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探析
浅析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资捐 赠 则 不 能任 意 的行 使 撤 销权 。
赠与关 系中,仅有赠 与人 负担给付的义务 , 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
益, 而受赠人却 不负担任何对 待给付义务即可获得 利益, 双方 的利益 关系完全不 平等, 严重违 反了交易公平。因此 , 了平衡赠与人与受 为 赠人之 间的利 益关系, 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 立法者则尽 可能采取措
关键 词 赠 与合 同 任 意撤 销权 合 同法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90 3 —2 1 0 —5 22 0 )3 l 80
赠与合同, 在赠 与物交付之前 , 赠与人可 以任意撤销: 以非经登记不
得 转 移 所 有 权 的 财产 为 标 的 的赠 与 合 同 , 办 理 权 利 转 移 登 记 之 前 , 在 赠 与 人 仍 可 以任 意 行 使 撤 销 权 。第 二 , 内 容 方 面 , 合 同 法》 1 6 在 《 第 8
有“ 撤销权” 。因此 一般情 况下赠 与合 同只要 合法成立便应当有效 ,
如果不 存在前 述可撤 销事 由, 当事人不可能有所谓的“ 撤销权” 。
第 二 , 同法 既 然 规 定 了 赠 与 人 有任 意 的撤 销权 , 么 赠 与 人 在 合 那
将赠 与财产 交付给 受赠人之 前,受赠人是无权强制赠与人交付财产
浅 衍 赠 与 舍 同的 住 意 撒 销 仅
庾 寒 蕊
摘 要 赠 与合 同是典 型 的无偿 单 务合 同。从 赠 与合 同的性 质 来看 , 赠与合 同是 双 方民 事法律 行 为 , 么必 须有 双方 共 同 那 的意思表示, 符合双方 当事人的意思 自治, 尊重双方当事人的 自主选择。本文指 出为了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 间的利益关 系, 法律 制度 的设 计 上 , 法者 则应 尽 可能 的采取 措施 优待 赠 与人 , 在 立 维护其 利益 。
赠与合同撤销权案例分析

2023-10-31•案例一: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案例二: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案例三: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案例四: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程序目录01案例一: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总结词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详细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例如,在赠与人将房产赠与受赠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人在交付财产前撤销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总结词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详细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例如,在赠与人将房产赠与受赠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此外,如果受赠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总结词如果受赠人存在违法行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详细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受赠人存在违法行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例如,如果受赠人故意损害赠与人的利益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撤销赠与02案例二: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法律后果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财产的权利在转移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可以不经受赠人同意而撤销赠与合同。
撤销赠与合同的方式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口头通知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当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进行,一旦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赠与人就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销权了。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当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应当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
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审查赠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赠与人是否符合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
如果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且赠与人符合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法院应当支持赠与人的诉讼请求。
赠与合同撤销权限制行使探析

中, 无受赠 人承 担相应对 等义务的权利 。 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单
一
有学者认为,根据 民事权利 自由处分和受法律保护 的原
务合 同形式存在于合 同法 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 务处于 则 ,赠与实质上是财产所有人对 自己所有 的财产依法处理的 非对称平衡态 。 特别是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合意达成结果, 一 种方式, 因此 , 是否赠与、 时赠与、 示赠 与后 是否反悔 , 何 表 旦 赠 与 关 系 成 立 , 应 该 发 生 合 同对 当事 人 双 方 的拘 束 力 。 就 应当完全依赖 赠与人 的意思 自己来决定 ,别人不应干涉 。本 赠 与 合 同的 法 律 特 征 表 现 为 : 人 认 为 , 这种 说 明任 意 扩 张 了赠 与 人 单 方 的 自 由。 虽 然 合 同
同 不成 立 。
同的有着法律意义上 的主要区别。需要注意,赠与 的一定是 的奖励 等, 而一味地以赠与合同的单务、 无偿为 由, 免除赠与人 赠与人所能拥有的财产。 的一切义务 , 不仅对受赠人不公, 而且有违赠与合同的初衷。 合 1 赠 与合 同 为 无偿 合 同 . 3 同法的双方权利义务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 赠与合同中, 赠与人无偿地将 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 ,
赠 与合 同撤销权限制行使 探析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标准版)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
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三、 任 意撤 销权制度 的缺 陷
( 一) 缺 少对 受赠人 信赖 利益 的保 护
、
任意撤 销权 的含义
所谓 的信 赖利益 主要是 一方当事人 由于信 赖另一 方当事人 ,
赠与合 同主要 是指赠 与人把 自己的财产 无偿地给 予受赠 人,
因此 会和他签 订合 同, 做 出 的准 备活动 过程 中减 少财产利 益和机
们 国家为 了平衡 赠与 人和受赠 人之 间的利益关 系, 在立法 上给予 要承 担任何 责任 。 并且我 们都 知道赠 与合 同具有 典型 的无偿 性 ,
关键 词 赠与合 同 无偿性 任 意撤销权
作者简介: 张薇 , 北京航 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3 . 6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1 4 - 0 2
伴随着 经济 的迅猛发 展和社会 变革步 伐的不 断推 进 , 赠与 这 权有 着不容 小觑 的影 响, 正是 由于赠与 合同具有 无偿性 、 诺 成性 , 种 民事法 律行 为 已经 深入 到我们 的 日常生活 当 中去 。 尽 管《 合 同 因此 赠与 合 同的成立 和履行 都会 融入种 种法律 因素 , 同时 , 赠与
受赠 人之 间的利 益平衡 。但是 在 实际施行 的过程 当中 , 很 可能会 出现赠 与人 滥用任 意撤销权 的情 况 , 如 此一 来就会使得 受 赠人 的利 益受到 损 害。本文 针对这 一 问题展 开讨 论 , 并 结合任 意撤 销权 的具体 细节进 行深入 分析 , 希 望能够在 一 定程 度上 完善《 合 同法 》 的任 意撤 销权 制度 。
法》 当中对 于任意 撤销 权的行 使有 着具体 的规 定 , 但是在 种种 客 合 同的单 务性 和无偿 性 又是产 生赠 与合 同任 意撤销权 的价 值基
论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论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摘要: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即对双方当事人发生强制约束力,赠与人必须按照自己的约定履行义务。
这样难免对赠与人的利益保护不周,对赠与人而言,有欠公允。
法律通过赋予赠与人及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赠与撤销权,来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利益,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均等的保护。
但《合同法》对于撤销权制度的规定还有不是很明确很合理之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法定撤销穷困抗辩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其性质为诺成合同,即赠与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告成立和生效,就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赠与人必须按照自己的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享有了要求赠与人履行给付的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赠与人做出赠与意思表示时可能思考欠周,或者受赠人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甚至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等,这些情况下如果还要求赠与人必须履行赠与合同,显然有欠公平。
为了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赠与人及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赠与撤销权。
一、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概念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在赠与标的物对应的财产权利没有转移给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可单方撤销赠与使赠与合同归于无效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对上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进行了确认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前以悔约权,以使赠与人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二)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因任意撤销权是形成权,它的行使全依赖于赠与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如没有一定的条件对该撤销权加以限制,则会导致赠与人滥用撤销权,对受赠人也是不公平的。
所以,虽然此种撤销名为任意,但行权时并不是无限制的,法律是有条件的赋予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有哪些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有哪些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有规定吗?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得基于⾃⼰的意思表⽰撤销赠与的权利。
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
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有哪些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得基于⾃⼰的意思表⽰撤销赠与的权利。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了赠与⼈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其⽬的就是赋予赠与⼈悔约权,使赠与⼈不致因考虑⽋周⽽贸然把⼀些贵重物品⽆偿给与他⼈,遭受财产上的损失。
但是如果任意撤销不加以⼀定的条件限制,赠与合同就缺乏应有的约束⼒,对受赠⼈也是不公平的。
所以各国民法⼤多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设定⼀定的限制条件。
为了保护受赠⼈的利益,我国《民法典》第658条对赠与⼈⾏使任意撤销权规定了⼀定的条件,主要是时间条件和范围条件。
1、时间条件:应于赠与标的物交付或未移转登记之前。
《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对赠与⼈⾏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进⾏了规定:只能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体⽽⾔,对于动产,需在交付之前撤销;对于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需在登记之前撤销。
如果赠与标的物已交付或登记,不得撤销;若标的物部分已交付或登记,仅就未交付或登记部分为撤销,已交付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
对赠与物须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续才能移转所有权的,如赠与⼈已为交付但未为登记或已为登记但未为实际交付赠与物时,赠与⼈可否任意撤销,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分歧,我国合同法上对此的规定也不尽明确。
笔者认为,对于所有权变更须办理登记的标的物,⼀般以登记为其所有权变更之⽣效要件,⽽不以交付为所有权变更的⽣效要件。
2、范围条件:应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对赠与⼈⾏使任意撤销权的范围进⾏了限制,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不得⾏使任意撤销权。
浅谈赠与合同之任意撤销权

赠与 合 同在合 同法 上享 有特 殊地 位 , 虽然 赠 与合 同无法 增加
社会 财 富 , 但也 有其特 殊 的社 会意 义 : 一则 赠与 人 以一定 财产 无 法 角度 入手解 决 相关 问题 。 偿 的添加 到受 赠人 财产 之 中, 以起 到平 衡分 配 的作用 : 可 二则 通 过 赠与合 同, 以沟通 赠 与合 同双 方 当事 人 的感情 , 可 满足 对方 感
一
、
从赠 与合 同 的性 质入 手解 决 问题
在这 一 点上 我们着 重 谈论 赠与 合 同的诺 成性 、 实践性 ; 要式
情 的需要 , 进而起 到 融洽 社会 的气 氛 , 少 社会 矛盾 的作 用 。因 与 非要式 的问题 。 减
此我 国合 同法 对赠 与合 同作 了详 尽 的规 定 , 由于 种种 原 因, 但 合
条之 规定 , 赠与合 同为诺 成性 合 同, 为要式合 同 , 赠与合 同作 且 对
甲是某 地人 , 年少 时受 乙一饭之 恩 , 成年后 , 商赚下 了一份 较严 格 的限定 。 与一 经受 赠 人 以合法 方式接 受 , 经 赠 即对 赠与 人发 家业 , 想到 乙对 自己的恩 惠 , 答 应 乙赠予 其人 民币 l 。 便 0万 而此 生约 束力 , 不得 随意撤 销 。德 国民法与 法 国 民法 相似 , 也规 定赠
一
法第 l5 l8 l9 15条可 以推 断 出我 国合 同法 是 以诺 成性 合 8 、8 、 8 、9
般 认为任 意 撤销 权是 指在 赠 与合 同成 立 后赠 与财 产 的权 同来 为合 同定 义 。这 一改 变 的初衷 是 为 了借 合 同 的约束 力来 保
利 转 移前 , 赠与 人基 于其 意思表 示 而撤 回赠 与 的权利 。 该撤销 权 护 受赠 人 的利益 , 上述 案件 证 明 了这 一规 定事 与愿 违 。 可 之 所 以有 任意 之名 , 其原 因在于 对于 非经公 证之 赠与 以及非 具有 社 会 公益 、 德义 务性质之 赠与 而言 , 道 在赠 与物权 利转 移前 , 赠与 关 于 赠与 合 同要式 抑 或非 要式 的 问题我 国 合 同法 并 没有 规 定 。但近 代合 同法 适应 市场 经 济关 于 交易便 捷 和安 全 的双重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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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探析
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因其具有单务无偿性,因而法律赋予赠与人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基于赠与的无偿性和公平原则,但是为了双方的利益平衡,《合同法》对任意撤销权进行了限制,否则在赠与过程中,赠与人对任意撤销权的滥用,会损害受赠人的信赖利益。
标签: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信赖利益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3.071
1 定义
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但是赠与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双方达成合意,赠与合同才能成立。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其中规定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之前,能够任意撤销赠与,这种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就是任意撤销权。
2 赠与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
民法中的民事关系的双方应该是地位平等的,民法对双方当事人的保护应当是相当的,在赠与合同中也应该注意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的利益平衡。
2.1 应当保护受赠人的信赖利益
保护受赠人的信赖利益其原因如下:
第一,因为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受赠人基于对合同成立的信任,对赠与人的相信,认为合同会得到履行。
信赖利益实质是对于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追求。
因此,在赠与合同中,善意无过失的受赠人信赖赠与人受到损害,则法律当然的不能将该损害排除在外。
对损害发生负有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在法理之中。
第二,从受赠人角度来看,在赠与人表达了赠与意思之后,受赠人由于对赠与人的信赖,做出了相关准备工作来接受赠与,并为此付出了相应的代价,此时如果赠与人撤销赠与并且是任意赠与,而赠与人无需负任何责任,则受赠人就会白白遭受损失而不能得到赔偿,这对受赠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第三,实践合同,标的物转移所有权时合同成立,若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则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候赠与合同方才成立。
如果在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前时变卦,继而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受赠人可以以赠与人违反缔约过失责任为由要求其承担责任。
但是现状是赠与责任为诺成合同,而且这种任意撤销权是法定的
权利,任意行使不需承担责任。
故同样的情形下都是赠与合同,却因为赠与合同时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而对受赠人的信赖利益受损,赠与人面临两种不同的后果,这是不符合法理的,因此,通过上述的阐述得出,赠与人对受赠人的信赖利益受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承担责任。
2.2 赠与合同中信赖利益保护现状
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信赖利益保护不足,主要是因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法定的,赠与人行使法定权利当然不需要有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任意撤销权是一种正当的权利,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赠与人因行使法律规定的正当权利而要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
但是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则,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应该利益平衡,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给受赠人带来损失,赠与人理应承担责任,所以受赠人现状保护的不足主要体现在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与受赠人信赖利益之间的冲突。
一方面,从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角度来说,受赠人遭受的信赖损失应该得到赔偿,另一方面作为法定权利的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所以是不应该承担责任的,这就造成了任意撤销权制度设计在法理基础上的缺陷,也即此制度的缺陷。
正是因为这种严重缺陷,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受赠人的信赖利益得不到保护。
3 《合同法》对任意撤销权的约束
3.1 限制的目的
任意撤销权是赠与人的法定权利,所以必须是赠与合同成立才会有任意撤销权行使与否的问题,限制任意撤销权是为了保护受赠人的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
一旦赠与合同成立,应当准守合同的契约精神,按合同履行,但是赠与人从合同成立就法定的享有不加限制的任意撤销权,势必造成利益失衡。
3.2 限制的内容
首先在时间上,根据《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銷权的必须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即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之前,对于已经交付的则不得再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
当然不得对抗法定撤销事由,赠与人仍可以以法定撤销事由进行撤销赠与。
其次在范围上,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公证过的赠与排除适用任意撤销权,此时即使是在时间上赠与财产的财产权利没有转移,赠与人也无权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
3.3 赠与人撤销赠与承担责任的范围
一般情形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不交付赠与财产是不
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特定情形下则不然。
第一,赠与合同的性质进行区分,首先是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等性质的赠与,由于这样的赠与合同的社会公益性如救灾扶贫等,对这种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进行限制,意在保护社会弱势人士和公共利益,因此这种性质的赠与合同行使任意撤销权是要进行限制的。
其次就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此种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由国家公信力的约束作用,所以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要求交付赠与,不交付的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赠与财产因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原因在于,因赠与人自身原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无法交付,致使受赠人受到损失该损失,基于公平原则应该由赠与人承担。
第三,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由于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的合同,所以如果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原则上赠与人是不承担责任的。
但是对于以下几种情况的赠与则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1)付义务的赠与,此种赠与合同赠与人须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2)赠与人曾保证无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有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这两种情形赠与人对受赠人受到的损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完善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制度的建议
首先应该明确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范围。
法理中形成权一般要有除斥期间来约束限制。
而撤销权是形成权,要有除斥期间来约束。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有两种一种是法定撤销权,对于法定撤销权法律规定了除斥期间,但是另一种撤销权即任意撤销权却没有除斥期间的相应规定。
这样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受赠人会长期感觉到被动,不知道什么时间范围赠与人会行使任意撤销权。
这样不利于合同的形成。
所以应该在《合同法》中对任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进行相应的规定。
其次,我认为我国应该引进信赖责任理论,保护受赠人的信赖利益。
如果有信赖利益保护制度的话,当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来撤销赠与,受赠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时候受赠人可以以此理论来请求赔偿。
所以相应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在立法层面上作出改进,可以将《合同法》中相关规定予以修改,将受赠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得到赔偿的权利加以明文规定,可以规定如下,在赠与财产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或者具有道德义务社会公益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任意撤销给善意无过失的受赠人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赠与人赔偿。
这样规定下,把受赠人的利益进行了维护,使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的趋于平衡。
对赠与人来说规定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来保护其权利,但是又对赠与人这种任意撤销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即在时间上和范围上进行限制,而且这种撤销权对赠与人的责任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如果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进行撤销赠与,给受赠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予以赔偿,这样就解决了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制度的缺陷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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