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法院叫停判赔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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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超某某(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丁某某、王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超某某(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丁某某、王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超某某(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丁某某、王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19)鲁民终728号•【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9.09.23裁判规则同行业经营者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在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类别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其行为构成商标权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正文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超某某(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丁某某、王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超某某(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岸兜。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男,1970年1月6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良,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连,山东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九都镇新东村)。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审理经过上诉人超某某(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某某公司)、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波辉公司)、原审被告王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超某某公司与丁某某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七波辉公司负担。

侵权“爆款”、顶格赔偿,违规化妆品处罚案例“曝光”

侵权“爆款”、顶格赔偿,违规化妆品处罚案例“曝光”

曝光台Disclosure侵权“爆款”、顶格赔偿,违规化妆品处罚案例“曝光”2022年6月至7月,在各级监管部门对化妆品行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的现象。

其中,既有产品抽检不合格这类“老问题”发生,又有“蹭商标”被顶格处罚这类“新情况”出现。

文/白嘉懿侵权“爆款”吃罚单2022年6月27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显示,广州奥希尼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侵权完美日记旗下产品“小细跟”口红,被罚50万元。

据行政处罚内容显示,经过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多渠道的推广宣传,完美日记“小细跟”口红产品迅速成为具有很高影响力的市场爆品。

而涉案企业委托第三方生产、销售了一批货值84万元的唇膏,与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初推出的名称为“PERFECTDIARY/完美日记恣意出色丝绒细管口红”的产品在包装、装潢方面高度近似。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广州奥希尼化妆品有限公司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规定所指的混淆行为。

无独有偶,一家专“蹭”知名矿泉水“怡宝”商标的化妆品公司,最近因商标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513万元,系近年来化妆品行业首例顶格赔偿案件。

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官方微信号文章介绍,被告洁士宝公司(原怡宝化妆品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3日,主要从事化妆品批发、零售等。

24China Cosmetics ReviewChina Cosmetics Review原告怡宝公司[隶属于世界500强企业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在网络宣传、经营场所、参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了“怡宝”“C'estbon”“C'estbon 怡宝”等标识,并且存在购买、注册及使用以“cestbon”为主体部分的5个域名等行为,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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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1.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且是一种主要是以财产、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2.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此特征与物权相同);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劳动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而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质。

(二)特征1.专有性又称垄断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2.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

有两方面含义:(1)一个知识产权在一个国家获得保护,到其他国家未必会获得保护;(2)知识产权在授权的时候往往会有一个地域范围。

例如:甲享有一本书的著作权,甲授权乙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那么乙就不能到中国香港地域进行出版发行。

3.时间性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二、范围(一)狭义上的知识产权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广义上的知识产权三、知识产权的国内法保护(一)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1.责任形式与归责原则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教和赔偿损失等。

停止侵害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救济措施,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也不管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只要侵权行为正在发生或有证据表明即将发生,权利人均可请求法院裁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是否要求主观上有过错。

在理论界有一定分歧,一般认为仍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2.损害赔偿侵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有以下计算方法:(1)按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2)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3)根据情节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l-3倍合理确定(适用于侵犯专利权的诉讼);。

(4)按前述方法都难以确定时。

在侵犯著作权或商标权的民事诉讼中,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在50万元以下酌情判决。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目录1. 知识产权法概述 (2)1.1 知识产权的定义 (3)1.2 知识产权的种类 (3)1.3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4)2. 著作权法 (6)2.1 著作权的定义 (7)2.2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8)2.3 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 (10)2.4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 (11)3. 专利法 (11)3.1 专利的定义 (12)3.2 专利的类型和申请程序 (13)3.3 专利的审查和授权 (14)3.4 专利的保护和维护 (15)4. 商标法 (17)4.1 商标的定义和分类 (18)4.2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19)4.3 商标的侵权和纠纷处理 (20)5. 其他知识产权法规 (21)5.1 反不正当竞争法 (22)5.2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4)5.3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5)6.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26)6.1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27)6.2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29)6.3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30)1. 知识产权法概述知识产权法是一门保护创新者权益、鼓励技术创新的法律科目。

它主要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旨在为创作者和发明者提供一定期限内的排他性权利,以换取他们将创新成果公之于众,从而推动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

在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下,创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这些权利使得创作者能够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为了鼓励技术的公开与交流,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专利制度。

专利权人拥有对其发明的独家使用权,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等权利。

但专利权的行使并非无限制的,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申请程序、权利期限等作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专利制度的合理运行。

商标权也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浅议商标侵权及损害赔偿

浅议商标侵权及损害赔偿

浅议商标侵权及损害赔偿摘要:针对市场上时常出现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为了保障商标权人的利益,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的赔偿。

商标的侵权造成的后果除了直接损害商标权人销售利益外,对商标商誉、商标与消费者之间联系的损害也是同时存在的,甚至损害程度更大。

关键词:商标;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一、案情回顾及评析原告:sgg利是高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1]被告:丹阳扬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原告诉称,原告于1996年12月在中国获得注册“spalding”商标,原告产品在1995年进入中国市场,“spalding”牌篮球在中国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

被告成立于2001年2月,未经原告许可,被告生产大量假冒原告“spalding”商标的篮球内胎,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定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和律师代理费等合理支出5万元等。

被告辩称,其受张建军委托为其生产篮球内胎,并非故意侵权,被告的行为已经受到工商行政处罚,且生产侵权产品未形成销售,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原告律师代理费过高,不应予以支持。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spalding”商标在中国获得注册,注册人为撒哈拉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球拍、球类,篮球等。

2003年7月原告受让取得商标专用权。

“spalding”牌篮球进入中国市场后,“spalding”商标在中国享有较高知名度。

被告成立于2001年2月21日,于2005年6月初至7月底,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印有“spalding”商标的篮球中胎。

2005年7月21日镇江市工商局接原告举报对被告生产车间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告仓库堆放印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3650只,生产模具15套,镇江工商局扣留上述全部产品和模具。

法院认为, 原告是“spalding”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不受侵犯,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擅自生产假冒“spalding”商标的篮球内胎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侵犯品牌名誉权经销商能不能起诉

侵犯品牌名誉权经销商能不能起诉

consider things from every angl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侵犯品牌名誉权经销商能不能起诉在我国侵犯品牌的名誉权经销商可以进行起诉办理,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要求相关的赔偿。

按照自身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在诉讼时递交相应的诉讼书,按照诉讼书的诉讼要求,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办理,我国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一、侵犯品牌名誉权经销商能不能起诉可以起诉,可以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并且澄清事实,说明自己侵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还被侵害人一个清白,另外,还需要向被侵害人道歉,如果给被侵害人造成了精神伤害的,还可以要求被侵害人赔偿精神损失费,侵害人拒绝赔偿,拒绝赔礼道歉的,被侵害人可以到法院去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

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

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

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二、名誉侵权构成1、名誉侵权的形式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7.27正文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慈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邱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龚某某,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琼,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SELLSCHAFT)。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维尔纳-冯-西门子路1号(Werner-von-Siemens-Str.1,80333Munich,Germany)。

授权代表人:诺伯特·莫里茨博士(Dr.NorbertMoritz)。

授权代表人:沃克玛·邦博士(Dr.VolkmarBonn)。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肖松(Dr.SongXiao),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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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法院叫停判赔10万
【案情】
2011年11月,熊猫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陪同下在某建材市场购买了两卷电线。

在透明塑料膜包裹上,有一圆形标志,右侧标明“能猫电线电缆”字样,右下侧标明“有限公司”。

随后,熊猫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能猫公司停止在企业字号中使用能猫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侵害熊猫注册商标、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能猫公司则辩称,以能猫作为企业字号,系经独立思考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选取,本意为“有能力的猫”。

在该企业注册登记时,熊猫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因而并无仿冒的意图和必要。

在无恶意前提下,熊猫公司无权要求停止使用能猫企业字号。

日前,杨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能猫公司侵犯了熊猫公司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作出上述判决。

【评析】
问: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答:本案中,“熊猫”商标在能猫公司企业字号注册前已多年使用并获得较高知名度。

在字形上,“能猫”与“熊猫”近似,极易使公众误认为涉案电线来源于熊猫公司。

因此,能猫公司明显具有攀附熊猫公司商誉的主观目的。

问:为何判令能猫公司停止使用企业字号?
答:注册“能猫”企业字号的时间远远晚于“熊猫”商标。

虽然企业将“能猫”字号解释为“有能力的猫”,但并不合乎常理。

如果仅要求“规范使用”,仍不能避免混淆,因此判令停止使用。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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