 者家庭 生 活的情 况下 , 以不再 严 可 与赠 意思表示 有瑕疵 的撤销 , 是指 行为 人所 为的法律 行为 中所含 事 变更时 赠与 人的一 种拒绝 履行 权 , 与之撤 销权差异 主要表 第 撤销 权 行使 的 目的主 要是 出于对 受赠 人忘恩 负义行 的意 思表示在 作成 时 具有瑕 疵 , 表意 人 因此 等瑕疵 而撤销 其意 现 为: 一 , 赠与 履行之拒 绝 目的在于 照顾确 实 已处 于困窘状 思表 示使 得法 律行 为原 则上 溯及 既往 地 失去 效 力。这 是撤 销的 为的一种 惩罚 : 撤 而赠 与履 行拒绝为 一种 主要 情形与 常态 , 也被 称 为狭义 的撤 销 。 而其 与 意思表 示无 瑕疵 态 中 的赠 与 人 。第二 , 销权 为 形成权 : 的撤 销 以及 非法 律行 为的 撤销 则被 称为 广义 的撤销 。 表 示” 之分 , 因此传 统 民法理 论用 不 同的术 语来 J 以指称: 销是 J u 撤 指 利害 关系人 依法 律之 规定 ,使 有瑕 疵 之法 律行 为效 力 归于消 抗 辩权 , 能在受 赠人 要求 赠 与人 履行赠 与义 务时提 出。 只 因此笔 二、 域外 关于 赠与 合 同撤销 权 的相关 规定
I a S s e An o it . l y t m dS ce y  ̄

法考《民法》难点总结:六类典型撤销权

法考《民法》难点总结:六类典型撤销权

法条群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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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回权(1)论文摘要长期以来,对于赠于合同究属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理论上存在广泛争论,而在人们的思想上更各致一说,无法达成一致见解,合同法的出台并未能使这场争议平息,赠与合同为典型的无偿合同,它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而实际上人们意识中存在这们两种看法。

一、当赠与人表示它的意思时,不论是否采取书面方式,赠与即成立,这些赠与应以买卖为范例,转让是必要的,但是即便没有转让行为,转让也有完全的效力,并使赠与人负有转让义务,因此,根本不需要登记,其本身完全有效;二、赠与人将这些赠与转让后,应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也未采取公正,即不能完全满足合同的要义,所以合同法中规定的某些条款并不适合于赠与合同,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促成了当赠与人收回赠与时产生究纠,即赠与人行使任意撤回权的问题。

关键词: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一、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主为受赠人。

二、赠与合同的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利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目的,最常见的是发生财产所有权的移转,这使其无偿服务合同和无偿借贷合同区别开来,赠与的财产不限于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其他权利。

所有权以外的物权的让与,如让与抵押;无形财产权的让与,如无偿许可受赠人使用专利发明权;债权让与,债务免除及债务承担而不要求对价;有价证券及股权的无偿赠与。

2、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传统理论认为赠与是典型的实践合同,即赠与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要件,但这种对赠与合同的定性导致在司法操作中弱化了对受赠人正当权益的保护,因此《合同法》中规定了保护受赠人利益的相关条款,从原则上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3、赠与合同无偿单务合同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即赠与人不要求受赠人作出对待给付。

4、赠与合同是非要式合同赠与合同可为书面形式,也可以为非书面形式,非书面的赠与在未履行之前各当事人得以撤销,对于某些财产,如不动产只有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才发生赠与财产所有权移转的效果,另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告终止,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赠与合同可因当事人一方先行撤销权,或者因为法律规定的出现贫困状况而终止合同。

三、赠与人的撤销权我国传统的民法观念认为,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并无区别,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并非一回事,合同的成立并非必然意味着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合其效力状态有四种情况,即有效、无效、效力可消灭,效力未定。

对于效力可消灭的合同,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一种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对一般合同而言,这种效力所以可以消灭主要原因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意思表示有瑕疵,这是基于撤销权,由于赠于合同是一种极特殊的无偿单务合同,为了充分保障赠与人的权利,法律另外赋予了赠与人两种撤销权: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移转之前享有消灭一般赠与合同效力的权利,赠与合同中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当事人的赠与合同中独有的,在出现法定情况下享有的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赠与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可以消灭赠与合同的效力,使合同恢复到未订立的状态,赠与人不再受合同的约束。

1、赠与合同中基于缔约的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基于缔约的撤销权其撤销事由是赠与人意思表示瑕疵,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赠与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赠与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

赠与人在订立合同时被欺诈若被胁迫。

受赠人乘人之危促使赠与人订立合同。

由《合同法》有关规定,赠与人在以上四种情况下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诉讼请求,仅仅向受赠人表示撤销合同,不能发生撤销的效力,在出现以上四种情况下,赠与人还可以变更赠与合同,赠与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赠与人基于缔约的撤销权的排斥期间为一年,意即赠与人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一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失,合同生效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为除斥期间,即一般不发生中断、中止,赠与人在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的效力是消灭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可以不给付赠与财产,赠与财物已经移转的,可以要求受赠人退回。

2、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一条款实际上规定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是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所特有的一种权利,在其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这种权利,这种撤销权产生的事由是赠与人自己的自由意思的表示,即赠与人想要撤销赠与便可撤销,无需再考虑其他因素,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任意撤销权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行使,具体是多长时间在所不问,这种期间非除斥期间,对于动产而言,赠与人一旦交付赠与物,即实现了赠与财产权的移转,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消灭,对于不动产虽然赠与人交付给受赠人使用,但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的,赠与人仍可行使任意撤回权,但需注意的是,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交给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即在某些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虽未实现移转,赠与人也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3、赠与合同中的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赠与合同中独有的撤销权,一般合同中当事人不享有这种权利,其分三种情形。

受赠人严惩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受赠人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四、任意撤销权的性质一般情况下,合同依法成立后,债务人即负有给付义务,相应地,债务人享有给付请求权,除非法定解除事由存在,否则,债务人不得违反其负有的给付义务,取消已存在的合同关系,若如此,则债权的请求力、强制实现力将大打折扣,但对于赠与合同而言,由于其具有无偿性,赠与人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即可获得利益,双方地位均违反均衡正义,就是“反一方当事人”即利益出让方负给付义务,不符合交易公平,不符合正义,亦不符合人性,因此法律应尽可能采取各种措施优遇赠与人,维护其利益从而使赠与人与受赠人之利益趋于平衡,立法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就是这些优遇赠与人措施的一种,由于立法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这就使得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物的权利移转前撤回业已成立的赠与合同,从而不受业已存在的赠与合同拘束,也就是说,任意撤回权之宗旨在通过缓和赠与合同的约束力来实践优遇赠与人的目的,最终获致公平正义,在合同能否因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的问题上,赠与合同只能在诸成性与实践性上作出选择,即成为诺成合同或为实践合同,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前,因合同根本未成立,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本未发生,赠与人不负有给付义务为不言而喻之理,实践性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未移转以前不成立的事实已足以保护赠与人的利益,根本无须画蛇添足般地赋予其所谓的任意撤销权,若强要如此,则任意撤销权也是失其客体、失其意义,没有任何价值。

这也正是在赠与合同的性质上来要物性或要式性的民法中不设任意撤回权的原因所在,而在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时,虽然赠与合同经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但如果立法同时也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回权,则在赠与物权利移转以前,即在动产交付以产、不动产办理登记以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回,使赠与合同的效力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从而不受赠与合同的约束,这样优遇赠与人从而实现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利益平衡的价值判断即可实现。

因此可以这样说,任意撤回权完全是立法在将赠与认为诺成合同,赠与的无偿性保护赠与人利益而专门创设的制度,是旨在弥补诺成性的赠与合同对赠与人要求过苛而设计的救济性手断,这说明,只有在赠与合同具有诺成性的前提下,鉴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性赋予赠与人以不履行赠与合同所归定义务为内容的撤回权才有必要,任意撤回权才有存在的意义,也即为,赠与合同完全成立即生效为前提,正是在任意撤回权的行使以合同的有效为前提及其行使将导致赠与合同效力的消灭,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在厘清赠与合同时,必须将其任意撤回权利制度联系起来,否则就难以获致正确的结论,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以及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而言,其与一般的诺成合同在效力上并无区别,而对非公证的赠与以及非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而言,在未撤回前,其与一般债亦并无不同,受赠人仍享有请求权,请求赠与人履行其给付义务。

五、任意撤回权的行使及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赠与合同已依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意而成立,这一要件是任意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合同被确认为诺成合同为前提的必然要求;第二,赠与物权利尚未转移,即对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交付该动产,对不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办理移转登记,在不动产业已交付,但未办理移转登记的情形,由于赠与物权尚未移转,赠与人仍可撤销;第三,必须是非经公证的赠与以及非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六、任意撤销权的效力既然撤销权在性质上是一种诉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产生的效果就应当根据法院作出的撤销权判决予以确定,在法院作出撤销判决之前债务人的有害行为仍然有效。

根据《合法法》解释一的规定,人民法院贪污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然而撤销权的效果不仅涉及债务人和第三人,同时也涉及债权人自身,具体来说其效力具体表现如下: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而且是绝对的无效,如果是单方的免除债务,一经撤销视为债务自始没有被免除,如果是转让财产,即使受让人已经通过登记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则转让行为被撤销以后,应当撤销登记,如果是以设定其他物权为标的,一旦撤销也自始视为未设定,如果是转让债权,则撤销以后,债权复归于债务人,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自始无效。

2、对第三人的效力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如果财产已经被受益人占有或受益的,应当撤销权人迫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迫还,则应折价赔偿。

3、对债权人的效力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使,而于撤销权人不予被告或请求而有所表示时,解释为撤销权消灭的问题,这就说明,与立法将赠与规定为实践合同从而使得赠与人可以任意毁约相比,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实际上也可以不欲履行的赠与人额外的作为义务,为其增加了诸多的困扰。

就撤销权的行使而言,由于撤销权为形成权,撤销为有相对人的单独行为,因此,赠与人撤回的意思表示到达受赠人即可发生撤销的效力,并且此项撤销权,于赠与物权利移转前均得为之,解释上不因除斥期间届至消灭,也无消灭时效的适用,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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