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采购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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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法律案例(3篇)

采购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科技公司决定采购一批高性能的电子元器件。

经过市场调研和对比,科技公司最终与某电子元器件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达成合作协议。

双方于2018年3月签订了《电子元器件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如下:1. 供应商向科技公司提供一批高性能电子元器件,数量为1000件,单价为人民币1000元,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

2. 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货物交付至科技公司指定的仓库。

3. 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应向供应商支付50%的预付款,即人民币50万元;货物交付后,科技公司应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剩余的50%货款。

4.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按照约定向供应商支付了50%的预付款。

然而,在供应商交付货物时,科技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的高性能不符。

经过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科技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供应商是否构成违约?2. 如供应商构成违约,科技公司应如何主张赔偿?三、法院判决1. 关于供应商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元器件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高性能标准,已经构成违约。

2. 关于科技公司应如何主张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1)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本案中,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元器件存在质量问题,科技公司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采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采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采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一批机械设备。

合同中明确了设备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

然而,甲方在验收时发现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符。

甲方要求乙方更换设备或退款,乙方则以设备已经交付为由拒绝。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更换货物、退货、赔偿损失等。

案例二: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在特定日期前交付一批原材料。

由于乙方生产安排不当,导致原材料延迟交付。

甲方因原材料短缺而被迫停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则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

案例分析:在合同法中,延迟交货通常属于违约行为,除非乙方能够证明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据,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案例三:合同变更未书面确认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后因市场变化,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增加采购数量。

双方通过电话达成了一致,但未将变更内容书面确认。

甲方在履行合同时,按照变更后的条款要求乙方交付更多货物,乙方则坚持按照原合同条款执行。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且最好以书面形式确认。

在本案中,由于变更内容未书面确认,乙方有权按照原合同条款执行。

甲方若要变更合同,应与乙方协商并书面确认变更内容。

案例四:第三方介入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一批产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方C因与乙方存在债务纠纷,扣押了乙方准备交付给甲方的产品。

甲方因此无法按时收到货物,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第三方C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乙方作为合同的一方,有义务保证甲方能够按时收到货物。

乙方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第三方的纠纷,并尽快履行合同义务。

有关履行购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

有关履行购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

有关履行购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篇1甲方:[甲方公司名称或个人姓名]乙方:[乙方公司名称或个人姓名]鉴于甲乙双方因购销合同纠纷事宜,为明确双方权益,避免争议,特此签订本协议,以兹信守。

一、背景概述本协议涉及之纠纷源自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分歧和争议,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决定通过本案例分析的方式解决争议。

二、案件基本情况在签订购销合同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了商品,但乙方在接收商品后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

甲方多次与乙方沟通无果,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乙方则认为甲方提供的部分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因此影响了其正常使用和销售,故未支付货款。

双方就此产生了购销合同纠纷。

三、协议内容(一)事实查明双方确认购销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如下:1.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商品;2. 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3. 乙方提出甲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4. 双方对商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和货款支付问题存在分歧。

(二)争议焦点分析对于上述纠纷,双方同意以下分析:1. 关于货款支付问题:乙方应依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货款,如存在异议应依法提出并解决,不应无故拖欠;2. 关于商品质量问题:如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证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依法处理;3. 关于违约责任: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解决方案制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解决方案:1. 乙方应立即支付甲方未结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 甲方同意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进行更换或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3. 若因商品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方案;4. 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建议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各自义务。

为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商品质量标准、验收方式、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购销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购销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购销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在一个小小的水果市场里,发生了这么一件购销买卖合同纠纷的事儿。

一、案例主角。

1. 果农老张。

老张是个种苹果的老把式,在山脚下有一大片果园,那苹果长得又大又红,就像小姑娘红扑扑的脸蛋儿。

老张为人老实巴交的,就想着把自己辛苦种出来的苹果卖个好价钱。

2. 水果批发商老李。

老李呢,在水果市场摸爬滚打了好些年,是个精明的生意人。

他瞅准了老张的苹果,觉得要是能低价收进来,再高价卖出去,肯定能大赚一笔。

二、合同签订。

有一天,老李来到老张的果园。

看着满园红彤彤的苹果,老李眼睛都放光了。

他和老张商量着要把老张这一季的苹果都收购了。

两人一拍即合,当下就签了一份购销买卖合同。

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老张要在一个月后,把1000箱品质优良的苹果送到老李指定的仓库,每箱价格是50元。

老李呢,得先付20%的定金,也就是10000元。

三、纠纷产生。

1. 苹果的品质问题。

一个月后,老张按照约定把苹果送到了老李指定的仓库。

可老李一看那些苹果,就皱起了眉头。

他说老张的苹果有不少个头小的,不符合“品质优良”的标准。

老张就不乐意了,他说:“老李啊,这苹果都是我精心照料的,你看看这漫山遍野的果园,偶尔有几个小一点的苹果很正常啊,这可都是符合市场上正常品质的。

”2. 数量争议。

这还不算完,老李又说老张送来的苹果数量不对,数来数去只有950箱。

老张却觉得委屈极了,他说:“在路上肯定有几箱不小心磕坏了,我就没算进去,可我给你送的苹果绝对是按照合同上的重量来的,只是装箱的时候可能有几箱装得满一点,有几箱稍微少一点,但总数绝对不少啊。

”四、协商无果。

两人就这么你一言我一语地吵了起来,谁也不让谁。

老张说:“老李,你要是这样不讲道理,这生意我就不做了,你得按照合同把剩下的钱给我,不然我就去告你。

”老李也不甘示弱:“老张,你这苹果不符合要求,数量也不够,还想让我给钱,没门儿。

”五、法律介入。

老张一气之下,真的把老李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法官仔细审查了他们的购销买卖合同,又找了专业的水果鉴定人员来评估老张送来的苹果。

采购法律合同纠纷案例(3篇)

采购法律合同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高科技产品研发和生产的民营企业。

为满足公司生产需求,科技公司于2018年10月与供应商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科技公司提供一批高科技原材料。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科技公司要求生产了约定的原材料,并交付给科技公司。

然而,在科技公司收到原材料并进行检验后,发现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科技公司遂与甲公司进行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科技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原材料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三、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如下审理:1. 证据审查:法院首先对科技公司提交的原材料质量检测报告、合同文本等证据进行了审查,确认了合同中关于原材料质量标准的约定。

2. 现场勘验:鉴于原材料质量问题涉及专业领域,法院依法委托了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原材料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出具了勘验报告。

3. 当事人陈述:法院组织了科技公司和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庭审,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了陈述和辩论。

四、法院判决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1. 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第三方机构的勘验报告证实了原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2. 甲公司作为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已构成违约。

3. 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甲公司应立即停止向科技公司供应原材料,并承担原材料退货的义务;2. 甲公司应赔偿科技公司因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采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采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采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货物质量不符争议甲方(买方)与乙方(卖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乙方提供特定规格的钢材给甲方。

合同中明确了钢材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然而,在交货后,甲方发现部分钢材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甲方要求退货并索赔,而乙方则认为甲方的检测方法不准确,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通过仲裁解决。

案例二:延迟交付赔偿问题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交货日期和延迟交付的违约金条款。

由于乙方生产线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未能按时交付。

甲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

乙方则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将乙方告上法庭。

案例三:价格调整争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长期采购合同,合同中包含了价格调整条款,允许在原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一定比例时调整供货价格。

后来,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上涨,乙方要求根据合同调整价格。

甲方认为市场波动在可预见范围内,拒绝调整价格。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最终通过协商解决了问题。

案例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甲方采购了乙方提供的一批电子产品,合同中包含了知识产权保证条款,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甲方在销售过程中,被第三方指控侵犯了其专利权,并要求赔偿。

甲方随后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则否认侵权指控,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例五:合同解除条件争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因市场变化决定解除合同,并声称解除条件已满足。

乙方则认为甲方所称的解除条件并未成立,不同意解除合同。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通过调解达成一致。

这些案例展示了采购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不同类型的纠纷,以及解决这些纠纷的途径。

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合同条款、风险评估和争议解决机制是非常重要的,这有助于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采购法律合同纠纷案例(3篇)

采购法律合同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专业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为满足公司产品升级和市场需求,甲方于2020年10月与YY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一批高性能电子元器件。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约定交货期为2021年1月30日。

合同中还明确了货物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期完成了货物生产,并于2021年1月29日将货物交付给甲方。

甲方在收到货物后进行了验收,发现部分电子元器件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性能要求。

甲方遂与乙方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纠纷产生。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提供的电子元器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乙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甲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经过1. 甲方取证甲方在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后,立即组织技术部门对货物进行了详细检测,并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检测报告、货物照片、合同文本等。

2. 双方协商甲方在收集到相关证据后,向乙方发出了书面通知,要求乙方对货物质量问题进行解释和整改。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承认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双方在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上存在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3. 诉讼提起甲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法院审理1. 证据审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证据充分、合法、有效,可以证明乙方提供的电子元器件存在质量问题。

2. 合同约定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电子元器件。

乙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判决结果1. 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采购范本最新纠纷案例分析与借鉴

采购范本最新纠纷案例分析与借鉴

采购范本最新纠纷案例分析与借鉴简介:采购是商业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而采购合同更是确保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或解释不当,常常会引发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最新的采购纠纷案例,探讨并总结其中的教训和借鉴,以提供给从事采购工作或相关领域的读者参考和借鉴。

案例一:供应商欺诈行为引发纠纷案例描述:某公司采购某种原材料,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并支付了订金。

然而,在交货前,该供应商被曝光存在生产质量问题的严重违规行为。

由于该公司无法接受供应商的欺诈行为,决定中止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订金。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供应商的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采购方的权益。

这提示我们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和供应商审查,以保证选取可靠的供应商。

同时,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供应商在交货前必须提供相关的质量和合规证明文件,并约定违约责任和补偿措施。

案例二:合同条款不明确引发纠纷案例描述:一家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明确约定了交货期限和支付方式。

然而,当采购方提出索赔要求,并要求供应商赔偿违约金时,供应商却以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为由拒绝赔偿。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合同条款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数额给了供应商钻空子的机会。

合同中的具体细节和条款应该明确详细,以避免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产生歧义。

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支付方式、交货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并尽量在合同中规定具体的数额或具体的违约条款,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明确的依据进行解决。

案例三:变更订单引发纠纷案例描述:一家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了固定的产品数量和价格。

然而,在采购过程中,由于市场情况的变化,采购方决定对订单进行变更。

然而,供应商拒绝接受订单的变更,称合同一经签订不能进行任何变更。

案例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市场情况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采购方有时需要对订单进行合理的变更。

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合同中应该设定变更订单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并明确双方对变更订单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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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采购合同纠纷案例采购合同纠纷案例【篇一: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甲、乙双方于2007年7月12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50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2007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

合同签署后,甲方开始组织生产,到2007年11月底甲方已生产40万米货物,为防止仓库仓储货物过多,同时为便于及时收取部分货款,甲方遂电告乙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40万米货物。

乙方复函表示同意。

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仍有销路,且与甲方有多年的良好合作关系,遂同意接受了该批货物,并对剩下的10万米货物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

在收取货物的15天后,乙方向甲方按5元/米的价格汇去了200万元人民币货款。

甲方收到货款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6.8元/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价格,乙方按照1.8元/米不足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直未予回复。

2007年12月20日,甲方向乙方发函提出剩下货物已经生产完毕,要求发货并要求乙方补足第一批货物货款。

乙方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全部货物,双方因此发出纠纷并诉之法院。

思考:案例中的甲乙双方在所签订的合同有哪些问题?(二)1995年7月,原告海林公司与被告晓星公司协商买卖聚酯切片期间,收到晓星公司传真来的购销格式合同要约文本正背两面。

7月22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格式合同的正面签字。

合同约定:买方海林公司、卖方晓星公司;买卖货物聚酯切片1000吨;单价每吨1460美元;装运期1995年8月20日前;付款方式是通过开立以韩国晓星公司为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证不迟于7月31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月1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印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交易并保留向买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卖方迟至8月20日仍未发货,则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

该格式合同的正面内容中未表明背面条款是否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就背面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背面的仲裁条款不包括在合同中。

7月26日,双方又达成修改协议,将货物价格由每吨1460美元修改为cnf厦门1455美元,付款日期由按提单日起第60天付款改为第45天付款。

1995年7月27日,原告海林公司向香港新华银行提出信用证转让申请,申请将其下家买方华榕公司根据与海林公司的合同约定,由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开出、以海林公司为第一受益人、自提单日起第45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转让给南韩晓星公司。

海林公司将这一转让用传真通知了晓星公司驻广州办事处。

同日,该办事处表示拒绝接受转让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要求海林公司亲自独立开证。

7月28日后,双方多次传真往来,晓星公司坚持不接受转让的信用证;而海林公司则认为转让信用证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并于7月31日通过香港新华银行和汉城novascotia银行办理了向韩国晓星公司的信用证转让手续。

8月1日,晓星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又发来传真,仍表示拒绝接受海林公司转让的信用证,并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8月20日,晓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并于8月22日告知海林公司,其已于8月21日通知汉城novascotia银行拒绝了香港新华银行的转证,信用证已经退回。

8月25日,因海林公司没有向华榕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华榕公司向海林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9月18日,海林公司与华榕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海林公司按照约定于10月17日向华榕公司支付了违约赔偿人民币67.5万元。

另查明:原告海林公司用于支付信用证转让手续费、邮政电报费等合计13043.04港元,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万元。

案例思考题:1、海林公司与晓星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是哪家公司违反了协议?违反了哪些约定?3、我国的合同法对违反合同后应承担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篇二: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甲、乙双方于2007年7月12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50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2007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

合同签署后,甲方开始组织生产,到2007年11月底甲方已生产40万米货物,为防止仓库仓储货物过多,同时为便于及时收取部分货款,甲方遂电告乙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40万米货物。

乙方复函表示同意。

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仍有销路,且与甲方有多年的良好合作关系,遂同意接受了该批货物,并对剩下的10万米货物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

在收取货物的15天后,乙方向甲方按5元/米的价格汇去了200万元人民币货款。

甲方收到货款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6.8元/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价格,乙方按照1.8元/米补足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直未予回复。

2007年12月20日,甲方向乙方发函提出剩下货物已经生产完毕,要求发货并要求乙方补足第一批货物货款。

乙方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全部货物,双方因此发出纠纷并诉之法院。

思考:案例中的甲乙双方在所签订的合同有哪些问题?1995年7月,原告海林公司与被告晓星公司协商买卖聚酯切片期间,收到晓星公司传真来的购销格式合同要约文本正背两面。

7月22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格式合同的正面签字。

合同约定:买方海林公司、卖方晓星公司;买卖货物聚酯切片1000吨;单价每吨1460美元;装运期1995年8月20日前;付款方式是通过开立以韩国晓星公司为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证不迟于7月31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月1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印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交易并保留向买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卖方迟至8月20日仍未发货,则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

该格式合同的正面内容中未表明背面条款是否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就背面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背面的仲裁条款不包括在合同中。

7月26日,双方又达成修改协议,将货物价格由每吨1460美元修改为cnf厦门1455美元,付款日期由按提单日起第60天付款改为第45天付款。

1995年7月27日,原告海林公司向香港新华银行提出信用证转让申请,申请将其下家买方华榕公司根据与海林公司的合同约定,由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开出、以海林公司为第一受益人、自提单日起第45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转让给南韩晓星公司。

海林公司将这一转让用传真通知了晓星公司驻广州办事处。

同日,该办事处表示拒绝接受转让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要求海林公司亲自独立开证。

7月28日后,双方多次传真往来,晓星公司坚持不接受转让的信用证;而海林公司则认为转让信用证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并于7月31日通过香港新华银行和汉城novascotia银行办理了向韩国晓星公司的信用证转让手续。

8月1日,晓星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又发来传真,仍表示拒绝接受海林公司转让的信用证,并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8月20日,晓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并于8月22日告知海林公司,其已于8月21日通知汉城novascotia银行拒绝了香港新华银行的转证,信用证已经退回。

8月25日,因海林公司没有向华榕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华榕公司向海林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9月18日,海林公司与华榕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海林公司按照约定于10月17日向华榕公司支付了违约赔偿人民币67.5万元。

另查明:原告海林公司用于支付信用证转让手续费、邮政电报费等合计13043.04港元,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万元。

案例思考题:1、海林公司与晓星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是哪家公司违反了协议?违反了哪些约定?3、我国的合同法对违反合同后应承担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案例点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原告海林公司与被告晓星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一般买卖习惯的,应为有效合同。

海林公司履行了开证义务,其开证行为并不违反合同的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晓星公司拒绝接受该信用证并宣布解除合同,拒绝发货,其行为违反了涉外合同法第十六条关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应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实属违约。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晓星公司对因其过错导致海林公司遭受的支付违约赔偿金、转让手续费、律师费等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海林公司在要求晓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还要求晓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其支付违约金72750美元。

因晓星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已大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故海林公司的这一主张违反涉外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支持。

由于晓星公司已单方宣布解除合同,且海林公司也不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终止。

晓星公司提出的反诉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据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晓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海林公司赔偿人民币82.5万元、港币13043.04元。

二、驳回原告海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晓星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45元,由被告晓星公司负担11030元,原告海林公司负担5515元。

反诉受理费13465元由晓星公司负担。

被告晓星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理由是:1、被上诉人海林公司在本案中实施了两个行为,即安排华榕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和向新华银行香港分行申请将华榕公司开立的信用证转让给上诉人。

安排华榕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与自己申请开立信用证是有区别的,因此这个行为不是海林公司履行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转让信用证,也不等同于自己申请开立信用证。

况且转让是另一个民事行为,其前提必须是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一致意见,转让行为才有效,否则无效。

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海林公司不得迟于1995年7月31日开立以晓星公司为第一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转让)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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