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解除的法律救济手段

解除的法律救济手段解除合同是指当一方或多方出现违约行为,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丧失了履行的意义时,另一方或其他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可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
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法律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将依次介绍解除合同后的几种常见的法律救济手段。
一、请求停止违约行为解除合同后,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
这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救济手段,通过法院的强制力,可以迫使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从而减少或避免继续的损失。
二、请求返还已经履行的内容如果解除合同后,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但另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返还已经履行的内容。
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户提前解除合同,可以请求房东退还已经缴纳的租金。
三、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解除合同后,如果一方已经支付了费用,但另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
比如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提前解除合同,旅客可以请求旅行社返还已经支付的旅游费用。
四、请求赔偿损失当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后,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违约方赔偿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实现的损失。
五、请求宣告合同无效有些情况下,合同的违约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
宣告合同无效后,双方恢复到未签订合同的状态,各自返还对方已经履行的内容和支付的费用。
六、请求附加责任的承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附加责任。
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雇主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未按照法定程序通知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雇主承担附加赔偿责任。
总结起来,解除的法律救济手段主要包括请求停止违约行为、请求返还已经履行的内容和费用、请求赔偿损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以及请求附加责任的承担。
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后,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救济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价款结算一、引言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价款结算是合同解除后,对已完成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过程。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解除的现象时有发生。
合同解除后,如何合理、公正地结算已完工程价款,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合同解除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价款结算的原则、方法、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价款结算的原则1.公平原则:合同解除后,价款结算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结算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款支付和赔偿责任。
2.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解除后,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对方进行结算。
3.合法原则:合同解除价款结算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结算过程的合法性。
三、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价款结算的方法1.协商结算:合同解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价款结算。
双方当事人应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确保结算结果公平、合理。
2.委托鉴定机构结算:双方可协商选择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因素,提出鉴定意见,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3.诉讼结算: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鉴定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结算问题。
四、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价款结算的程序1.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应立即停止履行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2.提交资料:双方应按照对方的要求,如实提交与合同解除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进度、质量、合同履行情况等。
3.协商结算: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开展协商,就价款结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4.鉴定结算: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选择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进行结算。
5.司法结算:如双方无法通过协商、鉴定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价款结算问题。
民法典中买卖合同解除后要怎么处理

民法典中买卖合同解除后要怎么处理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都知道如果双方要做生意的话是要签订合同的,有了合同才可以有一定的保障的。
但是很多时候面对合同解除,面对这样的情况下,那么在民法典中买卖合同解除后要怎么处理呢?下面就由我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一、民法典中买卖合同解除后要怎么处理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依据履行情况,可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可以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的;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况。
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预防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可以是口头通知,也可以是书面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当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解除合同后处理流程

建设工程解除合同后处理流程一、合同解除的确认。
咱们先说啊,这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可不是随随便便的事儿。
那得先确定这个解除是合法有效的。
比如说,要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那就得有个书面的协议,白纸黑字写清楚,双方都得签字画押。
就像两个人分手,也得说清楚了,不能稀里糊涂的。
要是因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那得有证据啊,得能证明对方干了啥坏事才让这合同没法继续下去了。
二、工程现状的清查。
合同解除了,那咱们得看看工程现在是个啥样儿。
1. 工程进度清查。
看看工程干到哪一步了。
是刚刚开始打地基呢,还是已经盖了好几层楼了。
这就好比做饭,做到一半了,咱得知道做到啥程度了。
得有详细的记录,包括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多少平方米的建筑啊,修了多长的路啊之类的。
2. 工程质量检查。
这质量可不能马虎。
得找专业的人来检查检查,看看之前做的工程有没有啥质量问题。
要是有问题,那得记下来,是小毛病呢,还是大隐患。
就像买东西,得看看东西有没有瑕疵一样。
3. 工程材料和设备清查。
看看工地上还有多少材料,那些设备都在哪呢。
这些材料和设备有些可能是甲方提供的,有些是乙方自己买的。
得搞清楚归属,就像分财产一样,得知道啥是自己的。
三、已完工程的计价与付款。
1. 计价方式。
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得算算账了。
怎么算呢?可以按照合同里约定的计价方式来。
要是合同里没有明确的,那就得双方协商一个合理的办法。
不能一方漫天要价,另一方拼命压价。
咱们得公平公正,就像在市场买菜,得有个合理的价格。
2. 付款安排。
算出价钱来了,那得说说钱啥时候付。
如果甲方欠乙方钱,那得有个付款计划。
不能拖着不给,人家乙方也不容易啊,干了活就得给钱。
可以分阶段付款,先付一部分,确保没有问题了再付剩下的。
四、未履行部分的处理。
1. 合同约定的处理。
看看合同里有没有对未履行部分的约定。
有些合同可能会说,如果解除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一些准备工作怎么算钱啊,或者有没有什么赔偿之类的。
就像预订了一个旅游套餐,没去成,那关于那些没享受的服务怎么处理,合同里可能有说法。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赔偿标准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赔偿标准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或根据法律规定终止合同的一种行为。
在合同解除后,违约赔偿标准是确定双方违约责任及其违约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基准。
本文将讨论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赔偿标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指导。
1. 违约解释在合同中,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当一方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方式、数量、质量等履行合同义务时,即构成了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赔偿标准2.1 补救合同解除后,一方违约方可以通过补救的方式来消除或减轻违约的后果。
例如,违约方可以委托第三方履行合同或修复由于违约而导致的损失。
补救的方式主要是为了尽量恢复合同当初的履行状况。
如果违约一方通过补救消除或减轻了损失,另一方应予以合理的补偿。
合理的补偿可以是对方支付的补偿费用或者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2.2 损失赔偿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是指违约方应为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
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是根据违约方违约后对方损失的实际金额进行计算。
违约方应通过支付金钱来弥补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违约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对方的损失,并按照对方的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对方也应主动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损失的证明和计算依据。
2.3 违约金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的一种赔偿方式。
违约金是由违约方在合同签订时同意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当违约方发生违约行为,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
违约金的目的是约束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或弥补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的金额应事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同解除后按照约定进行支付。
3. 法院裁定的违约赔偿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违约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合同法规定判决违约赔偿。
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判决,并确定具体的违约赔偿金额。
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违约赔偿时,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合同、违约通知书、协商记录等。
民法典的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的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有哪些现实社会中双⽅签订合同其实就是为了⼀个保障,但是很多时候会出现合同需要解除的情况,这样的话可能会造成⼀定的法律后果,这是需要注意的,那么关于民法典的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规定是怎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五百六⼗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的,终⽌履⾏;已经履⾏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可以请求违约⽅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对债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
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同⼀种类物返还。
恢复原状还包括:(1)返还财产所产⽣的孳息;(2)⽀付⼀⽅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3)因返还财产所⽀出的必要费⽤。
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付违约⾦、赔偿损失的措施。
3、赔偿损失(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2)因不可抗⼒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在不可抗⼒发⽣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没有采取的,应对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解除只向将来发⽣效⼒的,违约⽅应当赔偿另⼀⽅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应当⽀付受害⽅因订⽴合同、准备履⾏合同和因恢复原状⽽⽀出的费⽤;(4)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的话应该终⽌履⾏,如果已经履⾏的话需要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补救措施,⽽且作为当事⼈是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
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善后事宜:雇主与员工需共同妥善处理

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善后事宜:雇主与员工需共同妥善
处理
解除劳动合同后,处理善后事宜是非常重要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结算工资:在劳动合同解除后,雇主应该尽快结算工资,如果发现有未支
付的工资或者奖金,应该及时支付。
2.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被解雇或者公司关闭,雇主应该支付员工应得
的经济补偿金,包括但不限于年终奖金、裁员补偿等。
3.办理社保转移: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员工应该及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确
保社保关系得到妥善处理。
4.办理档案转移:员工应该及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确保个人档案得到妥善
处理。
5.处理公司财物: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员工应该将公司财物归还给公司,包
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电脑、手机等。
6.保密协议的遵守:如果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签署了保密协议,应该严格
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
总的来说,解除劳动合同后,雇主和员工都应该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如果有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合同解除的具体约定

合同解除的具体约定
1. 解除条件,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些特定的条件,当这些条件
发生时,合同可以被解除。
这些条件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
以是法律规定的,比如合同履行期限到期、一方违约等。
2. 解除程序,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解除的程序和方式,包括通知
方式、通知期限、解除生效的时间等。
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程序和
方式执行解除程序。
3. 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解除后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包括解除后的清偿、返还、赔偿等事项。
双方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
4. 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解除后违约方应当承
担的责任和赔偿责任,比如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5. 法律适用,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解除时适用的法律,包括解除
的法律依据、解除的法律后果等。
总之,合同解除的具体约定应当充分考虑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解除的条件、程序、后果,以及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和法律适用等内容,以便在解除时能够依据约定进行处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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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txt——某天你一定会感谢那个遗弃你的人,感谢那个你曾深爱着却置之你不顾的人。
做一个没心没肺的人,比什么都强。
________舍不得又怎样到最后还不是说散就散。
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_★天平空间工作室★……法※理※情……_百度空间百度空间 | 百度首页 | 登录★天平空间工作室★……法※理※情……声明:本博系“摘转并合”与“妄撰痴作”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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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博客相册|个人档案 |好友查看文章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2009年04月18日星期六下午 10:10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司法解释原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条文主旨]本解释规定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按照《解释》第三条规定.即比照合同无效、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有利用价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工程价款或者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建设工程没有利用价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无论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对于不合格的建没工程原则上由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发包人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由于本条是对合同有效后解除的处理,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比照承揽合同,由违约方承担减少报酬的法定违约责任。
此外,结合本解释第二条关于合同认定为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规定还可以看出,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工程质量优先于合同效力的精神,即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是否被解除,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就应支付工程价款,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无论合同解除还是合同无效,适用的原则是相同的。
[理解与适用]一、合同法定解除法律后果(一)合同法定解除效力合同解除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不再履行。
合同解除后,对于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如何处理,这就涉及了合同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如果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则合同解除前所为的履行部分,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如果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则合同解除前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存在,当事人无须恢复原状。
可见,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呈合同解除制度中十分重要的问题。
大陆法国家基本规定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
在大陆法中,合同解除是作为违约制裁的一种制度,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肯定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346条规定,在解除契约时,当事人双方互负返还其已受领的给付义务。
《日本民法典》第545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的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各当事人负有使相对人恢复原状的义务,但不得侵害第二人的权利。
(意大利民法典》第1958条规定:契约因不履行而解除在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溯及力。
美国法认为解除合同产生恢复原状的效果,这一点接近于大陆法。
英国普通法认为,因违约而造成的解除合同,并不使合同自始无效而只是指向将来,即只是解除合同时尚未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债务原则上不产生返还问题。
但是,英国法在解除合同时,允许当事人提起“按所交价值偿还之诉”,以便收回他所提供的财物或服务的代价。
这个问题上,《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国际商事合同通则(CISG)》规定不尽一致。
PFC[。
肯定不溯及性,其第9:305条第1款指出:“合同的终了,使双方当事人从将来的实施履行的义务和领受履行的义务下解放出来。
”CiSG则肯定溯及性,其7.3.6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除时,各当事人在返还自己受领的同时,可以请求返还自己给付的财物。
在原物返还不可能或不适当时,返还是合理的,应以金钱执行。
”(二)、合同法定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所涉及的问题合同法定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立法价值取向;二是事实问题,即依合同性质能否恢复原状。
规定法定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出发点之一,应是看其是否有利于保护非违约方利益。
从一定角度看,肯定合同法定解除有溯及力是颇有道理的。
理由如下:一是非违约方已作出了履行时,违约方的违约常表现为不履行或不相应履行。
规定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将使非违约方取回其已作出的履行,对其显然是有利的。
非违约方的履行乃是基于为了获得对方的履行。
这亦是双务合同的订立基础。
如果知道不能获得违约方的履行,非违约方则不会履行的。
因此,当履行意图落空时,应允许非违约方取回履行。
二是当合同双方已履行完毕时,如不允许解除具有溯及力,则法定解除制度在此处没有获得现实价值。
此时选择违约责任救济或解除救济没有什么差别。
三是当违约方已作出了不适当履行,如果允许解除具有溯及力,则不适当履行将重返违约方,有利于保护非违约方利益。
因为,不适当履行可能对于非违约方毫无意义,如非违约方接受对其毫无意义的瑕疵的货物。
进一步看,合同解除应具有溯及力的理由在于:合同的履行应符合合同目的。
发生重大违约时,从合同目的来看,由受领履行方保留履行可能已不符合其订立合同目的。
因此,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应是可取的。
但是,在一定情况下,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可能更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利益。
例如在一方交付货物以后,另一方不按时付款。
如果合同解除效力只向未来,则交货方可以在解除合同时追索贷款。
如果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则交货方解除合同后只能索要货物。
针对此种情况持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学者认为:如果恢复原状对解除权人不利,则解除权人可以不解除合同。
其自愿解除行为表明恢复原状对其是有利的。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若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则合同解除如同合同未成立。
除恢复原状,当事人亦从合同解放出来。
若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当事人则从合同面向将来的拘束力中解放出来。
在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时,保留履行利益和获得从合同拘束力中解脱出来的利益,是不能并存的。
交货方解除合同表明其愿意从合同拘束力中解脱出来。
这并不表明其没有获得已履行的利益的意愿。
这实际上足一个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两难选择,尤其是在交货方亦只有部分交货时。
综上所述,合同解除是否应具有溯及力不可一概而论。
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不仅涉及当事人利益,亦关系到社会利益。
若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则恢复原状需支付费用。
这虽由当事人支付,但相对于整个社会则仍是财富浪费。
而且亦不利于社会交易秩序稳定。
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不仅没有[2E弊端,而且能保留合同部分履行的利益,这亦符合合同交易目的。
有些合同依其性质是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如委任合同、劳务合同等。
这些合同一般是继续性合同。
(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可见,该条规定将合同解除的效力分成两块:前者无溯及力,后者有溯及力,并相应的产生不同的财产处理后果。
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形:1.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尚未履行合同的状态与合同订立前的情形并无不同,因而解除合同只需单纯地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但是,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条文并未明确规定。
事实上合同尚未履行和合同尚未成立是很不相同的,虽然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很可能已经给对方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如履行迟延或提前违约造成的损失。
我们认为,出现这一问题,主要是立法者在表达上的疏滑。
从我国合同法原理上讲,尚未履行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2.合同已履行的,要求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订立合同前的状态,是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标志和后果。
这表明和多数国家的合同法一样,承认解除合同可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不论合同是全部履行还是部分履行,解除权人解除同时,都有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从性质上讲,适用恢复原状的合同应该是非继续性的合同,即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如货物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
但是,有的合同尽管是一次性的合同,履行后有可能恢复原状,也可能无法恢复原状。
此时只能根据情况来确定是否可以恢复原状,如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如果已经将技术秘密披露给对方,则不可能真正地恢复原状,需采用其他的补救措施。
恢复原状一般包括如下内容:返还原物;受领的标的物为金钱的,应同时返还自受领时起的利息;受领的标的物生有孽息的,应一并返还;就应返还之物支出了必要的或有益的费用,如保管费及维修费,可以在对方得到返还时所得利益限度内,请求返还;应返还之物因毁损、灭失或其他原因不能返还的,应按该物的价值以金钱返还。
如果该物是种类物,也可以同种类之物返还。
恢复原状对解除权人而言,是一种有力的保护方式。
由于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所以一旦其主张恢复原状,对方受领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就重归于解除权人,他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而这一请求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当对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并存的债权时,解除权人仍可取回自己所给付的物,保全自己的利益。
如果不允许恢复原状,合同效力只是向将来消灭,则对方的受领将产生转移所有权的效力,解除权人只能根据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相应的价款,而这只是一个普通的债权,当对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并存的债权时,解除权人将得不到全部的返还。
相反,如果是恢复原状,则不论对方获得的给付现在的情形如何,均应按履行时的价值或状态返还。
比如,如果解除权人甲以2万元的价格向乙出卖价值3万元的油画,而解除合同后乙因某种原因不能返还该画,甲可以主张按该画真正所值的3万元要求还。
而如果只是返还不当得利,则只以对方受领的现存利益为限,当对方取得的给付因意外事件减少或不复存在,就不负返还义务。
对一次性合同而言,恢复原状既是解除合同的必然结果,也是对解除权人最有利的结果。
由于这种情况多属于对方违约,所以其履行对解除权人毫无意义。
3.合同已履行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这种情形的发生,可由三个原因引起:一是合同的性质决定了不可能恢复原状,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解除权人只能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二是合同的履行情况不适合恢复原状;三是当事人对清理问题协商而达成协议,既包括解除合同后达成协议,也包括(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即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
解除继续性的合同是不适合恢复原状的,这类合同的特点是履行不足一次即为完结,而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地履行,如租赁合同、雇用合同、保管合同、长期供应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受领一方所享用的标的物效益,可能是无法返还的,如设备租赁合同,承租人已经对设备加以使用,不可能返还出租时的设备因此,对继续性合同,合同只是白解除时向将来消灭,即提前终止合同,履行方仍可以请求对方对已受领的利益支付价款,但履行对相对方没有意义的,发生恢复原状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