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基本户、募集户和托管户详述及其资金划转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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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操作指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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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安全、规范、高效的开展,根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公司规定,制订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根据公司内部风险管理的要求,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为托管客户提供资产保管、账户管理、募集资金验证、资金划拨、委托资产参与与退出、投资清算与交收、估值核算与业务监督等基础托管服务,并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衍生托管服务功能,向客户提供代理公司行动、现金管理、担保品管理、绩效评估、综合信息服务、后台外包等增值托管服务;风险管理部负责业务风险指标的建立与监控,提出风险控制措施;法律合规部负责为业务提供法律支持,协助处理业务相关诉讼等法律事务;信息技术部负责业务系统的搭建与技术支持。

第二章资产保管第三条托管业务的资产主要包括私募基金成立募集所得资金、投资购买的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资产以及由这些金融资产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利息、红利等。

第四条运营管理部配备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遵循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保管委托资产。

同时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托管业务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前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第五条托管客户以保证金形式存放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委托资产,公司将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体系封闭式资金划付路径,专人监督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变动情况,投资者保护基金另路监控手段,不同托管客户委托资产分账核算等方式,实现对现金类资产的安全保管。

第六条托管客户以证券类资产的形式存管在中国结算、基金公司等各结算机构的委托资产,公司通过监督记录各类账户的资产变动情况,核对托管客户持仓明细数据等方式,实现对证券类资产的安全保管。

第七条运营管理部根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资金、证券的核对方式,多角度的对集中交易系统、法人清算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等业务系统以及中国结算公司等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文件中相关数据进行校验,保证资产的账账、账实相符。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一、本流程中的D日是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开放日或者现金红利发放日。

D-1日、D+1日、D+2日、D+3日、D+4日为工作日。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于D+1日12:00前处理D-1日15:00至D日15:00所接受的申购、赎回等申请或者D-1日17:00至D日17:00的认购申请(基金认购或者开放申购首日的起始时间为D日9:30),并向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发送交易确认及交收数据。

三、基金投资人认购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认购资金:(一)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接受认购申请。

基金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时,应当全额交付认购资金。

(二)D+1日10:00前,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归集认购资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认购资金从销售归集分账户划往销售归集总账户。

(三)D+2日15: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成功的认购资金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募集验资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使用注册登记账户进行认购资金的中转。

D+3日10: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失败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四)验资完成当日15: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认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划往基金财产托管账户。

验资完成当日下一个工作日10: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第二次确认失败的认购资金从募集验资账户划往对应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归集总账户。

(五)对于划至基金销售机构的应当支付给基金投资人的第二次确认失败认购资金,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于下一个工作日10:00前将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四、基金投资人申购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申购资金:(一)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成立后接受申购申请。

基金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应当全额交付申购资金。

(二)D+1日10:00前,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归集申购资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申购资金从销售归集分账户划往销售归集总账户。

资管新规全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资管新规全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

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

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基金业务流程了解基金运作的全过程

基金业务流程了解基金运作的全过程

基金业务流程了解基金运作的全过程在金融领域中,基金是一种由投资人集资组成的资金池,专门用于投资各类证券、债券、股票、债券、房地产或其他金融资产。

基金的运作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包括基金设立、募集资金、投资管理以及基金份额的买卖。

一、基金设立基金设立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一只新的基金产品。

在设立前,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交详细的基金申请文件,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经过核准后,基金公司将正式成立,并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后续的基金管理工作。

二、募集资金基金设立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向市场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的方式包括公开募集和私募,其中公开募集是指通过向公众发行基金份额来融资,私募是指向特定的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

投资者可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

投资者需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交纳一定的认购款项。

三、基金投资一旦募集到足够的资金,基金管理人便开始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进行资金投资。

投资范围可以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房地产等多种资产类别。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买卖交易,以获取良好的收益回报。

四、净值计算基金净值是基金份额的价值,反映了基金投资组合的整体表现。

基金管理人每日根据市场行情和持仓情况,计算基金净值,并公布给投资者。

基金净值的计算包括资产估值、收益分配以及费用扣除等环节,确保基金净值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五、基金份额的买卖投资者可以通过申购和赎回两种方式来买卖基金份额。

申购是指投资者向基金公司购买新的基金份额,而赎回则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卖回给基金公司。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需求,进行资金的调度和份额的划拨,保证基金流动性的正常运作。

六、基金销售与服务基金销售是指基金公司通过各种渠道向投资者进行基金产品推介和销售。

销售人员需获得相关的基金销售牌照,同时也要了解基金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并向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咨询和服务。

基金公司还通过客户服务中心等渠道,为投资者提供一对一的投资顾问和问题解答服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政策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政策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发[2014]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称“报价系统”)的募集、转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私募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在报价系统募集与转让私募基金,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私募基金在报价系统的募集、转让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募集与转让第四条在报价系统募集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填写发行注册表,提交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通过报价系统向特定参与人披露下列材料:(一)私募基金合同;(二)私募基金招募说明书(若有);(三)风险揭示书;(四)委托管理协议(若有);(五)市场监测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提交私募基金资产托管协议。

第五条参与人认购依据私募基金合同成立的私募基金份额的,应当在报价系统中提交认购申报,申报中应当包括私募基金产品代码、产品名称、参与金额等信息。

参与人认缴公司制或合伙制私募基金权益的,应当在募集期内与管理人签署认缴出资承诺书,并在认缴出资承诺书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缴款义务。

认缴出资承诺书中应当包含认缴出资金额、认缴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管理人可以与认购/认缴私募基金的参与人在报价系统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认购合同或认缴出资承诺书。

第七条私募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满足私募基金募集条件的,管理人应当于募集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认募集成功并向认购/认缴该私募基金的参与人披露本次募集结果信息。

银行托管业务介绍

银行托管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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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案例
华鑫信托(受托人) 2500万股星 网锐捷 股权质押 福建电子集 团(借款人) 回购股权 收益权 转让股 权收益权 邮储银行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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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设 立 本信托计划 认购信托 投资者
分配收益
银信合作案例
xx置业 委托人
土 地 抵 押
信 托 资 金
信 托 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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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资金独立监督业务—案例
一、案例背景:XX资产管理公司向保险公司发行债权投资计划, 用于XX集团风电场建设项目,募集资金30亿元,期限5年
二、账户开立:上海分行为XX集团开立资金托管账户 三、业务管理:上海分行审核资金支取申请,监督资金划付是 否符合协议约定用途,跟踪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定期向受益人、 保监会报告
资金划付
理财产品发行银行 (管理人)
委托托管 签署《托管协议》和 《操作备忘录》
邮储银行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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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专户一对多托管业务
• 指当基金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投资管理人,商业 银行担任托管人的业务。按专户客户数量,可分为一对一、一对多两种形式;按投资地 域不同,可分为人民币专户理财和QDII专业理财两种形式。 1、业务背景: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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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列表(部分)
信托公司 集合信托 信托公司 集合信托 信托公司 集合信托
外贸信托 430 新时代信托 147 大连华信信托 80 信托公司方面,全国共有66家信托公司,其中北京12家, 长安信托 304 山国投 129 山西信托 77 上海7家, 江苏4家,浙江、广东和陕西各3家,天津、内蒙 中融信托 288 中信信托 121 华融信托 75 古、安徽、江西、河南、湖北、重庆、四川和深圳各2家, 粤财信托 260 中航信托 99 北京信托 67 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福建、山东、湖南、贵州、 平安信托 225 上海国际信托 96 中原信托 65 云南、甘肃、青海、新疆、大连、宁波、厦门和青岛各1家, 吉林信托 161 五矿信托 93 华润深国投 64 信托公司注册地几乎遍布全国。 中铁信托 157 华宝信托 88 安徽国元信托 63 中海信托 152 中诚信托 86 陕国投 63 兴业信托 149 湖南信托 83 北方信托 62 新华信托 147 四川信托 81 天津信托 62

私募股权基金基本户、募集户和托管户详述

私募股权基金基本户、募集户和托管户详述

私募股权基金基本户、募集户和托管户详述
私募股权基金中经常涉及到的基本户、募集户、托管户及其资金划转的操作流程,很多从业者经常弄不清楚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甚至是私募基金的财务人员对于这三者之间具体的资金划转也是不甚了解而只是基于银
法律依据: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一家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申请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募集户:基金募集户,也即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指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托管户:基金托管账户,对于商业银行来讲,私募基金托管职责主要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资料;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等。

私募证券基金 业务流程

私募证券基金 业务流程

私募证券基金业务流程私募证券基金是指由特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特定投资者发起设立的、不公开发行的、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证券基金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基金设立、基金募集、基金投资管理和基金退出等环节。

一、基金设立私募证券基金的设立是基金业务的第一步。

首先,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基金章程、募集说明书等。

监管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基金设立的合法合规。

审核通过后,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完成基金的注册登记,获得基金管理资格。

二、基金募集基金设立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始进行基金募集工作。

首先,私募基金管理人会与合格投资者进行沟通和洽谈,向其介绍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信息,并征求投资者的认购意向。

在募集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募集行为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一旦达到设定的募集规模,私募基金管理人会终止募集工作,不再接受新的认购申请。

三、基金投资管理私募证券基金的核心业务是投资管理。

一旦基金募集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始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章程的约定,对基金资金进行投资运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会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选择适合的证券进行投资。

投资决策需要经过充分的研究和分析,包括市场研究、行业分析、公司调研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要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控制。

四、基金退出私募证券基金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投资回报并退出投资。

基金退出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开发行、转让或清算。

私募基金管理人会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章程的约定,选择适合的退出方式。

在退出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退出的顺利进行。

退出后,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的退出报告和文件,完成基金的注销手续。

总结起来,私募证券基金的业务流程包括基金设立、基金募集、基金投资管理和基金退出等环节。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基金的设立和募集工作,并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章程的约定,对基金资金进行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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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基本户、募集户和托管户详述及其资金划转操作
私募股权基金中经常涉及到的基本户、募集户、托管户及其资金划转的操作流程,很多从业者经常弄不清楚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甚至是私募基金的财务人员对于这三者之间具体的资金划转也是不甚了解而只是基于银行方面的要求划转资金,基于此,紫杉财经系统总结如下:
一、基本户、募集户和托管户的基本概念
基本户:基本户也称为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

私募基金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通常,开设基本存款账户之后,才能开设其他一般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一般户)的前提。

法律依据: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一家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申请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募集户:基金募集户,也即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指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托管户:基金托管账户,对于商业银行来讲,私募基金托管职责主要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资料;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等。

二、关于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户资金划转操作的法律依据
关于基金募集户相关操作,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其中相关条款如下:
第十二条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第十三条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

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第十四条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三、私募基金资金划转操作
通常,私募股权基金分为基金募集期、基金运作期、基金分红期等阶段。

各个阶段资金的具体划转如下:
募集期间的资金保管
募集期间,基金各个投资者需要将资金汇入一个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募集户)。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有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开立(提供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由基金管理人管理或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管理。

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在募集期间,基金募集的资金只能存放在该募集结算资金里面,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动用。

在该基金未进行投资运作前,募集专户中的资金仍属于投资者的财产,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财产。

募集后资金划转至托管账户基金在募集期结束之后,由基金管理人将全部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

托管账户是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本合同在基金托管人指定银行为基金单独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账户预留印鉴根据托管银行具体规定执行,相应印章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同时,基金财产托管账户的网银客户号、机构网银登陆密码、网上银行证书等均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投资运作期资金划转
私募股权基金进行股权类投资需要支付资金时,由基金管理人向托管机构发出投资划款指令,资金由托管户划到股权投资标的指定账户,完成投资。

基金分红时,基金由托管账户划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账户),再由募集账户分配到基金投资者的个人账户。

基金的日常运作需要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外包服务费、业绩报酬时,将从托管账户支出,划到相应的收款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不需再划转到募集结算资金账户。

基金的其他费用如相关税费等,如果一定要从基金的基本户中支出,资金划转的方向也是从基金托管户中将资金划入基本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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