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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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合同案例分析典型材料

赠予合同案例分析典型材料

赠予合同案例分析典型材料一、赠予合同的基本情况。

咱今儿个来说说赠予合同这事儿。

赠予合同啊,就是一个人把自己的东西,心甘情愿地送给另外一个人的这么一个约定。

比如说,老张想把自己珍藏多年的一幅画送给小李,那他俩之间要是达成了这个送画的协议,这就是个赠予合同。

这合同里面得有赠与人,就是老张这种送东西的人,还有受赠人,像小李这种接受东西的人。

二、赠予合同里的东西得明确。

赠与人要送的东西可得说清楚喽。

不能模模糊糊的,说我送你一些东西,那可不行。

得具体到是啥东西,就像老张的那幅画,得把画的名字啊,大概的样子啊,要是有啥特殊标记啥的也得说说。

不然到时候容易扯皮。

要是送的是房子,那就得说清楚房子的地址,门牌号,是哪个小区的,多少平米,是毛坯还是装修过的,这些都得在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的。

三、赠予的原因有时候也很重要。

为啥要送这个东西呢?有时候是有特殊原因的。

比如说,老王一直受到小赵的照顾,心里特别感激,就想把自己的一个古董花瓶送给小赵。

这个照顾的事儿就是赠予的原因。

把这个原因写在合同里呢,会让这个赠予更有人情味儿。

受赠人看到这个原因,也会觉得心里暖暖的,知道这不是无缘无故的赠予。

而且在一些情况下,如果涉及到法律纠纷,这个赠予原因也可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呢。

四、赠予合同的生效时间。

啥时候这个赠予合同开始生效呢?这也有讲究。

一般来说,如果是普通的东西,像一本书啊,一个小摆件啥的,只要赠与人把东西交到受赠人手里了,这个合同就生效了。

就好比小红说要送小兰一个漂亮的发卡,小红把发卡放到小兰手里的那一刻,这个赠予合同就开始发挥作用了。

但是呢,如果是比较复杂的东西,像房子这种不动产,光说可不行,还得去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啥的。

只有手续都办完了,这个赠予合同才算真正生效呢。

五、赠与人能不能反悔。

赠与人有时候会脑子一热就说要送东西,那过后能不能反悔呢?这得分情况。

如果这个赠予合同还没生效呢,比如说还没把东西交给受赠人,或者像房子还没办理过户手续,那赠与人要是有正当的理由,是可以反悔的。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

在这个有趣又复杂的故事里,男主张三是个有家室的人。

他在外面和年轻漂亮的李四搞起了婚外情,这李四就是咱们俗称的“小三”。

张三呢,在和李四交往期间,出手那叫一个大方,又是送房子,又是送车子,还有各种名牌包包和珠宝首饰,这些赠送的价值加起来可不小呢。

张三的老婆王五发现这事儿后,那可不能忍啊,就像火山爆发一样,决定要把这些财产都要回来,于是就引发了这个赠与合同纠纷。

二、法律分析。

# (一)赠与合同的效力。

1. 违背公序良俗。

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看,张三对李四的赠与行为是有很大问题的。

他这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把夫妻共同财产送给小三。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就像是社会的行为准则底线,大家都得遵守。

像这种破坏家庭关系,把钱送给不应该送的人的行为,在法律眼里是不被认可的。

按照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所以张三和李四之间关于这些大额财产的赠与合同,很可能是无效的。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张三送给李四的这些财产,大部分都是他和王五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对共同财产是有平等的处理权的。

张三一个人私自把这些财产送给李四,这就相当于侵犯了王五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他这种赠送行为没有经过王五的同意,就像你未经你室友同意,把你们俩共同买的电视送给了别人一样,这是不合理的。

# (二)财产的返还。

1. 不当得利。

如果法院认定赠与合同无效,那么李四就属于不当得利了。

不当得利简单说就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了不当利益。

李四平白无故得到了张三送的这些房子、车子和珠宝,而这些东西本来是属于张三和王五的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人应该把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所以李四就应该把张三送的这些东西还给张三和王五。

2. 善意取得的排除。

有人可能会说,李四不知道这些财产是张三的夫妻共同财产,她是善意取得。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李四是作为小三接受赠与的,她本身的身份就比较特殊,她应该知道这种赠与行为是违背道德和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

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

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

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引言:赠与合同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的一种,涉及到财产的转让及权益的归属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赠与合同纠纷很容易发生,并且常常给当事人带来困扰和纠纷。

下面,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探讨赠与合同纠纷的成因、常见争议点以及解决方法,希望能对读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案例一:史氏夫妇的房产赠与纠纷史氏夫妇是一对已婚夫妇,他们在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史氏夫人的名下。

然而,由于夫妇双方婚后一直共同居住在该房产中,其婚姻关系不和谐,最终导致夫妇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史氏先生声称他对该房产也有权益,并要求分割房产。

争议点:在这个案例中,主要争议点在于史氏夫妇是否存在赠与行为。

史氏先生主张他们购买房产时是以共同财产的形式进行的,而非史氏夫人的个人财产。

另外,史氏夫妇共同居住于该房产并为其支付了一定的维护费用,史氏先生认为这表明他对该房产也有权益。

解决方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纠纷应该依法解决。

对于本案例,可以通过收集证据来证明该房产是史氏夫人的个人财产,并且她没有对该房产作出赠与的行为。

另外,对于夫妇共同居住于该房产并为其支付维护费用的情况,可以通过对夫妇日常生活费用的支付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来判断其权益归属。

案例二:股权赠与引发的公司内部纠纷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创始人,他决定将一部分股权赠与给他的亲友王先生。

然而,在股权赠与后不久,公司内部产生了矛盾和纷争,导致双方关系变得紧张。

王先生声称他对公司所有的股权拥有所有权,要求李先生将其赠与的股权无偿返还。

争议点:在这个案例中,主要争议点在于股权赠与的真实意图和赠与的效力。

李先生声称他赠与股权是出于一种友情和血缘关系,并无任何附加条件,是真实的赠与行为。

而王先生则主张李先生将赠与股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某种利益交换或保障其个人利益,赠与行为并不真实有效。

解决方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必须符合真实意图和法律规定的要件,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不可撤销赠与合同案例析3篇

不可撤销赠与合同案例析3篇

不可撤销赠与合同案例析3篇篇1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在________年签署了赠与合同,为保证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特定立本协议。

本协议的签订是为了对不可撤销赠与合同的相关事宜进行详细阐述,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以下为案例分析的具体内容:一、合同概述本合同协议是基于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赠与意愿,甲方作为赠与人愿意将特定的财产赠与乙方,乙方接受赠与。

本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即甲方在合同生效后不得随意撤销赠与。

二、赠与财产描述甲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房产、股权等)赠与乙方。

具体财产描述如下:(在此详细列明赠与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

三、赠与条件本合同中的赠与行为是在以下条件下进行的:1. 乙方承诺按照甲方的意愿使用赠与财产,不得擅自处置。

2. 乙方承诺在甲方需要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3. 本赠与不涉及任何形式的回报或补偿。

4. 其他相关条件(请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添加)。

四、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使用赠与财产,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赠与。

2. 乙方有权接受赠与财产,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和管理赠与财产。

3. 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请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添加)。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本合同的变更与解除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相关协议。

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六、违约责任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背景。

咱先来说说这个事儿哈。

有个男的,已经结婚了,但是呢,在外面找了个小三。

这男的对小三还挺大方,送了不少钱啊、房子啊、车子之类的贵重东西。

这男的老婆发现了这事儿,那肯定不干啊,就想把这些东西要回来,于是就引发了这个赠与合同纠纷。

二、涉及的法律关系。

# (一)赠与合同关系。

1. 定义和要素。

赠与合同呢,就是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另一方,另一方表示接受的这么一个合同。

在这个案例里,男方就是赠与人,小三就是受赠人。

这里面有几个关键要素哈,首先得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就是男方明确表示要把东西送给小三;然后是受赠人接受了,这才构成一个赠与合同。

2. 有效性分析。

但是呢,这个赠与合同它不是随随便便就有效的。

在这种涉及到已婚人士把夫妻共同财产送给小三的情况下,这里面就有问题了。

男方送出去的钱、房子、车子,很多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男方一个人可不能私自就送给别人。

就好比一个苹果,是两个人共同拥有的,其中一个人不能不经过另一个人同意就把苹果送人了,对吧?# (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

1. 界定。

咱们国家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像工资啊、奖金啊、生产经营的收益啊,还有买的房子、车子之类的。

在这个案例里,男方拿出去送小三的财产,如果是在他结婚之后取得的,很大可能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2. 对赠与合同的影响。

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没有单独处分的权利。

所以他把这些财产送给小三的行为,就损害了他老婆的财产权益。

他老婆就有权站出来说这个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小三把东西还回来。

三、法院可能的判决依据。

# (一)违背公序良俗。

1. 公序良俗的概念。

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你想啊,这种已婚人士找小三,还把大量财产送给小三的行为,是违背社会基本的道德伦理的。

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考虑这种行为是不是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是,那么这个赠与合同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某公司A和公司B之间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 公司赠送一批货物作为礼物。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的几个月里,B公司却提出了一纸诉状,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被赠与的货物。

B公司的理由是,在签署合同时,A公司并没有向其披露货物的实际价值,导致合同成立时双方信息不对称,缺乏公平交易的基础。

其次,合同中并没有详细约定货物的具体数量和规格,造成了后续交付和接收时的困难和纷争。

最后,B公司认为赠与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应当解除合同并返还货物。

A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并指出合同并未规定货物价值的披露义务,并且在当时B公司也没有提出相关疑问。

同时,A公司认为货物的数量和规格均是可以通过双方商议解决的事项,不足以构成合同的无效性。

最重要的是,赠与行为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当随意解除。

在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介入调解。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提供了合同签订时的证据和相关证言。

法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双方的陈述,进行了综合分析和判断。

首先,法院认为A公司在合同中并未存在故意隐瞒货物价值的行为,因此不应当构成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其次,虽然合同中有一定模糊性和不完善之处,但双方并未就此进行进一步商议,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不能简单将其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最后,赠与行为是一种双方均自愿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认定赠与合同有效并具有法律效力,B 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接受赠与的货物。

这对于促进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也提醒了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考虑各项细节,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篇2赠与合同是指出让人有意无偿将自己的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只能接受,不能反悔的一种特殊合同关系。

然而,就如同其他合同一样,赠与合同也是有可能发生纠纷的。

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个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来详细了解一下。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篇1赠与合同案例分析在日常生活中,赠与合同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合同形式。

赠与合同是指出于赠与人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合同。

赠与合同通常是出于亲情、友情或其他特殊关系之下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表达对对方的关爱和关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赠与合同的特殊性,也容易产生一些纠纷和问题。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进行赠与合同的分析。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好友,他们之间有着深厚的友情。

某日,小明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给小红,作为对友情的表达。

于是,他们便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

在签订合同时,小明清楚地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将房产赠与给小红,并不要求对方偿还任何款项。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友情产生了变化。

由于各种原因,他们的关系变得紧张,并最终破裂。

小明开始对当初的赠与行为感到后悔,他希望能够收回房产并取消赠与合同。

而小红则认为赠与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应当受法律保护,拒绝了小明的要求。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赠与合同的有效性和变更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并具备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作为赠与人是否有权取消赠与合同呢?在法律层面上,赠与合同是一种专属法律行为,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是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

因此,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赠与人是没有权利取消赠与合同的。

即使后来拟定,受赠人也有权利主张自己的权益,拥有继续享有赠与财产的权益。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尽管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变更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变更。

例如,在赠与合同中确有明确约定,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内容并完成公证手续等情形下,赠与合同可以进行变更。

但必须要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综合以上分析,小明无法取消赠与合同。

因为双方当事人曾经签订过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公证手续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赠与合同是小明出于自愿签订的,不存在任何违法情节。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案例分析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案例分析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案例分析一、合同双方。

赠与人:[赠与人姓名],身份证号:[具体号码],联系地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受赠人:[受赠人姓名],身份证号:[具体号码],联系地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二、赠与财产的描述。

赠与人打算将自己拥有的[具体财产,例如一辆汽车,要详细描述汽车的品牌、型号、颜色、车架号等;或者是一套房产,要说明房产的地址、面积等关键信息]赠与给受赠人。

这可是赠与人很宝贝的东西呢,就像自己的小宝贝要交给别人照顾一样。

三、附随义务。

1. 受赠人的义务。

受赠人要好好对待这个赠与的财产哦。

如果是汽车的话,受赠人得定期给它做保养,就像对待自己的小心肝一样。

保养的频率呢,至少每[X]个月要去正规的汽车维修店做一次全面保养,而且每次保养的记录都要保存好。

要是赠与的是房产,受赠人可不能把房子弄得乱七八糟的。

要保持房子的整洁,每年还得对房子进行必要的维修,像屋顶漏水啦,墙壁裂缝这些问题都得及时处理。

受赠人还得在特定的时间内完成一件事情。

比如说,如果赠与人是因为希望受赠人能考上大学才赠与财产的,那受赠人就得努力学习,在[具体的时间,例如接下来的两年内]参加高考并且要考上[具体的大学要求或者分数线要求]。

2. 赠与人的义务。

赠与人要确保赠与财产的权利没有瑕疵。

就好比说这汽车不能是偷来的或者还有贷款没还清的。

如果是房产,要保证房产没有被抵押或者涉及其他法律纠纷。

而且在赠与的时候,要把与财产相关的所有重要文件都交给受赠人,像汽车的行驶证、房产证这些。

四、赠与的时间和方式。

1. 赠与时间。

双方约定这个赠与在[具体日期]正式生效。

在这个日期之前,赠与人还是可以正常使用这个财产的。

2. 赠与方式。

如果是动产,像汽车,赠与人要在约定的时间把汽车开到受赠人指定的地点,并且要把车钥匙、相关证件等一并交给受赠人。

如果是房产,赠与人要配合受赠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个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合法合理的费用,双方可以协商是由赠与人承担还是受赠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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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曾某与被告王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于1994年、1996年分别生育女孩小曾、儿子小王。

后因感情破例,于2006年协议离婚。

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原告同一处分其女儿小曾、儿子小王共同所有。

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三层居住。

2006年5月26日,被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原告交出房门及大门钥匙,并将原告赶出大门。

在原告离开后,被告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原告无法进入该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通过赠与的方式已对房屋作了处分,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协议离婚时,虽然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但双方的子女并未在协议上签字,因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做出意识表示只是单方法律行为。

不够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并没有成立,原告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
所有权。

「点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房屋赠与自己子女,该种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

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

因赠与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较随意,即可以是口头上赠与,也可以以书面方式的赠与。

据此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因没有子女在协议上签字而使得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说法不能成立。

所谓的签字只是能证明当事人意识一致的体现,因赠与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在表现形式上具有灵活性,法律没有要求受赠与人要做出书面的意识表示;另外对于受赠与人小曾(14岁)、儿子小王(12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要其对接受赠与的行为做出书面的表示,太过苛刻,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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