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未过户案例合同有无效(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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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买卖 实为赠与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名为买卖 实为赠与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赠与是一种常见的财产转移方式。

尽管表面上可能看起来像是一项买卖交易,但在实质上是一种无偿的财产转让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处理过一起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案例,以指导类似的案件处理。

案例概述在这个案例中,甲方(赠与人)向乙方(受赠人)转让一处房产。

协议书称这是一项买卖交易,甲方作为卖方收到了一定的购房款项。

然而,案件审理中发现,这实际上是一项赠与行为,因为甲方并没有寻求任何经济回报,并且没有对房产做出任何限制。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这是一项赠与,并根据赠与的性质对双方权益进行了调整。

赠与的定义与要素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07条的规定,赠与是自愿将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行为。

赠与要件包括两个主要要素:意思表示和财产移转。

即赠与人要有明确的无偿赠予意愿,并执行实际的财产移转行为。

赠与与买卖的区别在理论上,赠与与买卖具有明显的区别。

买卖交易是以经济利益的实现为目的,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交换财产。

而赠与,则是一种无偿的转让,赠与人主动将财产赠予受赠人,并不寻求任何经济回报。

此外,在赠与行为中,赠与人通常没有对财产做出限制,而在买卖交易中,该财产的所有权通常会转移给购买方。

赠与案例处理的依据该案例的处理依据主要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该解释,如果一项通常应当作为赠与的行为标明为买卖,但是实质上不符合买卖的要件,那么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当事人的权益。

案件处理的理由对于这起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案件,法院的判决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首先,从甲方的意图来看,他并没有追求经济利益,而是愿意无偿赠予乙方房产。

其次,在交易过程中,甲方并未对房产设置任何限制,这与买卖交易通常会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

最后,通过审理双方交易的真实意图和行为,法院得出结论认定这是一项赠与。

调整双方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一旦确认这是一项赠与,法院会根据赠与的性质对双方的权益进行合理调整。

法律案例故事并分析(3篇)

法律案例故事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伟(以下简称张)和李强(以下简称李)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2019年,李因工作调动,欲出售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屋。

张得知此消息后,有意购买该房屋。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李将其房屋出售给张,总价款为100万元,张于签订合同之日起支付50万元定金,剩余50万元于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张发现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李并非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

原来,该房屋的产权属于李的岳父王老先生。

王老先生生前与李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将房屋赠与李。

但王老先生去世后,其子女对赠与合同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王老先生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处于精神错乱状态,赠与行为无效。

因此,王老先生的子女将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与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张是否可以要求李承担违约责任。

2. 法律依据(1)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李并非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欺诈行为,损害了张的合法权益。

因此,张与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2)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明知自己并非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却仍然与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李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的损失。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与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欺诈行为,损害了张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一中院: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撤销赠与纠纷案例

一中院: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撤销赠与纠纷案例

⼀中院: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撤销赠与纠纷案例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盼⼦成婚的⽗母经常会说这么⼀句话“等你们结婚,我那套房⼦就送你们”,有时因为实际情况的变化⽗母想要反悔,这可以吗?虽说世上没有“后悔药”,但赠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反悔”的,北京⼀中院近期就审理了⼀起撤销赠与合同关系的案件,下⾯就让我们⼀起来了解下吧!基本案情:早于2018年时,⽼郑与⼉⼦⼩郑和⼉媳⼩王三⼈到房屋登记部门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郑将名下⼀套房屋出卖给⼩两⼝,房屋成交价格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郑名下,但在这之后⼩郑⼩王离婚,当时签的合同就由此产⽣了纠纷。

⽬前该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郑名下,郑家⽗⼦主张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系赠与关系,鉴于⼩郑⼩王现已离婚,所以不应再履⾏赠与合同的义务。

⼩王⼀听不⼲了,她主张这合同⽩纸⿊字写的是买卖关系,并且⼩王⼀⼝咬定当时的合同价款100万她已经全部付完了,⽽这100万是通过什么⽅式给付的呢?⼩王称双⽅婚前约定⽼郑将房屋赠与⼩王,⼩王⽀付举办婚礼、装修等相当于购房款的费⽤。

为此,⽼郑向⼀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郑、⼩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郑、⼩王协助⽼郑办理撤销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续。

裁判结果:⼀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与⼩郑、⼩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实际为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鉴于涉案房屋所有权并未发⽣变动,⽼郑对⼩郑、⼩王的赠与⾏为尚未完成,故⽼郑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请求撤销赠与⾏为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持。

⼀审法院判决撤销了⽼郑与⼩郑、⼩王的赠与合同关系。

⼩王不服⼀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本案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且其已经履⾏完毕合同中约定的⽀付价款的义务。

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郑与⼩郑、⼩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名义上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其约定的买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郑、⼩王亦⽆证据证明其向⽼郑实际⽀付了购房款。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某公司A和公司B之间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 公司赠送一批货物作为礼物。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的几个月里,B公司却提出了一纸诉状,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被赠与的货物。

B公司的理由是,在签署合同时,A公司并没有向其披露货物的实际价值,导致合同成立时双方信息不对称,缺乏公平交易的基础。

其次,合同中并没有详细约定货物的具体数量和规格,造成了后续交付和接收时的困难和纷争。

最后,B公司认为赠与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应当解除合同并返还货物。

A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并指出合同并未规定货物价值的披露义务,并且在当时B公司也没有提出相关疑问。

同时,A公司认为货物的数量和规格均是可以通过双方商议解决的事项,不足以构成合同的无效性。

最重要的是,赠与行为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当随意解除。

在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介入调解。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提供了合同签订时的证据和相关证言。

法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双方的陈述,进行了综合分析和判断。

首先,法院认为A公司在合同中并未存在故意隐瞒货物价值的行为,因此不应当构成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其次,虽然合同中有一定模糊性和不完善之处,但双方并未就此进行进一步商议,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不能简单将其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最后,赠与行为是一种双方均自愿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认定赠与合同有效并具有法律效力,B 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接受赠与的货物。

这对于促进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也提醒了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考虑各项细节,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篇2赠与合同是指出让人有意无偿将自己的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只能接受,不能反悔的一种特殊合同关系。

然而,就如同其他合同一样,赠与合同也是有可能发生纠纷的。

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个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来详细了解一下。

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赠与合同的案例

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赠与合同的案例

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赠与合同的案例被告赵XX原告儿子,李X系原告儿媳。

20XX年X月X日,原告赵X书写了一份赠与“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赵X自愿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儿子、儿媳所有。

赵X和李X夫妻有赡养双方老人的义务,如不养老,赵X有权收回二分之一的房屋。

为今后不再为房屋问题生气,凡协议前发生的各种意见误解一律不再提及,以后保持夫妻家庭和睦,特立此字为凭,起法律作用。

”该协议书写时二被告正在法院诉讼离婚。

法院认为,原告20XX年X月X日所写的协议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单务无偿赠与,从内容上看是一种附义务赠与。

依据合同法第X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的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本案中的“协议”只有赠与人的自愿赠与而无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表示。

赠与作为一种法律行为,须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因此该“协议“不能成立。

再者,原告在向被告曾于财产时,首先对二被告附加了赡养双方老人的义务,其次又为达到二被告不离婚和睦相处的目的。

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与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按照这一规定,附义务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与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的赠与,但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否则赠与合同无效。

本案中,赠与协议所附义务有两项,一是善待老人,符合法律规定;二是二被告不再离婚,这明显与我国婚姻法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规定相违背,该赠与合同应属无效。

综上,该协议无论从形式上或内容上都与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相违背,该赠与合同依法不能成立,自始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原告赵某20XX年X月X日所写的赠与协议属无效协议。

民事案例分析:房产买卖未及时过户引发纠纷

民事案例分析:房产买卖未及时过户引发纠纷

[案情介绍]2007年8月4日,范某与陆某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一份,约定陆某将平湖市当湖街道城南新村22幢3单元101室房屋以13.8万元价格转让给范某。

范某应在签订合同时付定金5万元,交付房屋和房产证时付房款8万元,过户时支付余款8000元。

同年8月26日,陆某依约交付了房屋钥匙和产权证书,范金法依约付了13万元并入住该房。

但是,双方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而陆某竟失踪了。

同年9月24日,陆某因另一借款纠纷被起诉,登记在陆某名下的该房产被查封保全。

此案判决生效后,范某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查封,平湖法院裁定:范某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于是,范某向嘉兴中院提出上诉,但嘉兴中院驳回了范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本案是一起当事人买卖房产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典型案例。

房产属于不动产,交易中环节多、手续多,比较复杂。

出卖房产一方如果动机不纯,再加上买受方不了解过户的重要性,很容易给卖方钻空子,造成本案、或者一房两卖等情形,从而导致善意的买受方支付了房款却得不到房产,甚至最后连房款也难以追回。

为防止类似现象发生,建议:一、买受方要充分了解和熟悉房产买卖的各个环节和法律规定,特别要认识过户手续的重要性;二、买卖房产尽量通过正规的中介公司;三、在订立合同前要到房管局查明房产证件的真伪以及有无抵押等情况;四、除了预付少量定金外,房款最好在房产过户时付清。

[判决结果]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范某诉陆某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范金发主张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房产属于不动产,交易中环节多、手续多,比较复杂。

出卖房产一方如果动机不纯,再加上买受方不了解过户的重要性,很容易给卖方钻空子,造成本案、或者一房两卖等情形,从而导致善意的买受方支付了房款却得不到房产,甚至最后连房款也难以追回。

赠与合同纠纷5篇

赠与合同纠纷5篇

赠与合同纠纷5篇篇1甲方(赠与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赠与事宜产生纠纷,为妥善解决纠纷,达成如下协议:一、纠纷概述甲乙双方就甲方赠与乙方某财产(具体财产)产生纠纷。

纠纷主要涉及赠与财产的所有权、价值、履行方式等问题。

二、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权益,解决赠与纠纷,促进双方和谐共处。

三、协议内容1. 赠与财产描述:甲方自愿将其所拥有的某财产赠与乙方,具体财产为____________________。

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转移至乙方。

2. 赠与条件:甲方赠与乙方财产的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条件)。

若乙方未能满足赠与条件,甲方有权撤销赠与。

3. 履行方式: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______日内将赠与财产交付给乙方。

交付方式为____________(具体方式)。

乙方应在收到赠与财产后出具书面收据。

4. 赠与财产的权属及风险转移: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至乙方,风险随之转移。

乙方承担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风险。

5. 违约责任: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赠与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或未履行相应义务,亦应承担违约责任。

6. 争议解决:如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其他条款1. 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及相关事项保持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法律行为无效_案例(3篇)

法律行为无效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买方)与乙(卖方)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向乙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发现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乙并非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甲遂要求乙退还定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双方协商未果,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如下:1. 乙并非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其无权处分该房屋,故其与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2.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因此,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 甲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导致其购买了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屋。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乙退还甲定金20万元。

3. 甲自行承担因购买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屋而产生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以下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无效。

在本案中,乙并非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其无权处分该房屋,因此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合同法对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得依据无效民事行为取得财产。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乙应退还甲定金20万元。

3. 当事人应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

在本案中,甲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导致其购买了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屋,故甲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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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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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未过户案例合同有无
效(合同示范文本)
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
房屋赠与未过户案例合同有无效(合同示
范文本)
案情:
被告申某与吕某(女)原为夫妻,原告系被告婚生子。

X年1月6日,被告经公证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共同出资购买位于花山区钢窗宿舍某房屋一套赠与原告,当时因原告年龄小,未能领办到身份证,即将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该房实际上一直由原告与被告吕某居住。

后因被告不肯办理房屋过户,以致成诉。

庭审中,被告辩称赠与房屋尚未过户,赠与合同并不成立。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签订的赠与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赠与房屋虽未过户,但事实上一直由原告与其中的被告吕某居住,应视为已经交付,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办理该房过户手续。

法院据此判决被告申某、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赠与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赠与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通常所说的“一诺即成”。

当然,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还需要满足法定要件。

根据赠与对象的不同,赠与可以分为动产赠与与不动产赠与,动产赠与以赠与物交付为要件,而不动产赠与,因为法律对其产权转移有特别规定而与前者有所区别。

如本案中涉及的房屋赠与,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产权转移以登记过户为要件,相对应,对房产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也应以产权登记的办理为其生效要件。

诉讼中,被告正是以此为由提出抗辩。

但事实上,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必然未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有关本案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处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因此,配偶中一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赠给子女和朋友,如未经另一方同意,该配偶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遗嘱应认定部分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共有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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