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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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办理诉讼案件授权委托代理权限的温馨提示

关于律师办理诉讼案件授权委托代理权限的温馨提示

律师办理诉讼案件授权委托代理权限的温馨提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法律纠纷或是涉及到诉讼案件,而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法律代理,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于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

在律师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向律师授予一定的授权委托代理权限,以便律师可以有效地代为处理案件。

在这里,本文将就律师办理诉讼案件授权委托代理权限的相关事项进行温馨提示,以便当事人在与律师合作时更加顺利和明确。

一、明确委托代理权限范围在向律师授权委托代理权限时,当事人应当明确授权的范围。

这涉及到案件的具体要求和律师的实际操作,需要在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书中作出详细的规定。

授权委托的范围可以包括诉讼案件的代理、调查取证、提起上诉、进行调解等,应当根据委托人的具体需求进行具体的规定。

这样可以使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更加明确权利和义务,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

二、确定委托代理期限在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应当明确确定委托代理的期限。

这是为了避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因期限问题导致的不必要麻烦和纠纷。

委托代理期限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设定,一般情况下可以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在委托代理期限到期前,委托人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延长或者撤销。

三、确认委托代理费用在委托代理书中,律师和委托人应当对委托代理费用进行明确约定。

委托代理费用是律师为代理案件所收取的费用,其收取标准和方式需要在授权委托书中作出明确规定。

委托代理费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律师收费标准,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的收费情况。

委托代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也需要在授权委托书中进行详细规定,保证双方权益。

四、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在律师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律师应当始终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首要任务。

律师在行使委托代理权限时,应当尽职尽责,恪守职业操守,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与此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维护委托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保证委托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最高法观点:民诉法解释如何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最高法观点:民诉法解释如何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最高法观点:民诉法解释如何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本期导读:最新出版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主编的《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35辑》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栏目中,对“新增诉讼代理人相关规定”作理解与适用的解读。

2015年2月4日最高法公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第八十五到八十八条新增了有关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相关内容的解释,本文针对这些新增条文,摘录最高法权威观点,供您理解有关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提供帮助。

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范围不仅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应当包括近姻亲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

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从不同的立法目的出发,存在着不同的规定:1.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对较小。

2.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只包括了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最亲近的旁系亲属。

这个范围比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之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范围稍大。

3.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这个范围是目前最为广泛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程序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程序

Sometimes, inexplicably bad mood, I don't want to talk to anyone, I just want to be alone in a daz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程序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程序:1、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3、诉讼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为您推荐】麻江县律师镇安县律师泰州律师惠农区律师宛城区律师离石区律师望谟县律师民事诉讼可以自己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诉讼请求,也可以聘请代理人进行诉讼请求。

要想选择合适的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程序来进行,但是大家对于诉讼代理人的程序可能比较陌生,或者有的朋友根本不知道。

也是考虑到大多数朋友不了解诉讼代理人的程序,下文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下。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程序1、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关系到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以及诉讼结果的承担,为避免日后因委托问题发生争议,影响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执行,法律要求授权委托书必须用书面形式,而且要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以表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诉讼活动负责。

2、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代理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代理分为民事代理和诉讼代理,前者是为了帮助当事人实现民事法律行为,后者是为了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法律行为。

要求授权委托书记明代理事项,实际是要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委托他人干什么,代理诉讼的标的是什么。

诉讼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的代理行为,应当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后果应当由代理人自负。

律师办理案件准则制度范本

律师办理案件准则制度范本

律师办理案件准则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办理案件的行为,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办理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律师办理案件应当注重事实证据,依法行使辩护权、代理权、陈述权、建议权等权利,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办理案件应当遵守时间规定,按时完成案件办理工作,确保案件质量和当事人利益。

二、律师办理案件程序第六条接受委托1. 律师接受委托时,应当对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委托事项、案件事实和证据等进行审查。

2. 律师认为委托事项不属于自己专业范围的,应当婉言拒绝,并推荐其他专业律师。

3.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调查取证1. 律师办理案件,有权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卷材料,会见当事人、证人等。

2. 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

3. 律师取得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伪造、篡改、隐匿、毁灭证据。

第八条诉讼文书制作1. 律师办理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制作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2. 律师制作的诉讼文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具体、合法、合理。

第九条出庭应诉1. 律师办理案件,应当按时出庭应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律师出庭应诉时,应当着装整洁,遵守法庭纪律,积极陈述事实、理由和证据。

3. 律师在法庭上应当尊重法官、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文明辩论,不得侮辱、诽谤他人。

第十条案件结案1. 律师办理案件结案后,应当向委托人报告案件结果,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后续处理事项。

律师代理一般授权的内容

律师代理一般授权的内容

律师代理一般授权的内容
律师代理一般授权是指委托人(即委托律师)代表委托人在法律事务上行使一般的权利。

这种授权通常是在一份授权委托书或委托协议中明确规定的。

以下是律师代理一般授权的一般内容:
1.代理诉讼和法律程序: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出庭、提交法律文件、提出辩护意见、进行调解或和解等法律程序。

2.签署法律文件: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签署各种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授权书、法律文件等。

3.提出法律意见: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就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建议。

4.代表交涉: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如与对方律师、法院、政府机构、公司或个人进行协商、谈判等。

5.代表授权: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执行任何与委托人财产、利益或法律权利相关的法律行为。

6.行使法律权利: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行使其在法律上的权利,包括起诉、辩护、申请仲裁、提起上诉等。

7.代表交易: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进行法律交易,如购买或出售财产、签订合同、处理遗产等。

8.其他合法行为: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执行任何在法律上合法的行为,只要这些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代理一般授权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约定。

委托人和律师应该在签订委托协议之前仔细审查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论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完善冯占山,(1.张家口教育学院,河北张家口075000;申静22.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河北张家口075000)瞒要】我国民事诉讼代理制度虽然建立已有半个多世纪,但是立法的现状导致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缺陷,不利于对当事人权保护,也不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程序的自由、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

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增设指定诉讼代理人,实施律9’门代理制度,完善’法,律援助。

建立诉讼保险制度。

陕键词]民事订槲¥理;指定诉讼代理^;律师代理一、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有三个方面:1)民雩玳理制度是建立民事诉汪汁l之理制度的依据。

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民事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范围之内,以被代理^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被代理^承担的法律制度。

民事代理不只适用于民事行为,还可以扩展适用于申请行为、申报行为和诉讼行为。

民事代理适用于诉讼行为即为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故此,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设计与民事代理制度应该相对应。

2)民事诉讼目的决定着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价值取向。

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各项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制约也决定着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般谠来,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民事纠纷,保障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的实现。

鉴于此,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当更有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便于当事人行使程序权利以保护实体权利。

3)民事诉讼模式的变革是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和依据。

当今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主要可以划分为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模式的优点是能够充分发挥法官的作用,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但是不利于当事人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当事^主义模式的优点是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诉讼权利大而法官职权小,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往往是形成判决的主体,但是会造成诉讼延迟,提高诉讼成本,实则并不完全有利于对当事人的保护。

2024年民事诉讼代理委托合同

2024年民事诉讼代理委托合同

2024年民事诉讼代理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委托人因某民事纠纷事项需要向法院起诉或进行辩护,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特委托乙方作为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理处理以下事项:(详细描述委托事项)
二、委托期限
本委托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诉讼结束之日止。

如需延长委托期限,需另行协商确定。

三、委托代理人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委托人进行法律诉讼活动,并有权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 乙方应当保守委托人的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涉案信息。

3. 乙方应当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争取最有利结果。

4. 乙方应当向委托人及时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指导。

四、委托费用
委托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委托费用,具体费用标准为:(详细说明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五、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六、其他事项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生效。

2.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委托人(盖章):委托代理人(盖章):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以上为《民事诉讼代理委托合同》,请双方仔细阅读,自愿签署。

律师制度概述

律师制度概述
(一)律师的概念
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 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二)律师制度的概念
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 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业务范围、资格等有 关律师执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总称。其特征为:
1 .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制的确认为前提 2 .律师的业务活动是服务性质的,不带有强制
南京国民政府:1945年制定了《律师 法》、《律师法实施细则》,奠定了国民 党律师制度的基础。
2 .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破: 1949年2月废除《六法全书》; 1950年12月,取缔黑律师; 1952年开展司法改革运动。
立:
1950年7月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通则》 规定被告人有辨护权;
以美国为例,美国律师人数居世界第一。 美国人占世界人口的10%,律师占世界律 师人数的70%,注册律师达70多万人。参 众两院中有60%以上的议员有律师资格,
法官、检察官也是从律师中产生的。历史 上的50多位总统中,有20多位是律师出身。
(四)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1 .旧中国律师制度的由来的发展。 清末:《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1906年、
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产阶级 法制原则。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立
法上相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英国在 1679年,美国和法国在1791年,日本在 1867年分别在法律中规定了被告人可以 得到辩护,从而进一步确立了律师制度。
3 .律师制度的发展
律师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得到了空 前的发展。
“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 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 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 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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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制度
一、工作总则
1.律师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其职责是: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办案,仗义执言。

二、收案
1.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或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3)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4)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及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委托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的,应有合法证明。

2.收案程序
承办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面谈,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然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3.收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只有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已经决定再审的案件,律师事务所才能接
受当事人的委托;
(2)在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时,可以由本所视情况指派两名律师承办;
(a)代办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b)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c)代为和解;
(d)代为反诉;
(e)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

4.委托人为法人的,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合同还须由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三、订立委托代理合同
1.收案后由承办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
2.代理权限是确定律师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范围,检验代理行为是否有效的基本依据。

因此,双方在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必须对代理权限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应笼统地填写含义不明的“全权代理”、“一般代理”或“诉讼代理”;
3.代理权限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

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特别授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

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

4.委托人为法人的,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合同还须由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四、阅卷
1.承办律师凭本人工作执照和委托代理合同到人民法院查阅卷宗。

阅卷一般应在法院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将卷宗携出法院,应经法院有关人员同意;
2.阅卷要认真细致,弄清当事人起诉或答辩的事实,诉讼请求或辩驳、反诉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政策的规定,重点分析判断证据及其来源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3.阅卷应做好记录。

记录要能反映出案件的基本情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合法、不可靠的重点摘录。

摘录材料要注明卷号、页码,摘录卷内材料不应断章取义,要保持其连贯性、完整性,不改变愿意。

五、调查
1.通过阅卷和向委托人了解之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经委托人提供证据和有关情况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还应亲自进行调查,调查前要拟好调查提纲;
2.调查要做好记录。

调查笔录要与被调查人陈述内容相一致,经被调查人阅读或对其宣读无误后,由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和在场人签字盖章。

如摘录其单位保存的有关资料,则应注明资料名称和卷、期、页码,并请该单位审核加盖印章。

六、出庭前的准备
1.承办律师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应做好以准备:
(1)拟出向证人等发问提纲;
(2)就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可能对代理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
(3)准备好拟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
(4)进一步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

2.承办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应与委托人交换意见,以便在法庭审理时进行配合;
3.对于委托人在诉讼请求或答辩中的非法和无理部分,应耐心进行解释,动员其放弃;如委托人不采纳律师意见,在法庭上应由委托人自己陈述。

七、参加法庭审理活动
1.律师出庭要模范遵守法庭规则,发言认真,态度谦虚,说理透彻有据,坚持合法合理要求;
2.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就本案的疑点,按提纲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发问,协助法院核实案情和证据;必要时申请通知新证人出售,调查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将新证据提交法庭;
3.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要认真发表代理词,无论担任原告或被告方代理人,都应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对自己的代理词或代理意见做及时必要的修改、充实,律师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尽快整理出完整的书面代理词,打印或抄写后将正本送法院,副本留自己存档;
4.法庭对案件调解,只要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尽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八、法院宣判后的工作
1.代理一审诉讼活动的,如法院作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律师应说服委托人服判,当事人坚持上诉的,律师不再接受其委托;如法院的裁判不当,律师应向委托人讲清裁判文书的不合法不合理部分,当事人是否上诉由其自己决定。

如果委托人决定上诉,并继续委托律师代理的,原承办律师可继续担任其代理人,参加第二诉讼活动,并另办委托手续;
2.律师代理第二审诉讼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应说服委托人服判,按判决书或裁定书的要求执行;如果二审法院的裁判违法或显失公正的,可告诉委托人按民事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诉。

九、结案
1.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律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如下结案细则,以使律师业务立卷、归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2.案卷材料排列顺序应按照诉讼程序和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3.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材料的收集和保管,在案件办结后应及时立卷归档,发现文书材料不齐或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案件无关的重复材料;
4.案卷内容一律用钢笔或毛笔誊写清楚工整,底稿和印件同时入卷(印件在前,底稿在后),对字迹不清难以辨认的材料要附抄件;
5.结案时要写出结案报告(办案体会),经主任审批以后交内勤保管并由财务人员计算必须的报酬;
6.案卷装订一律用线绳,卷面为十六开纸,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卷内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剔除;
7.装订时必须加卷皮、卷底,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及收、结日期。

收案日期以委托书签订之日期或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或调解书)之日为准;
订卷后,在目录后第一面起。

在每页右上角编写页码,将全卷面数在目录上注明。

8.档案要集中到所办公室由专人统一管理,各部和律师个人不得保存。

借阅已归档的案卷要办理登记,阅卷时不得从卷内抽取
材料,阅后必须及时归还;
9.为便于查找案卷,要实行案卷编号和制定必要的索引卡。

并逐步创造条件实行微机管理。

十、附则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仲裁和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但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均可参照本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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