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赠与合同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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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的撤销10篇

房屋赠与的撤销10篇

房屋赠与的撤销10篇房屋赠与的撤销1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就撤销赠与一事达成协议如下:甲方于20__年10月25日以乙方某某名义购买了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大连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小区4号楼1-6-2号154.03平方米住宅,首付款315840元,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元,已经向银行偿还两期贷款元,均系甲方支出。

甲方在办理购房手续之后,以乙方在甲方开办的某某公司任职尽责为条件将该房产赠与给乙方,并以未完全尽职为条件作为撤销赠与的附条件。

双方虽然未签订赠与协议、也未办理赠与公证,但双方对甲方以附条件可以撤销赠与的约定予以确认。

因甲方承诺的附条件赠与协议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可以撤销赠与的附条件已经成就,经双方协议,决定由甲方撤销对乙方上述房产的赠与,本撤销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上述房产产权权利属于甲方,其房产所有权权属有效期限自购买时起有效。

因乙方未在该房产中有任何投资,甲方收回产权,乙方无条件同意。

因全部购房手续和相关文件自购房日起均由甲方保管,甲方有权以乙方名义继续偿还银行贷款,在贷款清偿完毕后以乙方名义办理产权登记,并有权以乙方名义出售房产。

乙方须无条件地提供身份证件配合甲方从事上述产权处置行为。

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甲方偿还银行贷款、办理产权登记和出售房产。

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身份证原件,在产权登记和产权出售结束后,甲方将乙方身份证返还。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律师一份。

甲方:乙方:年月日房屋赠与的撤销2赠与人(甲方):身份证号:住所:电话:受赠人(乙方):身份证号:住所:电话: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号:住所:电话:甲方是乙方的爷爷,为赠与房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合同:一、赠与标的甲方自愿将坐落在,产籍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

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二、房屋交接上述赠与房屋交接时间为年月日,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房地产赠与过户流程大全过户手续如何办理

房地产赠与过户流程大全过户手续如何办理

房地产赠与过户流程大全过户手续如何办理?房地产赠与是指个人或单位将拥有所属权旳房地产转赠给她人旳行为。

个人将房地产转赠给她人,根据受赠人旳不同,需要办理旳手续和赠与流程也不同,一般分为亲属间一般赠与和无亲属关系旳免费赠与两种状况。

二、免费赠与旳房产过户流程:(一)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旳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房产赠与合同书范本。

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二)房屋赠与旳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办理公证。

根据国家及我市旳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旳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过户申请书; (2)身份证件; (3)房地产权证; (4)赠与书及公证书; (5)有关税费旳收据。

(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这里旳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已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受赠人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旳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

1、赠与房产过户手续流程赠与房产过户行为事实上就是房产所有权旳转移,一般通过签订赠与合同来实现。

赠送分为两种状况:一种是“一般赠送”,此外一种是“免费赠送”。

一般赠送也被称为“直系亲属”赠送,需要提供双方旳关系证明,接受赠送旳范畴需要是具有赡养关系旳或是继承获得;而免费赠送,是在双方没有直系亲属关系下旳一种赠送方式,房产交易双方为了规避税费采用旳房产赠送一般都是“免费赠送”旳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房地产赠与必须依法办理签约、申请、审核、登记及产权过户等手续。

具体程序是:一、签约。

房地产赠与人同受赠人就免费赠与签订合同,表白免费赠与是赠与人旳真实意愿,接受赠与是受赠人旳真实意愿。

如受赠人为未成年人,赠与人单方出具旳赠与书亦有法律效力。

二、办理公证。

根据国家司法部和建设部《有关房地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旳联合告知》旳规定,办理房地产赠与公证。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标准版)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标准版)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

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房产赠与合同精选15篇

房产赠与合同精选15篇

房产赠与合同精选15篇房产赠与合同1赠与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有效证件号码: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有效证件号码: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负责人:职务: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赠与乙方。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达成赠与协议如下:第一条不动产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况本合同所指不动产位置于其他自然情况,如面积、户型、建筑时间等等:第二条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一)赠与人的权利1、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权使用该不动产或将其出租给第三人且有权获取因出租该不动产而产生的收益;2、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赠与的同时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扶养甲方夫妻);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二)赠与人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于乙方;2、附义务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应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3、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所指不动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受赠人的权利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项下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受赠人的义务1、若赠与合同附义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所附义务。

2、甲方依合同约定撤销赠与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不动产。

第四条赠与标的登记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签约时间:房产赠与合同2甲方(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所有的_________(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

其所有权的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

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

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篇一:撤销赠与合同起诉状篇一: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精选20年,王某某将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房产以赠与的方式赠与其外孙女袁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洪山区公证处公证,在赠与合中,袁某承诺房产中一间房屋由王某某终生使用,袁某负担所有的房屋日常开支以及负有对王某某的赡养义务,袁某支付20万元给王某某的子女。

之后王某某与袁某共同居住生活。

20年,王某某将其外孙女袁某一纸诉状告至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起诉称其将房屋赠与给其后,袁某没有尽到赠与合同中的赡养义务,对其不孝,要求收回房屋。

案情分析:赵红兵律师接受本案的被告袁某的委托后,认真调阅了原告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据,并深入到被告的所住的社区物业、医院及左邻右舍进行调查取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庭辩论思路及应诉方案,赵律师认为:一、王某某将诉争房屋赠与袁某系真实意思地表示,不存在受欺骗和利诱的情形。

二、袁某已经按照《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了附随义务,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和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被法庭采纳。

四、本案起诉的真实目的,实际上是个别子女为了自身利益而鼓动90多岁的老人诉讼,因而编造出所谓的事实,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审判结果:赵红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16组证据,用确实充分地证据来支持其要求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的主张,同时在法庭调查中,按照开庭前设计的辩论思路和应诉方案,频频向原告提问,使得原告不得不转向律师设计好的方向上来,自始至终在庭审中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

在被告代理人准备的充分证据面前,原告的证据不仅单薄,而且经不起赵律师慎密的推敲和提问,无言以对,由于本案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当庭宣布择日判决。

在等待判决期间,原告王某某去世,其二个子女认为不可能败诉,申请作为法定继承人重新参加庭审,经洪山区法院于2021年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某某子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赵红兵律师作为袁某的二审代理人参加庭审,在赵律师的努力下,20年3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再次驳回原告上诉请求。

房产赠与协议

房产赠与协议

房产赠与协议房产赠与协议1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民族:汉族,现住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现因为立遗嘱人年事已高,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因此乘现在精神清醒特立以下遗嘱:一、关于本遗嘱1、订立本遗嘱时,立遗嘱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本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3、本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的部分财产,是立遗嘱人合法取得的、有处分权的个人财产。

4、在本遗嘱订立前,立遗嘱人没有应本遗嘱涉及的财产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二、本遗嘱所涉遗产1、立遗嘱人于年月取得了位于房屋产权,房屋建筑面积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2、自愿将该房屋赠与个人。

3、必须对尽到赡养义务,否则取消对本房屋的继承权。

三、其他:_________________1、本遗嘱一式三份,由、公证处各执一份。

2、上述房屋按本遗嘱所列明的方式进行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得有争议。

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受益人签字认可本遗嘱及内容:_________________(签字)同意按该遗嘱进行继承。

(公证处盖章)时间:_________________房产赠与协议2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赠与人________将其房屋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1条赠与房屋状况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房屋规格:__________________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第2条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取得赠与房屋所有权,不得解除与_________的租赁合同,除非_________主动提出终止租赁合同。

父母离婚,赠与儿子房屋能否撤销案例选编

父母离婚,赠与儿子房屋能否撤销案例选编

父母离婚,赠与儿子房屋能否撤销案例选编原文地址:父母离婚,赠与儿子房屋能否撤销案例选编作者:郭力律师父母离婚,赠与儿子房屋能否撤销案情回放:1978年5月1日,赵新东与姚美琴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双方均达22周岁,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属事实婚姻。

1986年2月初,双方生一男孩,取名为赵正斌。

1997年7月,赵新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姚美琴离婚。

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赵新东与姚美琴于1997年9月25日自愿达成协议:赵新东与姚美琴离婚;共同财产三层楼房三间,赵新东、姚美琴双方各半所有,双方将应得的份额赠与12岁的儿子赵正斌,产权归赵正斌所有,由赵新东负责保管。

赵新东与姚美琴离婚时,房屋仅以赵新东名义申领了民房建设使用土地许可证及村镇建设工程准建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随着时间的推移,儿子赵正斌已长大成人。

赵新东对于把房屋给了儿子心生悔意。

他了解到,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于是,赵新东便认为,自己赠与的承诺并没有经过公证,房屋还在自己的手上,自己应有权撤销赠与。

于是,他决定不再将房屋赠与儿子,并于2005年12月6日,对房屋申请所有权登记,并以自己的名义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赵新东。

赵正斌多次找父亲理论,希望父亲能履行与母亲签订的离婚协议,将房屋交还自己管理。

可是,赵新东拒绝。

2007年2月7日,赵正斌向法院起诉,以父亲赵新东为被告,母亲姚美琴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令三层楼房归自己所有。

(本版6月8日刊发)财产未交付赠与可撤销□谢丽君笔者认为,赵新东作为赠与人,能够就其拥有的一半产权的份额撤销对其儿子赵正斌的赠与,主要理由如下: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从性质上看是诺成合同,一旦赠与人与被赠与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但同时赠与合同又是可撤销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动产转移占有,不动产过户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能够在无需征得被赠与人同意的情况下撤销赠与合同,除非赠与合同经过依法公证。

2024年赠与房产协议

2024年赠与房产协议
应对赠与财产进行详细约定,若内人未详细约定,赠与人可能随时转移、撤销或者改变赠与。受赠人无法拿到赠与物,也不能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第二条 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房屋赠与合同
第三条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否则,愿意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风险提示: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于年月日购买的房屋;甲方自愿将该房屋产权的50%赠与乙方,乙方自愿受让该房产,此赠与不附加任何条件。
第二条、房产情况:
1、该房产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产权证号:。
2、该房屋产权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产权一并赠与;
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均为此赠与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九条:甲方自愿将与( )共有的原甲方份额的家电、家具、首饰和财物无条件全部无条件赠与乙方。
赠与人(签字): 证件号码: 受赠人(签字):
证件号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赠与房产协议2
甲方:,男,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人:xx
受赠人:xx
签订时间:xx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_________________签订。
甲方:身份证件:联系地址:
乙方:身份证件:联系地址: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2024年赠与房产协议
赠与房产协议1
赠与人: (以下简称甲方) 男 岁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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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赠与合同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能否撤销,受赠人可否请求赠与人办理赠与物的过户手续,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是否有期限不动产赠与合同撤销问题——李某诉于某返还财物案法律问题探析【争议焦点】1.不动产赠与合同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能否撤销?2.不动产赠与物已经灭失,赠与人能否行使撤销权?3.受赠人对赠与物进行了改造或添附,使其价值增加,返还时,赠与人应否赔偿受赠人为改造赠与物所支出的费用?4.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是否有期限?一、据以研究的审判案例李某于1995年6月12日将自己的两间私有房屋赠与于某,于某接受赠与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人住。

但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01年,因拆迁,有关部门向于某支付了拆迁补偿款12万元。

现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于某返还补偿款12万元。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原告为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者赔偿装修费用。

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虽已交付,但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房屋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因赠与物已不存在,赠与物的补偿款应归赠与人李某。

诉争房屋已被拆迁,于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装修费用,故对装修补偿由法院酌定。

于某的反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返还补偿款12万元;李某向于某支付房屋装修费1万元。

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赠与合同在审判实践中是一类较多引发纠纷的合同,特别是因不动产赠与引发的纠纷更为常见。

在合同法颁布以前,人民法院处理不动产赠与纠纷,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关赠与的规定,但这一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有不相一致之处,此案的审理,会遇到对相关问题的理解。

此案受理后,对此案如何处理,法院内部存有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87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取得,以办理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为条件,本案诉争房屋虽然已实际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本案原告是在以向法院起诉的形式申请撤销赠与,受诉法院基于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但原告行使撤销权须以赠与物仍然存在为前提,因为《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赠与物已不复存在,撤销权的行使已没有根据,因此,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体说来,本案处理涉及的问题主要有:1.不动产赠与合同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能否撤销?2.不动产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已灭失,撤销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3.受赠人是否可以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过户手续?4.如果赠与人的撤销权成立,受赠人的装修损失应由何人承担。

(一)不动产赠与合同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能否撤销?这一问题的解答,需要对赠与合同的性质有一正确的理解,因为,撤销权是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

撤销权既不是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债权,又不是对可撤销行为的支配权,属于形成权。

只有当合同依法成立后,才发生权利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易言之,撤销权的行使以合同成立为前提条件。

因此,赠与合同何时成立便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

纵观各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成立条件有不同的规定。

有的国家规定赠与合同于赠与物交付时成立,此种立法例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为代表;有的国家则规定赠与合同于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成立,此种立法例以德国和日本为典型。

我国立法对赠与合同的成立条件也存有变化。

合同法颁布前,在实务界和理论界,赠与合同以赠与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为通说。

最为典型的例证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_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赠与房屋,如果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为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予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该司法解释显然将公民之间的赠与合同定位为实践性合同,以赠与物的交付为赠与合同成立的要件,但对其他赠与合同的成立未予规定。

合同法对此问题的规定与之不同,《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由此可见,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并不以赠与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就本案言之,本案赠与合同虽发生在合同法颁布前,但因纠纷发生在合同法颁布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因此案涉及的是不动产赠与,关于不动产合同赠与的成立,除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尚需满足合同法对不动产合同成立的其他要件。

《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此款为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意思而撤销赠与。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合同法对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以赠与财产的权利没有转移为条件,而没有像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那样,规定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以赠与物的交付为条件。

合同法作此规定,原因在于,交付仅指实物的实际交付,并归受赠人占有。

并不否认,在多数情况下,赠与物的所有权是在赠与物交付时一并转移的。

但生活中,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赠与物的权利与交付不同时转移的情况是存在的,有的是赠与物已为受赠人占有,但其所有权未转移;有的是赠与物未交付,权利已经转移。

本案就属于赠与物的权利已交付者,得就其未交付之部分撤销之。

合同法起草之初,草案第四次审议稿曾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与交付不同时转移的情况,原告已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使用,但双方没有办理赠与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

而依据《合同法》第187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赠与房产的,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权属变更登记。

至于登记与否对赠与合同成立有否影响,则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程序只是“备案”性质,那么,虽未履行登记手续,赠与合同也应成立;如果法律规定的进行登记是合同生效的要件,那么即使未经登记,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不生效力;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是合l 司成立的必备条件,那么,如使合同成立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否则合同不成立。

房地产管理法对登记程序的性质没有规定,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的规定,认定此案赠与合同成立,原告有权行使撤销权。

(二)不动产赠与物已经灭失,赠与人能否行使撤销权不论是我国合同法还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均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但是,如果赠与物已毁损、灭失,赠与人是否还可以行使撤销权?各国法律均未规定。

对此,我们认为应分别情况处理:1.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前,赠与物已被受赠人占有,因受赠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毁损、灭失的,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赠与物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此时,受赠人应赔偿赠与人无法行使撤销权所受到的损失,即赔偿赠与物的价值。

这样处理,基于两方面的理由:其一,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其终极目的有二:一是撤销赠与合同,二是取得赠与物,就后一目的言之,撤销权的行使只不过是取回赠与物的手段,因此,撤销权的行使,以赠与物现实存在为条件,既然赠与物已不复存在,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赠与物已成为事实上的不能。

但是,赠与物返还不能,并不排斥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赔偿损失的权利的行使,受赠人在赠与物权利转移前实际控制、占有赠与物,其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保管赠与物,因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就前一目的言之,不论赠与物是否存在,撤销权的行使都可以导致赠与合同的被撤销。

其二,《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为单务、无偿合同不享有利益的赠与人一方尚需对因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导致的赠与物毁损、灭失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因受赠获得利益的受赠人一旦因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物的毁损、灭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前,非因受赠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毁损、灭失的,受赠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受赠人应将赠与物毁损、灭失所获得的利益返还给行使撤销权的赠与人。

这是因为,此种利益系因赠与物毁损灭失所产生,是对赠与物所有人的补偿。

本案中,诉争赠与物房屋因政府拆迁而灭失,政府对拆迁的房屋进行的补偿,是对赠与物所有人的补偿,[1]在赠与物毁损、灭失受有补偿的情况下,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撤销了赠与合同,赠与物的补偿费系基于赠与物毁损、灭失所得,受赠人占有该笔费用没有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赠与人有权要求其返还。

(三)被告可否请求原告为其办理赠与物的过户手续本案中,于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李某不办理,于某可否起诉,要求办理?这一问题,各国法律均未规定。

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如果财产已经交付,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又不存在一物数卖情形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我们认为,这一问题实际上涉及对赠与合同赠与人义务的理解。

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将赠与标的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给受赠人,并转移其权利于受赠人。

赠与人不履行给付赠与物的义务,也构成违约行为,但其与其他双务合同不同的是,赠与合同是赠与人负担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不负担任何义务的单务合同,即使在附负担的赠与,受赠人履行所附的负担也不是赠与人履行义务的对价,不是向赠与人为给付的履行行为,它是一方纯受益合同,合同法在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以便对赠与人有所约束的同时,为了保护纯负义确的赠与人的利益,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因此,即使受赠人起诉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履行合同,但对方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而取消赠与合同。

因此,按照现行法律,受赠人的这一请求将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但问题是,实践中,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已经过多年,受赠人要求赠与人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既不办理过户,又不撤销,法院如何处理此类纠纷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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