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撤销权案例分析(doc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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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撤销权案例分析

赠与合同撤销权案例分析

2023-10-31•案例一: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案例二: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案例三: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案例四: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程序目录01案例一: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总结词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详细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例如,在赠与人将房产赠与受赠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人在交付财产前撤销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总结词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详细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例如,在赠与人将房产赠与受赠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此外,如果受赠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总结词如果受赠人存在违法行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详细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受赠人存在违法行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例如,如果受赠人故意损害赠与人的利益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撤销赠与02案例二: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法律后果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财产的权利在转移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可以不经受赠人同意而撤销赠与合同。

撤销赠与合同的方式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口头通知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当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进行,一旦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赠与人就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销权了。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当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应当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

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审查赠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赠与人是否符合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

如果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且赠与人符合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法院应当支持赠与人的诉讼请求。

撤销赠与案例

撤销赠与案例

撤销赠与案例在法律范畴中,赠与是指一个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另一个人所有权的行为。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赠与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希望撤销赠与。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呢?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撤销赠与的相关问题。

某甲与其儿子乙之间存在着一份赠与协议,某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无偿赠与给了乙。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某甲发现乙并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对待这套房产,而是将其出售并挪用了售款。

某甲因此感到愤怒,并希望撤销这次赠与。

在这个案例中,某甲可以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以乙的恶意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赠与的诉讼。

民法规定,赠与方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撤销赠与,受赠人对赠与财产实施了重大侵害,或者有其他恶意行为。

在本案例中,乙出售房产并挪用售款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对赠与财产的重大侵害,因此某甲有充分的理由提出撤销赠与的诉讼。

在撤销赠与的诉讼中,某甲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乙的恶意行为,例如相关的交易记录、银行流水等。

同时,某甲还需要通过律师的协助,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案例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只有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法律依据,才能够使法院最终支持某甲的撤销赠与请求。

在撤销赠与的诉讼中,法院将会对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最终决定是否支持某甲的撤销赠与请求。

如果法院认定乙的行为构成了对赠与财产的重大侵害,那么法院将会支持某甲的撤销赠与请求,并裁定将房产的所有权归还给某甲。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某些情况下,赠与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撤销赠与。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赠与方需要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并通过专业律师的协助来提起诉讼。

只有在充分的准备和合理的请求下,才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最终实现撤销赠与的目的。

总之,撤销赠与是一个涉及到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的复杂问题,赠与方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通过专业律师的协助来提起诉讼。

中国民族案例分析之赠与人可否撤销赠与

中国民族案例分析之赠与人可否撤销赠与

案例分析之赠与人可否撤销赠与2002年10月,李老太与其孙子李晓签订一份赠与合同,并经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该赠与合同约定“李老太将其正在居住的房屋共72平方米赠与其孙子李晓。

李晓自愿接受赠与,并保证李老太今后的生活居住用房”。

因李晓尚未成年,其母张某在公证处对其所作的谈话笔录中承诺:“在房屋产权过户后,为李老太翻建住房”。

房屋产权过户后,因张某未对该房实施翻建,李老太要求撤销赠与未果,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某辩称“因该房所在地段正面临拆迁,有关部门拒绝办理建房许可证,故未履行翻建义务非其本人意愿。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受赠人只要按照合同约定保证了李老太的生活居住用房,即可视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现李老太仍居住在原房屋中,故不产生《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关于“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另外,张某未实施翻建房屋的行为,亦非其本人主观意愿,而是该地段面临拆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许可手续所致,因而本案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合同。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理由如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其中有“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具备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依法何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赠与财产是否已经交付或者办理登记手续,赠与人均有权撤销赠与。

本案中,受赠人李晓的法定代理人张某在公证处的谈话笔录中对赠与合同中“保证李老太的今后居住用房”一条进行了承诺,即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对房屋进行翻建,应视为张某作为李晓的法定代理人对李晓在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进行的追认,因而李晓应对赠与合同中所附的义务认真履行,李晓未履行该义务,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庭审中,张某以该房屋即将拆迁,不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翻建房屋不予批准作为抗辩理由,认为不是其不翻建,而是其无法实施翻建,是客观原因造成的,而非主观上拒绝履行。

笔者认为,该抗辩理由不能作为其对抗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不履行”应理解为客观上未履行,而不是主观上拒绝履行。

撤销赠与的案例

撤销赠与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申请撤销是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法所享有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实践中,很多侵害当事人权利的行为往往会以公证书、有关行政部门的证明文书等形式予以确认,对这类文书,人民法院可以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但对于侵害行为是以人民法院的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存在着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于**、卢**离婚时将财产赠与于*兵的行为不应当通过普通审判程序予以撤销,因为两被告的共同赠与行为是以(1999)宝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的,该民事调解书的主文第二款载明于**和卢**的共同财产均赠与儿子于*兵。如果撤销两被告的共同赠与行为,那么就要撤销(1999)宝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款,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等同于民事判决书,所以,不能以民事判决书的形式对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的部分内容予以撤销,否则,有违法院民事调解书的严肃性。本案中如果对民事调解书中的部分内容予以撤销,就意味着该民事调解书有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可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规定,该案如果要撤销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赠与行为,就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而不应通过普通审判程序予以撤销。再者,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实两被告离婚是为了逃避其债务,离婚的调解书在事实部分也查明了两被告有债务,也有债权,且债权大于债务。一种意见认为,于**与卢**离婚时将财产赠与于*兵的行为可以撤销,但撤销仅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本案采纳的是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邓律师提供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相互冲突之时的司法实践倾向性意见为本案胜诉的关键。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某公司A和公司B之间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 公司赠送一批货物作为礼物。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的几个月里,B公司却提出了一纸诉状,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被赠与的货物。

B公司的理由是,在签署合同时,A公司并没有向其披露货物的实际价值,导致合同成立时双方信息不对称,缺乏公平交易的基础。

其次,合同中并没有详细约定货物的具体数量和规格,造成了后续交付和接收时的困难和纷争。

最后,B公司认为赠与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应当解除合同并返还货物。

A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并指出合同并未规定货物价值的披露义务,并且在当时B公司也没有提出相关疑问。

同时,A公司认为货物的数量和规格均是可以通过双方商议解决的事项,不足以构成合同的无效性。

最重要的是,赠与行为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当随意解除。

在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介入调解。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提供了合同签订时的证据和相关证言。

法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双方的陈述,进行了综合分析和判断。

首先,法院认为A公司在合同中并未存在故意隐瞒货物价值的行为,因此不应当构成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其次,虽然合同中有一定模糊性和不完善之处,但双方并未就此进行进一步商议,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不能简单将其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最后,赠与行为是一种双方均自愿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认定赠与合同有效并具有法律效力,B 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接受赠与的货物。

这对于促进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也提醒了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考虑各项细节,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篇2赠与合同是指出让人有意无偿将自己的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只能接受,不能反悔的一种特殊合同关系。

然而,就如同其他合同一样,赠与合同也是有可能发生纠纷的。

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个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来详细了解一下。

撤销赠与成功案例

撤销赠与成功案例

撤销赠与成功案例篇一:债权人申请划归赠与之诉的案例债权人申请撤销转赠之诉濒为的案例中新网重庆1月28日电(郝绍彬屈冬梅刘贤)开办个人独资公司虽然开办无力偿还债务,餽赠更有甚者将个人名下两套房屋赠与女儿,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老赖”的暴力行为已经损害债权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8日记者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不久前作出以下对此起撤销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依法撤销被告与第三人蔡某某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

服务处重庆市某海外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系蔡某捐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2021年5月15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示出具借条一份,备注蔡某今借刘某现金20万元整。

借条有刘某的签名和服务中心的公章。

蔡某以服务中心投资人的欠条名义在借条上签名。

2021年,刘某将上述款项蓝马治服务站给服务中心,同时全新追加部分款项交给服务中心。

2021年6月1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承诺书,载明蔡某借周某现金50万元。

该承诺书由刘某签名,服务中心加盖公章,蔡某以投资人的名义在承诺书上签名。

2021年12月23日,蔡某与母亲蔡某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重庆市渝中区的房产赠与蔡某某。

同日,蔡某与蔡某某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赠与登记具结保证书一份,载明房屋权利人蔡某自愿将位于渝中区的土地房屋赠与蔡某某,双方同意认可不受赠办理赠与公证手续,但保证本赠送给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随后,蔡某与蔡某某填写并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现该房屋权利人为蔡某某。

2021年5月21日,因服务中心未按约还款,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上诉服务中心请求偿还刘某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24日,法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咨询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查明,服务中心被执行人服务中心企业名称已迁移,去向不明,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刘某胡某申请附带蔡某为被执行人。

离婚协议赠与撤销成功案例分析

离婚协议赠与撤销成功案例分析

离婚协议赠与撤销成功案例分析案例简介:张先生和李女士在婚姻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决定离婚。

他们通过协商,达成了一份离婚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了一项赠与和一项撤销事项。

根据协议内容,他们顺利完成了离婚手续。

一、双方基本信息及身份张先生,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现居住地址:XXXXXXXXXXXX,为离婚原告方。

李女士,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现居住地址:XXXXXXXXXXXX,为离婚被告方。

二、离婚协议的内容1.双方约定保证离婚协议张先生、李女士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离婚协议并签订本协议,双方保证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

2.离婚赠与事项张先生享有其父亲所赠予的一套房产所有权,该房产位于XXXXXXXXXXXX(房产证号为XXXXXXXXXXXX),现市场评估价值为XXXXX万元。

该房产作为本协议下离婚赠与的财产。

李女士从未享有过该房产的任何权益,不对该房产提出任何异议,且无权要求该房产的所有权转移过户。

3.离婚撤销事项本协议签署后,任一方再发现当事人的无效婚姻行为,均有权要求协议撤销。

4.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两个孩子的抚养由李女士独自负责,张先生须定期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总金额为每月XXXX元,至孩子成年为止。

5.财产分割(1)张先生将不动产及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全部划归李女士所有。

(2)本协议签署后,张先生不会再就婚姻财产与李女士提出任何要求,李女士同样不会再就婚姻财产与张先生提出任何要求。

6.房贷偿还该房子的贷款是由张先生负责还款,李女士无义务承担该贷款偿还责任。

如不良情况引起的贷款违约问题,由张先生负责处理解决。

7.名下财产清理问题离婚后,如若发现其中一方还有未清理的财产问题,另一方有权对其提出要求,并且该方须积极配合。

任何财产问题均由双方一起解决。

8.协议争议的解决问题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先以协商方式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撤销赠与案例

撤销赠与案例

撤销赠与案例
在生活中,赠与是一种常见的财产转移方式,它可以帮助人们实现财产的合理
分配。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赠与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撤销。

下面,我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介绍撤销赠与的相关情况。

某甲在生前对某乙进行了一笔赠与,赠与的财产是一套房产。

然而,在某甲去
世后,某乙却发现房产的产权证上并未进行过户手续。

在调查过程中,某乙发现某甲在赠与行为时存在精神疾病,导致其无法完全意识到赠与的后果。

因此,某乙提出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对于精神病患者的赠与行为,如果其在赠
与时无法完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或者被迫赠与的,受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赠与。

在本案中,由于某甲在赠与时存在精神疾病,无法完全意识到赠与的后果,因此某乙有理由请求撤销赠与。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最终做出了撤销赠与的判决。

根据判决结果,原本赠与的房产应当返还给某甲的继承人,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赠与行为中,如果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如
赠与人的精神状态不稳定等,受赠人是有权利请求撤销赠与的。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加强对赠与行为的规范和监督,避免出现类似的问题。

同时,对于受赠人来说,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撤销赠与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可以帮助人们在特殊情况下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加强对赠与行为的规范和监督,避免出现问题。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介绍,能够增加大家对撤销赠与的了解,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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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最后,想说些题外话,在做这个赠与合同案例的时候,我又再次想 到诈捐门。“诈捐门”屡屡发生。但我想人们更关心的是捐款的使用。 一位知名慈善人士曾归纳了灾后捐款“四不见”:一是捐赠人看不见捐 款到底用在哪里;二是灾区群众看不出哪些是捐款;三是灾区政府看不 到捐款在哪里;四是民间公益服务看不见。这“四不见”或许不具有代 表性,但却反映了人们对慈善机构的公信力和效能的担心。 扶贫赈灾等款物本是用来扶助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众的专项资金,理 应做到专款专用,以求发挥最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近年来一些被 人寄予厚望的干部,频频利用手中的权力蚕食扶贫赈灾款物。如四川地 震后,大量的捐款并未到达灾民的手中,而是变相成为了当地政府的财 政收入。这是多么的让民众痛心啊。 在大的灾难面前,同胞们有义务捐款帮助他们重建家园,但是绝不能 利用民众的情感发灾难的横财,这样的后果只会让民众变得麻木。所以 如果当地政府不愿意自己出钱赈济百姓,那么也请将百姓的捐款用到灾 民的手中。
回答二:
该小学可以要求乙支付赠与的财产,并且可 以在赠与义务范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乙无偿转让 给乙之子的财产的行为,以保证赠与义务得到履 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具有 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 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同时《合同法》 第74条规定了撤销权,所以该小学可以在赠与债 务的范围内撤销乙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赠与合同的撤销】 以案例来分析赠与合同撤销权
组员:经济1003班 潘晓晶 卢中来
目录 1、案例回顾 2、案例相关问题 3、问题解答 4、相关知识点 5、后记
组员:经济1003班 潘晓晶 卢中来
【基本案情】
甲生前曾承诺将自己公司部分财产赠与某所贫困小学,以供 其改善教育设施,并亲笔签署了一份保证书以资证明,只是提出 一条件,需其公司利润达到 100万元以上时,才能提取2万元作为 赠与财产,期限为5年。当时该公司每年利润均在100万元以上, 弟乙继承,乙本来就对其兄的赠与行为极不理解,现在这笔长期 的债务落在自己头上,更觉得不合算,于是想方设法不履行义务 ,两年以来,某小学催问多次,均被告知因公司年利润达不到 100万元而不能支付赠与财产。但学校得知乙的公司事实上效益 尚佳,还查明公司的部分财产已无偿转让至乙之子所开的公司, 使得公司利润数额下降。该小学向乙指出这一事实,要求其履行 义务。乙认为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别人无权干涉,并提出撤销 该项赠与。正当双方为此而起争执时,由于市场变化和决策的失 误导致乙的公司损失惨重,濒临破产边缘。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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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时候,我们活得累,并非生活过于刻薄,而是我们太容易被外界的氛围所感染,被他人的情绪所左右。 2、身材不好就去锻炼,没钱就努力去赚。别把窘境迁怒于别人,唯一可以抱怨的,只是不够努力的自己。 3、大概是没有了当初那种毫无顾虑的勇气,才变成现在所谓成熟稳重的样子。 4、世界上只有想不通的人,没有走不通的路。将帅的坚强意志,就像城市主要街道汇集点上的方尖碑一样,在军事艺术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 5、世上最美好的事是:我已经长大,父母还未老;我有能力报答,父母仍然健康。 6、没什么可怕的,大家都一样,在试探中不断前行。 7、时间就像一张网,你撒在哪里,你的收获就在哪里。纽扣第一颗就扣错了,可你扣到最后一颗才发现。有些事一开始就是错的,可只有到最后才不得不承认。 8、世上的事,只要肯用心去学,没有一件是太晚的。要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对阳光,对美,对痛楚。 9、别再去抱怨身边人善变,多懂一些道理,明白一些事理,毕竟每个人都是越活越现实。 10、山有封顶,还有彼岸,慢慢长途,终有回转,余味苦涩,终有回甘。 11、人生就像是一个马尔可夫链,你的未来取决于你当下正在做的事,而无关于过去做完的事。 12、女人,要么有美貌,要么有智慧,如果两者你都不占绝对优势,那你就选择善良。 13、时间,抓住了就是黄金,虚度了就是流水。理想,努力了才叫梦想,放弃了那只是妄想。努力,虽然未必会收获,但放弃,就一定一无所获。 14、一个人的知识,通过学习可以得到;一个人的成长,就必须通过磨练。若是自己没有尽力,就没有资格批评别人不用心。开口抱怨很容易,但是闭嘴努力的人更加值得尊敬。 15、如果没有人为你遮风挡雨,那就学会自己披荆斩棘,面对一切,用倔强的骄傲,活出无人能及的精彩。 16、成功的秘诀在于永不改变既定的目标。若不给自己设限,则人生中就没有限制你发挥的藩篱。幸福不会遗漏任何人,迟早有一天它会找到你。 17、一个人只要强烈地坚持不懈地追求,他就能达到目的。你在希望中享受到的乐趣,比将来实际享受的乐趣要大得多。 18、无论是对事还是对人,我们只需要做好自己的本分,不与过多人建立亲密的关系,也不要因为关系亲密便掏心掏肺,切莫交浅言深,应适可而止。 19、大家常说一句话,认真你就输了,可是不认真的话,这辈子你就废了,自己的人生都不认真面对的话,那谁要认真对待你。 20、没有收拾残局的能力,就别放纵善变的情绪。 1、不是井里没有水,而是你挖的不够深。不是成功来得慢,而是你努力的不够多。 2、孤单一人的时间使自己变得优秀,给来的人一个惊喜,也给自己一个好的交代。 3、命运给你一个比别人低的起点是想告诉你,让你用你的一生去奋斗出一个绝地反击的故事,所以有什么理由不努力! 4、心中没有过分的贪求,自然苦就少。口里不说多余��
回答三:
已经过去的两年的赠与义务形成的债务,乙 不能撤销。而在乙的公司濒临破产时的赠与义务 可以不再履行。因为该项赠与是不可撤销的,而 且乙事先的利润降低等只是恶意阻止赠与条件的 成就,所以不能以该理由为撤销赠与的理由。乙 应履行其不履行赠与义务而形成的现实债务。但 该公司现在真的濒临破产,根据《合同法》第 195条的规定,乙在其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期间可 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回答四:
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合同法》第189 条规定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 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相关知识点】
赠与合同一般为无无偿单务合同,原则上是实践合同。具有 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 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 的,可以不在履行赠与义务。
【后记】
诚信永远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有时说多了, 心里会恼,因为存在太多不诚信的事。我想合同与合 同法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也相当于为人们的“诚 信”买了份保险。但是我们还是应该对市场经济的建 设充满信心与乐观的,通过道德的宣传教育,通过法 律的一步步完善,我们可以向完全诚信的市场经济渐 渐的无限靠近。
【问题】
(1)乙是否有权撤销该项赠与?为什么? (2)该小学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取得赠与财产? (3)乙是否可以以公司濒临破产为由撤销赠与?为什么? (4)设甲还承诺一年后将公司的一部汽车无条件赠与小 学,后因乙恶意过度使用该车而使汽车提前报废,乙 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回答一:
乙无权撤销该项赠与。因为根据《合同法》 第186条的规定,本条将赠与分为两类,一类是 一般的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 销赠与;另一类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 同,这类赠与不能撤销。本案中乙的赠与对象是 贫困地区的小学,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撤销 的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撤 销。
【赠与合同相关知识点】
赠与合同的效力: (1)采用口头形式的,自财产交付时生效; (2)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自当事人双方意 思表示一致时合同生效; (3)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合同才具有 效力。
【赠与合同相关知识点】
赠与合同的撤销: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的: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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