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撤销权案例分析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
在这个有趣又复杂的故事里,男主张三是个有家室的人。
他在外面和年轻漂亮的李四搞起了婚外情,这李四就是咱们俗称的“小三”。
张三呢,在和李四交往期间,出手那叫一个大方,又是送房子,又是送车子,还有各种名牌包包和珠宝首饰,这些赠送的价值加起来可不小呢。
张三的老婆王五发现这事儿后,那可不能忍啊,就像火山爆发一样,决定要把这些财产都要回来,于是就引发了这个赠与合同纠纷。
二、法律分析。
# (一)赠与合同的效力。
1. 违背公序良俗。
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看,张三对李四的赠与行为是有很大问题的。
他这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把夫妻共同财产送给小三。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就像是社会的行为准则底线,大家都得遵守。
像这种破坏家庭关系,把钱送给不应该送的人的行为,在法律眼里是不被认可的。
按照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所以张三和李四之间关于这些大额财产的赠与合同,很可能是无效的。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张三送给李四的这些财产,大部分都是他和王五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对共同财产是有平等的处理权的。
张三一个人私自把这些财产送给李四,这就相当于侵犯了王五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他这种赠送行为没有经过王五的同意,就像你未经你室友同意,把你们俩共同买的电视送给了别人一样,这是不合理的。
# (二)财产的返还。
1. 不当得利。
如果法院认定赠与合同无效,那么李四就属于不当得利了。
不当得利简单说就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了不当利益。
李四平白无故得到了张三送的这些房子、车子和珠宝,而这些东西本来是属于张三和王五的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人应该把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所以李四就应该把张三送的这些东西还给张三和王五。
2. 善意取得的排除。
有人可能会说,李四不知道这些财产是张三的夫妻共同财产,她是善意取得。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李四是作为小三接受赠与的,她本身的身份就比较特殊,她应该知道这种赠与行为是违背道德和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
婚前房产赠与撤销案例

婚前房产赠与撤销案例
裁判规则:1.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一方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许容诉赵宏远赠与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在离婚协议中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该房产的赠与须经产权变更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一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案号:(2012)茂中法民一终字第12号
裁判规则:2.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的,可以在房屋变更登记前行使撤销权——汤平、谢玉华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
本案要旨,未妻之间签订婚村财产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协议中约定夫妻一方以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的内容实质为赠与条款,依据《合同法》及《婚姻烟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赠与一方有权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
案号:(2017)皖01民终5611号
裁判规则:夫妻一方主张在房屋变更登记前撤销对另一方的房屋赠与,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邱某与赵某赠与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一方婚前房屋赠与另一方,其实质为赠与合同内容,赠与一方在房屋变更登记前撤销对另一方的房屋赠与,不属于违背道德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13)二中民终字第14787号
裁判规则:夫妻一方可以在房屋变更登记前,撤销对另一方的房产赠与——金某诉戚某夫妻赠与房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将婚前购买的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一方在房屋办
理过户登记手续前反悔,主张参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中院: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撤销赠与纠纷案例

⼀中院: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撤销赠与纠纷案例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盼⼦成婚的⽗母经常会说这么⼀句话“等你们结婚,我那套房⼦就送你们”,有时因为实际情况的变化⽗母想要反悔,这可以吗?虽说世上没有“后悔药”,但赠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反悔”的,北京⼀中院近期就审理了⼀起撤销赠与合同关系的案件,下⾯就让我们⼀起来了解下吧!基本案情:早于2018年时,⽼郑与⼉⼦⼩郑和⼉媳⼩王三⼈到房屋登记部门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郑将名下⼀套房屋出卖给⼩两⼝,房屋成交价格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郑名下,但在这之后⼩郑⼩王离婚,当时签的合同就由此产⽣了纠纷。
⽬前该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郑名下,郑家⽗⼦主张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系赠与关系,鉴于⼩郑⼩王现已离婚,所以不应再履⾏赠与合同的义务。
⼩王⼀听不⼲了,她主张这合同⽩纸⿊字写的是买卖关系,并且⼩王⼀⼝咬定当时的合同价款100万她已经全部付完了,⽽这100万是通过什么⽅式给付的呢?⼩王称双⽅婚前约定⽼郑将房屋赠与⼩王,⼩王⽀付举办婚礼、装修等相当于购房款的费⽤。
为此,⽼郑向⼀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郑、⼩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郑、⼩王协助⽼郑办理撤销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续。
裁判结果:⼀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与⼩郑、⼩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实际为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鉴于涉案房屋所有权并未发⽣变动,⽼郑对⼩郑、⼩王的赠与⾏为尚未完成,故⽼郑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请求撤销赠与⾏为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持。
⼀审法院判决撤销了⽼郑与⼩郑、⼩王的赠与合同关系。
⼩王不服⼀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本案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且其已经履⾏完毕合同中约定的⽀付价款的义务。
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郑与⼩郑、⼩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名义上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其约定的买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郑、⼩王亦⽆证据证明其向⽼郑实际⽀付了购房款。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某公司A和公司B之间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 公司赠送一批货物作为礼物。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的几个月里,B公司却提出了一纸诉状,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被赠与的货物。
B公司的理由是,在签署合同时,A公司并没有向其披露货物的实际价值,导致合同成立时双方信息不对称,缺乏公平交易的基础。
其次,合同中并没有详细约定货物的具体数量和规格,造成了后续交付和接收时的困难和纷争。
最后,B公司认为赠与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应当解除合同并返还货物。
A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并指出合同并未规定货物价值的披露义务,并且在当时B公司也没有提出相关疑问。
同时,A公司认为货物的数量和规格均是可以通过双方商议解决的事项,不足以构成合同的无效性。
最重要的是,赠与行为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当随意解除。
在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介入调解。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提供了合同签订时的证据和相关证言。
法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双方的陈述,进行了综合分析和判断。
首先,法院认为A公司在合同中并未存在故意隐瞒货物价值的行为,因此不应当构成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其次,虽然合同中有一定模糊性和不完善之处,但双方并未就此进行进一步商议,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不能简单将其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最后,赠与行为是一种双方均自愿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认定赠与合同有效并具有法律效力,B 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接受赠与的货物。
这对于促进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也提醒了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考虑各项细节,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篇2赠与合同是指出让人有意无偿将自己的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只能接受,不能反悔的一种特殊合同关系。
然而,就如同其他合同一样,赠与合同也是有可能发生纠纷的。
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个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来详细了解一下。
赠与合同纠纷的辩护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的辩护案例一、案件背景。
老张是个心地善良的老头,他有个侄子小王。
老张一直很疼爱小王,觉得这孩子机灵又孝顺(至少表面上是这样)。
有一天,老张突发奇想,写了个赠与合同,把自己名下的一辆还挺新的汽车赠与给小王。
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汽车就归小王了,还签了字,小王也高兴得不得了,觉得自己运气爆棚。
可是呢,过了几个月,老张和小王因为一些家庭琐事闹掰了。
老张越想越气,觉得这小王根本就不是真心孝顺自己,就是惦记着他的财产。
于是,老张决定反悔,他想要回那辆汽车,小王可不干了,这就引发了一场赠与合同纠纷。
二、小王的辩护(被告方)1. 合同的有效性。
小王在法庭上理直气壮地说:“法官大人啊,您看这合同,那可是我叔老张亲手写的,他自己签的字,我也没强迫他,也没骗他。
当时他可是头脑清醒得很呢。
这白纸黑字的东西,怎么能说不算数就不算数呢?这就好比我和别人打了个赌,输的人要给赢的人一百块钱,那输了不认账可不行啊。
这合同就是我们之间的一个约定,得遵守啊。
”他还拿出了当时签订合同时的一些小证据,比如老张写合同的时候旁边有邻居老李在场,老李还能作证老张是自愿写这个赠与合同的。
小王说:“这就好比一场足球比赛,裁判(老李)都看到我们正常开球(签订合同)了,现在说要重赛(老张反悔),没这个道理啊。
”2. 汽车的实际交付与使用。
小王继续说道:“法官大人,这汽车自从我叔把它赠与我之后,我就一直在使用啊。
我还自己花钱给车做了保养,换了新轮胎呢。
这就像我从别人那里领养了一只小狗,我都给小狗买了新窝,打了疫苗,现在别人说要把小狗要回去,这小狗都认我这个主人了,哪能说要回去就要回去呢?我已经把这汽车当成自己的一部分了,而且我叔当时把车钥匙给我,我就开着车走了,这就是实际的交付啊。
”3. 老张反悔的不合理性。
小王有点激动地说:“法官大人,我叔现在反悔,就是因为我们吵了几句嘴。
可这人与人之间哪有不吵架的呢?难道就因为吵了架,之前的承诺就都不算数了吗?那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诚信可言呢?如果这样的话,以后大家签了合同都可以随便反悔,那社会不就乱套了吗?我叔这就是一时赌气,不能让他这种不合理的要求得逞啊。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篇1赠与合同案例分析在日常生活中,赠与合同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合同形式。
赠与合同是指出于赠与人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合同。
赠与合同通常是出于亲情、友情或其他特殊关系之下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表达对对方的关爱和关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赠与合同的特殊性,也容易产生一些纠纷和问题。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进行赠与合同的分析。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好友,他们之间有着深厚的友情。
某日,小明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给小红,作为对友情的表达。
于是,他们便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
在签订合同时,小明清楚地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将房产赠与给小红,并不要求对方偿还任何款项。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友情产生了变化。
由于各种原因,他们的关系变得紧张,并最终破裂。
小明开始对当初的赠与行为感到后悔,他希望能够收回房产并取消赠与合同。
而小红则认为赠与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应当受法律保护,拒绝了小明的要求。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赠与合同的有效性和变更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并具备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作为赠与人是否有权取消赠与合同呢?在法律层面上,赠与合同是一种专属法律行为,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是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
因此,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赠与人是没有权利取消赠与合同的。
即使后来拟定,受赠人也有权利主张自己的权益,拥有继续享有赠与财产的权益。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尽管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变更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变更。
例如,在赠与合同中确有明确约定,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内容并完成公证手续等情形下,赠与合同可以进行变更。
但必须要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综合以上分析,小明无法取消赠与合同。
因为双方当事人曾经签订过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公证手续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赠与合同是小明出于自愿签订的,不存在任何违法情节。
撤销赠与成功案例

撤销赠与成功案例篇一:债权人申请划归赠与之诉的案例债权人申请撤销转赠之诉濒为的案例中新网重庆1月28日电(郝绍彬屈冬梅刘贤)开办个人独资公司虽然开办无力偿还债务,餽赠更有甚者将个人名下两套房屋赠与女儿,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老赖”的暴力行为已经损害债权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8日记者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不久前作出以下对此起撤销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依法撤销被告与第三人蔡某某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
服务处重庆市某海外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系蔡某捐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2021年5月15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示出具借条一份,备注蔡某今借刘某现金20万元整。
借条有刘某的签名和服务中心的公章。
蔡某以服务中心投资人的欠条名义在借条上签名。
2021年,刘某将上述款项蓝马治服务站给服务中心,同时全新追加部分款项交给服务中心。
2021年6月1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承诺书,载明蔡某借周某现金50万元。
该承诺书由刘某签名,服务中心加盖公章,蔡某以投资人的名义在承诺书上签名。
2021年12月23日,蔡某与母亲蔡某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重庆市渝中区的房产赠与蔡某某。
同日,蔡某与蔡某某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赠与登记具结保证书一份,载明房屋权利人蔡某自愿将位于渝中区的土地房屋赠与蔡某某,双方同意认可不受赠办理赠与公证手续,但保证本赠送给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随后,蔡某与蔡某某填写并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现该房屋权利人为蔡某某。
2021年5月21日,因服务中心未按约还款,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上诉服务中心请求偿还刘某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24日,法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咨询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查明,服务中心被执行人服务中心企业名称已迁移,去向不明,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刘某胡某申请附带蔡某为被执行人。
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

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篇一:撤销赠与合同起诉状篇一: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精选20年,王某某将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房产以赠与的方式赠与其外孙女袁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洪山区公证处公证,在赠与合中,袁某承诺房产中一间房屋由王某某终生使用,袁某负担所有的房屋日常开支以及负有对王某某的赡养义务,袁某支付20万元给王某某的子女。
之后王某某与袁某共同居住生活。
20年,王某某将其外孙女袁某一纸诉状告至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起诉称其将房屋赠与给其后,袁某没有尽到赠与合同中的赡养义务,对其不孝,要求收回房屋。
案情分析:赵红兵律师接受本案的被告袁某的委托后,认真调阅了原告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据,并深入到被告的所住的社区物业、医院及左邻右舍进行调查取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庭辩论思路及应诉方案,赵律师认为:一、王某某将诉争房屋赠与袁某系真实意思地表示,不存在受欺骗和利诱的情形。
二、袁某已经按照《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了附随义务,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和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被法庭采纳。
四、本案起诉的真实目的,实际上是个别子女为了自身利益而鼓动90多岁的老人诉讼,因而编造出所谓的事实,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审判结果:赵红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16组证据,用确实充分地证据来支持其要求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的主张,同时在法庭调查中,按照开庭前设计的辩论思路和应诉方案,频频向原告提问,使得原告不得不转向律师设计好的方向上来,自始至终在庭审中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
在被告代理人准备的充分证据面前,原告的证据不仅单薄,而且经不起赵律师慎密的推敲和提问,无言以对,由于本案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当庭宣布择日判决。
在等待判决期间,原告王某某去世,其二个子女认为不可能败诉,申请作为法定继承人重新参加庭审,经洪山区法院于2021年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某某子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赵红兵律师作为袁某的二审代理人参加庭审,在赵律师的努力下,20年3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再次驳回原告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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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的灾难面前,同胞们有义务捐款帮助他们重建家园,但是绝不能 利用民众的情感发灾难的横财,这样的后果只会让民众变得麻木。所以 如果当地政府不愿意自己出钱赈济百姓,那么也请将百姓的捐款用到灾 民的手中。
组员:经济1003班 潘晓晶 卢中来
【问题】
(1)乙是否有权撤销该项赠与?为什么? (2)该小学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取得赠与财产? (3)乙是否可以以公司濒临破产为由撤销赠与?为什么? (4)设甲还承诺一年后将公司的一部汽车无条件赠与小 学,后因乙恶意过度使用该车而使汽车提前报废,乙 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组员:经撤销该项赠与。因为根据《合同法》 第186条的规定,本条将赠与分为两类,一类是 一般的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 销赠与;另一类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 同,这类赠与不能撤销。本案中乙的赠与对象是 贫困地区的小学,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撤销 的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撤 销。
【后记】
最后,想说些题外话,在做这个赠与合同案例的时候,我又再次想 到诈捐门。“诈捐门”屡屡发生。但我想人们更关心的是捐款的使用。 一位知名慈善人士曾归纳了灾后捐款“四不见”:一是捐赠人看不见捐 款到底用在哪里;二是灾区群众看不出哪些是捐款;三是灾区政府看不 到捐款在哪里;四是民间公益服务看不见。这“四不见”或许不具有代 表性,但却反映了人们对慈善机构的公信力和效能的担心。
组员:经济1003班 潘晓晶 卢中来
【赠与合同相关知识点】
赠与合同的效力: (1)采用口头形式的,自财产交付时生效; (2)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自当事人双方意 思表示一致时合同生效; (3)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合同才具有 效力。
组员:经济1003班 潘晓晶 卢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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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四:
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合同法》第189 条规定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 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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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相关知识点】
赠与合同一般为无无偿单务合同,原则上是实践合同。具有 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 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 的,可以不在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相关知识点】
赠与合同的撤销: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的: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享有撤销权。
组员:经济1003班 潘晓晶 卢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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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三:
已经过去的两年的赠与义务形成的债务,乙 不能撤销。而在乙的公司濒临破产时的赠与义务 可以不再履行。因为该项赠与是不可撤销的,而 且乙事先的利润降低等只是恶意阻止赠与条件的 成就,所以不能以该理由为撤销赠与的理由。乙 应履行其不履行赠与义务而形成的现实债务。但 该公司现在真的濒临破产,根据《合同法》第 195条的规定,乙在其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期间可 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的撤销】 以案例来分析赠与合同撤销权
组员:经济1003班 潘晓晶 卢中来
目录 1、案例回顾 2、案例相关问题 3、问题解答 4、相关知识点 5、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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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生前曾承诺将自己公司部分财产赠与某所贫困小学,以供 其改善教育设施,并亲笔签署了一份保证书以资证明,只是提出 一条件,需其公司利润达到 100万元以上时,才能提取2万元作为 赠与财产,期限为5年。当时该公司每年利润均在100万元以上, 该小学同意并深表谢意,收存了保证书。甲去世后其公司由其弟 弟乙继承,乙本来就对其兄的赠与行为极不理解,现在这笔长期 的债务落在自己头上,更觉得不合算,于是想方设法不履行义务 ,两年以来,某小学催问多次,均被告知因公司年利润达不到 100万元而不能支付赠与财产。但学校得知乙的公司事实上效益 尚佳,还查明公司的部分财产已无偿转让至乙之子所开的公司, 使得公司利润数额下降。该小学向乙指出这一事实,要求其履行 义务。乙认为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别人无权干涉,并提出撤销 该项赠与。正当双方为此而起争执时,由于市场变化和决策的失 误导致乙的公司损失惨重,濒临破产边缘。
组员:经济1003班 潘晓晶 卢中来
【后记】
诚信永远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有时说多了, 心里会恼,因为存在太多不诚信的事。我想合同与合 同法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也相当于为人们的“诚 信”买了份保险。但是我们还是应该对市场经济的建 设充满信心与乐观的,通过道德的宣传教育,通过法 律的一步步完善,我们可以向完全诚信的市场经济渐 渐的无限靠近。
组员:经济1003班 潘晓晶 卢中来
谢谢大家!
组员:经济1003班 潘晓晶 卢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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忧国忘家,捐躯济难,忠臣之志也。 —三国·曹植《 求自诚 表》。 20.8.62 0.8.6Thursday, August 06, 2020
组员:经济1003班 潘晓晶 卢中来
回答二:
该小学可以要求乙支付赠与的财产,并且可 以在赠与义务范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乙无偿转让 给乙之子的财产的行为,以保证赠与义务得到履 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具有 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 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同时《合同法》 第74条规定了撤销权,所以该小学可以在赠与债 务的范围内撤销乙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