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体检标准
公务员体检录用的标准

公务员体检录用的标准公务员体检是公务员录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标准严格,要求严谨。
体检是为了保障公务员的身体健康,确保其能够胜任工作。
以下是公务员体检录用的标准。
一、身体条件。
1. 身高,男性不低于165厘米,女性不低于160厘米。
2. 视力,双眼裸视力不低于5.0,不戴眼镜或隐形眼镜时不低于4.9。
3. 听力,听力正常,无听力障碍。
4. 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无严重的心理障碍。
二、五官条件。
1. 鼻腔,无明显畸形或功能障碍。
2. 嘴唇,无明显畸形或功能障碍。
3. 牙齿,无明显缺损或功能障碍。
4. 耳朵,无明显畸形或功能障碍。
三、内科条件。
1. 心脏,心脏结构和功能正常。
2. 肺部,肺活量正常,无明显疾病。
3. 肝肾,肝肾功能正常,无明显疾病。
4. 血压,血压正常,无高血压或低血压。
四、外科条件。
1. 四肢,四肢无明显畸形或功能障碍。
2. 脊椎,脊椎结构正常,无明显畸形或功能障碍。
3. 皮肤,无明显皮肤病变或疤痕。
五、其他条件。
1. 无传染病史,无严重慢性病史。
2. 无吸毒、酗酒等不良嗜好。
3. 无传染病携带者。
综上所述,公务员体检录用的标准严格,要求身体各项指标正常,五官、内科、外科等方面均无明显异常。
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是其工作的基本保障,体检标准的设定旨在保证公务员能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其在工作中不会因身体问题而影响工作效率。
希望广大公务员应聘者能够重视体检环节,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为国家机关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公务员录取体检标准

公务员录取体检标准公务员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录取标准既包括了学历、资格等条件,也包括了体检标准。
体检是公务员选拔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确保公务员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任务,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公务员录取体检标准。
一、视力标准。
1. 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视力,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或者佩戴矫正视力不低于4.5。
对于某些特殊职位,如警察、消防员等,还需要符合特定的视力要求。
2. 对于色盲、色弱者,一般不符合公务员录取体检标准。
二、听力标准。
1. 公务员应具备正常的听力,符合国家规定的听力标准。
2. 对于某些特殊职位,如飞行员、交通管制员等,还需要符合特定的听力要求。
三、身体健康标准。
1. 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状态,不存在严重的慢性病、传染病等。
2. 对于某些特殊职位,如武警、特种兵等,还需要符合特定的体格要求。
四、心理健康标准。
1. 公务员应具备正常的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状态,不存在严重的心理障碍、精神疾病等。
2. 对于某些特殊职位,如边防部队、特勤部队等,还需要经过心理评估和测试。
五、其他特殊要求。
1. 对于从事特定工作的公务员,如高空作业、有辐射接触等,还需要符合特定的健康标准和安全要求。
2. 对于女性公务员,还需要符合相关的妇科健康标准和孕产期限制。
总之,公务员录取体检标准是为了保障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他们能够胜任工作任务,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希望广大考生能够认真对待体检环节,保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状态,争取顺利通过体检,成为合格的公务员。
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

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公务员招录体检是对报考者身体状况的一项重要检查,其标准旨在确保公务员队伍的整体健康水平,保障其能够胜任工作任务。
以下是公务员招录体检的标准和相关注意事项。
一、身体指标。
1.身高体重,男性身高不低于165厘米,女性不低于160厘米;男性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不低于45公斤。
2.视力,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色觉正常。
3.听力,对声音频率在500、1000、2000Hz的平均听力损失不超过25dB。
4.牙齿,口腔健康,无牙缺失、义齿、牙周病等情况。
5.脊柱,脊柱无明显侧弯、前凸、后凸、旋转畸形。
6.四肢,无截肢、残废、功能障碍等情况。
二、系统器官。
1.心血管系统,无高血压、冠心病、心率失常等疾病。
2.呼吸系统,无哮喘、肺结核、慢性支气管炎等疾病。
3.消化系统,无消化道溃疡、肝炎、肠道疾病等疾病。
4.泌尿生殖系统,无肾炎、膀胱炎、性病等疾病。
5.神经系统,无脑炎、脑膜炎、癫痫等疾病。
6.内分泌系统,无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疾病。
三、传染病。
1.无传染病史,包括艾滋病、痢疾、伤寒、结核病等。
2.无传染病携带者,包括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梅毒等。
四、其他。
1.无吸毒史,包括海洛因、冰毒、大麻等。
2.无重大手术史,包括脑部手术、心脏手术、器官移植等。
3.无精神病史,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焦虑症等。
以上是公务员招录体检的相关标准,报考者在报名前需认真了解并自我核对。
在体检过程中,应如实向医生提供个人身体状况,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同时,应积极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以确保能够顺利通过体检。
总之,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的制定旨在筛选出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的优秀人才,希望广大报考者能够重视自身身体健康,做好充分的准备,顺利通过体检,成为国家公务员队伍的一员,为国家建设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公务员招聘体检标准

公务员招聘体检标准公务员招聘体检标准是公务员招录的重要环节之一,体检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形象。
为了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健康素质,各级政府对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都有着严格的规定。
下面就公务员招聘体检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身体条件。
1.视力,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不戴眼镜或隐形眼镜时,每眼不低于1.0。
对色盲、色弱者有明确的要求。
2.听力,双耳听力正常,无明显畸形。
3.口腔,口腔卫生良好,牙齿齐全,咬合正常。
4.呼吸系统,无慢性呼吸道疾病,肺功能正常。
5.心血管系统,无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
6.消化系统,无消化系统疾病。
7.泌尿生殖系统,无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8.神经系统,无神经系统疾病,无精神疾病。
9.皮肤,无传染性皮肤病、寄生虫病等。
10.其他,无传染病、肿瘤等。
二、体格条件。
1.身高,男性不低于165厘米,女性不低于160厘米。
2.体重,符合身高体重标准,体重指数在18.5~23.9之间。
3.五官,五官端正,无明显畸形。
4.体型,体态端正,步态稳健。
5.肢体,肢体无明显畸形,肢体活动正常。
三、心理条件。
1.心理健康,无精神病史,心理健康。
2.性格特征,性格稳定,适应能力强。
3.心理素质,具有较强的心理素质,能够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
综上所述,公务员招聘体检标准是对公务员身体、体格和心理条件的严格要求,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健康素质和工作能力。
希望广大公务员考生能够认真对待体检标准,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积极备战公务员招考,为国家和人民的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公务员入职体检标准

公务员入职体检标准公务员入职体检标准一、常规检查:1. 体重:体重必须符合身体质量指数(BMI)要求;2. 血压:根据身体状况,血压应符合正常人群水平,不得超过140/90mmHg;3. 眼压:眼压测试须符合正常水平;4. 血氧饱和度:血氧饱和度应在95-100%范围内;5. 体温:体温应不大于37.2℃;6. 心电图:心电图正常,不得有明显异常;7. 心率测试:心率应符合正常人群水平,而尤其是低于45bpm的心率必须被记录;8. 尿常规检查:尿检中白细胞和红细胞应符合正常人群水平;9. 血常规检查:必须确保血常规指标在正常范围内。
二、检查项目:1. 心脏病检查:肝脏功能检查、心、肺、胸部x光检查;2. 肠胃病检查:胃部x光检查、肠部x光检查;3. 内分泌相关检查:血糖、胰岛素水平检查;4. 慢性疾病相关检查:肝炎、HIV抗体检测;5. 甲状腺病检查:甲状腺功能检查;6. 放射学相关检查:放射线膝关节X线检查;7. 心理测试:健康心理测试须包括Stress,Depression,Anxiety三个方面;8. 耳鼻喉、眼科相关检查:耳鼻喉、眼科检查,须检查视力、听力等;9. 血液检查:血常规检测、血液化验、生化检查,需包括血糖水平检查等。
三、诊断要求:1. 表现为感染性疾病者,不得入职;2. 既往医疗记录:须提供有关的医疗记录,如有慢性病等;3. 入职前完成全面体检:须提供完整体检报告,以便综合评估健康状况;4. 如出现疾病严重,并不能从事公务工作,不得参加考核;5. 体检结果评价:体检结果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不得入职;6. 吃过服用由外国、港澳台地区出售的药物者,不得入职;7. 未全部完成检查者,不得入职;8. 吸烟、酗酒、吸毒者,不得入职。
四、报告要求:1. 由专科医生审核的健康报告,需要有完整的个人疾病史及体检结果记录;2. 附有具体的诊断书,并及时处理;3. 体检有关的检查明细;4. 所有的检查结果、人体的特征和状况等特别数据;5. 体检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不得入职。
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

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公务员体检是公务员招录考试的重要环节,也是选拔合格人员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障公务员队伍的健康素质,各级政府和招录机关都制定了一套严格的体检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公务员体检的通用标准。
一、身体指标。
1. 身高体重比,男性身高体重比应在18.5-23.9之间,女性身高体重比应在17.8-22.9之间。
2. 肺活量,男性肺活量应在3000毫升以上,女性肺活量应在2500毫升以上。
3. 心率,安静状态下,成年人心率应在60-100次/分钟之间。
4. 血压,成年人血压正常范围为收缩压9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60-90毫米汞柱。
二、视力标准。
1. 裸眼视力,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其中一只眼不低于4.9。
2. 色觉,色盲、色弱者不得担任公务员岗位。
三、听力标准。
1. 言语听阈,正常范围为25-30分贝。
2. 纯音测听,500、1000、2000、3000赫兹四个频率的听力应均在25分贝以内。
四、血液检查。
1. 血常规,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等指标应在正常范围内。
2. 肝肾功能,肝功能和肾功能检查结果应正常。
五、其他指标。
1. 心电图,心电图应正常,无明显异常。
2. 胸透,胸部X光片应无异常发现。
3. 体格检查,无先天性畸形、皮肤病、传染病等情况。
以上即是公务员体检的通用标准,希望广大考生能够按照标准认真备考,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顺利通过体检,成为合格的公务员。
同时,也希望各级政府和招录机关能够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确保选拔出身体健康、适合岗位的人才,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贡献力量。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招聘的人员,是国家和人民的公仆。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是保障公务员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选拔合格人才的重要保障。
下面将详细介绍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身体条件。
1.身高,男性应在165cm以上,女性应在160cm以上。
2.视力,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其中一眼不低于4.9。
3.听力,双耳听力正常,无听力障碍。
4.四肢,四肢功能正常,无明显畸形和残疾。
5.脊柱,脊柱无曲度、畸形和手术史。
二、心理条件。
1.心理健康,无严重精神疾病史,无抑郁症、焦虑症等心理障碍。
2.心理素质,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抗压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三、疾病史。
1.无传染病史,未患有传染病,如艾滋病、结核病等。
2.无慢性病史,未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慢性疾病。
3.无手术史,未进行过重大手术,如心脏手术、脑部手术等。
四、其他条件。
1.无吸毒史,无吸毒行为和药物成瘾史。
2.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社会行为。
3.体格检查,通过全面的体格检查,包括血压、心率、肺功能等指标。
以上即为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相关内容,通过严格的体检标准,可以有效筛选出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的优秀人才,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希望广大应聘者能够认真对待体检,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争取成为合格的公务员,为国家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公务员体检详细标准

公务员体检详细标准
公务员体检是选拔优秀人才、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体检工作的公平、公正,国家对公务员体检制定了详细的标准。
下面将对公务员体检的详细标准进行介绍。
一、体格检查。
1. 身高体重指标,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60cm;男性体重不低于50kg,女性体重不低于45kg。
2. 视力要求,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不戴眼镜或隐形眼镜时不低于4.9。
3. 听力要求,听力正常,双耳不得有明显的听力障碍。
4. 肺功能检查,无呼吸系统疾病,肺活量和吸气量达到正常标准。
二、心理健康检查。
1. 心理测试,通过心理测试,评估应试者的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状况。
2. 心理咨询,对于有心理问题的应试者,进行心理咨询和干预,确保其心理健康。
三、疾病筛查。
1. 传染病筛查,检查是否患有传染病,如艾滋病、梅毒等。
2. 慢性病筛查,检查是否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
3. 肝肾功能检查,检查肝肾功能是否正常。
四、其他项目。
1. 血常规检查,检查血液是否正常,包括血红蛋白、白细胞计数等指标。
2. 尿常规检查,检查尿液是否正常,排除泌尿系统疾病。
3. X光检查,对胸部进行X光检查,排除肺部疾病。
综上所述,公务员体检的详细标准包括身体检查、心理健康检查、疾病筛查和
其他项目。
通过严格的体检标准,可以确保选拔到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的优秀人才,为国家机关的工作提供保障。
希望广大应试者能够认真对待体检,保持良好的身心健康状态,为国家机关工作的选拔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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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外科
第一条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科
第十五条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六条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
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L、 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科
第三十八条双侧视力低于5 .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
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科
第四十五条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