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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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房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市场监管不到位等原因,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房屋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5年,张某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的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100万元,开发商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

然而,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房屋实际交付日期推迟至2017年2月28日。

张某认为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开发商是否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以及张某能否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2.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开发商支付张某违约金。

4. 案例启示(1)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性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对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法律法规的适用在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审理。

因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3)违约责任的承担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作为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第1篇示例: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某一商品或者服务交付给买方,而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的权利义务协定书的通称。

在日常生活中,买卖合同无处不在,尤其是在房地产买卖领域。

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双方之间可能发生争议,引发纠纷。

下面我们以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为例,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案例描述:小明与小王在二手房交易平台上达成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小明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王。

双方签订了合同并付款,但在交割时,小明拒绝交房,称房产价值已增长,要求重新协商价格。

小王认为合同已生效,拒绝重新协商,双方陷入僵局。

分析:这起案例涉及到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问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旦双方就合同的要素达成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即构成有效合同。

在本案中,双方已签署了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合同应被认定为有效。

根据合同法,各方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小明未按合同约定交房,构成违约。

解决途径:对于这类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双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在第三方的协助下进行协商,重新确定房产的价值,重新签订合同,达成共识;2. 仲裁申请: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专业仲裁员进行调解并做出公正裁决;3. 诉讼起诉: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依法确认合同有效性,强制履行。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买卖合同纠纷时,双方首先要保持冷静,理性分析问题,寻找解决的最佳方式。

避免情绪干扰拖延解决问题的步伐。

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尽量明确规定各种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和义务与责任,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最重要的是,各方应保持信任和善意,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解决问题,共同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双方需要理性对待,积极寻求解决途径,最终达成协议。

只有通过合法、公正的方式解决纠纷,才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愿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遵守合同,守信用,避免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

典型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典型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房屋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应于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甲定金50万元,余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支付。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

2019年5月5日,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甲定金5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乙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2. 甲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法律分析1. 甲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甲在收取乙定金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乙,构成违约行为。

关于甲提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2. 甲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乙,已构成违约。

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即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甲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甲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2. 甲应当支付乙违约金10万元。

法律推理分析案例(3篇)

法律推理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一套房产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

合同约定,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

然而,由于李某某的资金问题,双方未能按期办理过户手续。

随后,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2. 合同约定,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

3. 由于李某某的资金问题,双方未能按期办理过户手续。

4. 张某某要求李某某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5. 李某某辩称,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办理过户手续,请求法院判决免除其过户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2. 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张某某与李某某在合同中约定,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

李某某未能按期履行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免责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李某某辩称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办理过户手续,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因此不能免除其过户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 李某某未能按期履行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房子买卖_法律案例(3篇)

房子买卖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李某,女,32岁,张某的妻子。

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购置了一套位于某市中心的住宅。

由于家庭经济状况的改善,张某夫妇于2015年出售了该住宅,购置了一套更大的住宅。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张某夫妇与买家李某发生了一系列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案件经过:2015年,张某夫妇决定出售位于某市中心的住宅。

经过一段时间的寻找,他们找到了买家李某。

双方就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事宜达成一致,并于同年4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1. 买卖双方同意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买卖张某夫妇的住宅;2. 买家李某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人民币50万元;3. 买家李某于签订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150万元;4. 买卖双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5. 如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房屋过户手续无法按时办理,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人民币50万元。

然而,在支付剩余款项的过程中,李某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要求延长付款期限。

张某夫妇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具备支付剩余款项的能力;2. 双方是否已构成违约;3. 违约责任的承担。

法院判决:1. 关于李某是否具备支付剩余款项的能力,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已具备支付首付款的能力,且在支付首付款后,其经济状况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李某具备支付剩余款项的能力。

2. 关于双方是否已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李某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剩余款项。

然而,李某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支付剩余款项,已构成违约。

3.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李某应向张某夫妇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

法律案例证据分析(3篇)

法律案例证据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因房屋买卖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李某称,其与被告陈某于2017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陈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原告李某,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但被告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原告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于2017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下:1. 被告陈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原告李某,总价款为200万元。

2. 原告李某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一次性支付。

3. 被告陈某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 如被告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应向原告李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被告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原告李某多次与被告陈某协商,但被告陈某始终未履行合同义务。

三、证据分析(一)原告提供的证据1. 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2. 定金收据:证明原告李某已向被告陈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

3. 沟通记录:证明原告李某多次与被告陈某协商,但被告陈某未履行合同义务。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1. 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被告陈某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

2. 房屋买卖合同:证明被告陈某与原告李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3.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陈某与原告李某就房屋过户问题存在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证据,法院认为:1.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

2. 原告李某已向被告陈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被告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 被告陈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未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也频频发生。

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最基本的约定,但有些买卖双方并不能很好地遵守合同,从而引起合同纠纷。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一个真实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某年某月某日,小王在网上看到了一套心仪已久的二手房,房子地段优越,户型合理,小王决定购买。

经过一番周折,小王与房主达成了初步买卖意向,于是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定金。

然而,在后续的房屋过户过程中,小王却发现房屋的权属证明并不清晰,存在一定的风险。

小王多次要求房主提供清晰的房屋权属证明,但房主却一直拖延时间。

最终,在离交付尾款的日子越来越近时,小王实在无法再忍受,决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在合同终止后,双方因为定金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严重的纠纷。

房主认为小王单方面终止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要求返还定金;而小王则认为由于房屋权属证明不清晰,存在合同履行的风险,因此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随后,小王向法院起诉了房主,要求返还定金以及赔偿损失。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审查了双方的证据,并邀请了相关的权属证明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最终,鉴定结果证实了房屋权属存在一定争议,这对小王的主张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了:因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小王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同时,法院认定房主应当承担部分违约责任,赔偿小王的损失。

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结束了这场令人头疼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合同的严格履行至关重要。

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当及时沟通,并有权要求对方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篇2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介绍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因为一些不同意见引发了合同纠纷。

法律文献案例分析(3篇)

法律文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某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张某某,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剩余款项约定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李某某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张某某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某是否存在隐瞒房屋存在抵押权的行为?2. 张某某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某某在签订合同前未如实告知房屋存在抵押权,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解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 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李某某是否存在隐瞒房屋存在抵押权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某在签订合同前未如实告知房屋存在抵押权,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某存在隐瞒房屋存在抵押权的行为,构成违约。

2. 关于张某某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某某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张某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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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用数据说话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近些年,与房地产市场繁荣相伴随的,则是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从滨海新区塘沽审判区了解到,2011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3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

通过这些年我在房地产领域的关注和学习,结合在地产公司工作时接触的一些案例,和在塘沽法院民二庭(房地产庭)参与的一些案件陪审,现总结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部分的一些典型案例,和大家分享、研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类合同也就是常说的“一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这类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售房广告引发的纠纷众所周知,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为了推销房屋,大幅度的制作售楼广告,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追求业绩,也对购房人进行诸多说明及允诺,主要情形有:(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2)对商品房美观性的陈述;(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的陈述;(4)对商品房环境性的陈述;(5)售后承诺,比如“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等。

而这些往往在购房人签订合同后或入往后统统不见踪影。

案例一,天津某开发商在对外预售房屋时,宣传广告称小区楼房前后间距有60米,小区绿化率为50%,并在预售房屋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价款的3%违约金”。

该小区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楼房前后的间距由原来的60缩小成了40.2平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开发商违约。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开发商是自行提出变更规划的,并未征得业主同意,政府有关部门也没有强制要求变更,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维权业主承担总房价款3%的违约金。

案例二,北京某高档小区在售楼时在宣传资料中承诺,”小区内综合绿化面积达总占地面一切用数据说话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积的31%,拥有6800的绿地和中心花园,环境宜人,5000平米的地下超大停车库,原装高档现代电梯,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24小时保安,房屋共用部分精美装修等等”。

同样业主入住以上承诺纷纷不能兑现,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对于绿地、花园面积、车库、原装现代电梯以及对商品房各组成部分装饰装修标准的说明和允诺,影响到了商品房的档次及居住质量,也会对买受人购房,订立购房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上述几项开发公司说明和允诺的内容应当认定为合同内容。

最后调解结案,开发商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但是,同样案例,如果要求解除合同,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三,贻成尚北新风系统案例。

案例四,贻成综合大厦土地使用年限案例。

土地变性后,使用年限未变。

法律分析:适用法律:实践当中解决此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上面案例,购房者基本售房广告纠纷一般有两种诉求:一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二是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损失主要为购房款的利息损失及房屋升值带来的差价损失。

在第一种诉讼请求中,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有规定,则购房者直接依据合同约定之数额请求违约赔偿金,案例一。

但大部分时候,合同中并未约定开发商的具体违约责任,天津市房管局的版本仅对开发商延期交房、办证、面积差异、设计变更等进行了违约责任约定,补充条款是开发商自行拟定,仅对购房者进行了诸多约定,很少约定自身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估算损失大小存在困难,法官一般倾向于调解结案;在第二种诉讼请求中,购房者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

从法理上来讲,购房者能否行使解除权的依据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只有在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的情形下,才赋予守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则是法律上对根本性违约的行为做列举,在列举的五种情形中,销售广告不实可套用的主要是该条第4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一切用数据说话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需要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判断广告不实的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商品房买卖的通常目的而言,应从普通人的一般生活经验及交易习惯的角度考察,对于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开发商许诺但是最终没有订入合同而成为合同条款的事项及内容,虽然事后在客观上对购房人买受该商品房目的产生了不良影响,但双方尤其是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竟没有主意该内容,至少说明该内容并非是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首先考虑的问题,从这一角度看,因商品房销售广告许诺没有订入合同致使该内容的法律地位不稳定而引起的纠纷,买受人也有一定的可责性,如上述案例中,开发商对周边环境、配套设施问题上的许诺没有到位,法院认定为一般违约,合同继续履行,赔偿酌定裁量。

售楼员的许诺,有无证据是关键。

(二)认购纠纷认购是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前签订文书的行为,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签订的文书名称五花八门,有叫“认购书”,有叫“订购协议”,还有叫“房号保留协议”的。

这方面的案例:案例一,周某应房产公司要求与其签订《房产认购协议书》,并交付了定金2万元,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处房屋。

当时该公司声称该房屋的绝对不存在抵押等情况。

签订协议后,周某遂于约定日期携带购房款到房产公司准备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前,周某经向产权机关查询得知他预订的该套住宅已于认购协议签订前抵押给银行。

周某遂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定金2万元;并提出在房产公司解除对该房屋的抵押后,双方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但房产公司不愿退还已收取的定金。

周某遂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撤销《房产认购协议书》,返还已交的2万元定金并加倍赔偿2万元。

开庭后,房产公司辩称:该房产确实已抵押给银行,但公司在与周某签订协议之前,已告知周某房产被抵押的事实,银行也同意公司销售被抵押的房产,何况目前周某没有遭受任何损失。

由于周某没有按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违约,故公司不退还购房定金的行为并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房产公司在订立《房产认购协议书》时,没有如实向购房者说明房产已被抵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一切用数据说话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解释》作出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产认购协议书》,房产公司返还周某已付购房定金2万元,并支付赔偿金2万元。

案例二,陈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房产定购协议书》,约定陈定购一套商品房,并支付定金1万元。

协议另载明:陈在签订定购协议时已详细阅读和了解星星公司在销售现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内容。

同年4月19日,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认为该合同的补充协议有许多不公平条款,两次发函要求修改不公平条款。

最后双方扯皮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协议明确载明:陈已详细阅读和了解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内容,故陈应按定购协议约定的合同基本条件与星星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星星公司有权拒退定金,驳回陈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开发商拟定的《订购协议》往往把自身的责任推的一干二净,工作时出具的《订购协议》,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无法确定,开发商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在未撤抵押前无法网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时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会约定为:自开发商通知之日起几日内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到底什么时候通知没有约定,有时长达几个月,使购房者错过贷款优惠政策或赶上不利政策,审查合同时注意此方面。

法律分析: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这类纠纷主要集中在两方面:第一,订购协议的效力问题;第二,定金罚则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效力问题可以分两种种情况分别分析。

一切用数据说话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首先,如果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协议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十三项(下称“十三项”)主要内容,(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那么该协议不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预约合同,是独立有效的合同。

又可细分为开发商有无取得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但应认定为无效,但是近些年,房价飞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扭转。

其次,如果该协议体现了“十三项”内容,并且开发商已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购房者可向相关部门查实该房地产的开发商是否已取得房屋的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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