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二)范本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5篇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5篇篇1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一、案由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常见的一种合同纠纷,主要是因为合同标的物或服务的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以及一些商家为了谋取暴利,存在一定比例的商品问题甚至假冒伪劣产品,导致买卖合同质量纠纷频发。
二、案例分析某消费者王先生在一家电器商店购买了一台电视机,购买时商家承诺品质有保证,但使用不到一年电视机出现了画面花屏的问题,联系商家要求维修或退换货均未给予回应。
王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请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电视机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商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商品质量的相关规定,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商家退货并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并对商家处以相应的罚款。
三、案例启示1.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需要加强。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要注意保留好购物凭证,并及时查看商品的质量和服务情况,如果发现问题要及时投诉或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商家要诚实守信。
商家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商品的质量,不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3. 法律保护是最有力的维权武器。
消费者在遇到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四、总结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是市场经济下必然发生的一种合同纠纷,对消费者和商家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消费者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商家要遵守相关法规,从而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建设和谐的消费环境。
希望通过对此类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同时也提醒商家诚信经营,共同促进良性竞争和经济发展。
篇2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描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买卖合同的签订成为了人们之间经济交易的主要形式之一。
然而,在买卖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商品质量问题可能会引发合同纠纷。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个实际案例,探讨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的解决之道。
真实法律案例文案素材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背景: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女士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约定,李女士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房产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李女士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过户,双方发生纠纷。
案例焦点: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条件?2. 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案例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房屋质量问题虽存在,但并未达到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居住的程度,不构成合同解除条件。
张先生有权要求李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同时,法院判决李女士赔偿张先生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文案素材:“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质量问题虽可能导致合同解除,但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若房屋质量问题不严重影响使用,买方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应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案例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例背景:赵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争议。
案例焦点:1. 事故责任如何认定?2. 王某的损失应如何赔偿?案例结果: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赵某驾驶车辆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在行驶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头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赵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文案素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
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同时,行人也应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道路安全。
”三、案例三: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背景: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在公司担任经理职位,月薪1万元。
合同期限为三年。
然而,在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提起诉讼。
案例焦点: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 李某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案例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经营不善并非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且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李某,违反了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案件法律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买卖合同作为我国《民法典》中最为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买卖合同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较为常见,其法律评析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买卖合同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
二、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成立且生效。
2. 合同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而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评析1. 合同效力认定在买卖合同案件中,合同效力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当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本案中,合同成立且生效,为后续的违约责任认定奠定了基础。
2. 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纠纷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21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约定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中还约定了质量标准、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30万元。
2021年7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出的货物,经检验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甲公司遂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30万元及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货物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并非无法修复,且甲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内提出异议,因此拒绝退还定金并拒绝赔偿损失。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的权利义务;2. 定金罚则的适用;3. 违约责任的承担。
三、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钢材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本案中,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及时进行了检验,并在检验期内提出了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要求减少价款、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30万元及赔偿损失。
2. 定金罚则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定金应当返还。
但是,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而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小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批货物,甲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交付了货物,但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与乙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批货物,货物单价为每件1000元,共计100件,总价款为10万元。
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
2. 2019年5月20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对货物进行了验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部分货物存在破损、锈蚀等问题。
3. 甲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与乙公司进行协商,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退货、赔偿损失等。
乙公司表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责任不在乙公司,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4. 由于协商未果,甲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质量问题的责任?2.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退货?3. 乙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质量问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货物质量问题的责任。
2.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买受人可以依照下列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一)要求退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二)要求减少价款;(三)要求更换;(四)要求修理、重作、更换;(五)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例分析一、合同主体。
甲方(卖方):姓名:[甲方姓名]联系方式:[甲方电话]身份证号:[甲方身份证号码]地址:[甲方地址]乙方(买方):姓名:[乙方姓名]联系方式:[乙方电话]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码]地址:[乙方地址]二、买卖合同的基本情况。
1. 买卖的商品。
甲方和乙方之前达成了一项买卖合同,甲方将[商品名称]卖给乙方。
这个[商品名称]可不得了,在当时啊,乙方是满心欢喜地想要得到它呢。
那[商品名称]有着[描述商品的一些特点或者功能],就像一个闪闪发光的宝藏,吸引着乙方的目光。
2. 合同价格。
当时说好的价格是[具体金额]元。
这个价格在双方谈的时候,都觉得挺合适的呢。
乙方想着,花这个钱能得到这么好的东西,值!甲方也觉得,这个价格卖出去,自己也不亏。
3. 交货与付款。
按照合同规定,甲方要在[交货日期]把商品交到乙方手上,而乙方呢,要在收到商品后的[付款期限]内把钱付给甲方。
这就像一场信任的接力赛,双方都要遵守规则,才能顺利完成这个交易。
三、纠纷产生的原因。
1. 商品质量问题。
可是啊,问题就出在商品上了。
乙方拿到商品后,发现这[商品名称]有点不对劲。
它不是像当初说的那样完美无缺,出现了[具体的质量问题,比如有损坏、功能缺失等]。
乙方那叫一个郁闷啊,感觉就像满心期待地打开一个礼物盒,结果里面的东西是坏的。
2. 付款争议。
因为商品有问题,乙方就不想按照原价付款了。
乙方觉得,这个商品质量不行,那价格肯定得降一降。
但是甲方就不乐意了,甲方觉得商品在交给乙方的时候是没问题的,是乙方自己弄坏的,或者是使用不当造成的,所以还是要求乙方按照原价付款。
这就像两条道上跑的车,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于是就产生了纠纷。
四、调解过程。
1. 坐下来好好谈。
后来啊,有人就建议双方坐下来好好谈谈。
这就像是两个闹别扭的小伙伴,得找个机会把心里的委屈和想法都倒出来。
于是,双方就找了个地方,坐在一起,开始聊这个事情。
刚开始的时候,气氛还有点紧张呢,双方说话都有点冲。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篇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般认为,合同价格条款条款作为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没有约定,则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一、案情介绍甲、乙双方于2002年7月12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50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2002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
合同签署后,甲方开始组织生产,到2002年11月底甲方已生产40万米货物,为防止仓库货物过多,同时便于及时收取部分货款,甲方遂电告乙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40万米货物。
乙方复函表示同意。
货物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的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仍有销路,且与甲方有多年的良好合作关系,遂同意接收了该批货物,并对剩下的10万米货物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
在收取货物的15天后,乙方向甲方按5元/米的价格汇去了200万元人民币货款。
甲方收到货款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 6.8元/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价格,乙方应按1.8元/米补足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直未予回复。
2002年12月20日,甲方向乙方发函提出剩下货物已经生产完毕,要求发货并要求乙方补足第一批货物货款。
乙方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全部货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诉之法院。
二、风险分析及防范技巧就本案而言,双方最后产生纠纷的原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归结为双方对合同条款约定的模糊和合同条款不完备,而合同条款的模糊规定及缺乏重要的条款会给该合同未来的履行带来一定的纠纷风险;因此,对进行事前预防显的尤为重要,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对合法及风险漏洞进行严格审查,可以减少甚至避免未来期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就本案例而言,该存在的漏洞、风险主要如下:1、合同价格条款约定不明确一般认为,合同价格条款条款作为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没有约定,则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法律案件情况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业主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编号:[2021]XX法民初字第XX号案件类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李某案件发生时间:2021年3月案件审理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二、案件基本情况1. 案件起因李某于2020年6月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房屋。
合同约定,李某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合同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房屋质量保证等内容。
2. 争议焦点(1)房屋交付延迟:李某认为开发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完成房屋交付,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房屋质量问题:李某在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漏水等,要求开发商进行修复。
(3)合同解除:李某认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其购房权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3. 案件进展案件于2021年3月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开庭审理。
三、案件分析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2.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本案中,李某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如修复后房屋质量仍不达标,李某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案例的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一)案情简介本案例涉及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依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甲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过户,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甲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过户是否构成违约?2. 乙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理?二、案件分析(一)甲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过户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过户,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二)乙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乙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本案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人民币10万元,考虑到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该违约金比例较高。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违约金进行适当减少,以体现公平原则。
三、判决结果(一)关于甲的违约责任1. 甲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协助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甲应当赔偿乙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定金损失和因过户手续延误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2篇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2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企业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企业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进行商品买卖过程中发生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本次买卖合同质量纠纷达成如下协议:一、案件背景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买卖合同,甲方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商品。
甲方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
双方就质量问题产生纠纷,经过多次协商,决定通过本案例分析协议解决纠纷。
二、案例分析1. 买卖合同成立及效力: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商品质量问题:乙方所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3. 损失认定:甲方因商品质量问题遭受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并达成本案例分析协议。
三、协议内容1. 乙方承认所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2. 乙方同意退还甲方购买商品的全额货款,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 乙方承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进行召回并处理,确保不再流向市场。
4. 双方同意终止本次买卖合同,并解除相关权利义务关系。
5. 双方应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6.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违约责任1.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赔偿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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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鲁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6月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支架等五金制品,被告则以月结形式向原告支付货款。
2001年3月10日及14日,双方订立了两份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支架两批,单价2角,总金额人民币80000元,支付方式为货到60天内月结。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时将支架送到被告处,但被告却未支付任何款项。
后虽原告追讨,被告仍拒不付款。
遂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0000元及其利息(从2001年6月1日暂计至2002年4月15日)人民币400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已向原告的代理人付清本案货款,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和振和贸易公司(以下称振和公司)就有关货款事宜于2002年1月9日致函被告声明:有关欠款全权由正东商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称正东公司)处理。
并在其出具给正东公司的授权书中明确写明:由2001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权正东公司全权代本公司追讨如下:追收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货款总数人民币104276元,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发票号码N0:01103113、N0:01103115,以上事实表明,本案中正东公司因原告的授权书而在法律上成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即正东公司具有收取有关货款的代理权限,其向被告收取的货款行为应由被代理人即原告和振和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被告对本案货物已向原告代理人付清,因此原告向被告要求再次支付货款纯属无理,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10日及14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两份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支架两批,单价2角,总金额人民币80000元,付款时限:60天月结,到期日起每月10日为付款日,以上价格含17%的增值税发票。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1年3月10日向被告送货计货款人民币4万元、原告于2001年3月15日向被告送货计货款人民币4万元。
原告向被告开具了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2001年3月27日,被告已收到该发票。
2002年1月16日,正东公司向被告现具收条,写有,收到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114276元,此款系付讯领五金配件(深圳)有限公司全额货款,即日互不相欠。
被告出具了原告出具给正东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写有,由2001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权正东公司全权代本公司追讨如下:追收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货款总数人民币104276元,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发票号码N0:01103112、N0:01103115,以上欠款全权委托正东商业顾问公司处理追收。
被告出具了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购货单位为被告,购货单位为原告)及相应的发货通知单及对帐单;被告出具了发票号码N0:01103112金额为人民币1050元的发票(该发单由振和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及相应的发货单;被告出具了发票号码N0:01103115金额为人民币51126元的发票(该发单由振和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及相应的发货单、对帐单,该对帐单写有对帐后尚欠23226元。
以上货款总计人民币104276元。
2002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传真函,写有,现我们再次声明有关欠款全权由正东商业顾问公司处理。
被告出具了三份品质问题改善报告,主张原告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向原告提出过相应的质量异议。
以上,有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发货通知单、对帐单、原告给被告的传真函、收据、授权书、品质问题改善报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志的表示,合法有效。
原告委托正东公司向被告追收货款,正东公司代表原告向被告追收货款时,已向被告出具
了原告的相应授权书,被告已将所欠原告的相应货款支付给正东公司,原告认为授权书并没有明确授权货款由正东公司收取,而被告将货款交付给正东公司,正东公司并没有把货款交付给原告,因此,被告仍然应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
但是,原告在其开具给正东公司的授权书中明确表示正东公司全权代表原告向被告讨货款,该授权书并没有表示所追讨的货款必须交给原告,原告向被告发出的传真函中也写有:现我们再次声明有关欠款全权由正东商业顾问公司处理。
以上授权书及传真函均中原告没有明确限定货款必须交付给原告而不应交付给正东公司,正东公司依原告的授权书及传真函的授权收取被告所欠原告的货款,并没有超出原告的授权范围,至于正东公司是否将所收取被告的货款交付给原告,应由原告另循其它途径与正东公司解决,原告并不能由此再向被告主张权利。
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至于被告主张的货物品质问题,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全额货款,因此,被告主张的货物品质问题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货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01年6月1日起计至2002年1月15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30元,由被告承担130元,由原告承担29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承担以上费用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