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2020年7月整理).pdf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一、基本概念
1.1国家励志奖学金由教育部统一落实,旨在表彰优秀普通高校本科生和专科生,鼓励他们勤奋学习,不断向上,为国家贡献智慧和力量。
1.2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教育部事先拨款资助实施,原则上每学年拨款资助实施。
二、评选对象
2.1评选对象为全国各地的普通高校和专科生。
2.2评选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身体、智力健全,行为端正,积极参加社会活动;
(二)家庭经济困难或来自农村地区;
(三)当学年学习成绩优异,勤奋刻苦,有特殊荣誉或成就;
(四)身兼数职,用自身行动和实际行动帮助同学及群众;
(五)博爱社会、尽职尽责、孝老爱亲、热爱体育锻炼、以及其他社会优势人才。
三、评选程序
3.1申报单位需建立评选专家组,由学校团委书记(监护人)、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团由有关单位拟定,提出评选方案。
3.2申报人员应依据评选细则自荐,申请资格由评审团审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评选机制。
3.3申报人员根据招标条件,提出详细的申报材料。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细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细则
一、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申请条件:
(一)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成绩优秀,所有科目均合格,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班级范围内前30%。
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三、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四、附则:同一学年内,每名学生只能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及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及程序一、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几条规定:(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在校学生;(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2013-2014-1、2013-2014-2两个学期加权平均成绩均在75分以上(系统显示成绩为60分以上),在校表现优秀;(六)生活俭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根据贫困生认定标准确定贫困学生,并在此基础上评选出优秀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一)、一般困难学生家庭提供的生活供养费低于600元/月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二)、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生活费低于400元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2、城镇下岗职工子女;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5、家庭遭受较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6、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三)、特殊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生活费低于300元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1、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4、直系亲属是危重病人,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5、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8、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时间安排(一)、10月13日到10月15日中午12:00点:班级审核阶段1、申请人向各班级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表三)、书面申请书、贫困证明、成绩单到本班辅导员处。
书面申请书后一定要留下本人学号、姓名、片区班级、联系方式。
贫困证明复印件即可,原则上要求贫困证明为2014年开具。
国家三金评定细则

国家三金评定细则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评定要求及细则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家庭经济困难生的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四川省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特制订以下细则。
一、申请条件(一) 国家奖学金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5、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 国家励志奖学金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建档贫困生;6、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三) 国家助学金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贫困生。
二、评定标准1、国家奖学金上一学年各单科成绩均在85分以上(含85分),如果个别科目成绩不能达到85分的要求,参考年级排名,年级排名应在前10%;平均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如果平均成绩不能达到85分,应提供该学生平均成绩的年级排名,年级排名应在前10%。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上一学年各单科成绩均在80分以上(含80分),如果个别科目的成绩不能达到80分的要求,参考年级排名,年级排名应在前15%;平均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如果平均成绩不能达到80分,应提供该学生平均成绩的年级排名,年级排名应在前15%。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实施。
中文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类型:办法发布机构:财政部,教育部发布时间: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目录1.通知2.办法全文3.总则1.标准与条件2.分配与预算3.申请与评审1.发放与监督2.附则通知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办法全文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评分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评分标准
建工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分标准
1、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第一名加20分,依次按1分递减,直至零分。
2、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第一名加20分,依次按1分递减,直至零分。
3、英语、计算机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按10分、8分、5
分计加分。
4、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10、8、5分计加分,省级先进个人加
10分,校级(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8、5、3分计加分,校级(市级)先进个人加5分。
校级荣誉加5分,系级荣誉加2分。
5、被省级媒体报道加10分,被校级(市级)媒体报道加5分。
6、达到英语六级合格水平加10分,达到四级合格水平加5分。
7、达到计算机二级合格水平加5分,三级加10分。
8、在省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一篇加5分。
9、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每项加3分。
大学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XX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为做好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XX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名额分配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具体标准以XX大学相关文件为准)。
第三条根据学校划拨我院名额,按比例分配名额,学院根据实际进行微调,具体标准如下:各年级分配名额 =(各年级人数/学院总人数)×学院总名额各年级按照各专业人数将名额分配至各专业,辅导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主)。
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XX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认定表》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评定原则与基本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原则1.获得学校综合奖学金;2.属于贫困生数据库中人员;3.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者的按综合测评分排序,排名较前者获得推荐资格;4.如有名额富余,可由年级辅导员放宽条件酌情选择。
第五条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必须获得三等(含三等)以上校级综合奖学金,其中学习绩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20%;学习成绩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者优先。
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2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细则
该成绩以学校教务处指定系统的统计为依据,学习成 绩点记到小数点后1位 绩绩点×20即为该项得分。 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的记10分;未通过的按 该处的英语成绩以每学期的 (上学期英语成绩+下学期英语成绩)÷20记分 总评成绩为准 无故缺勤一次,则该项不得分 该成绩以宿舍管理站的打分记录为准,总评成绩在 前20%的宿舍成员每人记10分 提交社会实践报告记10分,其中评为院级先进个人 或团队或优秀实践报告记15分,评为校级先进个人 或团队或优秀实践报告记20分;创新训练计划项目 、科技基金成员记10分/次,累计最高不超过20分; 志愿活动(指获得志愿者管理机构认定或表彰的公 益活动,以证书和文件为准)计10分/次,累计最高 不超过20分;以上不累加 班委、院学生组织副部长、注册协会负责人记10 分;班长、团支书记15分;年级团总支成员,校、 院学生组织中担任正部长及以上记20分(不累加) 院级奖励记10分/次,累计最高不超过15分;校级奖 励记15分/次,累计最高不超过20分;省部级及以上 奖励20分(不累加) 以班导师为组长,建立班级评定小组,可参照精神 文明奖学金评定细则,对本班同学入校以来的综合 表现进行评定 记分在9分及以上的同学人数 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20%,记 小数点后1位 该处的评分男女生宿舍楼分 开评比,互不影响
竞赛获奖(20’)
师生综合评测(10’) 由各班级评定小组赋分 各类处分 扣分项 社区情况 宿舍卫生及违纪情况 受处分情况
1、受通报批评处分扣5分;2、受警告、严重警告处 所有处分依学校或学院发文 分扣10分;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扣20分 为准 按照宿舍定期检查卫生得分 1、宿舍卫生总评成绩在年级最后10%且不达90分的 总评;宿舍管理站上报学生 宿舍成员扣10分;2、宿舍违纪情况(包括使用违章 处违章情况和夜不归宿名单 电器和夜不归宿同学)扣5分/次,累计最高不超过10 (如有质疑,须有学生处社 分 管中心盖章认可)
奖学金制度
设计奖学金制度一设立奖项:国家励志奖学金 8000一等奖 2000二等奖 1000三等奖 500各学科单项奖 200进步奖 200优秀班干部500优秀运动员奖200优秀沦文或科研成果奖 200二评选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推举,不做详述1.首先按照成绩筛选:一等奖前提平均分90分以上二等奖前提平均分85分以上三等奖前提平均分80分以上2.然后多元化评选考核标准:计算筛选出的候选人的德智体美劳各项综合分(详见附录)之和,再和平均学习成绩求和,依次按此分评选一等,二等和三等,其中一等奖学金人数不得超过全班总人数的3%,二等奖学金人数不得超过全班总人数的7%,三等奖学金人数不得超过15%(注:各综合分加分要出具相关证明)3.各科单项奖:单科成绩为全班最高而且分数在90分以上4.优秀班干部由全班选举5.进步奖:本学期名次比上学期前进5个名次而且平均分有提高7.获得一等,二等或三等奖学金的同学经证明确实为特困生,另发补助,金额为所获奖学金金额的30%三奖学金的发放学校要及时发放全部奖学及证书,并且要在学院公共场合张贴表扬获奖者四理论基础学金制度作为我国“奖、贷、助、补、减”资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激励作用的充分发挥对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充分发展自己有着重要的意义。
激励是指一个组织系统中的管理者通过合理地运用各种管理资源,激发被管理者工作动力以实现组织目标的管理活动的总称。
也可以说是激发人的动机,使人有一种内在的趋力,朝着所期望的目标前进的心理活动过程。
它包括需要激励、目标激励、榜样激励等,其形式有工作激励、物质报酬激励、精神激励等。
而机制,按照系统论的观点是指保证系统运动有序的程序和力量的总和。
我们的设计的奖学金制度基于以下几点:1.详细的评定细则使得奖学金的评定过程公开民主,科学化,避免了要么“惟成绩主义”,走进“成绩好,一好百好”的怪圈;要么过于倚重民主评议的结果。
2.我们设立多个奖项,让人人都有机会获奖,国家奖学金金额较大,但受奖面有限,很难起到激励广大贫困生努力学习的作用。
学院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学院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1.申请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者须为我校实行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在校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成绩、完成艰苦支教或抗灾救灾、参加共青团组织等社会实践、热心志愿者服务等活动,具有良好的学风和表现,并有具体的励志优秀事迹。
(2)国家助学金:
申请者须为我校实行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在校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成绩、完成艰苦支教或抗灾救灾、参加共青团组织等社会实践、热心志愿者服务等活动,具有良好的学风和表现,特别突出的是学习上有较大贡献,经济困难严重,但是学习成绩较好的学生。
2.评定标准:
(1)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者须具备下列标准中的一项或几项:
a.对参加过艰苦支教或抗灾救灾贡献突出的学生;
b.在参加共青团组织等社会实践、热心志愿者服务等活动中成绩优秀的学生;
c.拥有创新性成果和良好表现,在学习上取得了特殊成就的学生;
d.对学校具有突出贡献的学生。
(2)国家助学金:
申请者须具备下列标准中的一项或几项:
a.经济困难,但是学习成绩较好的学生;
b.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高的学习能力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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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条为激励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71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8号)精神,结合我院奖学金评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校纪校规处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旷课行为,上学年所学课目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无补考纪录;
5、通过学院贫困生的认定,当年被确定为学院资助对象;
6、若学生获得学校级以上(不含学校级)表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和评审程序
1、学校成立以学校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校学生工作部是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归口职能部门,明确为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国家奖(助)学金日常管理、组织工作。
2、学校成立由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纪委、院学生会等部门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复审机构。
各校区领导负责指导和督促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初审组织,确定专人负责申请、评审过程中政策咨询、异议申诉、宣传解答工作,与学校学生工作部对口,公布联系人电话。
3、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二级学院辅导员递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4、二级学院辅导员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结果和本办法进行审核,在适当范围内征求主要任课教师意见,提出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步名单并报二级学院领导。
5、二级学院领导和评审小组对辅导员上报的名单进行初审,应慎重地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名单确定后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审核确认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填写湖北省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备案表并附二级学院评审报告(经校区部长审核签字),并上传电子文档。
6、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学院设立的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
国家奖学金。
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九条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真正用于资助品
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
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拆分,
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
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学校希望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各二级学院加强宣传引导工作,使全校师生受到教育鼓舞,强化学生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技能的热情,营造一种学习上“比、学、赶、超”的氛围,促进学院良好学风的形成。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