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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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要点(广告合同)

合同审查要点(广告合同)

合同审查要点(广告合同)合同审查要点(广告合同)1.合同标题及基本信息1.1标题 - 合同的标题应该能够明确表示合同的性质和目的。

一般而言,广告合同的标题应该直截了当并确切地反映合同的性质和范围。

1.2缔约方 - 合同中应该清楚地说明各方当事人的信息,包括其名称和地址。

1.3合同有效期 - 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其有效期限,以便各方在必要的时候知道何时合同将到期。

2.合同内容及规定2.1广告内容 - 合同中应该清楚地说明广告的内容,以便双方确保广告符合其原有的预期。

2.2广告形式和介质 - 合同中应该清楚地规定广告的形式和介质,并要求双方在制作和发布广告时遵守相关规定。

2.3广告费用 - 合同中应该清楚地规定广告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和金额,以及对未按时支付广告费用的违约金等。

2.4广告期限 - 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广告的期限,以便各方对广告的展示时间有明确的了解。

2.5广告发布地点 - 合同应该清楚地规定广告的发布位置,并要求双方在发布时遵守相关规定。

3.合同终止3.1违约责任 - 合同应该规定各方在违反合同规定时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3.2提前终止 - 如果双方需要提前终止合同,合同中应该清楚地规定双方应该怎样处理未履行的义务和已付款项的退还等事宜。

3.3不可抗力条款 - 合同中应该包含有关不可抗力的条款,规定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各方应该如何处理其未履行的义务和已付款项的退还等事宜。

---注释如下:1.广告内容 - 法律上,广告内容是指以文字、图形、音像、动画等表述方式,传递产品或服务信息,引导消费者购买或使用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2.广告形式和介质 - 广告形式是指广告展示的形式,常见的广告形式包括海报、杂志广告、电视广告等。

广告介质是指广告展示的媒介,常见的广告介质包括报纸、电视、杂志、户外广告牌等。

3.广告期限 - 广告期限是指广告在特定时间内应该被展示的时间段。

4.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是指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违约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合同性质怎么填

合同性质怎么填

合同性质怎么填合同性质是指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填写合同性质时,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目的来确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性质类型:1. 买卖合同:指一方将商品的所有权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2. 租赁合同:指一方将物品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租金的合同。

3. 借款合同:指一方将资金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在约定期限内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4. 承揽合同:指一方委托另一方完成特定工作,另一方在完成工作后,委托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5. 委托合同:指一方委托另一方处理事务,另一方按照委托方的指示完成事务的合同。

6. 技术开发合同:指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开发,另一方完成技术开发后,委托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7. 技术转让合同:指一方将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转让费的合同。

8. 服务合同:指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特定服务,另一方支付服务费用的合同。

9. 合伙合同: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合同。

10. 保证合同:指一方对另一方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特定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

12. 赠与合同:指一方无偿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合同。

13. 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合同。

14. 著作权许可合同:指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著作权的合同。

15.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指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合同。

在填写合同性质时,应确保所填写的内容与合同的实际内容相符,以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告合同4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告合同4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告合同4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告合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广告合同作为商业活动中一种重要的合同形式,以其独特的作用和影响力,促进了各行业的发展与繁荣。

广告合同是广告主与广告发布者就广告发布事项达成的法律文件,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签订广告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确保广告发布活动的合法、公正、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广告合同作出了规定,为广告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广告合同是依法签订、履行的合同。

广告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

广告合同的签订是广告发布活动的第一步,是双方达成共识的过程。

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签订广告合同时,应当明确广告发布的内容、形式、时限、费用等关键性内容,确保广告发布活动的顺利进行。

双方要依法签订广告合同,明确广告发布者对广告的发布范围和方式,保障广告主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依法履行广告合同,确保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

广告合同的履行是广告发布活动的关键环节,是双方共同努力的过程。

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量、按质地完成广告发布任务,确保广告主的广告效果。

广告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广告费用,保障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

双方要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共同推动广告发布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合同目标。

广告合同的变更是广告发布活动的可变范畴,是双方共同商议的过程。

在广告发布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意外情况或者双方协商变更广告内容、发布时间等关键性内容,此时双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自行协商变更广告合同,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双方的实际需求。

双方应当依法变更广告合同,明确变更内容和时限,保障广告发布活动的顺利进行。

广告合同的解除是广告发布活动的结束阶段,是双方终止广告合同的过程。

在广告发布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广告合同,此时双方可以依法协商解除广告合同,终止广告发布活动。

广告合同法律规定知识点

广告合同法律规定知识点

广告合同法律规定知识点一、广告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广告合同是指广告主与广告媒体或广告代理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用于约定广告发布的方式、内容、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广告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合同自由原则:广告合同是基于自愿原则达成的,双方具有自主权利,可以自主协商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2.广告发布方式:广告合同约定了广告的发布方式,包括媒体形式、时间、地点等。

3.广告内容:广告合同明确规定了广告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

4.广告费用:广告合同约定了广告费用的支付方式、金额以及结算方式。

二、广告合同法律规定的要点1.守信原则:广告合同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欺骗性行为。

2.广告主的义务:广告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准确的广告内容,支付广告费用,并保证广告内容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广告媒体的义务:广告媒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量发布广告,并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4.违约责任:广告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在广告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对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以及对方因违约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5.纠纷解决方式:广告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广告合同法律规定的保护原则1.公平原则:广告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避免利用合同优势地位对对方进行不公平的限制或要求。

2.诚实信用原则:广告合同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欺骗性行为。

3.权益保护原则:广告合同应当保护广告主和广告媒体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给予追究和赔偿。

四、广告合同法律规定的典型案例1.虚假宣传案例:某公司在广告中宣传其产品可以治愈某种疾病,但事实上并没有科学依据。

被宣传的产品未能达到广告中所宣称的效果,广告主应承担虚假宣传的责任。

2.违约责任案例:广告媒体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布广告,导致广告主的宣传计划受到影响,广告媒体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法律性质

合同的法律性质

合同的法律性质
合同是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它涉及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约束力,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
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合法性,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
规定,否则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3. 平等自愿,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和平等的
原则进行的,不能有强迫、欺骗等行为。

4. 完整性,合同应当是完整的,包括合同的对象、内容、条件、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必须明确和完整。

5. 可执行性,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必须是清晰、明确的,能够被
执行和实施。

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充分考虑以上法律性质,确保合同的
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当事人的需求,合同范本专家需要根据法律知识和经验,为客户量身定制合适的合同范本,并解答客户在合同起草过程中的疑问,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论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

论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

论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高亚男【摘要】《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一般情况下为要约邀请,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此一规定对商业广告性质的认定有所偏颇:一是背离了生活中实际的交易流程,二是对于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之标准不够明晰.本文通过分析对比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概念和实践中的交易流程,指出现行法律对商业广告的性质认定不完全正确的地方,即现实中绝大部分商业广告不是要约邀请或者要约,而是“对要约邀请的邀请”.另外,指出认定商业广告性质的方法,并对商业广告的几种特殊情形进行分析.【期刊名称】《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28)006【总页数】7页(P20-26)【关键词】商业广告;法律性质;要约;要约邀请;对要约邀请的邀请【作者】高亚男【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北京 10224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418一、问题的提出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商业广告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这些广告在商品和服务的提供与消费之间起到媒介作用,不仅更方便地给人们带了大量的商品信息,同时也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买卖合同订立的效率,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般来说,广义的广告包括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以及分类广告,如寻人、征婚、挂失、吊唁、招聘等[1]。

而我国《广告法》采取了狭义的广告的定义,认为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活动①。

广告主通过广告向相关公众介绍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以促进他人和自己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达成买卖合同,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此即为广告的根本目的。

因此,广告起到了替商品、服务的提供者招徕顾客、提高交易效率、增加交易量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商业广告成为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产生联系的重要桥梁,但有些不法商人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尤其在如今这样的信息时代,如在网络购物和电视购物中,消费者往往因为看不到商品实物而最终权利受到损害。

推广服务合同的类型

推广服务合同的类型

推广服务合同的类型示例1:推广服务合同是一种合同形式,用于规范推广服务提供商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

推广服务合同的类型多种多样,以下是其中几种常见的类型:1.广告代理合同:广告代理合同是推广服务合同的一种常见形式。

在这种合同中,推广服务提供商作为广告代理代表客户进行广告宣传。

合同会明确约定广告媒体的选择、广告内容、费用结构和推广期限等方面的细节。

2.市场营销合同:市场营销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推广服务合同类型。

这种合同规定了推广服务提供商在市场营销方面为客户提供的具体服务范围。

合同可能包括市场调查、品牌营销、促销策略等方面的内容。

3.社交媒体合同: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社交媒体合同也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推广服务合同类型。

这种合同规定了推广服务提供商在客户的社交媒体账号上开展推广活动的范围、时间、内容等细节。

4.公关合作协议:公关合作协议是一种推广服务合同类型,在其中推广服务提供商为客户提供公关服务。

合同可能涉及媒体关系管理、危机公关、企业形象宣传等方面的内容。

5.线下推广合同:线下推广合同是一种用于规范线下推广活动的合同类型。

这种合同明确了推广服务提供商与客户之间在各种宣传活动(如展会、路演、促销活动等)中的责任和权益。

这些仅仅是推广服务合同的一些常见类型,根据不同的合作需求,推广服务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可以有很大的差异。

在撰写推广服务合同时,双方应当充分考虑各自的权益和责任,确保合同明确、合理,并尽可能避免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示例2:推广服务合同是指为了向客户推广某项产品、服务或业务而订立的合同。

这种合同在商业领域中十分常见,旨在确保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推广服务合同类型:1. 广告合同:这是最常见的推广服务合同类型之一。

广告合同是广告商和广告主之间的协议,广告商通常会向广告主提供广告发布渠道,以推广广告主的产品或服务。

合同中通常包括广告发布时间、广告形式、费用以及双方责任等内容。

2. 推广代理合同:这种合同是指一个公司或个人代表另一个公司或个人推广其产品、服务或业务。

广告合同有效期

广告合同有效期

广告合同有效期1. 引言广告合同是广告主和媒体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约定了广告推广的具体细节和条件。

在签订广告合同时,双方需要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以确保双方权益,在合同期限内保证广告正常进行。

本文将介绍广告合同有效期的相关内容。

2. 广告合同的定义和目的广告合同是广告主和媒体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明确了广告推广的具体内容、规模、时长和费用等细节。

广告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广告主的广告能够在媒体上正常投放并达到预期效果,同时保证媒体公司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收益。

3. 广告合同有效期的重要性广告合同的有效期起到了确保广告主和媒体公司权益的重要作用。

以下是广告合同有效期的重要性:3.1 保证广告推广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广告合同有效期的明确规定可以保证广告推广在一定时期内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广告合同有效期内,广告主可以按照约定在媒体上进行广告投放,这样可以确保广告传达信息的连贯性,提高广告宣传效果。

3.2 防止合同纠纷和风险广告合同有效期的约定可以避免因一方擅自解约或违约而导致的合同纠纷和风险。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3.3 帮助广告主和媒体公司进行合理规划广告合同有效期的明确规定可以帮助广告主和媒体公司进行合理的投放和资源规划。

双方可以根据合同有效期内广告投放的时间、频次和媒体选择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广告策略,提高广告传播效果和投入回报率。

4. 广告合同有效期的影响因素广告合同有效期的具体时长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以下是几个常见的影响因素:4.1 广告宣传策略和目标广告宣传策略和目标是广告合同有效期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如果广告主希望通过短期集中投放广告来快速提升品牌知名度或促销销售,合同有效期可能较短;如果广告主希望通过长期持续投放广告来建立品牌形象,合同有效期可能较长。

4.2 广告预算和资源限制广告预算和资源限制也是影响广告合同有效期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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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的性质篇一:广告合同注意事项广告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广告业务活动的内容,广告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1、标的和数量、质量。

标的的指承办或代理的广告项目;数量是指完成广告项目的多少;质量是指广告项目满足规定要求的特性的总和。

2、广告内容及交验、查验广告证明文件。

以此认定广告内容是否经过审查和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规规定的签约程序,如发生违法问题,各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广告费用。

广告费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与其为完成广告项目所提供的财产相当的货币;二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完成委办的广告项目完成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4、广告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交付期限。

5、技术资料、图纸或广告作品提供的期限、质量、数量及保密要求。

6、广告项目验收标准、办法、期限和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签订广告合同应注重的问题有句法谚: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合同一经签订,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非经裁判机关宣告无效或撤销,任何一方不得违反。

因此,当事人应重视合同的签订。

实践证实,签订一份合法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合同,有利于预防纠纷,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实现签约的预期目的。

针对广告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当事人在签订广告合同时应注重以下问题。

一、广告经营者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首先要审查对方是否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是否具有承办或代理自己广告业务的经营范围;对无合法经营资格或超出经营范围的;不能与之签订合同。

其次,了解对方有无“广告业专用发票”。

如果没有“广告业专用发票”,不能与之签订合同。

第三,了解对方广告服务水平、广告设计制作能力、设备和人员素质等情况,判断对方能否完成自己委办的广告项目。

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广告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有严格要求,并非任何人或单位都可以从事广告活动。

第六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根据该条规定,经营广告业务的,应当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违反规定与他人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的,合同无效,双方不得履行;已开始履行或已履行完毕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将根据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取缔广告经营者的非法经营活动,并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合同约定的广告内容应合法。

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诸如此类的禁止性规定,在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中随处可见。

因此,广告经营者在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时,必须审查广告内容,不得发布违法广告。

否则,广告监督治理机关将没收广告经营者的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应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

只要有利益,就会有纠纷。

所有的纠纷皆因利益而引起。

在广告合同中,由于双方的利益并非一致,因此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也就不可避免。

非凡是广告活动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更轻易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导致一方或双方违约。

从理论上讲,即使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当一方违约后,守约方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但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非常清楚,假如在法庭上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实损失的存在,哪怕有一百万的损失,法官也可能“爱莫能助”,一分钱也不予支持,而要证实损失的存在有时并非易事。

为避免因举证困难导致得不到合理的赔偿,最好的办法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

这不仅有利于违约后及时得到处理,而且有利于预防纠纷,因假如一个清楚自己违约后将承担什么责任时,他往往不会轻易违约。

需指出的是,根据广告合同的性质,广告设计/制作合同属规定的合同类型中的承揽合同。

而根据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揽合同的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因此,为防止广告主行使法定的权利随时解除合同给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广告经营者应非凡重视在合同中约定广告主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

四、合同条款应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非像计算机那样只要输入相同的数据就能输出相同的结果,法官是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解释作出判决的。

按照学者刘星的观点,每个人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解释法律。

当法官偏离其公正立场,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来解释法律时,偏袒便不可避免。

为防止被人钻空子,最好的办法是尽量使合同条款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下面这个案例,很值得我们吸取教训。

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由甲方为乙方制作发布广告。

双方约定,广告发布期一年,乙方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定金,广告制作完毕开始发布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广告发布至3个月时支付合同总额的40%;广告发布完毕后15天内支付余额即合同总额的10%。

双方还约定,如乙方超过付款期限30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收取乙方应支付的广告费外,还可收取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甲方为乙方制作发布了广告,但乙方除按期支付了定金外,对后来的到期广告费却一拖再拖。

为此,甲方于广告发布5个月后按照合同约定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已到期广告费即合同总额的90%和违约金。

乙方应诉后,对自己违约不持异议,并同意承担违约责任,但主张应支付的广告费是指合同总额÷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

最后,法院判决乙方按合同总额÷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向甲方支付广告费,并按合同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从事广告经营的人非常清楚,该广告发布合同实际上包括广告制作与广告发布,甲方的成本支出并非按日平均支出,而是大部分在前期支出。

相应地,乙方的广告费也应在前期支付大部分。

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应支付的广告费”系指依据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期限尚未支付的广告费,而非乙方主张的合同总÷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

法院作出不利甲方的判决,不管是出于客观上的法律熟悉,还是出于主观上的有意偏袒,有一点不可否认的是,双方约定的“应支付的广告费”给了法官解释的余地。

假如甲方当时在合同中约定“如局方超过付款期限30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收取乙方已到付款期限尚未支付的广告费外,还可收取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便不会被人钻空子。

篇二:广告发布合同是承揽合同吗广告发布合同是承揽合同吗一桩广告合同纠纷案件,看似简单,却涉及广告发布合同的性质和如何认定合同已履行等问题,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偏差。

案情:原被告双方都是广告公司。

原告广告公司自营一份广告月刊(称为“E刊”),宣传资料称E刊由原告负责向高档社区写字楼直投免费发行,在广州、北京、上海等地均有发行渠道,发行量为每月10万份。

被告广告公司代理某手表品牌在E刊上发布广告。

原被告双方于200x 年4月签订广告合同,合同内容比较笼统简单,仅约定了广告发布月份是5月-7月、在封二刊登以及广告总价款等。

同年5月中旬,原告提出因其自身原因E 刊停刊,遂经被告同意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终止协议。

2007年4月,原告以其已经履行了200x年5月份的广告刊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广告价款。

由于被告认为,E刊在5月份时已经停刊,因此拒绝支付任何价款。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原告出示了一本标明为“200x年5月刊”的E刊,E刊封二刊登着该手表的广告,以此作为原告已经履行了5月份广告刊登义务的证明。

被告则认为,广告的发布应当包括广告的刊登和广告杂志的投放、发行,而原告无法证明其在200x年5月份的E刊杂志上刊登约定的广告并依约向“高档社区写字楼直投发行”。

虽然原告提供了一本标明为“200x年5月刊”的E刊作为证据,但该杂志的真实性及其是否为200x年5月印制均存在疑问。

而且由于该杂志不具有公开发行渠道,不似晨报、晚报等公开发行的报刊,单靠一本杂志根本无法证明原告履行了200x年5月刊的刊发和投放义务。

此外,原告在庭审中也承认了E刊杂志在出刊后是由原告方负责投放,投放方式有快递、邮寄、专人派送等,然而原告始终举不出系争的200x年5月刊已通过上述途径投放的任何证据。

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原告按约完成了广告的制作和刊登,有已经出版的杂志为证,被告否认原告刊登及发行广告,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论:1、关于广告合同的性质广告合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广告制作合同,另一种是广告发布合同。

广告制作合同一般被归类为承揽合同,而广告发布合同一般被认定属于委托代理合同。

本案系争的广告合同有些特殊,因为广告的发布者同时也是广告媒体的经营者(原告自营广告杂志),负责杂志的制作、刊印及发行,可能是基于这个原因,法院将本案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

然而从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本案的合同实际上是广告发布合同而不是广告制作合同,原因是:第一,该广告的清样是被告提供,而不是原告制作。

原告对E刊的制作、编辑、校对等是针对整本杂志而言的,被告只是委托其在一个版面中发布广告,E刊并非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编辑、制作;第二,该广告的刊登是为了用于投放、发行,而不是向被告交付制作成果,事实上原告也从未向被告交付任何制作成果。

因此,本案的合同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的定义。

2、原告合同义务的履行明确了合同的性质之后,就可以清楚的看到原告不但应当“印制”杂志,还应当“发行”杂志。

由于E刊是原告自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写字楼、商务楼直投发行的,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发行渠道,并证明其履行了投放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承担履行义务的一方证明其已经履行。

也就是说,应当由本案的原告证明其确已履行发行投放义务。

本案的一审法院,仅以当庭出示的一本杂志,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就认定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明显缺乏依据。

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判决书中竟然认为,被告否认原告履行过义务,应由被告负责举证,试问如何举证一件事情没有发生过?篇三:广告合同广告制作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乙方承揽甲方广告的制作、安装及宣传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工程概况:1、广告画面制作规格:长30米,宽25米,若有出错由乙方负责。

2、材质:聚乙烯塑料。

3、要求:按照甲方的施工规范要求施工,按双方确定之版面大小施工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1、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依照双方的约定或附件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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