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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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买卖合同在经济交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我国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进行详细介绍和解析。

一、合同成立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买卖合同的成立要符合以下几个要件:合意、标的物、定价、证明。

1. 合意:合意是指买卖双方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成立应当基于各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和对方对此表示的接受。

2. 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具有交易性质的物品,包括商品、房产等。

3. 定价: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标的物的价款或者价格确定的方法。

4. 证明:买卖合同应当形成书面文件或者其他方式能够证明买卖双方意图的证据。

二、履行义务买卖合同的履行义务是买卖双方在合同签署后应当履行的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买卖合同的履行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交付、支付、质量、保险、违约责任。

1. 交付: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受标的物。

2. 支付: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价格。

3. 质量: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买方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

4. 保险:根据合同的约定,买卖双方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保险,以减轻交易风险。

5.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三、合同的效力和无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买卖合同的效力和无效进行了规定。

买卖合同的效力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重大误解、重大损失、公序良俗。

1. 主体资格:买卖合同的成立双方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合同当事人的资格要求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2. 意思表示真实:买卖合同的双方应当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3. 内容合法: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 重大误解: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存在重大误解,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买卖合同最新司法解释(2680字)

买卖合同最新司法解释(2680字)

买卖合同最新司法解释(2680字)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或者不动产等有形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

买卖合同是我国民事交易中最常见、最基本的合同形式之一,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维护购买、销售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司法解释,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 卖方的委托人及其授权人具有货物或者不动产等财产的所有权,并有权处分。

对于不存在实物的交易,如虚拟货币等,应当具备合法的所有权凭证。

2. 双方就货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款等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买卖合同应当详细约定货物的具体要求,如品牌、型号、产地等,以保证交易的准确性和明确性。

3. 买卖合同的价款必须是明确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其他具有价值的财产。

双方应当就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等进行明确约定。

4. 买卖合同必须是自愿达成的,不得有强迫、欺诈等违反自由意志原则的行为。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也得到明确规定:1. 在交易过程中,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并提供相应的交付凭证。

如果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或提供不符合约定的货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买方因此承担的损失。

2. 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

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3. 如果双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承担的损失。

此外,最新司法解释还对买卖合同中的其他问题进行了解释:1. 对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事项,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进行处理。

2. 对于合同中存在瑕疵的部分,不得因此否定整个合同,除非该瑕疵对于交易的实质性履行具有重大影响。

3. 买卖合同中的合同解除、修改和补充等事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总体而言,最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买卖合同的要件、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为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民法典合同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合同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合同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司法解释一、1.1 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购买商品或服务是很常见的行为。

而在这些交易中,买卖合同就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将标的物交付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在这个过程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那么,民法典对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将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第三,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

二、2.1 买卖合同的成立我们需要了解买卖合同是如何成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是合同的当事人。

当双方就标的物的交付和价款的支付达成一致意见时,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此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方所有,卖方仅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权和期待权。

三、2.2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标的物所有权是如何在买卖合同中发生转移的。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当买卖合同成立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

具体来说,当买方支付完全部价款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此时,卖方不再对标的物享有任何权利。

如果买卖合同中有关于标的物质量、数量等方面的约定,那么在这些约定得到满足之前,卖方仍然可以要求买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2.3 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我们来谈谈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合同可能会引发纠纷。

面对这些纠纷,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买卖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还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判定。

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时,我们应当依法行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对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买卖合同的成立;二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三是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doc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doc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doc一、司法解释出台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商品房买卖已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交易方式。

然而,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的法律法规较为复杂,实践中经常出现合同效力、违约责任、房屋交付、权利救济等问题,给当事人合法权益带来诸多困扰。

为了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一些特殊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

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二、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明确只要出卖人具有商品房预售资格,其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不受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关系的限制。

2. 明确房屋交付问题。

对于房屋交付时间、交付条件、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3. 明确房屋权利问题。

规定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同时,对于逾期办理产权证书的违约责任也进行了明确。

4. 明确违约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对于出卖人存在违约情形时,买受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及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5. 明确其他特殊情形。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如买受人购买多人房屋后如何分配权利等问题也进行了规定。

三、司法解释对实践的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该司法解释对实践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的法律法规较为复杂,经常出现合同效力争议问题。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一、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并于2020年进行了部分修正。

此司法解释的制定旨在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确保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这一司法解释进行逐条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解读:本条规定了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买卖合同关系。

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其他相关证据,以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是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重要证据。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具有独立的契约效力,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时,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即使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若因此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三、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此处仅列举部分与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相关的条款进行解读)第四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附件之一,是专门就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

它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健全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坚定有效促进买卖合同行为的社会稳定,增强买卖双方的司法保护,提升买卖交易安全性。

本文将对《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以期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该法规的内容。

一、买卖合同的定义《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定义买卖合同是指在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承诺向卖方支付买卖标的物价款,而卖方则承诺将买卖标的物交付购买方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特点(1)交换性:买卖合同是指买方以物品或服务支付货款,与卖方以物品或服务受益的合同,买卖双方之间形成交换关系;(2)相互依存性:买卖合同是卖方提供商品或服务,买方以支付货款的形式受益的合同,两方之间达成的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双方的相互依存关系;(3)共同管辖:在我国法律规定下,买卖合同有其专门的法律规定,而双方又按照其注明的买卖双方之间有共同管辖范围,形成买卖合同特殊管辖。

三、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1)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买卖合同一经两方签订,就视为合同成立,产生法律效力;(2)买卖双方有责任履行: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其法律效力就产生了,双方都有义务遵守合同,实施买卖双方约定的行为,并对买卖合同的履行作出一定的责任;(3)主体需要拥有行为能力: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都要拥有行为能力,以确保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且买卖合同的履行也需要遵守双方的行为能力的要求。

四、买卖合同的纠纷解决买卖合同是在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形成的法律关系,虽然双方谨慎签订买卖合同,但是重大事项变化、双方约定条款发生变化时,这种关系也可能出现纠纷。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买卖合同所引起的纠纷要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涉及民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对买卖合同相关法律适用和解释的文件。

该解释是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和归纳了司法实践中对买卖合同争议案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最高法院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合同成立和效力:解释了合同的成立条件、形式,以及合同效力的认定和终止条件。

2. 合同内容和履行:解释了合同的内容范围,包括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要求,以及合同履行的标准和要求。

3. 合同变更和解除:解释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和范围。

4. 合同争议解决:解释了买卖合同争议案件的管辖和适用法律的原则,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最高法院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可以帮助法官在处理买卖合同争议案件时,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好嘞,今天我们聊聊《民法典》合同编里面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来点儿不那么枯燥的解读,保证你看了之后能笑得出来,懂得也比别人多!首先嘛,咱们得知道,买卖合同可是老百姓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了。

大家平常去市场买东西,去网上购物,买车买房,签的都是这种合同。

所以,关于买卖合同的解释,真是太重要了,关乎咱们的钱袋子,也关乎每个人的权益。

什么是买卖合同呢?简单来说,就是一种协议,双方约定交换商品和钱。

比如你去菜市场买西红柿,和摊主说:“我给你十块钱,你给我一斤西红柿。

”这就是一个买卖合同啦。

当然了,法律上可没这么简单,必须得有法律的“味道”。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合同一旦成立,卖家就得把东西交给买家,买家得付钱。

看似简单,但事儿多了去了,细节一大堆,稍不留神就可能有麻烦。

咱得说说这个合同的成立问题。

你是不是觉得,咱俩只要一拍即合就行?可不是这么简单。

《民法典》告诉咱们,合同成立的第一步是“意思表示一致”,意思就是说你说卖,我说买,咱俩心照不宣才行。

比如,你想买个手机,卖家也同意卖,心里没打什么小算盘,这就叫一致。

而这种一致,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来表现出来。

你别以为你和人家说句话就算了,得看人家接不接受,要是人家不答应,那就是白搭,合同不成立。

关于交货的事儿。

别觉得随便拿东西给你就行,买卖合同里可是规定得清清楚楚的。

比如,卖家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把商品交到你手里,不能赖皮。

如果他没按时交货,那可就要承担责任了。

举个例子,你订了一个生日蛋糕,约定好当天上午10点送到,可人家结果拖到下午才送到,那就让人心里不爽了吧?这可是违反了合同约定,卖家得为此承担责任。

当然了,说到交货,咱还得提提商品的质量问题。

有没有发现,不少时候,咱买到的东西和想象中的差距大得吓人?比如看网上照片是光鲜亮丽的,结果拿到手发现全是次品。

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叫做“违约”,也就是说,卖家没按合同交付符合约定质量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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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解读2011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风险控制进行深入理解分析后,将与我司业务联系密切的条款进行解读,供各部门参考。

一、关于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解读:买卖双方之间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能成立合同关系。

建议:现场销售人员收取客户临定而未签认购书的情形,双方之间也形成了认购合同关系,销售部门应做好销控,严防“一房二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解释》继续遵循“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和司法立场,针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形形色色的预约,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预约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

认购书虽然在形式上属于预约合同,但是我司的认购书已具备商品房买卖的基本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有在房管局备案和在现场进行公式,我司的认购书可认定为本约。

如我司恶意违约,买受人可超越认购书条款追究我司的违约责任,如房价上涨时我司将房屋另售他人的情形,原买受人可要求我司赔偿房屋差价。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对于实务中常见的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地予以肯定,这是本次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

建议:虽然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此种情形下所有权能否转移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买受人承受较大的风险,我司在采购物品时,最好是明确要求对方对出售物品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否则,我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

二、关于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在一物数卖情形中,普通动产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解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否定了出卖人的自主选择权。

各买受人要求履行合同的优先顺序为: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

建议:在采购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明确约定付款与交货挂钩,以防止对方“一物数卖”时,我司利益受损。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在“一物数卖”情形中,特殊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买受人主张履行合同的优先顺序为:先行受领的买受人>先行登记的买受人>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即使出卖人已为其他买受人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先行受领的买受人仍有权要求撤销登记,将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三、关于标的物风险负担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明确了送交买卖中“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身份。

承运人是指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

这种情况下的承运人不是出卖人或买受人的履行辅助人,这就有别于卖方送货上门的赴偿之债和买方自提的往取之债。

四、关于标的物的检验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解读:在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情况下,买受人在收货时要及时检验,先验货再签收,否则签收即视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

第十九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支付价款、使用标的物并不必然产生买受人确认标的物无任何质量问题的的法律后果,买受人只要在合理的期间内提出异议即可,但是买受人在签约时或者受领标的物时明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的除外。

五、关于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解读:1、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不视为放弃追究违约金的权利,但买受人应当在2年诉讼时效内行使权利。

2、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解读:买卖合同解除后,原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仍可独立适用。

第三十一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守约方“因祸得福”时得到的利益可冲抵损失,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达到交易公平的目的,但是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因违约所得利益负举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出卖瑕疵标的物时,出卖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故意隐瞒或因重大过失而不告知买受人的,属于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即使合同明确约定免除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建议:公司在销售带装修、带家私家电样板房时,虽然双方合同约定按现状交楼,我司不承担装修部分、家私家电部分的质量保修责任,但我司有如实披露了装修、家私家电瑕疵现状的义务,否则,法院仍可判决我司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三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解读: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在缔约时明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而未提出异议的,免除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但是,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六、关于所有权保留第三十四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所有权保留条款只适用于动产买卖,不适用于不动产买卖,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买受人已支付75%以上价款时,考虑到出卖人的利益已基本实现,故出卖人不能主张取回标的物。

七、特殊形式的买卖第三十九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解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时,如双方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我司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做了与《解释》相同的约定。

第四十条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解读:凭样品买卖合同中,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时,以样品质量为准,但是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的,以文字说明为准。

建议:我司在样品买卖合同中,应做好样品封存工作,同时,对所购买物品质量还要有详尽的文字说明,以免产生争议。

以上意见供各部门参考,如有疑问,可与风险控制部探讨、交流。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风险控制部201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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