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办案心得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心得体会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心得体会
作为律师,我曾经处理过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这件案件中,我吸取了很多宝贵的经验,也深刻地感受到了一份合同的重要性。
双方基本信息
本案件中,买方为某家电公司,卖方则为一家家电零售商。
双方均已在工商局注册,并且双方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在本案件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均已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
在合同中,我们规定了买方需按期支付货款,另外,卖方则需按期发货。
同时,我们也规定了各方的违约责任,如果买方或卖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制定合同时,我们必须考虑到中国的法律法规,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我们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了合同的合法性。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在本案例中,我们制定的合同十分详细,明确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再三确认了各项条款符合法律要求,保证了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我在这个案件中,深刻认识到一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的重要性。
我们在起草合同时,必须耐心、细心,并充分沟通,以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总的来说,在处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我收获了很多,并且认识到了合同的重要性。
对于提高律师的专业技能和提高服务质量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办案结语和建议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办案结语和建议一、结语。
这买卖合同纠纷啊,就像一场乱麻里找线头的游戏。
从接手这个案子开始,就感觉像是走进了一个满是迷雾的迷宫。
不过好在,经过一番抽丝剥茧,总算是把事情给捋清楚了。
在这个案子里,咱们看到了买卖双方从最初的你情我愿,到后来因为各种原因闹得不可开交。
就像两个原本一起搭伙过日子的伙伴,突然因为柴米油盐的事儿撕破了脸。
其实啊,很多时候这些纠纷并不是一方完全没理,另一方完全占理,往往是双方都有自己的小算盘没打好,或者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就埋下了隐患。
现在案子结束了,不管结果是哪一方胜诉或者双方达成了某种和解,这都是一个新的开始。
希望双方都能从这次的经历里吸取教训,毕竟做生意嘛,讲究的就是个和气生财。
要是因为一次纠纷就结下了梁子,那以后的路可就越走越窄喽。
二、建议。
# (一)给卖方的建议。
1. 合同条款要细致。
您呐,在卖东西的时候可不能光想着把东西卖出去就得了。
合同条款就得像绣花一样,一针一线都得仔细。
比如说货物的规格、质量标准、交货时间、地点,这些都得写得明明白白的。
别到时候出了问题,您说您的理,买家说买家的理,就像两只鸡在对掐,谁也不让谁。
就好比您卖苹果,您得写清楚是多大个儿的苹果,是一级果还是二级果,啥时候送到买家手里,是送到家门口还是送到快递点,这些小细节不写清楚,后面就容易出大问题。
2. 保留证据要上心。
还有啊,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您得像个小松鼠囤坚果一样,把各种证据都好好保存起来。
发货单、物流信息、和买家的聊天记录,这些可都是您的宝贝。
要是买家说没收到货,您就能拿出物流签收单来堵他的嘴;要是买家说货物有问题,您就能拿出发货前货物完好的照片或者视频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可别不当回事儿,到时候空口无凭,那可就只能吃哑巴亏了。
# (二)给买方的建议。
1. 审查合同别马虎。
您在买东西的时候啊,也不能光看价格便宜就急着下单。
合同就像您的护身符,您得仔仔细细地审查。
看看卖家承诺的东西是不是都写在合同里了,有没有啥隐藏条款或者陷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心得体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心得体会篇一:实习律师考核实务记录实务训练项目材料汇总表案件:周xx与a公司、连带保证人易xx民间借贷纠纷工作时间:20xx年4月8日——20xx年6月8日工作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活动记录简述:20xx年周某某诉a公司、连带保证人易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xx委托我所杨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收案后本人协助草拟本案的民事起诉状、相关证据的整理工作。
20xx年4月20日本案在株洲县法院开庭,本人跟随杨律师旁听了本案的审理过程。
庭审后法院组织了调解工作,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a公司、连带保证人易xx连带支付原告周xx本金和利息,后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于20xx年6月8日立案申请强制执行。
心得体会:这个案件是比较简单,属于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之类。
在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时,由于遗漏了律所指派函,最后不得不多跑一趟补交材料。
在立案前应仔细确认材料是否有遗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费时费力。
指导律师点评意见:案件:罗xx、周xx与xx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工作时间:20xx年4月12日——20xx年8月10日工作文书名称:仲裁答辩状、代理词活动记录简述:20xx年4月6日罗xx、周xx委托我所杨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收案后本人协助整理相关证据,草拟本案的答辩要点和代理词。
20xx年5月22日下午在株洲市仲裁委第一次开庭,本人旁听了本案的审理过程。
由于按揭贷款没有审核通过,被申请人无法一次性付款,申请人要求支付剩余房款和利息以及违约金。
虽然申请人的广告宣传中带有一定的欺骗性误导购房者,但被申请未及时行使解除权,导致案件中处于被动地位,我们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努力寻找突破口,抓住对方诉讼时效的要害,庭后仲裁委组织了多次调解工作,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心得体会:在审理过程中一定要努力寻找案件突破口,积极促进当事人之间的调解,这样既有利于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买卖合同纠纷案应该吸取的经验教训

买卖合同纠纷案应该吸取的经验教训买卖合同纠纷是商业交易过程中较为常见的法律争议之一。
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分歧或无法达成一致时,往往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以下是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中可以吸取的经验教训。
首先,合同的明确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
在起草合同时,双方应详细记录交易的内容、条款和条件,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完整性。
合同应包括商品或服务的明确描述、交付时间、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如果合同条款模糊或存在漏洞,会给纠纷发生后的解决带来很大的困难。
其次,遵循合同的履约义务是重要的原则。
双方作为合同的缔约方,都有义务履行合同中的内容。
如果一方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诉诸法律寻求保护和赔偿。
因此,双方在签署合同后,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中的义务,避免因违约而引发纠纷。
第三,解决买卖合同纠纷应优先考虑妥协和协商。
当买卖双方发生分歧或纠纷时,应首先寻求协商解决的途径。
通过协商,双方可以共同商定解决纠纷的办法,并尽可能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妥协方案。
协商解决不仅可以减少纠纷的时间和成本,还可以保护双方的商业利益和声誉。
第四,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考虑仲裁或诉讼。
当协商解决失败时,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纠纷。
仲裁是一种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的非正式解决纠纷的方式,双方可以选择同意仲裁并接受仲裁结果。
诉讼则是通过法院审理来解决纠纷的方式。
无论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双方都应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
第五,持续监督和管理合同履行过程。
买卖合同一旦签署,双方应该继续监督和管理合同的履行过程。
及时了解交付进度、质量检查等情况,可以减少潜在纠纷的风险。
双方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是确保合同成功履行的关键。
最后,对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教训,企业和个人应该意识到合同的重要性,加强合同管理和监督,遵守合同的约定,积极参与解决纠纷的过程。
同时,也应该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和咨询,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法律案例及分析心得(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50万元定金,陈某也承诺在收到定金后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一个月后,陈某未履行过户义务,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返还定金。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具体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本案的性质属于合同纠纷。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陈某作为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陈某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陈某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违约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李某遭受损失,陈某应当赔偿李某的损失。
3.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陈某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及如何处理定金问题。
(1)关于房屋过户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陈某应在收到定金后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陈某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陈某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关于定金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办案心得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办案心得本文是根据题目要求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办案心得》为主题展开论述的,下面将按照办案经验的逻辑顺序进行叙述。
一、案情回顾在本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一笔涉及货物买卖的合同纠纷。
原告作为买方要求被告交付货物,却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履行义务,从而导致了案件的发生。
二、采取的法律措施1. 分析合同条款首先,作为办案人员,我们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分析,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从案件材料中,可以看出双方合同中约定了交付时间、交付数量和质量要求等关键条款,因此我可以根据这些条款来进行案件处理。
2. 调查取证为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们采取了调查取证的措施。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原告在支付货款后,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原告,并且货物的数量和质量也与合同约定不符。
这些调查结果成为我们后续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3. 协商解决在了解案件的情况后,我们采取了协商的方式,希望能够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通过与双方的沟通,我们发现被告存在一定的失误和误解,对合同的约定存在模糊和理解偏差的情况。
因此,在协商过程中,我们通过法律解释和陈述事实的方式,对被告进行了引导和教育,以期达成和解。
三、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1. 证据不足问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我们发现原告对货物的交付情况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所以我们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资料,如合同、支付凭证等,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并对是否存在交付问题进行论证。
2. 引导双方合理诉求在双方协商过程中,我们发现双方存在一定的主观意见和争议,在协商解决时容易产生僵局。
因此,我们采取公正、理性的角度,从法律角度出发,耐心向双方解释相关法律责任和权益,引导双方达成双赢的解决方案。
3. 惩罚性赔偿问题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时,我们发现被告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况,原告要求对被告进行惩罚性赔偿。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法律准则的指导下,根据案件事实和各种证据,评估了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最终判决了合适的赔偿金额。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办案小结范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办案小结范文在处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那可真是像坐过山车一样,充满了曲折与惊喜。
一、案件基本情况。
咱这案子呢,是买卖双方因为房屋价格、房屋交付条件还有一些合同条款的理解上产生了巨大分歧。
买家觉得卖家在卖房的时候隐瞒了房子的一些小毛病,像墙角有点渗水这种虽然不是啥天大的事儿,但买家觉得被欺骗了。
卖家呢,觉得买家就是想找借口压价,双方就这么杠上了,互不相让,最后闹到了法庭上。
二、办案过程。
# (一)证据收集。
刚接手这个案子的时候,我就像个侦探一样,到处找证据。
和买家沟通的时候,买家就像倒豆子一样,噼里啪啦说了一堆他们觉得有问题的地方。
我得从他们这些零散的叙述里,找出关键的证据线索。
比如说,买家提到卖家曾经在聊天记录里说过“房子有点小问题,但不影响居住”,我就赶紧让买家把聊天记录找出来,这可是很关键的证据啊。
对于卖家那边呢,我也得了解情况。
卖家拿出了房屋的一些维修记录,想证明房子之前的小问题都已经解决了。
我就得仔细研究这些维修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 (二)法律分析。
收集完证据,就开始分析法律关系了。
这就像是在解一道复杂的数学题,得把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找出来,一条一条地往这个案子上套。
房屋买卖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挺多的,什么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等。
我得确定在这个案子里,到底哪条法律规定能适用,哪方的主张更符合法律的要求。
这时候就发现,双方其实都有一些站得住脚的地方,但也都有一些不合理的要求。
买家虽然有证据证明卖家提到过房子有小问题,但这个小问题是不是真的严重到影响合同的履行,还得进一步分析。
卖家呢,虽然有维修记录,但维修是不是彻底解决了问题,也得打个问号。
# (三)谈判协商。
在分析完法律关系之后,我觉得这个案子还是有调解的可能性的。
于是我就像个和事佬一样,开始组织双方进行谈判协商。
第一次谈判的时候,那场面简直就是火星撞地球,双方一见面就开始互相指责,根本听不进去对方的话。
合同法律案例读后感(3篇)
第1篇在我国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合同法律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日,我认真阅读了《XX公司诉XX供应商合同纠纷案》这一合同法律案例,对合同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有了更深刻的体会。
一、案情简介本案中,原告XX公司因与被告XX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供应货物。
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仍无动于衷。
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1. 合同签订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源于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约束双方行为的法律依据。
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等信息,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合法、有效。
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合同前,未对被告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2. 合同履行的重要性合同履行是合同法律的核心内容,也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过程。
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原告利益受损。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本案警示我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3. 合同解除的条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原告因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违约行为严重,判决解除合同。
本案表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4. 损害赔偿的责任在合同纠纷中,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因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利益受损,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这体现了合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制裁,有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启示与反思1. 提高合同法律意识本案启示我们,合同法律意识对于企业、个人至关重要。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办案小结范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办案小结范文在处理[具体房屋地址]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后,我觉得有必要写个小结,一来是总结经验,二来也跟大家分享下这其中的酸甜苦辣。
一、案件背景。
这个案子的主角是买卖双方,卖方老张,买方小李。
老张呢,在这房子里住了好些年,对房子有感情,可能还有点舍不得卖。
小李是个年轻的上班族,好不容易攒够了首付,就想有个自己的小窝。
他们通过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本应是皆大欢喜的事儿,可没想到,麻烦就像个调皮的小鬼,悄悄冒了出来。
二、纠纷产生的原因。
1. 房价波动。
合同签了之后,房价就像坐过山车一样,开始波动。
老张一看,这房子要是现在卖,感觉自己亏大了,心里就打起了小算盘,想反悔。
小李这边可就不乐意了,自己满心期待的房子,怎么能说不卖就不卖呢?他觉得老张这是不讲信用。
2. 房屋状况。
在交房的时候,小李发现房子有些问题。
比如墙角有点渗水,还有些家具老张答应留下的,结果却搬走了一部分。
这就像你去饭店点菜,菜单上写着有红烧肉,结果端上来只有几块肉骨头,小李那叫一个气啊。
三、办案过程。
1. 收集证据。
我就像个侦探一样,开始帮小李收集证据。
找中介要合同副本、聊天记录,还去房子那儿拍照,把渗水的墙角拍得清清楚楚,就像给房子的“伤口”拍病历一样。
这些证据就像是打官司的子弹,得准备充足。
2. 协商谈判。
有了证据,我就先和老张那边沟通。
刚开始老张还很强硬,觉得自己有道理。
我就跟他慢慢讲道理,说合同可不是闹着玩的,就像两个人拉勾上吊,一百年不许变。
房价波动这事儿,大家都得按照合同来,不然市场就乱套了。
至于房子的问题,我把照片拿给他看,他也有点不好意思了。
这个过程就像是拔河,两边都在较劲,不过我们还是想尽量和平解决,毕竟打官司费时费力。
3. 诉讼阶段(如果有)要是协商不成,那就只能法庭见了。
在法庭上,我把准备好的证据一一展示,就像在摆龙门阵一样,有条有理地讲述小李的诉求。
对方律师也不甘示弱,不过我们证据确凿,心里还是比较有底的。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办案心得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办案心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办案心得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居住地址:乙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出售该房屋,保证房屋的合法性,房屋的面积、数量、位置、使用权利状况应与合同相符。
2.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购房款项。
3.双方应保证签订合同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合同中如有虚假、误导或隐瞒的情况,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履行方式:乙方出具购房款的转账凭证或现金支付凭证,甲方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
5.期限:乙方应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购房款,甲方应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
6.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物权法、合同法等。
2.在签署合同前,应对双方的合法性进行核实。
3.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依法及时采取合法的解决方式。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要求乙方按时接收房屋。
2.乙方的权利: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自己。
3.甲方的义务:保证房屋的所有权合法,保证房屋的面积、数量、位置、使用权利状况应与合同相符。
4.乙方的义务: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按时接收房屋。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签署合同时,应明确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可执行性。
2.如发生合同纠纷,应依法参照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总之,作为律师,需要在拟定房屋买卖合同时,考虑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以及合同的可执行性和法律效力,以免在合同签署后导致的纠纷。
同时,如有合同纠纷,律师应及时参照诉讼程序进行处理,以维护客户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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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办案心得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刘树明律师【案例简介】
2013年8月16日,乌兰察布市华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乌兰察布市第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和四川泸州臻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由乙方将甲方发包的工程转包给丙方。
随后,李X荣(实际施工人)挂靠丙方四川泸州臻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上述工程,也就是上述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每年给丙方交纳挂靠费。
2014年4月8日,原告赵X辰、程X青以北京健伟XX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案外人李X荣(实际施工人)签订了《钢材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案外人李X荣(实际施工人)承包的工地供应钢材建筑钢材,该《钢材销售合同》上“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理想之城项目部”之印章为李X 荣(实际施工人)私刻加盖。
此后,原告赵X辰、程X青向李X荣(实际施工人)供应钢材1486.18吨,折合货款5568033元。
因李X荣(实际施工人)一直未支付上述货款,原告赵X辰、程X青以乌兰察布市第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建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乌兰察布市第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述货款5568033元及违约金2563660元。
【诉讼策略】
作为被告X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经过对案件的了解、分析,认为原告的起诉及证据存在致命的问题:
1、原告并非适格的主体。
原告据以起诉的主要证据《钢材销售合同》显示,建筑钢材的供方是北京健伟XX家具有限公司,且原告赵X辰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另外,北京健伟XX 家具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钢材销售。
本案适格的原告应该是北京健伟XX家具有限公司,而并非法定代表人或股东。
2、合同上印章属于他人私刻。
被告X建公司应当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人,将实际施工人李X荣追加到本案诉讼中。
由其证明《钢材销售合同》上的“内蒙古X建公司理想之城项目部”印章是其私自加盖,作为实际施工人与被告X建公司无任何关系。
被告X建公司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3、无证据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提供的《送货单》、《遗失声明》、《合作合同》、《发票》等证据,均只有实际施工人李X荣或其指派的人员签字,并无被告X建公司的印章,也无该公司任何人员签字。
原告提供的《钢材销售合同》上虽然有被告X建公司的印章,但该印章属于实际施工人私刻,庭审中可提出司法鉴定确认。
综合以上情况,被告X建公司在工程尚未验收、未实际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实际施工人李X荣压力,迫使其出庭作证说明案情,胜诉的希望比较大。
【庭审情况】
作为委托代理人,针对原告主体不适格、实际施工人私刻印章、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等问题发表了答辩意见,并提供《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予以佐证。
主审法官对实际施工人李X荣进行询问,证实印章私刻问题以及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并不包括被告X建公司,与被告X建公司无任何关系。
原告在庭审中,述称没有见过被告X建公司的人员,也没有跟被告X建公司电话联系过。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赵X辰、程X青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原告赵X辰、程X青以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将被告X建公司诉至法院,故原
告赵X辰、程X青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X建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诉讼中,原告赵X辰、程X青称除了实际施工人李X荣、朱华先(李X 荣雇用人员)及涉诉工地的监理外,没有见过被告X建公司的其他人员,也没有跟被告X建公司电话联系过,二人向法院提交的送货单均由李X荣或李X荣授权的人签收。
且李X荣到庭接受询问时称,李X荣与被告X建公司无任何关系,李X荣与原告赵X辰、程X青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李X荣称原告赵X辰、程X青提交的《钢材销售合同》上显示的“内蒙古X建公司理想之城项目部”印章是其私刻,与被告X建公司无关。
故结合各方提交的证据及各方陈述,本院无法确认原告赵X辰、程X青与被告X建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现原告赵X辰、程X 青起诉要求被告X建公司给付涉诉货款及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体会】
在建筑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垫资施工的情况非常普遍,经常出现实际施工人与建材供应商、设备租赁商等签订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情况。
有些实际施工人为了取得供应商或租赁商的信任,会私刻发包方或承包方的印章在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上加盖。
一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拖欠工程款现象,实际施工人不能及时支付货款或租赁费,供应商或租赁商一旦提起诉讼,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一般都会想方设法以形成表见代理为由,把发包方(开发商)、承包方(建筑公司、转包方)一并起诉进来,但是这样就突破了买卖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如果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发包方(开发商)、承包方(建筑公司、转包方)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或者形成表现代理,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实践中,个别法院认为只要供应商或租赁商的买租对象确实为施工工程所有,即认定买租行为系职务行为或代理行为并判令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该做法显然是对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4条规定错误理解的结果。
该条规定将所购买材料和租赁器材有用途,作为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参考因素而加以规定。
既然是判断参考因素,就应当允许不同的判断结果存在。
同时,实施施工人将买租对象用于施工工程后,将就此与施工企业产生结算关系,上述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做法没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并造成施工企业对行为人买租行为进行重复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施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回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规定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起诉合同相对人以外的发包人的权利,但并没有赋予买卖合同相对人这样的权利,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并不是实际施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