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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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某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甲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某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权,且抵押权尚未解除。

甲某认为乙某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某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甲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乙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权的事实,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故甲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2. 关于甲某的损失计算,法院认为,甲某在签订合同时已支付定金10万元,现合同解除,乙某应返还定金。

此外,甲某因房屋买卖纠纷产生的其他损失,如咨询费、律师费等,也应由乙某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1. 解除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 被告乙某返还原告甲某定金10万元;3. 被告乙某赔偿原告甲某因房屋买卖纠纷产生的其他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乙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欺诈:乙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权的事实,使甲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2. 违约:乙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使甲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同时,也警示了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方应如实告知买方房屋的真实情况,避免因隐瞒事实而引发纠纷。

五、法律启示1. 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损失。

2. 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房屋的权属证明、抵押登记等材料,确保房屋无权属纠纷。

3. 卖方在出售房屋时,应如实告知买方房屋的真实情况,包括房屋的权属、抵押、租赁等情况。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案例背景某甲在2019年7月购买了某市的一套房产,成交价为200万元。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双方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付款后10天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是到了过户期限,由于卖方方面原因没有及时办理,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由于过户无法顺利完成,甲方不愿意继续购买该房产,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还已付的房款。

但是卖方不同意,认为此次合同已经生效,甲方不能单方面解除,甲方应该履行合同并继续购买该房产。

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入了司法诉讼程序。

法院审理该案件经当地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卖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房款200万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房屋的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如果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过户手续,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为其办理,并将相关费用及权利过渡工作移交给卖方。

判决生效后,卖方无异议,该案结案了。

法院在判决过程中,考虑到卖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在过户手续上的拖延,认为卖方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考虑到卖方最终还是按照合同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并没有判决卖方违约。

合同解析该案的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房屋基本信息:合同中应包含具体的房产项目名称、房产所在地、建筑面积等信息。

2.房屋价格:合同中应明确房屋交易价格,可以是总价、单价等形式。

3.交易款项:合同中应该明确交易付款方式、交易款项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4.过户时间和手续:应明确房屋过户相关的具体日期和过户手续所需要的材料、程序等内容。

5.合同解除:合同应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细节、违约方担负的责任等内容。

6.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合同中应明确在发生合同纠纷时,采取什么方式和途径解决合同纠纷。

在该案中,合同中明确了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交易总价、过户时间和手续、合同解除条件等内容。

但是,由于过户时间的拖延和卖方违约,导致了该案合同纠纷的发生。

总结购房是一件长期而且基本上每个人都会经历的大事,需要在购房过程中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保持警惕心理。

优秀法律教学案例(3篇)

优秀法律教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某法学院在《合同法》课程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取得了显著的教学效果。

以下是一则优秀的教学案例。

二、案例介绍案例名称:甲乙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出卖方)与乙(买受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售给乙,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以房屋产权证存在瑕疵为由,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乙认为甲违约,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甲则认为,双方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房屋产权证瑕疵问题,故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1. 房屋产权证瑕疵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质量瑕疵?2. 甲是否构成违约?3. 乙能否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三、教学过程1. 引入案例:教师首先向学生介绍案例背景,引导学生思考争议焦点。

2. 分组讨论: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要求每个小组针对争议焦点进行讨论,并尝试找到解决纠纷的方案。

3. 小组展示:各小组派代表展示讨论成果,教师和其他学生进行点评。

4. 案例解析:教师结合法律法规和案例实际,对争议焦点进行详细解析,引导学生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5. 模拟法庭: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扮演法官、原告、被告等角色,通过模拟法庭审理过程,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6. 总结与反思:教师对整个教学过程进行总结,引导学生反思案例中的法律问题,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

四、教学效果通过引入该案例,学生不仅掌握了《合同法》中关于标的物质量瑕疵、违约责任等知识点,还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纠纷。

以下是教学效果的具体体现:1. 学生对合同法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程度提高;2. 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际操作能力得到锻炼;3. 学生对法律职业的认同感和责任感增强;4. 学生在模拟法庭活动中表现出较高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合同法案例深度解析(全程版)

合同法案例深度解析(全程版)

合同法案例深度解析(全程版)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

然而,在交付货物后,甲方发现货物的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并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

乙方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产生了纠纷。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货物,如果货物与约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或者减少购买价款。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如果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符,违反了合同约定。

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一间商铺出租给乙方经营。

然而,在租赁期间,甲方未按时提供商铺的使用权给乙方,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履行义务。

如果甲方未按时提供商铺的使用权给乙方,属于违反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对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受损害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未按时提供商铺的使用权给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

因此,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以上是两个合同法案例的深度解析,展示了合同法在实际纠纷中的应用情况。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的适用有助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

法律讲堂案例主要内容(3篇)

法律讲堂案例主要内容(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0日内,王某需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王某也向李某交付了房屋钥匙。

然而,在交付房屋后的第20天,王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要求李某返还首付款。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王某是否有权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返还首付款?三、法院审理1.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经法院调查,房屋在交付前由专业机构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

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法院认为王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事实依据。

2. 关于首付款返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王某应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其拒绝履行该义务,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首付款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王某违约,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首付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但李某可以要求王某支付相应的损失赔偿。

四、法院判决1. 确认王某违约,判决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判决王某返还李某首付款50万元;3. 判决王某支付李某相应的损失赔偿。

法律大讲堂案例解说(3篇)

法律大讲堂案例解说(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合同违约是合同纠纷中的常见问题,损害赔偿是解决合同违约纠纷的重要手段。

本案例以一起合同违约纠纷为例,旨在通过对案例的解析,提高大家对合同违约及损害赔偿的认识。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将货物交付给甲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导致甲方无法按计划生产。

甲方多次催促乙方履行合同,但乙方仍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无奈之下,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三、案件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2. 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3. 甲方遭受的损失如何计算?四、案例分析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2. 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因此,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违约金数额。

首先,法院将审查乙方违约的原因,如乙方是否因自身原因导致违约。

其次,法院将审查甲方因乙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最后,法院将参考同类合同违约案件的违约金标准,确定本案的违约金数额。

3. 甲方遭受的损失如何计算?甲方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甲方因乙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如生产成本增加、利润损失等。

间接损失是指甲方因乙方违约所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如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在计算甲方损失时,法院将根据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甲方因乙方违约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如甲方为生产该批货物所支付的原材料、人工、设备等费用。

法律纠纷矛盾案例解析书(3篇)

法律纠纷矛盾案例解析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引发矛盾,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矛盾激化,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2. 2019年3月,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双方就违约责任问题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 2020年5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5. 乙公司答辩称,甲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四、案例分析1. 关于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甲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导致乙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因此,甲公司构成违约。

2. 关于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但在交付过程中,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因此,乙公司构成违约。

3. 关于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构成违约,应根据各自的违约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甲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① 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② 承担乙公司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王某因合同纠纷诉讼案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王某因合同纠纷诉讼案

案例:王某因合同纠纷诉讼案事实经过:王某和李某之间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出售一辆汽车给李某,并以一定金额作为合同价款。

合同约定王某应在特定时间将车辆交付给李某并领取合同价款,但在约定交付时间到来时,王某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李某不能按时使用汽车。

李某因此起诉王某,要求王某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履行方式、质量、时间等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否则将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王某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

而李某因此无法按时使用汽车,因此可以要求王某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建议: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因合同违约造成损害的,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因此,李某可以要求王某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支付违约金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对于合同纠纷案件,建议当事人应及时采取法律行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履行合同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据支持。

案例:张某因邻里纠纷起诉李某案事实经过:张某和李某是同一小区的邻居,由于周边环境问题引发纠纷。

李某在自家阳台上安装了一个大型花盆,影响了张某家的采光,并且常常有花叶掉落到张某家的领地内。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未果,于是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移除花盆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律师解读:根据《物权法》第34条,邻近关系人有不得侵害邻近权,不得排除或者妨碍邻近人行使邻近权的规定。

邻近关系人应当根据相互间的邻近情况和合理需要合理行使、履行邻近权的义务,互不侵犯、互相尊重。

根据以上事实,李某的花盆安装导致张某家的采光受到影响,并常有花叶落入张某的领地,已经构成对邻近权的侵害。

建议:在遇到邻里纠纷问题时,建议当事人首先尝试通过对话、协商等和解方式解决问题。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采取法律行动,通过法院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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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新技术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峰华,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XX , 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吕剑英,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XX冶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男,195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承钢家属区上诉人北京XX新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邵XX、承德
XX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冶金公司)、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由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承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北京XX开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北京XX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峰华,
被上诉人邵XX的委托代理人吕剑英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刘XX及XX冶金公司经传票
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9年9月17日刘XX以北京XX开发公司的名义与邵XX签订〈〈铁矿石买卖合同》一份,此后,邵XX依约定组织货源进行发货。

截止2000年5月邵XX计发铁矿石13603吨,合款1972435元(每吨145元)。

另查,1999年12月9日XX冶金公司与北京XX开发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铁矿石的价格是每吨90元,数量4000吨并约定了质量、运输方式等内容,供方有承德XX冶金冶金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刘XX签字。

需方只有北京钢研XX开发新技术开发公司字样,既无公章亦无经办
人员签名。

而北京XX开发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从内容上看与上一份合同基本相同,只是价格是每吨87元,需方一栏盖有北京XX开发公司合同专用章。


外,北京XX开发公司向法院提交的“1999 2000年北京钢研XX开发新技术开发公司与承德XX冶金冶金有限公司钮钛矿贸易一览表”表明,自1999年11月3日至2000年7月25
日计收到矿石12587.5吨。

截止2000年4月25日北京XX开发公司只付货款120万元,尚欠772435元货款未付。

而XX冶金公司收到货款后只转付给邵XX货款50万元,其余70
万元货款被XX冶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占用。

原审法院认为,XX冶金公司与北京XX开发公司所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于内容不尽一致,且实际发货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相矛盾,因此应认定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未生效。

北京XX开发公司称原告提交的〈〈铁矿石买卖合同》及收条系伪造,要求对其进行鉴定,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同期验材样本,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故此北京XX开发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而刘XX系北京XX开发公司下属单位的副经理,其代表北京XX开发公司与邵XX所签〈〈铁矿石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刘XX的行为具有表见代理的性质,而且在实际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北京XX开发公司既未制止该合
同的履行,亦未声明刘XX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的行为无效,况且其他相关证据已形成证据
链条,足以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故应认定邵XX与北京XX开发公司所签〈〈铁矿石买卖
合同》合法有效。

北京XX开发公司拖欠邵XX部分货款不予给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给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之责任;XX冶金公司及刘XX既无法律规定,又无合同约定而占有邵
XX货款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综上,该院判决:一、北京XX开发公司给付邵XX货款77243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00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全部贷款之日止);二、XX冶金公司返还邵XX货款70万元并赔偿利
息损失(利息计算自2000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全部贷款之日止);
三、刘XX对XX冶金公司返还邵XX货款并赔偿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诉讼费21510元,财产保全费8500元,其他办案费10500
元,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北京XX开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邵XX之间根本不存在铁矿石买卖合同关系,两者之间也从无业务往来,更谈不上拖欠货款。

二、上诉人与被上
诉人XX冶金公司于1999年12月9日签署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证明在1999-2000年上诉人与XX冶金公司进行的铁矿石买卖,且双方实际履行了铁矿石买卖合同,上诉人与XX冶金公司结清了铁矿石款。

该合同条款完备,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完全符合合同生效条件。

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是完全错误的。

三、邵XX是XX冶金公
司的财务出纳,还参加了公司第一界股东会,说明邵XX是公司的核心成员,XX冶金公司
只有两个股东:文U XX占60%,王XX占40%,王XX和邵XX是夫妻关系。

因此刘XX 与邵XX之间存在密切的利害关系,刘XX为邵XX出具的关于铁矿石买卖的相关证明(个人签字的合同与收条),不具有证据效力,法院不应采信。

四、被上诉人邵XX明知1999 年8月16日以后刘XX的法定身份是XX冶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在无任何授权文件和公司盖章的情况下,邵XX在1999年9月17日没有理由认为刘XX有权代表另一
法人单位(北京XX开发公司)对外签署〈〈铁矿石买卖合同》。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表见代
理根本不成立。

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邵XX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
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邵XX答辩称,上诉人北京XX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邵XX签订的铁矿石买卖合同有效,且已实际履行。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刘XX及XX冶金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到庭参加二审诉讼。

经审理查明,北京XX开发公司院新字(1999)第001号文件〈〈XX开发公司所属经营部干部任命通知》载明:1999年3月3日北京XX开发公司院新字(1999)第004号文
件〈〈关于下发XX开发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的通知》载明:代理人签订合同必须向总公司
申请〈〈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并持有证明书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签订合同,未经授权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从XX冶金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看,XX冶金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16日,
刘XX作为股东占60%股份,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 (邵XX之夫)占40%股份,邵XX为公司出纳。

召K XX在原审期间出示的〈〈铁矿石买卖合同》载明,合同签订于1999年9月17日,合同最后签有甲方:北京钢研XX开发新技术开发公司刘XX ,乙方:邵XX”字样。

本院认为,刘XX作为北京XX开发公司部门副经理,对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应该是明知的,其未取得公司授权委托证明书的情况下,无权代理公司对外签署合同。

刘XX以北京XX开发公司的名义与邵XX签订合同时,刘XX已经是XX冶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此,作为XX冶金公司会计,又是股东王XX的妻子,邵XX应该是明知的;且刘XX在合同书上仅有签名,没有公司盖章。

在这种情况下,仅凭刘XX出示的北京XX开发公司工作证和任命书认定邵XX 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北京XX开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认定刘
XX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理据不足。

邵XX与北京XX开发公司不存在购销铁矿石的法律关系,故其以北京XX开发公司作为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关于邵XX与刘XX、XX冶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据实确认邵XX与刘XX、XX冶金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依法判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撤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承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邵XX对北京XX开发新技术开发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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