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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丁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勇、丁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勇、丁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31【案件字号】(2022)鲁11民终8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红张卫华刘丽艳【审理法官】李红张卫华刘丽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勇;丁彩;日照市福海抽纱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勇丁彩日照市福海抽纱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勇丁彩【当事人-公司】日照市福海抽纱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吕丽丽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陈宏祥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韩念壮山东韩念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丽丽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陈宏祥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韩念壮山东韩念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丽丽陈宏祥韩念壮【代理律所】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山东韩念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勇;丁彩【被告】日照市福海抽纱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福海公司与中医骨伤门诊部签订的《房屋和土地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刘勇、丁彩依据(2020)鲁1102执541号之二执行裁定于2021年5月6日取得鲁(2021)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7号不动产权证书。

对于涉案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关费用”,应理解为包含税费在内的变更登记所需缴纳的各项费用,“办理过户手续相关费用”或“相关变更登记费用”,只是措辞上的区别,不影响对约定中“相关费用”含义的理解。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反诉维持原判执行异议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福海公司与中医骨伤门诊部签订的《房屋和土地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刘勇、丁彩依据(2020)鲁1102执541号之二执行裁定于2021年5月6日取得鲁(2021)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7号不动产权证书。

刘涛、李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涛、李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涛、李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51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涛【审理法官】陈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涛;李贤;赵发;郑州优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当事人】刘涛李贤赵发郑州优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涛李贤赵发【当事人-公司】郑州优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游俊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王二现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游俊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王二现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游俊峰王二现【代理律所】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涛;郑州优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被告】李贤;赵发【本院观点】李贤、赵发通过一审法院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制作裁定书。

【权责关键词】无效双方违约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补偿安置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贤、赵发通过一审法院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制作裁定书。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

本案中,刘涛购买的案涉房屋系李贤、赵发的村民安置房屋,签订合同当时房屋尚未建成,且李贤、赵发能否实际分到案涉房屋存在不确定性,故刘涛在案涉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一审综合本案情况,兼顾双方过错程度、合同内容、李贤和赵发占用购房款的时间以及刘涛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李贤、赵发承担已付购房款20%的违约金并无不当。

曾红、唐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红、唐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红、唐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9【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68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福群【审理法官】白福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红;唐靖;成都房邻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曾红唐靖成都房邻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曾红唐靖【当事人-公司】成都房邻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雄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刘盛乔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雄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刘盛乔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雄刘盛乔【代理律所】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曾红;成都房邻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唐靖【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合同是否应当解除;2.一审法院判决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唐靖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有违约行为。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种类证据不足新证据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简易程序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合同是否应当解除;2.一审法院判决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对此,本院评述如下:曾红与唐靖签订的《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案涉合同第八条第五款约定:“甲方出现下列第(1)种情形或乙方出现下列第(2)种情形的,则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书面解除合同。

本合同解除的,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该房屋本合同成交价10%的违约金,并由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

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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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模板)案号:(法院名称)民初字〔××××〕第××号原告:(原告姓名或名称),性别:(性别),年龄:(年龄),民族:(民族),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告:(被告姓名或名称),性别:(性别),年龄:(年龄),民族:(民族),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第三人:(第三人姓名或名称),性别:(性别),年龄:(年龄),民族:(民族),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一、案情简介本案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产品,总价款为××元,支付方式为××。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支付部分货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产品义务。

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交付产品,并支付违约金××元。

被告辩称,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故不同意履行合同交付产品。

第三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

二、审理过程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主张,提交了相关证据。

三、判决理由经审理查明,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产品义务,构成违约。

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交付产品,依法应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文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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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文书模板法院审理本案,依法查明:一、基本事实甲方(以下简称“甲方”)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地址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系××,住所地为×××。

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售卖了×××(以下简称“商品”),售价为人民币××元。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按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及时完善商品等方面的信息,以保证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符合约定。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其它条件开具发票,按时提供相应的证件和单据,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正常进行。

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和质量交付商品,并保证商品符合约定。

4.甲方需确认乙方支付的款项已到达甲方的账户后,方可安排商品的交付。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和质量内支付商品的价款,并告知甲方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2.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和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验和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逾期未告知,则视为乙方已经确认商品的合法、合规。

3.如果乙方迟延支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利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乙方需在开票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全部货款。

四、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单方面的修改、解除、终止合同,需获得对方书面同意并履行书面协议中规定的形式和手续。

违反协议,需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2.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和数量安排交货,则应承担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3.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条件进行结算,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向乙方索要违约金,其标准为乙方违约金额×0.03%。

合同范文 合同买卖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1年

合同范文 合同买卖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1年

合同买卖纠纷案民事判决书xx年律伴网(lvban365)法律服务平台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沾下商初字第159号原告殷树梅,女,住沾化县。

被告郭金路,男,住沾化县。

原告殷树梅诉被告郭金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xx年1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孙民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殷树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金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殷树梅诉称,自xx年9月起,被告郭金路多次从我处购买饲料、兽药等,截至xx年11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货款4556元,被告出具两张欠条。

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

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556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金路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郭金路因养鸡需要,自xx年9月起,多次从原告殷树梅处购买饲料、兽药等,截至xx年11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货款4556元,由被告在欠条上签字确认。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该款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举证材料及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清楚,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在原告如约提供货物后,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和对方要求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被告至今没有支付所欠货款,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并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被告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答辩、辩论及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金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殷树梅货款4556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付清之日)。

张某与李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与李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与李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9【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15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磊赵蕾朱文君【审理法官】张磊赵蕾朱文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当事人】张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当事人-个人】张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代理律师/律所】冷寒冰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郝瀚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童健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冀向阳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冷寒冰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郝瀚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童健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冀向阳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冷寒冰郝瀚童健冀向阳【代理律所】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无权处分追认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当事人对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张某主张李某5与李某1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不知情,李某5与李某1恶意串通损害了其利益,故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对于涉案房屋,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房屋由李某1进行出资,最近十几年李某1与李某5、张某二人一起居住,并无证据表明李某5或者李某1与张某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没有证据表明李某5或者李某1存在损害张某利益的主观恶意。

徐瑞红、汤振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瑞红、汤振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瑞红、汤振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4【案件字号】(2020)赣08民终16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伟杰陈麒胡文君【审理法官】李伟杰陈麒胡文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瑞红;汤振军;陈根秀;张少青【当事人】徐瑞红汤振军陈根秀张少青【当事人-个人】徐瑞红汤振军陈根秀张少青【代理律师/律所】邓武明江西致成律师事务所;陈英生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武明江西致成律师事务所陈英生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武明陈英生【代理律所】江西致成律师事务所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瑞红【被告】汤振军;陈根秀;张少青【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法院调解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永丰县原永丰中学宿舍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户名已变更为徐瑞红。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上诉人对汤振军夫妇向其转账及向汤振军夫妇出具收据的事实并无异议,但称其与汤振军夫妇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对此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上诉人对收据仅解释为了拿回房产证而书写,对转账事实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根据法律规定,仅有本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佐证,应承当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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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范文
(20xx)闵民二(商)初字第305号
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唐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机模厂,住所地××省××市××路××号。

被告B机模厂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对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诉称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四份增值税发票,被告B机模厂已在相关部门作了认证、抵扣。

本院认为,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B机模厂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其他要件,该合同当属有效,合同的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被告B机模厂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抗辩等其他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机模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货款余额74,979。

35元;
二、被告B机模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以货款74,979。

35元为本金计,自20xx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4。

06元,由被告B机模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琼
xx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汤晓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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