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撤销(汪渊智 山西大学法学院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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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在一方公开声明或通过书面形式宣布自愿放弃赠与合同,并且对方同意解除合同约定的全部权益和义务。

撤销赠与合同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是一方单方面的解除。

撤销赠与合同的原因可以是双方之间发生了严重的争执或冲突,也可以是双方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改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撤销赠与合同的流程和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可能会有所不同,本文将主要介绍中国法律体系下的赠与合同的撤销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6条的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需要经过受赠人的同意。

受赠人在受到赠与后,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要求解除赠与合同。

如果赠与人同意解除,那么赠与合同可以通过双方自愿的方式解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撤销。

当赠与人不同意解除赠与合同,受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撤销赠与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受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

在受赠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如果人民法院认定赠与合同存在违法、违约或者其他无效的情形,将判决撤销赠与合同。

在撤销赠与合同的诉讼中,人民法院会根据赠与合同订立的过程、内容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进行全面的审查。

如果人民法院认定赠与合同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么就有可能判决撤销赠与合同。

另外,如果赠与合同被证明是基于欺诈、威胁、贿赂等恶意手段订立的,人民法院也将撤销该合同。

撤销赠与合同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退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6条的规定,撤销赠与合同后,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人所取得的财产;赠与人在接受返还时,应当支付将物质形态的财产转化为现金的必要费用。

如果赠与人将赠与的财产已经转让给第三人的,那么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提供相应的赔偿。

在赠与合同的撤销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撤销赠与合同必须经过受赠人的同意,否则无法撤销合同。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赠与合同是指在法律上,赠与人向受赠人无偿转让财产权益的一种合同形式。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取消或终止赠与合同,并要求返还赠与财产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和效力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将以中国法律为例,简要介绍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5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与受赠人共同生活,赠与人寿命较短,且使赠与人生活财产明显不足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赠与人的赡养权和生活权益,在特殊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撤销可以有效地改善赠与人的生活状况。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比较苛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必须共同生活;二是赠与人的寿命较短;三是赠与人的生活财产明显不足。

这些要件的设定旨在防止滥用撤销权,保护合法受赠人的权益。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行使程序也有一定的规定。

赠与人在撤销赠与合同时应当向受赠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在通知中注明撤销的原因。

受赠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如果受赠人对撤销提出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断是否满足撤销的条件。

而如果受赠人未答复或者答复同意,则赠与合同的撤销即生效。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效力主要体现在撤销后返还赠与财产的要求上。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后,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已赠与的财产。

受赠人应当于接到赠与人的撤销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财产返还给赠与人。

赠与人也可以选择将已返还的赠与财产的等值物品返还给受赠人,但前提是赠与财产未毁损、灭失或者受赠人已合理支出。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是赠与人的一种主观权利,赠与人并非面临必须行使撤销权的情况。

赠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和需要,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这是赠与合同的特殊之处。

总之,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是赠与人的一种权利,为了保护赠与人的赡养权和生活权益而设立。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赠与合同是指自愿地将财产或权益无偿地赠与给他人,并经受赠人的接受的一种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撤销权,即有权利撤销已经形成的赠与合同。

下面将就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撤销权的行使原则。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是赠与人自愿地将财产或权益无偿地赠与给他人的结果,赠与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理:赠与人应当以合法合理的理由行使撤销权,不能滥用撤销权损害赠与人。

2. 不得有恶意: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当无论赠与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均不能出于恶意或对赠与人不利的目的。

3. 不得损害合法权益:赠与人在撤销赠与合同时应尽量避免对赠与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其次,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人在行使撤销权时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否则无法有效行使该权利。

一般来说,赠与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行使撤销权:1. 受赠人未履行约定:赠与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一些条件,如受赠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后才能接受赠与,或约定受赠人需要完成一定行为后才能有效接受赠与。

如果受赠人未能按约定履行,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2. 受赠人无能力承受:如果赠与人在赠与时未注意受赠人的财务能力,并在事后发现受赠人无法承受该财产或权益的负担,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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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赠人有过错行为:如果受赠人在赠与后有过错行为,如恶意损坏财产,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最后,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和效力。

赠与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将撤销意愿告知受赠人。

一般情况下,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后,赠与合同无效,双方恢复原有的财产或权益关系。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受赠人已经在善意的情况下占有了财产或权益,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后必须予以补偿。

总而言之,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撤销权的存在,旨在确保受赠人不滥用赠与财产或权益,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赠与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并满足一定的撤销条件,以保证撤销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

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后,可能会面临着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因此有必要赋予赠与人一定的撤销权利,从而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我将围绕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展开论述,探讨其意义、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赠与人的撤销权在赠与合同中的存在具有重要的意义。

赠与合同是一种自愿的法律行为,赠与人通过这种方式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赠与人可能会后悔或者面临不可预见的困境,需要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人的撤销权能够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遇到特殊情况时能够有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

其次,赠与人的撤销权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有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受赠人的权益。

赠与人一旦行使撤销权,受赠人可能会因此遭受损失,因此需要权衡双方的利益,避免滥用撤销权。

其次,赠与人的撤销权可能被滥用。

有些赠与人可能会以撤销权为威胁,从而达到某种目的,这种行为需要法律界定明确的界限,以避免赠与人滥用撤销权。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在我国《合同法》中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必须通知受赠人。

赠与人的撤销权可以在受赠人收到通知之前行使,但必须在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赠与人受到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并且撤销不损害受赠人权益的情况下行使。

这一规定既保护了赠与人的撤销权,又维护了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现实中赠与合同的撤销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赠与人可能面临证明困难。

赠与人需要证明受赠人的行为属于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这对赠与人来说可能比较困难。

其次,赠与人的撤销权可能面临时效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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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在受赠人收到通知之前行使,但具体的时限并未明确规定。

这可能导致赠与人的撤销权被拖延或者失去行使的机会。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在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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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撤销及相关解答-赠与合同的解除-赠与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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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或财产赠与常常会惹出很多法律纠纷,这样的时间已经不胜枚举,下面是为你提供的赠与合同的撤销及相关解答,包含了十二篇不同的合同范本,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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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房屋赠与合同纠纷】
在审判实务中,由婚内财产赠与行为引发的纠纷多种多样,如离婚后财产纠纷、确认赠与合同效力纠纷、撤销赠与纠纷、继承纠纷、侵权纠纷等。

婚内财产赠与不同于一般赠与在于,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主体特殊,即赠与人夫妻双方具有特殊身份关系;受赠人一般有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赠与意思表示由夫妻双方或单方作出;赠与标的物有动产或不动产。

纠纷以赠与房屋不动产为典型。

据此本文以婚内房产赠与为例展开其效力讨论。

正因婚内财产赠与具有特殊性,处理类似纠纷时,要求法官不仅仅考察其法律和法理,还需探究其中的情理,如民间风俗习惯。

考察婚内财产赠与合同的效力,可以检验出法官综合运用民事法律知识能力的高与低。

这类纠纷的解决,既涉及《合同法》、《婚姻法》,又涉及《物权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

但不论由此引发的纠纷多么复杂,关键在于把握婚内财产赠与合同的效力这一核心问题。

不管婚内财产赠与有别于普通赠与,都是赠与行为,审判标准仍是《合同法》上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赠与合同的取消方法

赠与合同的取消方法

赠与合同的取消方法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赠与合同有时需要取消。

那么,赠与合同的取消方法有哪些呢?一、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也就是说,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尚未交付之前,随时撤销赠与。

这种任意撤销权是赠与人的一种权利,但并非无限制的权利。

赠与人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任意撤销权,不得损害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二、赠与人的法定撤销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欺诈行为;3.受赠人故意泄露赠与人的秘密,导致赠与人受到损害;4.受赠人未按照赠与人的要求履行义务,致使赠与人受到损害。

1.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2.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赠与人应当向受赠人发出撤销赠与的通知;3.行使撤销权的后果:赠与财产尚未交付的,赠与人应当返还已交付的财产;赠与财产已经交付的,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三、赠与人的穷竭撤销赠与人的穷竭撤销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全部赠与他人后,因自己经济状况恶化,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这种撤销方式是在赠与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赠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

1.赠与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要;2.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3.赠与人向受赠人提出返还赠与财产的请求。

四、赠与合同的解除1.赠与人和受赠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2.赠与人向受赠人返还已交付的赠与财产;3.受赠人向赠与人返还已接受的赠与财产。

赠与合同的解除不影响赠与人行使撤销权。

如果赠与人在解除合同之前已经行使了撤销权,那么解除合同后的返还财产事宜,应当按照撤销权的规定处理。

赠与合同的取消方法包括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法定撤销、穷竭撤销和赠与合同的解除。

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主动或被动地解除该合同。

下面将介绍赠与合同的撤销相关内容。

一、赠与合同的撤销原因赠与合同的撤销可以有多种原因,包括以下几点:1.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撤销: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决定撤销合同。

例如,如果赠与的财产在赠与后发生了严重损坏或价值下降,双方可以协商撤销合同。

2. 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例如,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发现赠与财产的权属存在问题,或者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发现受赠人有虚伪行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3. 受赠人悔意: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受赠人可以出于自愿或其他原因,向赠与人表示悔意,并要求撤销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撤销程序赠与合同的撤销程序一般可以遵循以下步骤:1. 提出撤销申请:撤销赠与合同的一方应当书面向对方提出撤销申请,并说明撤销的事由和请求。

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撤销的具体方式和条件。

2. 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协商,确定是否同意撤销合同以及撤销的条件和方式。

3. 确定撤销的效力和责任: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撤销合同,应当明确撤销的效力和对各自当事人的责任。

例如,可以约定赠与人应当返还赠与财产或者支付相应的赔偿。

4. 辅助程序: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申请人民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赠与合同的撤销效果赠与合同的撤销一般具有以下效果:1. 合同解除: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宣告合同无效后,赠与合同自始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全部恢复原状。

2. 赠与财产返还:赠与合同撤销后,赠与人应当返还赠与财产给受赠人,包括财产的全部所有权和使用权。

3. 赔偿责任:如果赠与合同撤销的原因是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一般不涉及赔偿责任。

但如果是因为双方协商不一致或依法宣告合同无效,则可能涉及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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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撤销_0888文档EDUCATION WORD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撤销_0888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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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赠与合同可以随时撤销,但是如果存在一下情况,则不能撤销: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但是如果受赠人存在一下情况,也可以撤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法律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那么赠与合同作为一种诺成合同和单务合同,其终止的事由有哪几种呢?本文为您详细解答。

赠与合同的终止有以下几种事由: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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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撤销汪渊智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7-30关键词: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法定撤销内容提要: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特点是赠与的无偿性和诺成性。

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法律赋予赠与人及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赠与撤销权。

本文对赠与合同的法理依据、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的行使及后果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赠与合同是我国新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之一。

在此之前,《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赠与纠纷往往依据司法解释,并把赠与合同看作实践合同来处理,然而根据新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赠与合同应为诺成合同,这对赠与人极为不利。

因此,法律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赋予赠与人一定的撤销权。

一、赠与合同撤销的法理依据赠与合同的性质到底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对赠与合同的撤销尤为重要。

对此,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406条规定:“称赠与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以自己之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约。

”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的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而《瑞士民法典》第242条规定:“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物品的,构成已生效的赠与。

不动产或者关于不动产的权利的赠与,办理土地登记后生效。

登记应当以有效的赠与承诺为条件。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中明确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产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合同已将产权证交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从上述各国和地区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瑞士民法典》和我国《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是把赠与合同看作实践合同处理的。

然而我国新合同法第185条则这样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很显然,这里把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同时保持与各国立法相一致。

在过去,把赠与合同看作实践合同处理时,对赠与人十分有利,因为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赠与合同并未成立,更没有生效,当然可以说话不算数,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但是对受赠人而言却十分有害。

因为受赠人作出的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因信赖赠与而付出的有关经济费用都可能因赠与人的不履约行为而落空[1],这既损害了受赠人的利益,也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而新合同法把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时,则意味着,只要赠与人和受赠人就赠与标的物之事达成一致意见,赠与合同就成立并生效,赠与人必须受到合同的约束。

这样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英美法的“禁反言”及大陆法上的“言出如法”“,承诺必须遵守”的法律理念,但是实际上只对受赠人有利,而对赠与人不公平。

因为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只有赠与人负有向受赠人给付约定的赠与标的物的义务,而受赠人不负有承担对待给付的义务。

即使在附负担的赠与中,受赠人履行所负担的义务也不是赠与人履行义务之对价[2]。

这与有偿合同中各主体地位具有互换性且主体间相互支付对价,法律只需赋予各个主体基于自由意思形成的合意以拘束力即可实现主体间的利益平衡相比,不符合交易公平,不符合正义,亦不符合人性[3]。

所以,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和公平原则出发,现代世界上诸多国家的立法例中都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付他人,即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4]。

我国合同法即采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在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的同时,依据公平原则,允许赠与人在符合条件时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以使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平衡,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赠与人及其他撤销权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的行为。

一般可分为两种,即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则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的无偿行为。

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所以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民法典普遍许可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可撤销赠与。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也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然而,如果对赠与人的撤销赠与不加任何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无任何拘束力,这不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对受赠人有失公平。

所以对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必须加以一定的限制。

比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408条第2款规定:“前项规定,于经公证之赠与,或为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赠与者,不适用之。

”而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则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由此可见,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除了以赠与合同完全成立生效为前提[5]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受赠人。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在时间上有严格的限制,只限于赠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即赠与的财产权利没有转移之前。

至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因财产是动产或不动产而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在我国动产以交付时起权利转移,不动产或者其他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的价值较大的动产(如船舶、车辆等),只有在依法办理了登记等手续后,才发生财产权利的转移。

动产交付以后,不动产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后赠与财产的权利归受赠人享有,赠与合同就履行完毕,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立即消灭,赠与人不能再行撤销。

(二)须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及未经过公证。

由于赠与合同所具有的社会意义不同,采取的合同形式不同,在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方面也应有所区别。

如果赠与人是将其财产赠与给“希望工程”或贫困灾区,则赠与人的行为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此时就不应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合同,否则就不利于倡导扶危济困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比如1998年夏季的抗洪救灾。

有些单位通过媒体向某灾区作出赠与若干钱物的承诺,但是过后又突然宣布撤销赠与行为。

这显然违背诚信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

所以为了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扶危济困,抗洪救灾,法律就应禁止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的赠与人行使撤销权。

另外,为了履行亲情等道德义务而为的赠与也不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

这里所谓的道德上的义务,主要包括:对于无法定抚养义务的亲属,因抚养而为之赠与;生父对于未经认领的非婚生子女生活费之赠与;本人对于无因管理人之赠与,以及所谓的“报酬赠与”(如家庭教师不索报酬,因而向其致送谢)或“相互的赠与”(如礼俗上之往来)[6],等等。

因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有更深的道义上的情感,如果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则与其原赠与的目的相悖。

所以,不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请求撤销赠与[7]。

对于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也没有任意撤销权。

因为与口头或书面形式的赠与合同相比较,公证形式只有更强的证明力和对合同双方的约束力。

另外由于我国实行公证自愿原则,赠与人一旦选择了公证,就必须受其约束,不能被当事人视为儿戏任意推翻;同时,公证还需要办理一系列手续,在此过程中赠与人有充分的考虑余地,一旦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就应对自己的赠与行为负责。

三、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在由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特定情形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由于赠与从源头上来说是一种恩惠,体现的是一种扶危济困的道德品质,归根结底是一种道义行为。

赠与人将赠与物无偿交付给受赠人,并没有要求受赠人一定的物质回报。

但是如果受赠人接受赠与以后,不但没有感激之情,反而恩将仇报,以怨报德,实施了侵害赠与人利益的行为,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甚至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给赠与人精神上、物质上造成了损害。

此时仍要求赠与人在受赠人忘恩负义的情况下恪守赠与义务,于情于理都很难讲通。

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撤销赠与合同。

行使撤销权的目的主要是对受赠人的忘恩负义行为或不履行义务的一种惩罚,而且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有溯及效力,无论赠与标的物给付与否,都可发生使赠与合同失其效力的作用[8]。

至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条件,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规定。

而我国《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193条第1款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以上规定,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可以分为赠与人的法定撤销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两种。

(一)赠与人的法定撤销赠与人的法定撤销赠与,主要有三种情形: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有严重侵害行为。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当属无疑,但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能否撤销赠与,各国法律的规定并不一致。

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严重侵害的对象包括近亲属在内是非常合理的。

因为“赠与人的近亲属虽然不是赠与合同的当事人,与赠与没有任何联系,但是考虑到他们与赠与人身份上的特殊关系,受赠人对他们的侵害,将对赠与人造成精神甚至财产上的损害,实质上也就使赠与人本人受到了间接侵害。

”[9]至于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范围,应与《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确定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同,包括赠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另外对于我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严重侵害行为的认定,笔者认为应要求受赠人必须要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其侵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在所不同。

这不仅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实施的触犯刑法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而且也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实施的严重有损道德声誉的行为。

如果赠与人对损害没有过错,实属意外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此情形和第一种情形一起构成大陆法系国家所称的“忘恩负义行为”。

这里的抚养义务是仅指法定义务还是包括约定义务,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有人主张主要是指法定抚养义务,也包括约定抚养义务。

另外必须要有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抚养义务的事实,此事实是在受赠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而不履行所致。

而受赠人在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的不履行属于客观不能,表明受赠人主观上并无不履行的故意,为此赠与人不能产生撤销赠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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