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赠与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日本人纪平孝诉湖南省人民医院赠与一案的答复-[1989]民他字第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日本人纪平孝诉湖南省人民医院赠与一案的答复-[1989]民他字第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b2f19133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96.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日本人纪平孝诉湖南省人民医院赠与一案的答复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日本人纪平孝诉湖南省人民医院赠与一案的答复(1989年5月22日(1989)民他字第22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请示的日本人纪平孝诉湖南省人民医院赠与一案,经研究认为,请示报告所谈基本案情清楚,意见明确。
我们认为:日本人纪平孝有向湖南省人民医院赠送汽车的意思表示,湖南省人民医院得知后,经请示批准,也作出了接受赠送的意思表示,随后,双方就赠送汽车一事,各自为赠送和受赠进行了必要的准备工作,车到我国境内后,海关根据海关行政管理法规予以放行和准予免税,是对当事人的出入境的物品,依法实行的海关监管行为,不涉及当事人的出入境的物品的所有权问题。
经当事人双方的商定,入境汽车由受赠方派司机帮助开至长沙,这期间,纪平孝多次有返悔的意思表示,车到长沙后,纪平孝没有马上将车交付受赠方,并在拟定的赠送仪式以前,明确反悔,不再赠送,受赠方在纪平孝拿回钥匙情况下,私配钥匙开车办理了上照手续,至纪平孝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汽车,《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赠予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赠予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赠予物所有权只能从交付时起转移。
对于这种单方的法律行为,赠予人有权在交付赠予物之前撤销自己的赠予意思表示。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我们意见,纪平孝在未交付赠予物之前撤销赠予的意思表示,依我国法律是允许的,因而产生赠予关系不成立的法律效果,纪平孝关于赠与关系不成立,被告应当返还汽车的请求应予支持,如果纪平孝的反悔行为给受赠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纪平孝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二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四条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2006年10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结合全省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实践,就涉外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规定》中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主要是指涉外商事案件。
涉外商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
涉外因素包括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商事案件是指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基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关系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集中管辖的涉外商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而产生的争议: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居住性房产租赁除外)、加工承揽、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伙、贸易支付、证券、期货、信托、担保、金融、保险、信贷、进出口押汇、代理(包括外贸代理)、咨询服务和货物运输、仓储等。
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涉外房地产纠纷、边境贸易纠纷、涉外海商纠纷、涉外破产纠纷等涉外商事案件,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
当事人为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的商事案件比照涉外商事案件处理。
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参照涉外商事案件处理。
第二条《规定》中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是指涉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涉外房地产买卖和开发经营合同、涉外地块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涉外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涉外劳动合同、赠与合同、遗赠扶养协议、收养协议以及民间借贷合同等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
第三条《规定》中的“涉外侵权纠纷案件”,是指涉外商事侵权纠纷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贸易欺诈、涉外票据侵权、证券侵权、侵犯股东权、损害公司权益、侵犯企业财产所有权等财产损害纠纷案件。
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侵权以及在非营利活动中产生的财产侵权案件等涉外民事侵权案件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
涉外法律案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号:(2023)XX国法民初字第XX号原告:(国籍)XX公司被告:(国籍)YY公司案由:合同纠纷二、案件事实1. 原告XX公司是一家位于我国的知名企业,主要从事XX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 被告YY公司是一家位于(国籍)的知名企业,主要从事XX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3. 2022年6月,原告XX公司与被告YY公司签订了一份《XX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批XX产品,总价为XX万元。
4. 合同中约定,货物应在2022年9月前交付,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5. 然而,被告YY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未能按时交付货物,且在原告催促下,被告YY公司提出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6. 原告XX公司认为,被告YY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原告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YY公司支付原告XX公司违约金XX万元。
2. 判令被告YY公司赔偿原告XX公司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3. 判令被告YY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被告答辩意见1. 被告YY公司承认未能按时交付货物,但认为其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拒绝履行合同。
2. 被告YY公司辩称,原告XX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导致其无法及时购买原材料,进而影响生产进度。
3. 被告YY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XX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被告YY公司应诉,并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
3. 法院依法组织原告XX公司与被告YY公司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4. 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开庭审理。
六、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原告XX公司与被告YY公司签订的《XX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关于被告YY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YY公司作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涉外民事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在这个过程中,涉外民事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涉及中美两国,涉及合同纠纷,具有典型的涉外民事法律案件特点。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美国ABC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被告:中国XYZ公司(以下简称XYZ公司)(二)案件事实2018年,ABC公司与XYZ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ABC公司向XYZ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规定,ABC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定金20万美元,设备交付后支付余款80万美元。
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018年10月,ABC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XYZ公司支付了20万美元定金。
同年11月,XYZ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交付给ABC公司。
然而,在设备交付后,ABC公司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其正常生产。
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ABC公司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YZ公司退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诉讼请求1. 退还定金20万美元;2. 支付违约金10万美元;3. 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50万美元;4. 本案诉讼费用由XYZ公司承担。
三、案件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一)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ABC公司与XYZ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效。
(二)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XYZ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某公司A和公司B之间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 公司赠送一批货物作为礼物。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的几个月里,B公司却提出了一纸诉状,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被赠与的货物。
B公司的理由是,在签署合同时,A公司并没有向其披露货物的实际价值,导致合同成立时双方信息不对称,缺乏公平交易的基础。
其次,合同中并没有详细约定货物的具体数量和规格,造成了后续交付和接收时的困难和纷争。
最后,B公司认为赠与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应当解除合同并返还货物。
A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并指出合同并未规定货物价值的披露义务,并且在当时B公司也没有提出相关疑问。
同时,A公司认为货物的数量和规格均是可以通过双方商议解决的事项,不足以构成合同的无效性。
最重要的是,赠与行为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当随意解除。
在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介入调解。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提供了合同签订时的证据和相关证言。
法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双方的陈述,进行了综合分析和判断。
首先,法院认为A公司在合同中并未存在故意隐瞒货物价值的行为,因此不应当构成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其次,虽然合同中有一定模糊性和不完善之处,但双方并未就此进行进一步商议,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不能简单将其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最后,赠与行为是一种双方均自愿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认定赠与合同有效并具有法律效力,B 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接受赠与的货物。
这对于促进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也提醒了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考虑各项细节,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篇2赠与合同是指出让人有意无偿将自己的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只能接受,不能反悔的一种特殊合同关系。
然而,就如同其他合同一样,赠与合同也是有可能发生纠纷的。
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个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来详细了解一下。
合同纠纷的几种主要类型

合同纠纷的⼏种主要类型合同纠纷的⼏种主要类型1.⽆效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效⽽引起的合同当事⼈之间的争议。
如合同⽆效后,合同当事⼈因各⾃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发⽣的纠纷,合同⽆效责任应由何⽅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有效合同纠纷是指在合同⽣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因履⾏合同⽽发⽣的争议、包括合同订⽴后合同当事⼈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转让、解除、终⽌等所发⽣的⼀切争议,绝⼤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头和书⾯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的形式⾓度来对合同进⾏的划分。
1)⼝头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因履⾏⼝头合同⽽发⽣的所有争议。
⼝头合同虽然简便易⾏,但因为没有书⾯的证据,所以,⼀旦发⽣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
⼝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般来说,发⽣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因履⾏书⾯合同⽽发⽣的所有争议。
现实⽣活中,绝⼤多数合同纠纷是书⾯合同纠纷。
这与书⾯合同应⽤之⼴泛分不开的,解决书⾯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当事⼈签订的书⾯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当事⼈协商⼀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
故要求合同当事⼈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证据,以便在发⽣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项合同履⾏过程中,既有因书⾯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头协议除⾮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的。
国内和涉外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l)国内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因履⾏国内合同⽽发⽣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度要容易得多。
2)涉外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因履⾏涉外合同⽽发⽣的所有争议。
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国内合同困难得多。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是外国的公民,法⼈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
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问题.合同语⾔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主张二:意思自治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当事 人必须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络的法律。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一章第105条规定,有 关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另一国、 州的法律,但这些国家(guójiā)或州的法律必须与 合同有“合理的联络〞。
莫里斯〔Morris〕批判Vita 案?
第二十六页,共六十六页。
2、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违犯强迫性规那么。 强迫性规那么〔mandatory rules〕是指当事人
不能通过协议减损的法律规那么。 目前(mùqián)的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根本上都成认
强迫性规那么的优越地位和优先适用性。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第二十七页,共六十六页。
第十三页,共六十六页。
整体论 V. 分割论—关于(guānyú)合同准据法适用
范围的两种不同理论
整体论认为,一项合同无论从经济还是从法律 观点看,都应是一个整体,因此其形式、履行 、效力、解释、解除都应该只由一种法律支配 。
从当事人的主观愿望来讲,他们也不可能期望 将一合同分割为假设干方面,分别受制于不同 的法律,在理论(lǐlùn)中也是困难的。
两份判决书
美国总统轮船(lúnchuán)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 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 民三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
第二页,共六十六页。
案例 分析 (àn lì)
深圳某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甲国公民A和其秘 书乙国公民B签订了一项赠与合同,合同规定 A赠送B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钻石戒指一只。 但条件是B必须和A共同在该外资企业工作十 年,并且在10年内B不得与别人结婚,否那么 (nà me)A可收回赠送的钻石戒指。双方明示选择 甲国法作为该赠与合同的准据法,依甲国法该 赠与合同有效。三年后B与别人结婚,A欲讨 回钻石戒指不成,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涉外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件程序原告得力娜查亚力与被告王燕赠与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映霞、陈煜云、代理审判员李云青组成合议庭,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得力娜查亚力的托付代理人欧波、被告王燕及其托付代理人宋为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被告诉辩意见原告得力娜查亚力诉称,2001年12月,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后被告表示情愿嫁与原告为妻。
通过一段时刻的接触,原告同意与被告结婚。
因被告提出需要购买房产方可与原告结婚,故原告于2002年2月4日将190000.00美元汇给被告用于购房结婚之用。
被告收到原告的汇款后,以自己的名义在云峰花园按揭购买了住房一套,余款据为己有。
2002年7月,被告去信给原告,以感情不和为由,表示要与原告分手,并将原告在深圳的生活用品邮寄给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以结婚为名骗取原告的巨额购房款,应当返还原告,故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90000.00美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王燕辩称,一、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1. 原告在深圳旅游时,经朋友介绍认识并追求被告,双方于2001年12月中旬确定恋爱关系;2. 在双方交往的过程中,原告向被告隐瞒了其与台湾籍女的差不多结婚的事实,声称自己单身20余年;3. 原告汇来的190000.00美元差不多用于其在深圳居住期间的个人消费,至原告2002年6月底返回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印尼)时,仅余2000美元;4. 在原告与被告交往过程中,双方因个性不和出现摩擦。
6月底,原告返回印尼时,已将其送给被告的宝石戒指要回。
原告与被告分手是一个客观的过程,而非被告的过错。
二、本案应是赠与合同纠纷。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应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因此,本案赠与协议应从订立时即2002年2月6日就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对差不多交付的赠与财产,没有权利要求返还。
三、原、被告双方的赠与协议中,"用于结婚事宜"是一种不清晰之表述。
首先,对结婚的对象没有明确,既可理解为与赠与人即本案被告结婚,也可理解为与他人结婚;其次,对"结婚事宜"内容未确定,既可理解为"结婚"本身事宜,亦可理解为与"结婚"相关的事宜。
结合本案实际,"结婚事宜"不应是结婚本身,而是为建立恋爱关系这一与结婚相关的事实。
四、原告辞能以行使撤销权为由要求返还所赠财产。
原告将"结婚"约定为被告同意赠与的义务,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违背我国社会公德,况且导致不能结婚的过错在原告,因此,原告辞应享有撤销权。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以及本院对双方证据的分析认定:一、原告的举证情况以及被告的质证意见1. 原告向中国驻印尼大使馆提交的申请书,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 汇款单,证明原告支付购房款的事实;3. 被告写给原告的信函,证明被告以结婚为名等事实;4. 被告房产证,证明被告用原告的汇款购房的事实。
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没有异议。
被告承认收到190000.00美元的汇款,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用于购买房产的款项是原告汇给被告的款项。
被告认为,被告在信中并没有明确表示要与原告分手。
二、被告的举证情况及原告的质证意见1. 被告同事罗的证言,证明原、被告之间产生恋爱关系的过程。
原告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2. 印尼雅加达中央区地点法院于2002年3月19日做出的离婚判决书,证明原告在追求被告时差不多结婚。
原告认为,该判决并非离婚判决,而是解除婚约的判决,且原告在认识被告时已如实将该情况向被告进行了讲明;3. 会所的住宿票据一张,证明原告追求被告的时刻以及原告花费住宿费的情况。
原告认为,该证据与被告提供的证据6中的部分票据相重复,且该证据是收据而非正式发票,收据中的表述与常理不符;4. 唐的证言,证明房屋是原告自愿与被告一起购买。
原告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涉及的190000.00美元的汇款是否应返还没有关系,原告仅对购房款及装修款是被告从190000.00美元中支付的情况予以认可,但原告并不清楚被告所花费的具体数额;5. 花园治理处的证明材料,证明原告从会所搬出后直截了当住进了该花园,以及原告与被告相识的几个月内一直在深圳居住,其间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支付。
原告认为,此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6. 票据二十四份,金额在八九十万元左右,证明原告在深圳居住期间购买家具及装修房屋等的消费情况,该费用完全由被告支付。
原告认为,原告辞清楚被告购物的情况,也从未收到过被告购买的物品,其中购买家具及装修房屋所花费的具体数额原告辞清楚。
原告对被告邮寄衣物的运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7. 2002年2月6日的赠与协议一份,证明原告已将诉争的190000.00美元赠与被告。
对赠与协议的真实性,原告予以确认,但认为赠与协议已明确地表明190000.00美元是用于原、被告双方结婚事宜。
三、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一)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分析认定:原告提供的4份证据,原、被告双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纳。
(二)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分析认定:1. 罗系被告的同事,这种同事关系将阻碍证言的可信度、落低其证明力。
因此,除了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曾经存在恋爱关系的证言部分予以采信外,其余部分,本院不予采信;2. 关于离婚判决,本院认为,原告与另一女子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与本案赠与协议是否生效,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3. 住宿票据,该票据是收款收据,而非正式的发票,因此,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4. 唐的证言与赠与协议是否生效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5. 花园治理处的证明材料只能证明原告在深圳居住过一段时刻,而不能证明此期间的费用是由被告支付,且被告亦未提供相关的支付凭证,因此,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6. 被告提供的24张票据,该证据无法证明是用于原告消费,且其中22张是收款收据,证据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不能满足证据合法性之要求,故本院不予采纳;7. 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协议的真实性,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三、案件差不多领实2001年12月13日,原告来到深圳游玩时,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
在交往和接触过一段时刻后,原、被告双方于同年12月27日,确立恋爱关系。
2002年2月4日,原告从印尼将190000.00美元汇给被告。
同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赠与协议一份,该协议的内容为"本人(即原告)将壹拾玖万美元赠与王燕(被告),用于结婚事宜,谨此注捐赠协议"。
当天,被告即向国家外汇治理局深圳分局申请结汇为人民币。
2002年2月28日,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在云峰花园按揭购买了一套总价款为人民币580000.00元的住房,其中首期款是从原告汇给被告的190000.00美元中支付。
2002年6月11日,原告离开深圳,返回印尼。
同年7月,被告向原告去信一封,信中有"感谢您曾出现在我的生命中,给我带来欢乐与痛苦并存的爱情。
不管如何,这场爱是偶然或是必定,我都会永久铭记于心底,珍藏在心中"、"今生我对爱情的向往因您而不再尽管我曾梦想过和您有一段终极一生的美好情感和生活,并因此心甘情愿放弃一切人一辈子理想与奋斗,但我无法生存在被人无端猜疑、防范的生活氛围中,而且我无法解开您对我`不信任`的谜底,在无休止的解释讲明时,我有不甘屈辱的抗争心态,因此不愉快的感受令我和您都有被窒息的恐惧。
轻松愉快按您自己喜爱的方式生活吧"、"让我们将所有的不愉快的情况,所有受伤的自尊心、面子都统统扔进历史的垃圾箱"、"请原谅我不再致电话给您,因为我不希望再被辱骂,只希望心存美好的一面,在我余生的经历中,只留下您美好善良的经历"等内容。
之后,被告将原告在深圳的所有物品寄给在印尼的原告。
此后,原、被告双方不再有联系。
四、本院对本案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分析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2月6日订立一份赠与协议,双方约定,原告赠与被告190000.00美元是"用于结婚事宜",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爱护。
一般而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同意的合同,赠与财产一经交付,合同即成立。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能够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应是今后可能发生的法律事实,同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能够附条件之规定体现了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为,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在法律同意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也能够对该处分行为附以条件。
赠与亦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故双方当事人能够对赠与行为效力之发生附以条件。
民法中的附生效条件的赠与,是指赠与行为的效力以所附条件成就而发生,条件未成就时,该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恋爱期间将190000.00美元赠与被告,并约定"用于结婚事宜",因此,这是预想到原、被告双方今后婚姻可能成立而进行的一种赠与。
这种赠与既是为了确立双方恋爱关系,亦是为了促进今后正式缔结婚姻关系,而且原、被告之间的这种约定既不违反法律,又不违背公序良俗。
对原、被告双方来讲,"结婚"也是今后可能发生的法律事实,假如双方恋爱关系顺利进展下去,"结婚"的法律事实是完全可能发生。
故原、被告双方"用于结婚事宜"之约定,符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之要求。
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用于结婚事宜"之约定不是单纯的无偿赠与,而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假如原、被告双方正式注册婚姻,那么所附条件即成就,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假如所附条件未成就,该赠与行为未能发生预想的法律效力,即使赠与财产已交付于受赠人,受赠人亦已实际占有赠与财产,但由于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因此,受赠人占有该赠与财产无法定或约定的依据。
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回到印尼后,致信原告,表示被告尽管曾梦想和原告"有一段终极一生的美好情感和生活",但鉴于原告对被告的"不信任"和被告"不甘屈辱的抗争心态"以及令原、被告双方不愉快的"被窒息的恐惧"的感受,被告决定不再与原告联系,将前往他国工作,并决定将与原告的"所有的不愉快的情况,所有受伤的自尊心、面子都统统扔进历史的垃圾箱"、"在我余生的经历中,只留下您美好善良的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