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
代理销售与买卖合同区别

一、法律关系1. 代理销售合同:代理销售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销售活动,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2.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商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买卖双方直接进行商品交易,形成买卖关系。
二、权利义务1. 代理销售合同:代理销售合同中,代理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代理销售商品的权利、收取佣金的权利等。
委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支付代理费、提供商品、协助代理人进行销售等。
2.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权利主要包括:收取货款、要求买方履行合同等。
买方的权利主要包括:要求卖方交付商品、验收商品等。
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交付商品、保证商品质量等。
买方的义务主要包括:支付货款、验收商品等。
三、风险承担1. 代理销售合同:在代理销售合同中,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风险承担主要取决于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只需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因自身过错造成的风险,委托人承担其他风险。
2. 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和买方各自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风险。
如卖方未按时交付商品、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等,由卖方承担责任;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未验收商品等,由买方承担责任。
四、合同期限1. 代理销售合同:代理销售合同的期限由双方约定,可以是长期或短期。
2.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期限由双方约定,可以是长期或短期。
五、合同内容1. 代理销售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代理商品、代理区域、代理期限、佣金比例、违约责任等。
2. 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总之,代理销售合同与买卖合同在法律关系、权利义务、风险承担、合同期限和合同内容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自身需求和业务特点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
买卖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在商业领域中,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是常见的合同种类。
尽管它们都是商业活动中的合同,但在其内容、义务和权利的方面存在着一些重要的区别。
首先,买卖合同是一种交易合同,涉及到双方之间的物品或货物的交换。
当一方同意出售商品,而另一方同意购买时,就会形成买卖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买家支付货款,卖家将商品交付给买家。
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将货物从卖家转移到买家,使买家成为货物的合法所有者。
相比之下,委托合同更类似于一种委托关系。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授权另一方作为委托代理人来处理特定的事务或代表他们采取行动。
委托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代理人代为处理各种事务,如签署文件、购买商品、处理法律和财务事务等。
委托人保留决策权和控制权,而代理人则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
其次,买卖合同的义务和权利主要涉及商品的质量、交付和支付。
买家有权要求卖家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商品,同时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卖家有义务将商品按时交付给买家,并确保商品的质量符合约定。
当商品的质量有问题时,买家有权利要求退货或补偿。
与此不同,委托合同的义务和权利主要取决于委托合同的具体内容。
委托人有权在合同中指示代理人的行动,并要求代理人履行其职责。
委托人还有义务向代理人支付报酬,除非双方在合同中达成其他约定。
与买卖合同不同,委托合同通常涉及到更具体和特定的任务,而不是商品的买卖。
另外,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在终止方式和效力方面也有一些差异。
买卖合同通常在商品交付和货款支付后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各自义务后终止。
一旦商品交付并支付货款完成,合同就可以视为已履行。
委托合同则可以在代理人完成委托事务后终止,或者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终止。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在性质、内容和效力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买卖合同是一种交易合同,涉及货物的买卖和交付,而委托合同则是一种授权合同,涉及到委托人授权代理人处理特定事务。
在商业活动中,了解和区分这两种合同的差异对于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

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社会生活关系复杂多变,有关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在个案中可能会出现不易明确区分的情况,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特征上对此加以把握,明析概念,以便作出较为准确判断。
一、雇佣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与承揽均以提供劳务为基础,是广义上的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是狭义上的劳务合同),对雇佣关系的判断不能拘于雇佣的形式(含书面或口头的雇佣合同),应当从实质上加以把握。
对于承揽合同,其已从劳务合同中分离出来,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个有名合同。
两者的区别似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查。
1.是否以单纯的劳务为标的。
雇佣合同中雇员直接提供单纯的劳务,承揽合同之承揽人以提供劳务为工作手段,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
并且,承揽合同之定作人对承揽人一般有技能要求,对定作人而言是“不可为而请他人为之。
”,另外,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也并非是指仅对工作对象的物理位置的改变。
2.是否有控制、指挥、监督行为。
雇佣关系中,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雇员是受雇完成某种工作,要服从雇主监督、指导,听命于雇主,雇主为雇员提供工作条件,是故,雇员是为了雇主的利益,是雇主的“手臂延伸”。
雇员的工作对雇员而言是“可为而不为”。
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其完成的工作可自主安排,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定作人不得干预,承揽人是“独立合同工”。
例如,为装修房屋,业主聘用施工队进行工作,双方之间可形成承揽关系;如若施工队内聘有施工人员,施工队将对施工人员的施工过程予以安排、指挥,对质量、安全等加以管理,施工人员与施工队之间可形成雇佣关系。
3.从报酬形式上看。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领取工资较为固定,雇员只要付出劳务,即便未达雇主期望达到的结果,雇主仍应支付报酬。
承揽合同中,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给付,承揽人提供劳务,但未完成工作或未达定作人要求的,无权请求支付报酬。
二、承揽与承包关系的区别。
承揽与承包关系之间的区分主要地可从法律关系的特征上考查。
代理销售与买卖合同的关系

代理销售与买卖合同的关系代理销售与买卖合同的关系甲方(代理商):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代理商”)乙方(销售商):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销售商”)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达成代理销售与买卖合同的关系:一、基本信息1. 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2. 甲方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3. 乙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4. 乙方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二、各方身份1. 代理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代理销售乙方生产的商品。
2. 销售商:委托代理商销售该公司生产的商品,并为代理商提供产品和销售支持。
三、权利、义务1. 代理商的权利与义务(1) 代理商有权在约定区域内独家代理销售乙方生产的商品。
(2) 代理商应以诚信和诚实守信为原则,为乙方产品的推广和销售付出努力。
(3) 代理商有义务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垄断、价格虚高等行为,不得许诺或接受黑钱等不正当行为。
(4) 代理商必须按照乙方规定的指导价或约定的价格向买家出售产品。
(5) 代理商必须按照乙方的计划,达到合同的销售目标。
(6) 代理商应当及时汇报各种销售、广告信息、市场调查和其他相关信息。
(7) 代理商在代理乙方产品期间,不得代理销售与乙方产品相关的竞争产品。
(8) 代理商不得泄露乙方的技术、商业机密和其他机密信息。
2. 销售商的权利与义务(1) 销售商有权根据乙方规定的指导价或约定的价格向代理商出售产品。
(2) 销售商有义务提供产品技术支持,为代理商提供市场支持,帮助代理商开拓市场。
(3) 销售商应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代理商对产品的了解和技术水平。
(4) 销售商应妥善处理代理商反映的问题,并协助代理商解决问题。
(5) 销售商有义务帮助代理商维护好自己的商誉,维护乙方的品牌知名度和形象。
四、履行方式1. 代理商可以通过签署代理销售协议并承诺遵守合同条款,然后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
购销合同和代销合同

购销合同和代销合同购销合同和代销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虽然它们都是商业合同,但是在双方权益、责任和利益分配等方面有着一些不同之处。
首先,购销合同是指卖方将自己拥有的商品或服务出售给买方的合同。
买卖双方在签订购销合同时通常就商品的品质、数量、价格、交付方式、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买方作为使用者或消费者,其权益主要体现在能够以合理价格购买到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而卖方则有义务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承担商品售后服务的责任。
购销合同一般由双方自愿达成,基于平等自由原则,不存在代表关系。
相比之下,代销合同则是指卖方将商品委托给代理商销售的合同。
在代销合同中,卖方委托代理商进行销售活动,并且代理商代表卖方与买方进行交涉与达成合同。
这意味着代销合同中存在着代理关系,代理商在买卖活动中代表卖方行使一定的权力。
代销合同一般包括双方权益、代理商费用、区域保护、产品宣传等方面的约定。
卖方与代理商之间的关系固定,并存在一定的合作期限。
代销合同的优点在于卖方可以借助代理商的销售网络和渠道,扩大销售范围和市场份额,代理商则可以通过代理卖方商品获得一定的销售佣金。
尽管购销合同和代销合同有很多不同之处,但它们都是商业交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是购销合同还是代销合同,双方都应该遵守合同精神,履行合同义务。
买卖双方应该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合理约定商品的品质、数量和价格等,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与争议。
另外,无论是购销合同还是代销合同,都需要注意合同的撰写和签订程序。
合同应当明确表达双方的意图和约定,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在商业交易中,双方应当注重信任与沟通,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保持长期的商业合作关系。
总之,购销合同和代销合同作为商业合同的两种常见形式,在商业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不论是购销合同还是代销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的权益和责任,明确约定双方的义务和权力。
只有在双方互相信任、尊重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商业交易才能够顺利进行,为双方带来更多的利益和机会。
买卖合同的类型

买卖合同的类型买卖合同是商业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是双方就买卖货物或者服务进行约定和协商的法律文件。
然而,买卖合同并不仅仅是简单地规定了买卖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权利,它还根据交易的性质和特点分为多种类型。
一、一般买卖合同一般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一种类型,适用于一般的货物买卖关系。
这种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描述、价格、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方式和时间等基本条款。
一般买卖合同的特点是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对均衡,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合格的商品或服务,买方应按时支付货款。
二、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代销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适用于卖方委托代理商代为销售商品。
在这种合同中,卖方将商品交由代理商销售,并支付一定的销售佣金给代理商。
委托代销合同的特点是代理商作为卖方的委托人,有权以卖方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
三、进口代理合同一些企业需要引进外国商品或服务,因此与境外供应商签订进口代理合同。
进口代理合同是指授权代理商在国内代为联系和协商与外国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合同。
这种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介绍、价格、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方式和时间等。
进口代理合同的特点是需要授权代理商具有一定的经验和能力,以便能够代表卖方进行有效的进口业务。
四、定制合同定制合同是根据买方特定的需求和要求而制定的买卖合同。
这种合同适用于定制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如定制家具、定制服装等。
定制合同的特点是商品或服务的特殊性,买方需提供详细的规格和要求,卖方则应相应地进行生产或提供服务。
五、安全合同安全合同是指买卖双方根据特定的风险和安全考虑而签订的合同。
这种合同适用于涉及高风险行业和产品,如化工、能源等。
安全合同的特点是在正常的买卖合同基础上加入了更严格的质量要求、安全标准和法律责任,以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和安全。
总之,虽然买卖合同是商业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但根据交易的性质和特点,买卖合同又可以细分为一般买卖合同、委托代销合同、进口代理合同、定制合同和安全合同等。
销售代理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吗

在探讨销售代理合同是否属于买卖合同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这两种合同的基本定义和特征。
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商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核心的义务是卖方交付商品,买方支付价款。
买卖合同强调的是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销售代理合同,则是指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销售活动,委托人支付代理费用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代理人的主要职责是帮助委托人销售商品,而委托人则负责提供商品和支付代理费用。
从表面上看,销售代理合同似乎与买卖合同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比如都涉及商品的销售和支付。
然而,两者在本质上是有所区别的。
首先,在买卖合同中,商品的所有权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转移给了买方。
而在销售代理合同中,商品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代理人只是代表委托人进行销售活动。
其次,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核心义务是交付商品,买方的核心义务是支付价款。
而在销售代理合同中,代理人的核心义务是帮助委托人销售商品,委托人的核心义务是支付代理费用。
再次,买卖合同是一种直接的商品交易关系,而销售代理合同则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在销售代理合同中,代理人并不直接与商品的所有权相关,而是代表委托人与第三方进行交易。
综上所述,销售代理合同并不属于买卖合同。
虽然两者都涉及商品的销售,但它们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以下是几个具体的理由来支持这一观点:1. 合同目的不同: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而销售代理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代理人的销售活动,帮助委托人实现商品的销售。
2. 合同当事人不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卖方和买方,而销售代理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代理人。
3. 合同内容不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商品的所有权转移和价款的支付,而销售代理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关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4. 法律效力不同:买卖合同是商品交易的基本法律形式,其法律效力受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严格规范。
而销售代理合同则属于委托代理合同,其法律效力受到民法典中关于代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委托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篇一:买卖合同委托协议冲突,谁更具效力范本先签的买卖合同未生效,中介继续按后签的委托协议转卖房产买卖合同委托协议冲突,谁更具效力?业主李先生先与中介、买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如40 日内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此合同自动无效;但随后业主又与中介签订委托协议,委托该中介员工为其办理房产转让相关事宜,委托期限为一年。
近日,李先生以中介公司在40 日内未能办理好过户手续为由要求中止合同,并索回房产证,但中介公司以仍在委托期限为由,拒绝交回相关证件,双方遂起争执。
本报记者近日采访相关当事人,力图还原这一宗房产买卖纠纷的真实面目。
一宗看似平常的房产交易纠纷,在房价日益高企的背景下,却标示着各方利益体迫切需要一个机制来平衡各方利益。
卖方:限期内未办完过户手续要求中止交易家住深圳龙岗的李真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南威中心大厦16 栋有一处物业,建筑面积为90 平方米左右。
今年3 月份,李真准备将其转卖,通过与几家中介公司接触后,他与深圳市某著名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南岭一行达成合作意向。
“今年4 月16 日,我作为卖方,与买方人士钟先生,经纪方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物业的转让成交价为万元,买方在签合同时交纳5000 元定金给我,我承诺在签署本合同40 日内将该物业的房地产证原件等相关资料托管于经纪方处作为转让过户之用。
”李真表示,按照合同规定,他只负责缴纳买卖双方需付税费的公正费一项。
另外由于该物业并未申办房产证,该房产证由世华地产代为办理。
“我当时急于出手这套房子,觉得经纪方和买方给我的承诺也还不错,我就签了这个合同。
” 李真说,三方同时在合同最后备注如该物业房产证在40 日内无法办理好过户,此合同自动无效。
但是让李真纳闷的是,40 天过去了,该中介公司南岭一行却并未完成房产过户。
“我当时就说既然这样,那我要求中止合同,即使要卖也要重新签订合同。
”李真表示,“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房产已经由当初的买方钟先生转卖给其他人,房屋也被上了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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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篇一: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一定义1: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
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二关系,代理合同是代理方要承担面对双方的责任,买卖双方都跟代理有关系,彼此间的关系也是通过代理建立的,追责,都是最代理。
居间,是一种服务合同,这个服务就是促成双方成交,就可以收费,买卖双方如有纠纷,需要彼此互相追责。
三、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根据上述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我们可以对两者进行比较,以在实践中分清合同的性质,正确的适用法律。
1、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法律上对受托人的资格并没有限制;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2、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可以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3、代理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4、代理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从委托人处领取报酬;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居间合同达到目的是才能请求支付报酬,并且在为媒介居间时,居间人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5、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从事居间合同达到目的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6、代理合同中,受托人有移交处理事务后果和报告的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则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
由上述比较可见,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尽管从形式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它们之间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只有在全面掌握两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在实践中才能对合同性质予以正确把握篇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交易、结算规则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双方声明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1、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2、甲方在决定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前,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书及其后所附的其他有关协议书的所有条款和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揭示书》,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甲方根据需要自愿与乙方签署其他有关协议;3、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及所填写的内容均真实、有效、合法,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变更,甲方承诺及时向乙方办理有关资料更改手续;4、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的交易委托方式,自愿承担因享有这些服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5、甲方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支付佣金及乙方代扣代缴的有关税费;6、甲方同意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和乙方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为证券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开放式基金代销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创新类业务;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式为准;4、乙方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
第二章开设资金账户第三条甲方开设资金账户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同名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并按乙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
甲方对所提供的前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甲方在开设资金账户后应按乙方的有关要求办理开通银证转账的有关手续。
第五条乙方与银行建立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关系后,甲方必须按乙方的有关要求办理指定存管银行和开通银证转账有关手续。
第六条甲方开设资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甲方应对自行设置的密码负有保密责任,承担使用密码进行操作的一切后果。
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第三章交易代理第七条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开通柜台、电话、自助、热键、网上交易委托等委托方式,甲方所选择的委托方式以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是”或“否”选择并经乙方确认同意后为准。
第八条如甲方选择网上交易委托方式,甲方应充分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交易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存在以下特有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甲方发生损失:1、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
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2、甲方申请开通网上交易时,应设定网上交易通讯密码或领取“ca 证书”及证书密码(一般以乙方提供的服务为准);3、凡使用甲方的通讯密码(证书密码)、资金账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4、乙方建议甲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应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委托手段下达委托指令;5、乙方不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服务;6、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7、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交易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
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
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甲方可向乙方申请解冻或拨打公司客服热线咨询;8、甲方不得扩散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9、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交易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
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交易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指令;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条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甲方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
第十一条甲方若使用乙方非柜台委托系统,则须遵循如下规定:1、甲方须按乙方非柜台委托系统中规定的操作方式进行委托,并对所委托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2、甲方临近集合竞价结束时间和收盘时间的电话委托和自助终端委托,无论执行结果如何,甲方均应认可;3、如遇某证券停牌,则甲方在停牌期内所作非柜台委托均无效,需待复牌后重新委托。
第十二条甲方使用乙方交易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或查询时,应按乙方规定标准缴纳委托手续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甲方证券交易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的委托须在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间和证券涨跌幅限额内进行,否则视为无效委托。
参加集合竞价未能成交的委托将自动转入当日的连续竞价。
第十四条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变更委托指令。
但由于市场价格及成交回报速度等原因,甲方的变更委托指令未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原委托指令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必须确认其成交。
第十五条成交确认以交易所收市后的最终清算数据为准,在此之前的成交回报仅作参考之用。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六条如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则双方还应遵循如下条款:1、甲方选择乙方为指定交易代理商,并以乙方为指定交易点,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通过乙方代理;2、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3、乙方应在本协议书签定当日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定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4、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在乙方处托管。
乙方日终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5、甲方根据需要可向乙方书面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收到书面申请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撤销指令。
如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账户状态不正常或存在违约情况,不得办理撤销指定交易。
甲方不得通过电话委托或自助委托系统等非书面申请方式自行办理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
第十七条甲方须遵守严禁“卖空”或“透支”的有关规定,如因技术原因导致甲方卖出发生“卖空”,乙方有权直接从其资金账户中划出资金按市价补回卖空证券,或因技术原因导致甲方委托买入发生透支,乙方有权直接从其证券账户卖出证券,收回资金。
第四章资金存取第十八条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但甲方的资金存取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乙方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甲方的资金存取通过与乙方开通银证转账的银行完成,交易资金的划转通过银证转账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