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关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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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相似与合同

矩阵相似与合同

矩阵相似与合同1. 矩阵相似矩阵相似是线性代数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描述了两个矩阵之间的一种关系。

在讨论矩阵相似之前,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什么是矩阵。

1.1 矩阵的定义矩阵是由m行n列的数排成的一个矩形阵列,记作A=(a ij)m×n。

其中,a ij表示矩阵A中第i行第j列的元素。

1.2 矩阵相似的定义给定两个n阶矩阵A和B,如果存在一个可逆矩阵P,使得B=P−1AP,则称矩阵A和B相似。

矩阵相似关系具有以下性质:•自反性:任意矩阵A都与自身相似,即A相似于A。

•对称性:如果矩阵A与矩阵B相似,则矩阵B与矩阵A相似。

•传递性:如果矩阵A与矩阵B相似,矩阵B与矩阵C相似,则矩阵A与矩阵C相似。

矩阵相似关系可以看作是一种矩阵之间的等价关系,它保持了矩阵之间的某些性质不变。

2. 矩阵合同矩阵合同是另一种描述矩阵之间关系的概念。

与矩阵相似类似,矩阵合同也是通过一个可逆矩阵来表示两个矩阵之间的关系。

2.1 矩阵合同的定义给定两个n阶矩阵A和B,如果存在一个可逆矩阵P,使得B=P T AP,则称矩阵A和B合同。

矩阵合同关系具有以下性质:•自反性:任意矩阵A都与自身合同,即A合同于A。

•对称性:如果矩阵A与矩阵B合同,则矩阵B与矩阵A合同。

•传递性:如果矩阵A与矩阵B合同,矩阵B与矩阵C合同,则矩阵A与矩阵C合同。

矩阵合同关系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矩阵之间的等价关系,它同样保持了矩阵之间的某些性质不变。

3. 矩阵相似与矩阵合同的关系矩阵相似和矩阵合同都是描述矩阵之间关系的概念,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变换矩阵的不同。

对于矩阵相似,变换矩阵是可逆矩阵P,而对于矩阵合同,变换矩阵是可逆矩阵P的转置P T。

矩阵相似和矩阵合同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以下定理来描述:定理 1:设A为n阶矩阵,A与对角矩阵D相似,即存在可逆矩阵P,使得D=P−1AP。

则存在正交矩阵Q,使得D=Q T AQ,其中Q是P的标准正交化矩阵。

定理 2:设A为n阶矩阵,A与对称矩阵S合同,即存在可逆矩阵P,使得S=P T AP。

矩阵的合同

矩阵的合同

矩阵的合同矩阵的合同是线性代数中一个重要的概念,用于描述两个矩阵之间的相似性。

它在各个领域中都有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在矩阵理论、矩阵分析和线性代数中。

矩阵的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关系,它是矩阵的等价关系的一种推广。

如果两个矩阵A和B满足存在一个可逆矩阵P,使得P^TAP=B,那么我们称矩阵A和B合同,记作A ≅ B。

具体来说,一个矩阵A和B合同表示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的结构和性质。

合同关系实际上是矩阵的相似关系的推广,相似关系要求两个矩阵有相同的特征值和相似的特征向量,而合同关系则不再要求特征值相同,只要求相似的二次型。

矩阵的合同关系具有以下性质:1. 自反性:任意矩阵A都与自己合同,即A ≅ A。

2. 对称性:若A与B合同,则B与A合同,即若A ≅ B,则B ≅ A。

3. 传递性:若A与B合同,B与C合同,则A与C合同,即若A ≅ B且B ≅ C,则A ≅ C。

矩阵的合同关系在矩阵的分类和标准化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关系可以用于将一个矩阵转化为一种更加简化和标准化的形式,从而更方便地进行计算和分析。

例如,在矩阵的特征值分解中,我们可以通过合同变换将一个对称矩阵转化为对角矩阵,从而更容易求出其特征值和特征向量。

另外,矩阵的合同关系也与二次型密切相关。

一个矩阵A与一个二次型Q(x)合同,意味着它们具有相同的二次型矩阵。

合同关系可以用于研究二次型的性质和规范形式,以及在优化问题、最小二乘问题等领域中的应用。

还有,矩阵的合同关系在矩阵的相似关系和等价关系中起着桥梁的作用。

相似关系是合同关系的一个特例,等价关系是合同关系的一个推广。

通过研究矩阵的合同关系,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和研究相似关系和等价关系。

总之,矩阵的合同关系是线性代数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在矩阵理论、矩阵分析和线性代数中有重要的应用。

它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研究矩阵的性质和相似性,以及在各个领域中解决实际问题。

合同性质的认定

合同性质的认定

合同性质的认定
合同性质的认定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它决定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和适用的法律规定。

合同性质的认定涉及到合同的类型、性质和法律地位等方面,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准确的判断和认定。

在合同性质的认定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的基本类型,合同可以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等多种类型,每种类型的合同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需要根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和目的进行分类和认定。

2. 合同的法律地位,合同的法律地位包括法律效力、法律责任等方面,需要根据合同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认定,确保合同的法律地位符合法律规定。

3. 合同的性质特点,合同的性质特点包括是否具有相对性、是否具有典型性、是否具有强制性等方面,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规定进行认定,确保合同的性质特点符合法律规定。

在合同性质的认定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合同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确保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准确无误。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具体情况,提供高质量的合同范本,并确保合同的性质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合同法律服务和指导。

矩阵ab合同的定义

矩阵ab合同的定义

矩阵AB合同的定义在数学中,特别是在线性代数的领域内,“合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当我们提到两个矩阵A和B是合同的时候,我们指的是存在一个可逆矩阵P,使得( P^TAP = B )。

这种关系揭示了矩阵A和B在某种意义上是等价的,尽管它们可能在表面上看起来不同。

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这一定义及其意义。

合同矩阵的性质合同关系具有几个重要的性质:1. 对称性:如果矩阵A与矩阵B合同,那么矩阵B也与矩阵A合同。

即,如果存在一个可逆矩阵P使得( P^TAP = B ),那么也存在一个可逆矩阵Q使得( Q^TBP =A )。

2. 传递性:如果矩阵A与矩阵B合同,且矩阵B与矩阵C合同,那么矩阵A与矩阵C也是合同的。

这意味着合同关系在矩阵集合中建立了一种等价关系。

3. 保持结构:合同变换保持了矩阵的一些基本结构特性,比如特征值、行列式和迹(矩阵主对角线元素的和)。

合同矩阵的计算要证明两个矩阵是合同的,通常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可逆矩阵P,然后进行计算验证( P^TAP = B )是否成立。

这通常涉及到复杂的矩阵运算和理论知识。

应用实例在实际应用中,合同关系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不同基下的同一个线性变换是如何表示的。

例如,在物理学中,同一个物理系统在不同的参考系下可能会有不同的表示矩阵,但这些矩阵彼此之间是合同的。

结论合同矩阵的概念是线性代数中的一个重要工具,它允许我们在不改变某些基本性质的情况下,通过适当的变换来简化问题。

理解和运用合同关系,可以让我们更深入地洞察矩阵的内在性质,以及它们在不同情境下的表现。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到,合同矩阵不仅仅是一个理论上的概念,它在科学和工程的许多领域中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掌握合同矩阵的定义和性质,对于任何涉及线性代数的领域的研究者和实践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矩阵相似与合同

矩阵相似与合同

矩阵相似与合同引言在线性代数中,矩阵是一个重要概念,它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

在研究矩阵时,我们经常会遇到矩阵相似和矩阵合同这两个概念。

本文将介绍矩阵相似和矩阵合同的定义、性质和应用。

矩阵相似矩阵相似是一种关系,用来描述两个矩阵之间的某种变换关系。

两个矩阵相似,意味着它们可以通过一个相似变换相互转化。

具体来说,对于给定的两个n阶矩阵A和B,如果存在一个可逆矩阵P,使得P-1AP = B,则称矩阵A和B相似。

相似关系具有以下性质:1.相似关系是一种等价关系,即自反性、对称性和传递性成立。

2.相似矩阵具有相同的特征值。

3.相似矩阵具有相同的秩、行列式、迹等性质。

矩阵相似在实际应用中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线性代数中,我们经常需要对矩阵进行对角化处理,而矩阵相似关系可以帮助我们找到相似矩阵来简化计算。

矩阵合同矩阵合同是另一种矩阵之间的关系。

与矩阵相似不同,矩阵合同是通过正交变换来定义的。

对于给定的两个n阶矩阵A和B,如果存在一个正交矩阵P,使得PTAP = B,则称矩阵A和B合同。

合同关系具有以下性质:1.合同关系是一种等价关系,即自反性、对称性和传递性成立。

2.合同矩阵具有相同的正惯性指数和负惯性指数。

矩阵合同在实际应用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数值计算中,我们经常需要将矩阵进行对称化处理,而矩阵合同关系可以帮助我们找到合同矩阵来简化计算。

相似与合同的关系矩阵相似和矩阵合同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具体来说,如果两个矩阵相似,则它们一定是合同的。

这是因为如果矩阵A和B相似,即存在可逆矩阵P,使得P-1AP = B,那么我们可以取正交矩阵Q等于P-1,则有QTAQ = B,即A和B是合同的。

然而,矩阵合同并不一定意味着矩阵相似。

换句话说,合同关系是相似关系的一个子集。

这是因为矩阵相似要求相似变换是可逆的,而矩阵合同要求正交变换是可逆的。

正交矩阵是一类特殊的矩阵,其逆矩阵等于其转置矩阵,因此正交变换一定是可逆的。

合同具有的性质

合同具有的性质

合同具有的性质合同具有的性质是指在合同法中赋予合同一定的特征和属性,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在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都有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合同具有的几个性质:1.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其内容和条款是法律允许的,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效力。

一旦双方达成合意并签署合同,各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 合同具有独立性。

合同的独立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同是独立于合同当事人的个人身份和背景存在的。

无论当事人是谁,只要达成合同并签署,就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其次,合同是独立于其他合同的。

即使有多个合同同时存在,各个合同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互不影响;最后,合同的独立性还体现在即使合同中某一条款无效,也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的效力。

3. 合同具有合法性。

合同的合法性是指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那么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不能根据该合同主张自己的权益。

4. 合同具有约束力。

合同约束力是指合同的各方在合同的约定下,必须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在合同约束力的基础上,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要求对违约方提起法律诉讼,要求其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等赔偿。

5. 合同具有灵活性。

合同的灵活性体现在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可以自由设定合同的内容和规定,可以根据各自的需要和利益进行协商和约定。

当然,在保护合作双方相互利益的前提下,灵活性并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双方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底线。

6. 合同具有可执行性。

合同的可执行性是指一旦签署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确保合同能够顺利执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标准履行合同,不得拖延、变更或逃避责任。

如果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以强制执行。

总之,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独立性、合法性、约束力、灵活性和可执行性等性质,这些性质保障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合同性质的分类

合同性质的分类

合同性质的分类《合同性质的分类》合同是现代商业社会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它用于确保各方在交易中的权益和义务得到平等保护。

根据不同的目的和内容,合同可以被分为不同的性质。

本文将对合同性质进行分类介绍和解析。

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合同性质。

它的主要目的是转让商品或财产,买方支付相应款项,卖方交付商品或财产。

买卖合同在商业交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商业活动的基础。

买卖合同双方需要遵守合同约定,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将房屋、土地或其他财产以一定期限租给他人使用的合同。

租赁合同注重双方的权益平衡,明确了承租人的使用权和承租人的义务,保证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租赁合同在现代社会中广泛应用,例如住房租赁、车辆租赁等。

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劳动条件、薪酬待遇、工作时间等。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稳定的法律工具。

在现代劳动市场中,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四、借贷合同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将一定金额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借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偿还的合同。

借贷合同明确了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方式等,保护了出借人的权益。

借贷合同是金融领域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性质,它促进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的发展。

五、合作合同合作合同是指两个或多个主体在某些目标上进行合作的合同。

合作合同明确了合作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规定了合作的方式、时间和利益分配等。

合作合同广泛应用于经济活动中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促进了企业的共同发展。

六、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为投保人在发生风险时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保险合同明确了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保护了投保人的风险利益。

保险合同在风险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个人和企业在不可预测的风险面前的安全感。

七、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是指技术提供方将自己的技术或技术服务提供给需求方的合同。

线代合同的条件

线代合同的条件

线代合同的条件线性代数是数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向量空间和线性映射等概念及其性质。

在线性代数中,合同是一个常见的概念,用于描述两个矩阵之间的相似关系。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线性代数中合同的条件。

合同的定义在线性代数中,给定两个n阶方阵A和B,如果存在一个可逆方阵P使得P-1AP = B,则称矩阵A与B合同。

合同关系是一种等价关系,即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自反性:任意方阵A都与自身合同。

2.对称性:如果A与B合同,则B与A也合同。

3.传递性:如果A与B合同,并且B与C合同,则A与C也合同。

合同的条件要判断两个矩阵是否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维度相等:两个矩阵A和B必须具有相同的维度n×n。

2.特征值相等:矩阵A和B必须具有相同的特征值。

特征值是指方阵A满足|λI - A| = 0时的λ。

3.特征向量相等:对于每个特征值λ,矩阵A和B必须具有相同的特征向量。

特征向量是指方阵A满足(A - λI)x = 0时的非零向量x。

4.秩相等:矩阵A和B的秩必须相等。

秩是指矩阵A经过初等行变换或初等列变换后的非零行数或非零列数。

5.对角化条件:如果矩阵A与B合同,则它们都可以对角化,即存在可逆方阵P和对角阵D,使得P-1AP = D和P-1BP = D。

合同的性质合同关系具有以下性质:1.线性性质:如果矩阵A与B合同,则对于任意标量c,cA与cB也合同;对于任意两个矩阵C和D,如果C与D合同,则A+C与B+D也合同。

2.迹不变性:如果矩阵A与B合同,则它们的迹相等,即tr(A) = tr(B)。

迹是指方阵主对角线上元素之和。

3.行列式不变性:如果矩阵A与B合同,则它们的行列式相等,即det(A) =det(B)。

行列式是指方阵的特征值之积。

合同的应用合同关系在线性代数中有广泛的应用,包括:1.矩阵相似性:合同关系是矩阵相似性的一种特殊情况。

如果两个矩阵A和B合同,则它们是相似矩阵,具有相同的特征值和特征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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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关系的性质篇一: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http:///s/blog_在现实合同管理过程中,有的合同承办人员往往在同一时间内,既拟订了主合同文本,又同时拟订了补充合同文本,即在双方磋商谈判后的第一时间内既要签订主合同,同时还要签订补充合同。

既然在第一时间内能签署主合同和补充合同,那为什么不能在第一时间内将二者合二为一,一次性地将二者要约定的内容在一份合同中进行表述呢?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笔者认为,有的合同承办人员一是对补充合同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作用认识不清,二是对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认识不清,三是合同作假的成份居多,即所谓的“对缝合同”。

为此,笔者就自己的认识与看法,在此对补充合同作一些探讨。

一、主合同与补充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来在合同法中并没有“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的专用术语,但因为在现实合同管理实践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种补充合同的现象,为了区别于补充合同的称呼,所以,我们将双方在第一时间内签订的合同称之为主合同,而在其后双方以主合同为基础,另外协商而达成的协议称之为补充合同。

所谓主合同,是指甲乙双方经过反复磋商冾谈,在第一时间内就某一标的交易或服务标的达成的协议。

所谓补充合同,是因为签订主合同时某些约定一时无法展开,或者因主合同的粗线条性未及说明,或者因主合同某些约定有遗漏等等,双方在主合同基础上另外协商而达成的协议。

但当主合同的履约条件、因素发生了相对不大地改变,而导致双方履约出现障碍,双方经磋商认为主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必要时,在主合同基础上对某些约定进行“适当”地补充或修改而成立的协议,也可以称其为补充合同。

此处所述“适当”一词,从定量的角度来看,一般不会超过三个以上,如果超过三个以上,那就得另当别论了。

二、补充合同的作用补充合同要表达的内容和作用,一般来说,一是对主合同履行操作上的约定,具有可操作的实质意义。

二是对主合同中某些条款的意思解释、说明和展开,具有备忘和统一认识的意义。

三是对主合同在签订时遗漏的项目进行补充的新约定,具有拾遗补漏完善合同的意义。

四是对主合同某些条款进行强调,具有增强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不可违约的意义。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前后衔接一脉相承,补充合同对主合同具有“强身健体”,使主合同更完善的作用。

补充合同不能破坏主合同的基本要件或主要条款的约定,否则,补充合同也就不能成其为补充合同了。

三、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一般不会同时产生,应该会有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

所以,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基本关系。

当然,主合同因为有了补充合同,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

正因为如此,补充合同的编号往往是以主合同为依托而表达的,如××××号合同补1、补2……,这是强调二者主从关系的实质体现。

在日常合同管理过程中,正因为有了补充合同这种特殊形式,所以能够保证双方履约顺利,合同纠纷减少。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因为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么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四、补充合同与合同变更如果补充合同对主合同“补充”太多的新约定,那么该补充合同就难以称之为补充合同了。

另外补充合同对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过了前述“适当”的量,或者补充合同对主合同的实质要件进行了较大的“补充”修改,如对价格条款,技术标准,履约期限等约定进行了不利于其中一方的修改,这也不能称之为补充合同,这些“补充”和修改已经符合合同变更的要求,应该称之为合同变更。

当然,变更合同也是补充合同的一种形式,但它的实质不是补充合同,而只是以“补充合同”的表象出现而已,即可以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表达对主合同或原合同进行修改的意思。

因为变更合同也是以主合同或原合同的共识为基础,如果没有主合同或原合同的一些基本共识,当然不会出现合同变更之实。

五、第一时间内要对主合同进行“补充”的方法如果有的约定因为具有特殊性,在主合同中不便表达,或者有的约定内容过多,在主合同中难以表达,而这些内容又必须在第一时间与主合同一起签订时,那么可以在主合同中对此项内容采取“略述”或“点到”的方式进行约定,然后以括号的形式注明“(详细内容见附件)”。

附件的名称可以有名,也可以无名。

有名附件可以称谓“会谈纪要”、或“谈判纪要”、或“备忘录”。

无名附件直接称为附件一、附件二……,在无名附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给附件赋予一个能表达中心内容的名称。

以附件形式对主合同进行“补充”时,应该强调附件是主合同的构成部份,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附件也要经双方签约代表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然后与主合同一起加盖骑缝章,以便保证附件的有效性和增强防伪功能。

主合同是纲,补充合同是目,纲举目张,只有主合同成立有效,补充合同才能成立有效。

补充合同的性质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不可能与主合同一同产生,既然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那么补充合同就只能在“补充”二字的意义上发挥作用。

XX年6月24日“补充合同协议”的性质与适用/html/2437/“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

“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

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

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

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

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

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

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据相同。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据此,只有主合同生效,因质量、价款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造成履行困难的情形下,才能通过“协议补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以利于主合同的履行,从而实现当事人订立主合同的目的。

“协议补充”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包括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的负担等。

这也就是说,对于主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内容,可以通过“协议补充”使其变成有约定;对于主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可以通过“协议补充”使其变成约定明确。

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主合同的履行。

“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内容,也可以说是非主要条款。

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谈不上“协议补充”。

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以及《合同法》总则、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三:即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

这些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

主合同不成立,谈不到生效,更谈不上履行。

此时,“补充协议”没有存在的前提。

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必备条款达成的协议,不是“补充协议”而是一个“新协议”,对“新协议”中的非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有“补充协议”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补充的首选方式,即当事人对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首先赋予当事人“协议补充”。

只有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才能按照主合同条款进行体系解释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进行补充。

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补充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就不能适用第62条规定的任意性规范补充合同是否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php/personal_trade/question/term_id=20553时间:XX-05-12 09:59:07编辑:kasami【案情】1999年9月16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以下简称“916”协议),约定C公司租赁A公司交易中心一层和地下约1220平方米,租期5年,租金每年120万元;C公司作为合资一方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成立一家中日合资或合作公司在租赁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协议由C公司代合营公司签署,自合营公司成立之日起,合营公司自动取得C公司在协议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协议由合营公司继续履行,C 公司不再履行;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合同是B公司提请仲裁的合同。

XX年8月16日,北京星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公司)成立,后更名为B公司。

XX年8月22日,A公司与星星公司签署协议(以下简称822协议),重申双方执行原916协议,并约定星星公司要求与A公司签订为期十年的租房协议,A公司将予以协助。

XX年2月6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协议(下称206协议),确认B公司即原星星公司,因“天一庭”火灾殃及B公司,B公司于XX年2月9日前将人员及财产全部搬离租赁场地,A公司争取在XX年7月1日之前将房屋重建完毕,交付B公司进行重新装修、经营。

A 公司修缮和重建完房屋后,所提供给B公司的房屋应达到B 公司的基本使用要求,确保新的租赁面积与原租赁面积基本相符,租金执行原租赁协议。

206协议签署后,B公司搬离了经营场所并遣散了员工。

XX年7月,A公司房屋重建完毕,B公司要求入住时A 公司予以拒绝。

B公司认为A公司应当提供新建成的大楼的一层进行经营,A公司于仲裁过程中表示大楼一层已经出租给其他人使用,愿意将大楼第三层租赁给B公司使用,并要求B公司自行办理消防手续。

B公司认为,大楼第三层不具备经营条件,无法作为经营场所,A公司不履行协议将导致B公司的前期投资无法收回,并造成巨大损失。

为此,B公司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A公司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6883682元(包括后三年预期经营损失500万元和其他损失1883682元)。

A公司认为,B公司根据协议自愿撤离原承租房屋,对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失,由B公司负责。

A公司在大楼竣工后将三层的部分房屋保留给B公司恢复经营,B公司未进行装修并恢复经营,在客观上已经致使双方不可能再继续租赁房屋。

故B公司的两项仲裁请求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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