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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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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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范X(20)闵民二(商)初字第305号原告XX公司,住所地____市工业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唐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X,上海XX律师。

被告XX厂,住所地省市路号。

被告XX厂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对原告XX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XX公司诉称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原告XX公司出具的四份增值税发票,被告XX厂已在相关部门作了认证、抵扣。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厂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其他要件,该合同当属有效,合同的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被告XX厂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抗辩等其他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货款余额74,979。

35元;二、被告XX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偿付原告XX公司以货款74,979。

35元为本金计,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4。

06元,由被告XX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____日内向原告XX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XX__月____日书记员汤XX。

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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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名称)(201X)X民初字第XX号原告:XXX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委托代理人:XXX,性别:XXX,民族:XXX,住址:XXX,职业:XXX,律师事务所名称:XXX被告:XXX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委托代理人:XXX,性别:XXX,民族:XXX,住址:XXX,职业:XXX,律师事务所名称:XXX原告XXX公司与被告XXX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于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X公司委托代理人XXX、被告XXX公司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情概述原告XXX公司诉称,其与被告XXX公司于X年X月X日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XXX产品,总价款为人民币XXX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产品的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仍未履行。

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XX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XXX公司辩称,其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原告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被告拒绝支付货款。

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不应支持。

二、审理结果经审理,本院认为: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2.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产品的义务,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3. 被告虽提出原告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向原告XXX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XXX元。

二、被告XXX公司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XXX元。

最新整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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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信息(均为化名)原告彭逢阳,男,汉族,1946年2月16日出生,住xxx市宣武区。

委托代理人秦舰,xxx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顶发,男,汉族,1966年7月28日出生,住xxx省双流县。

委托代理人萧国辉,xxx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彭逢阳诉被告费顶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易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彭逢阳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舰、被告费顶发及其委托代理人萧国辉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彭逢阳诉称, 9月,被告向原告购买工程车两台,议定总价为96万元,双方约定底付款46万元,余款底前付清,但被告至 10月才累计付款30万元,其后4年,原告一直向被告追讨,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不给。

1月29日,在原告的一再催收下,被告同意把欠款尽快付清,被告要求原告将以前的付款收据拿来清理,趁原告不备在原来的收据上涂抹,并单方面给原告写了一张40万元的欠条,被告在欠条上明确最晚 4月30日付清,原告没有同意其将66万元的欠款改成40万元,被告也未按其承诺支付这40万元,并继续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的催收,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 4月30日起未支付欠款的违约金共计5万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66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自 1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费顶发辩称,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两台车是事实,但是双方没有说好价格,原告出售给被告的两台车价值没有96万元这么多,被告多次要求对车子进行评估以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但是原告不予配合。

原告出具的收据仅能证明被告向其支付了30万元货款,但不能证明两车的价款是96万元,收据一直是由原告在保管,收据上的字除了被告的签名外,其他字都是原告写的,总价96万元当时没有,是原告后来自己加上去的,被告也没有对收据进行过涂改。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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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名称)(案号)民事判决书原告: [原告全称]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原告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原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被告: [被告全称]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被告于[签订合同日期]签订了《[合同名称]》,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标的物名称],价格为[合同价格],付款方式为[付款方式],交货时间为[交货时间]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审理过程: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开庭日期]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原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理由及结果: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经审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

二、关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问题。

原告诉称,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经审查,被告确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三、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如下:1.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具体金额]元;2.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具体金额]元,违约金自[具体日期]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具体金额]计算。

四、关于诉讼费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具体金额]元,由被告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具体金额]元;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具体金额]元;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具体金额]元,由被告负担。

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第XXXX号原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委托代理人:XXX律师律所:XXX律师事务所地址:XXX被告:XXX个人地址:XXX审判员XXXX书记员XXXX一、案情摘要原告XXX公司与被告XXX个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XXXX物品,并支付相应的货款。

然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为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

二、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 被告支付尚未支付的货款XXXX元;2. 被告支付原告因追索货款所支出的合理费用XXXX元;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原告XXX公司提供了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的合同书、交付凭证以及相关交流记录等证据,证明了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X条的规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达成合意,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货款XXXX元。

然而,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且无正当理由。

原告已履行合同规定的交付义务,但被告未能按时付款,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未支付货款和追索费用的责任。

四、判决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X条、第XXX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1. 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尚未支付的货款XXXX元;2. 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因追索货款所支出的合理费用XXXX元;3.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XXXX 书记员:X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最新整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1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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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x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郑民一终字第58号上诉人王X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x省x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开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 12月13日,原告王X与被告樊X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一、樊X(甲方)将位于郑东新区**路北,第一城市中心轴线道路东(B**街)C11幢,东一单元二层西02号的二室二厅私有房屋一套,以37.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X(乙方);二、乙方预付房产订金10万元整,其余房款在甲方将房产证办理完成并交付乙方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四、自协议签定之日起,甲方已将房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五、如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一条款,需支付给对方违约金拾万元整。

如甲方违约,将乙方支付的拾万元整订金归还乙方,另外支付违约金拾万元整。

如乙方违约,乙方付给甲方的拾万元订金自动转为违约金,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归还。

协议签订当日,王X将拾万元定金交付樊X,樊X 向王X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A公司房款定金壹拾万元整”,并将讼争房屋钥匙交给了王X。

9月21日樊X领取讼争房屋所有权证,遂通知王X办理交接手续。

11月11日,王X委托其代理人贾X将房屋所有权证从樊X处取走,贾X 向樊X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授(受)王X委托收到郑房权证0601049456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樊 X”。

王X未按照合同约定,于房屋所有权证交付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房款27.4万元付给樊X。

之后,樊X通过xxx、xxxx短信等形式多次通知王X还款,王 X未予还款。

4月27日,樊X向xxx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 12月至 1月电费84元。

A公司全称为xxxC置业咨询有限公司,王X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审认为,原告王X与被告樊X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最新整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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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 )某某法某某初字第某某号原告某某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街。

法定代表人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街,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某年某月某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某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某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某某、人民陪审员某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某年某月某日、某年某月。

某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某某、被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诉称,某某公司以某某(某某以某某市某某电子厂的名义)在某年某月某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某某为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产品,双方通过协议对加工产品的品质、交期、验收标准、违约责任、领料进行约定(协议第五条约定“甲方(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买断方式提供材料给乙方(即某某)加工”)协议签订后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始发货给某某加工,双方操作流程是由某某公司先将需加工的产品型号、规格、交期、数量、单价、加工款的支付方式以《采购单》的方式发给某某,并再一次在《采购单》中约定了由某某承担交货时无法发现的潜在不良品的责任和损失。

某某接到《采购单》后就到某某公司处领取加工所需的产品和原材料,某某在加工好产品后再送货到某某公司处,某某公司收到产品后,如在使用中未发现质量问题,某某公司即按协议约定支付加工款给某某,双方一直按此方式合作。

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某公司共计下单280600套给某某,某某相应在某某公司处领取了加工280600套产品的原材料共计价值212899.9元,由于某某加工的产品不能达到质量要求,一直在返工并多次退货,因此某某实际共加工了产品204574套,其中有118423套系不合格产品(其中78354套产品已退还某某,另40069套某某公司要求退货但某某一直没来收货),因不合格产品太多,所以造成交期一误再误,某某公司的客户也因此取消订单,故某某公司也取消与某某之间投入加工的订单,因此某某目前仍有76026套产品的原材料未退还某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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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标题】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案号】(XXXX)民事判决字第XXX号【当事人】原告:XXX公司被告:XXX个人【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 被告立即履行《买卖合同》;2. 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及利息;3. 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情摘要】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一批商品,并约定交货时间及付款方式。

然而,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到来之后,被告未能交付货物并支付合同款项,导致原告损失严重,故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审理经过】一、原告陈述原告提交了合同、支付凭证、交货单等证据,并详细陈述了与被告的合同约定、履行情况以及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

二、被告辩称被告对合同履行情况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三、庭审过程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意见,并就争议焦点进行了审查和调查。

双方当事人均未请求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经本院审理查明: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合法、有效合同关系,并由双方均有履行义务;2.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货物交付及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3. 原告已就合同履行情况提供了相应的证据;4. 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合理理由不能履行合同。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作出以下判决:1. 被告立即履行《买卖合同》,交付货物,并支付剩余合同价款;2. 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及因违约造成的利息;3. 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人民陪审员】:XXX【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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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xxx县某和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县柯东工业园区耶溪路旁。

法定代表人:潘某文。

被告:朱某龙。

原告xxx县某和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朱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 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迪光独任审判,于 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x县某和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县某和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诸暨龙格服饰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布匹买卖关系, 6月7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 6月7日,诸暨龙格服饰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562,625.82元,被告朱某龙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上述欠款由其支付。

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再次对账,双方确认原告收到被告货物抵充部分欠款,截止 12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1,491.32元。

嗣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

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朱某龙支付货款251,491.32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

被告朱某龙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xxx县某和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xxx县某和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账单原件一份,以证明该笔欠款原是由诸暨龙格服饰有限公司所欠,经对账后,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承诺由其承担
该笔货款的支付义务的事实;2、收条原件一份,以证明原告于 12月23日收到被告相关货物,用以抵充部分欠款,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1,491.32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朱某龙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均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据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xxx县某和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xxx县某和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诸暨龙格服饰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朱某龙作为诸暨龙格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愿承诺由其支付,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朱某龙支付尚欠货款251,491.32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朱某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基本查清,依法应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龙应支付原告xxx县某和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251,491.32元元,并支付自 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2元,依法减半收取2,536元,由被告朱某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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