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如何撤销赠与合同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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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解除5篇

赠与合同解除5篇

赠与合同解除5篇篇1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曾签订赠与合同,现因某些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该赠与合同。

为明确双方权益,特制定本协议如下: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原签订的赠与合同。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解除赠与合同的相关事宜,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共同决定解除原赠与合同。

三、解除赠与合同的条款和内容1.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原签订的赠与合同。

2. 赠与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双方在此之前已履行的义务和权利。

3. 甲方已经赠与乙方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仍归乙方所有。

4.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一定期限内(具体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将因赠与合同获得的财产全部返还甲方。

5. 双方同意解除赠与合同的原因及后续处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详细约定)。

6. 双方应互相保守因解除赠与合同而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7. 本协议的生效条件及未尽事宜的处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详细约定)。

四、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因赠与合同获得的财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因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适用和管辖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赠人房屋后,反悔了怎么办

赠人房屋后,反悔了怎么办

赠人房屋后,反悔了怎么办作者:吴晶晶来源:《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2020年第11期案例老张家的房屋被拆迁腾退时,拆迁安置补偿了两套房屋,该房屋尚在建设中。

拆迁的房屋是30年前老张与前妻离婚时,约定归老张所有的房屋。

现老张与王女士另组成新的家庭,并有了女儿晓希。

在老张作为“被腾退人”与拆迁公司签订腾退协议时,注明了腾退安置人口三人,共居人为王女士与晓希。

老张与妻子商量后,决定将两套拆迁安置房赠给女儿晓希,并一起写了赠与协议,晓希也承诺会照顾老张,尽到赡养义务。

半年后,老张将女儿起诉至法院。

老张诉称,签订赠与协议几个月后,王女士就起诉要与他离婚,而晓希自从拿走30多万拆迁补偿款后就再没露过面,因此他要撤销这两套房屋的赠与。

王女士认为,被拆迁的房屋虽然是老张与前妻离婚时得到的,但她与老张结婚后,对房屋进行过翻建、扩建,所以拆迁安置补偿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她不同意老张单方撤销赠与协议。

晓希则认为,父亲是亲自写过保证书的,保证永不反悔赠与其两套拆迁安置房屋。

而且在签订赠与协议、保证书时,都有村委会领导见证,协议原件也留存在拆迁办,不能随意撤销。

再者,晓希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即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行为,所以赠与是不可撤销的。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老张对晓希两套拆迁安置房屋的赠与。

分析首先,赠与反悔中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两种情况。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后反悔的,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或法定撤销权。

但两种撤销权行使的时机有所不同,任意撤销权应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而法定撤销权则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行使。

对于金银首饰等动产,当赠与人交付给受赠人时财产权利就已经转移;而对于房屋等不动产,则需要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

本案中赠与的两套房屋尚在建设中,并未交房,也就無从谈起过户给晓希,所以老张对赠与享有任意撤销权。

房屋赠与的撤销10篇

房屋赠与的撤销10篇

房屋赠与的撤销10篇房屋赠与的撤销1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就撤销赠与一事达成协议如下:甲方于20__年10月25日以乙方某某名义购买了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大连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小区4号楼1-6-2号154.03平方米住宅,首付款315840元,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元,已经向银行偿还两期贷款元,均系甲方支出。

甲方在办理购房手续之后,以乙方在甲方开办的某某公司任职尽责为条件将该房产赠与给乙方,并以未完全尽职为条件作为撤销赠与的附条件。

双方虽然未签订赠与协议、也未办理赠与公证,但双方对甲方以附条件可以撤销赠与的约定予以确认。

因甲方承诺的附条件赠与协议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可以撤销赠与的附条件已经成就,经双方协议,决定由甲方撤销对乙方上述房产的赠与,本撤销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上述房产产权权利属于甲方,其房产所有权权属有效期限自购买时起有效。

因乙方未在该房产中有任何投资,甲方收回产权,乙方无条件同意。

因全部购房手续和相关文件自购房日起均由甲方保管,甲方有权以乙方名义继续偿还银行贷款,在贷款清偿完毕后以乙方名义办理产权登记,并有权以乙方名义出售房产。

乙方须无条件地提供身份证件配合甲方从事上述产权处置行为。

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甲方偿还银行贷款、办理产权登记和出售房产。

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身份证原件,在产权登记和产权出售结束后,甲方将乙方身份证返还。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律师一份。

甲方:乙方:年月日房屋赠与的撤销2赠与人(甲方):身份证号:住所:电话:受赠人(乙方):身份证号:住所:电话: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号:住所:电话:甲方是乙方的爷爷,为赠与房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合同:一、赠与标的甲方自愿将坐落在,产籍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

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二、房屋交接上述赠与房屋交接时间为年月日,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标准版)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标准版)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

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赠与合同范本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范本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范本的任意撤销权摘要:赠与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单务无偿性是其显着特征。

为维护赠与人的利益,法律应于特殊情形下,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

我国《合同法》将赠与的撤销权明确区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并对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及限制、法定撤销权的“法定事由”作了明确规定。

但是,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中的某些问题仍存在着不足和漏洞。

本文分析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分别指出了其中的缺陷,比如体系混乱和不利于保护合理信赖。

同时,给出了一些建议,包括完善体系,引入有限的缔约过失责任等。

关键词: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过失责任;完善建议一、赠与合同中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任意撤销权是形成权,它的行使全依赖于赠与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如没有一定的条件对该撤销权加以限制,则会导致赠与人滥用撤销权,对受赠人也是不公平的。

所以,虽然此种撤销叫做任意撤销权,但行使权利时并不是无限制的,法律是有条件的赋予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具体而言,我国《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在时间和范围两方面规定了一定的条件。

二、无任何限制的任意撤销权不利于保护合理信赖撤销权是给赠与人的一次后悔的,以防止赠与人在冲动之下同意赠与财物,可以使赠与合同的制度更加完善,是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但是这种机会也有可能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乱用、滥用,事先同意赠与,之后却无缘无故的要求撤销,这样会对社会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会造成很大损失,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我国法律对任意撤销权的限制仅仅是时间上的,其他无论行使方式、行使主体等均没有相关规定①。

权利限制是对权利自由的绝对化的纠正,完全自由的权利是很容易滋生出问题的,滥用任意撤销权的后果非常之不利。

而且只是限制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够的,其他普通的、非公益性合同又该如何,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一样是需要保护的,我们不能只因为它们不具有公益性就放任这些合同被任意撤销,经济市场的普通秩序同样要重视,对这些合同的撤销也要适当加以限制。

赠与合同约定不得撤销赠与,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吗

赠与合同约定不得撤销赠与,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吗

赠与合同约定不得撤销赠与,赠与⼈可以撤销赠与吗什么是赠与合同?简单点说赠与合同就是赠与⼈把⾃⼰的财产赠与他⼈的合同。

是促进⼈与⼈之间和谐发展的⼀种⼿段。

那么,赠与合同约定不得撤销赠与,赠与⼈可以撤销赠与吗?对于此问题,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赠与合同约定不得撤销赠与,赠与⼈可以撤销赠与吗赠与合同是赠与⼈单⽅承担义务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民法典》第六百五⼗⼋条【赠与⼈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三条【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及其⾏使期间】受赠⼈有下列情形之⼀的,赠与⼈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或者赠与⼈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第六百六⼗四条【赠与⼈继承⼈或者法定代理⼈的撤销权】因受赠⼈的违法⾏为致使赠与⼈死亡或者丧失民事⾏为能⼒的,赠与⼈的继承⼈或者法定代理⼈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继承⼈或者法定代理⼈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六个⽉内⾏使。

第六百六⼗五条【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店铺⼩编提醒您,赠与⼈的撤销权,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起1年内⾏使。

赠与⼈的继承⼈或者监护⼈的撤销权,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起6个⽉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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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赠与协议5篇

如何撤销赠与协议5篇

如何撤销赠与协议5篇篇1如何撤销赠与协议赠与是指出于赠与人一定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转让给受赠人,是一种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即不可撤销。

然而,有时候赠与协议可能会出现某些特殊情况,使得赠与人希望撤销赠与协议。

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介绍如何撤销赠与协议。

一、赠与协议的撤销原则赠与协议的撤销原则,即不得撤销的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即赠与一旦成立即不可撤销。

但在某些情况下,赠与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撤销。

赠与协议的撤销,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 损失性赠与:如果赠与人在赠与时并不真实地意欲转移财产的,如受到诈骗、恶意收受、故意损害等情况,赠与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协议;2. 小不足赠与:赠与的动机或建立赠与协议的目的出现重大的变化导致赠与人的要求可以被撤销;3. 未果成赠与:赠与协议未依法转移而受赠人已经占用赠与财产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协议;4. 过失赠与:赠与人在不明确了解赠与的意义和法律效果的情况下,在重要的事实或隐瞒了重要信息的情况下,赠与协议可以被撤销。

二、如何撤销赠与协议1. 委托律师进行调解:如果赠与协议的撤销原因并不明确或需要法律事务处理,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解,尽量达成和解协议,从而撤销赠与协议;2. 依法向法院起诉:如果赠与人与受赠人无法协商撤销赠与协议,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裁决撤销赠与协议;3. 寻找证据:在撤销赠与协议的过程中,需要搜集证据证明赠与的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包括书面文件、证人证言、证明等;4. 注意法律时效性:赠与协议的撤销也有时效性,应注意撤销时效的问题,避免过期导致无法撤销赠与协议。

三、赠与协议的撤销后果一旦赠与协议被撤销,赠与的财产将归还给赠与人,受赠人不能继续享有赠与的权利和财产。

在撤销赠与协议后,双方应履行法律责任,将赠与的财产返还给赠与人。

综上所述,赠与协议的撤销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如果您有需要撤销赠与协议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家或律师,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

撤销赠与成功案例

撤销赠与成功案例

撤销赠与成功案例篇一:债权人申请划归赠与之诉的案例债权人申请撤销转赠之诉濒为的案例中新网重庆1月28日电(郝绍彬屈冬梅刘贤)开办个人独资公司虽然开办无力偿还债务,餽赠更有甚者将个人名下两套房屋赠与女儿,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老赖”的暴力行为已经损害债权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8日记者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不久前作出以下对此起撤销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依法撤销被告与第三人蔡某某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

服务处重庆市某海外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系蔡某捐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2021年5月15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示出具借条一份,备注蔡某今借刘某现金20万元整。

借条有刘某的签名和服务中心的公章。

蔡某以服务中心投资人的欠条名义在借条上签名。

2021年,刘某将上述款项蓝马治服务站给服务中心,同时全新追加部分款项交给服务中心。

2021年6月1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承诺书,载明蔡某借周某现金50万元。

该承诺书由刘某签名,服务中心加盖公章,蔡某以投资人的名义在承诺书上签名。

2021年12月23日,蔡某与母亲蔡某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重庆市渝中区的房产赠与蔡某某。

同日,蔡某与蔡某某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赠与登记具结保证书一份,载明房屋权利人蔡某自愿将位于渝中区的土地房屋赠与蔡某某,双方同意认可不受赠办理赠与公证手续,但保证本赠送给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随后,蔡某与蔡某某填写并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现该房屋权利人为蔡某某。

2021年5月21日,因服务中心未按约还款,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上诉服务中心请求偿还刘某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24日,法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咨询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查明,服务中心被执行人服务中心企业名称已迁移,去向不明,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刘某胡某申请附带蔡某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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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如何撤销赠与合同详细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26964
赠与人如何撤销赠与合同详细版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

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人能否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签订了赠与合同后,可能会存在因种种原因不想赠与或赠与给他人后想要回赠与物的情形,那么,赠与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撤销赠与合同要从赠与合同的性质、赠与合同的种类以及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撤销权知识来分析。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协议。

其中,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
予他方的当事人成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成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无争议。

理论界争议较大的是: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目前占主流的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

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

赠与合同同其他合同一样,经过要约与承诺,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故为诺成性合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二、赠与合同的种类
1、普通赠与合同。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

3、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

有的赠与合同不仅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且还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合法有效地的证明。

三、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撤销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这就意味着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之外的普通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撤销权的设定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赠与合同确定为诺成合同,则相应的加强了对受赠人的保护和对赠与人的约束,又因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如果对赠与人与受赠人给予同等保护,则会加重赠与人的负担。

因此从利益衡量角度出发,赋予赠与人相应的撤销权,以减轻赠与人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地撤销赠与,具有单方的任意性。

四、赠与物交付后,赠与人是否也可以任意地撤销合同
赠与物的交付标志着赠与合同予以履行,赠与物交付后,即表明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受赠人受领了赠与物,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双方之间的赠与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根据诚信原则和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性的要求,赠与人不能反悔,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

但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物无偿赠与他人,赠与人具有善意性,为保护该善意性和防止受赠人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对赠与人的有关利益实施恶意的侵害。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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