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
赠与撤销的四个要件

赠与撤销的四个要件1 赠与的四个要件赠与是一种赠予行为,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赠与要成立必须符合四个要件,即自愿性、确定性、公示性和合法性;(1)自愿性:赠与双方按自愿行为行事,且赠与必须以受赠人自愿放弃财产为前提。
(2)确定性:赠与双方必须对赠与物确定对象,赠与物必须明确、完全、必须是可以分零的物品,金钱不可拆分的不能作为赠与物。
(3)公示性:赠与要上级行政机关公示,公示的内容有赠予人、受赠人等,赠与相关的合同、凭证等也需要公示。
(4)合法性:赠与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不得违反财产征税、社会公共秩序法律法规。
2 撤销的四个要件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赠与若要撤销,还必须满足以下四个要件:赠与双方的自愿意思有明显变化、赠予人因有重大原因,无力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受赠人有恶意拒绝接受赠与或者恶意诱使赠予人撤销赠与行为、对受赠人有损害的行为可以撤销赠与行为、能实现当事人主要意思的行为也可以撤销赠与。
(1)自愿意思有明显变化:赠予人或受赠人意思有变化,赠与行为可以撤销,但要求赠予人在自愿意志明显变化前,并未行使赠与物的所有权。
(2)赠予人因重大原因无力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当赠予人因重大的经济困难、身体原因等原因,无力继续履行赠与义务时,赠与行为可以撤销。
(3)受赠人有恶意拒绝或诱使赠予人撤销赠与行为:受赠人在知道赠予人有意无力继续履行赠与义务之后,恶意拒绝接受赠与物,或者诱使赠予人撤销赠与行为,赠与行为可以撤销。
(4)对受赠人有损害的赠与行为:当赠予人依据错误的信息,赠与物明显超出赠予人的计划,且受赠人的接受物与赠予的物明显不符,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但需要受赠人进行财产补偿。
以上就是赠与撤销的四个要件,要想撤销赠与,必须满足这四个要件,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标准版)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
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一中院: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撤销赠与纠纷案例

⼀中院: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撤销赠与纠纷案例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盼⼦成婚的⽗母经常会说这么⼀句话“等你们结婚,我那套房⼦就送你们”,有时因为实际情况的变化⽗母想要反悔,这可以吗?虽说世上没有“后悔药”,但赠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反悔”的,北京⼀中院近期就审理了⼀起撤销赠与合同关系的案件,下⾯就让我们⼀起来了解下吧!基本案情:早于2018年时,⽼郑与⼉⼦⼩郑和⼉媳⼩王三⼈到房屋登记部门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郑将名下⼀套房屋出卖给⼩两⼝,房屋成交价格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郑名下,但在这之后⼩郑⼩王离婚,当时签的合同就由此产⽣了纠纷。
⽬前该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郑名下,郑家⽗⼦主张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系赠与关系,鉴于⼩郑⼩王现已离婚,所以不应再履⾏赠与合同的义务。
⼩王⼀听不⼲了,她主张这合同⽩纸⿊字写的是买卖关系,并且⼩王⼀⼝咬定当时的合同价款100万她已经全部付完了,⽽这100万是通过什么⽅式给付的呢?⼩王称双⽅婚前约定⽼郑将房屋赠与⼩王,⼩王⽀付举办婚礼、装修等相当于购房款的费⽤。
为此,⽼郑向⼀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郑、⼩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郑、⼩王协助⽼郑办理撤销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续。
裁判结果:⼀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与⼩郑、⼩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实际为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鉴于涉案房屋所有权并未发⽣变动,⽼郑对⼩郑、⼩王的赠与⾏为尚未完成,故⽼郑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请求撤销赠与⾏为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持。
⼀审法院判决撤销了⽼郑与⼩郑、⼩王的赠与合同关系。
⼩王不服⼀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本案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且其已经履⾏完毕合同中约定的⽀付价款的义务。
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郑与⼩郑、⼩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名义上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其约定的买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郑、⼩王亦⽆证据证明其向⽼郑实际⽀付了购房款。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什么合同是一种法律上的约定,它具有约束力,一旦签订就要履行。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销,这是指合同在法律上失效的情况。
下面,我们将介绍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况。
一、合同被欺诈当一方在签订合同前,对另一方隐瞒了重要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另一方做出错误决策,从而签订了不利于自己的合同,另一方就可以依据欺诈行为来撤销合同。
欺诈可以体现在谎言、隐瞒、虚假承诺等形式上。
例如,甲方在销售合同中故意隐瞒其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乙方在购买后发现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乙方可以要求撤销该合同。
二、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当合同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时,也可以导致合同的撤销。
重大误解是指当一方在签署合同时,对合同的内容存在重要的错误理解,导致其对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误解,进而影响到合同的履行。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某种产品的规格存在重大误解,甲方和乙方对该产品的认识存在明显的差异,导致最终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此时合同可以被撤销。
三、合同缔结时存在不合法行为当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存在不合法行为时,也可以导致合同的撤销。
不合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等行为标准的行为,包括犯罪、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他人权利等。
例如,甲方和乙方签订合同时,甲方采用了非常手段,强迫乙方签订合同,此时乙方可以要求撤销该合同。
四、合同存在无效条款当合同中存在无效条款时,也可以导致合同的撤销。
无效条款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或者合同约定的条款。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中有一条规定,要求乙方放弃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此时该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可以被视为无效条款,合同可以被撤销。
五、合同的解除、变更或归还当合同中存在解除、变更或归还的约定时,这些约定都可以导致合同的撤销。
在这些情况下,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条款进行处理,否则可能会引起合同的冲突。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乙方租赁期满后应将租赁物归还给甲方,如果乙方违反了该约定,甲方可以要求撤销该合同。
受赠人见利忘义撤销赠与为时不晚

受赠人见利忘义撤销赠与为时不晚赠与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转让给另一方,是一种不以报酬为目的的自愿行为。
赠与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一旦成立,赠与人就失去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有时候受赠人会因为种种理由而忘记了作为受赠人的本分,见利忘义,反悔不愿意接受赠与财产,甚至要求撤销赠与。
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我们需要明确,受赠人的撤销赠与是否具备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受赠人可以撤销赠与的前提是受赠人有「遗产负担过重」、「赠与人隐匿疾病或者其他重要情况」、「受赠人和赠与人之间的情感“事出有因”的确有变动」等重大理由,并且要在三个月内作出书面通知。
只有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受赠人才有权利撤销赠与。
既然受赠人具备了法律撤销赠与的权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受赠人的撤销请求呢?我们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争议。
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撤销赠与的处理。
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审查受赠人撤销赠与的合法性,如果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判决撤销赠与,受赠人无权继续享有赠与财产。
我们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这一争议。
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或调解员的介入,协商解决赠与财产的归属问题。
协商解决的好处是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成本,减少对双方的伤害,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协商解决也需要双方的配合和妥协,只有在双方都愿意妥协的情况下,才能达成协议。
我们也可以通过媒体曝光来解决这一争议。
受赠人见利忘义撤销赠与,无疑是违背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适当经过媒体曝光,可以促使受赠人深思熟虑,放弃撤销赠与的想法,或者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并向赠与人道歉。
受赠人见利忘义撤销赠与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受赠人还是具备了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协商解决或媒体曝光来解决这一争议。
但不管怎样,受赠人应该要有一颗良心,要有法律意识,要懂得感恩和珍惜,不应该见利忘义,损害赠与人的权益。
民法典合同撤销权的规定

1、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2、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3、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4、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192条

合同法192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解释】本条是对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不同点在于:第一,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第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本是使受赠人取得利益的行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行为的,法律应赋予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均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行为。
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是法律对赠与人加以保护的重要内容。
(一)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依该条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三项法定情形有如下含义: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其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
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
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至于受赠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必须出于故意,是否须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则有所不同。
如德国规定,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其亲近属有重大侵害行为或重大忘恩负义的行为时,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
而我国台湾地区则规定,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其最近亲属,有故意侵害之行为,依刑法有处罚之明文者;以及对于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者,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
由此可见,对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德国的撤销条件较为宽松,并未特别指出是故意行为,也没有强调达到犯罪的程度,赠与人即可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可撤销的五大情形

赠与合同可撤销的五大情形赠与合同是双方合同,很多人存在着送出去的东西就不能再要回来的观念,其实并不一定。
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下面就由的我来为您介绍赠与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亲属的;
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的行为,而不是轻微的行为。
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1、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
2、受赠人具有抚养能力,而不履行抚养的义务。
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的;
赠与人与受赠人约定了合同的义务,赠与人已经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了受赠人,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例如,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的义务。
如不依约履行,赠与人
可以撤销赠与。
四、因受赠人的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五、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注意: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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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
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
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
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
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
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
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
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
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
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
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
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若赠与财产的权
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
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来说,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
对于不动产
来说,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
对于财产权
利来说,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
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
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因为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
会意义,若赠与人能够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
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但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
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
所以,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
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
重考虑,不存有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
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
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