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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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学习笔记整理

长期股权投资学习笔记整理

长期股权投资学习笔记整理有八个知识点:1、同一控制下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2、非同一控制下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3、反向购买(难点);4、成本法;5、权益法(其中重点理解关于损益调整的处理,同时关注顺流、逆流交易);6、核算方法的转换;7、处置;8、除合营企业外其他合营安排的处理。

(一)同一控制下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原理:采用权益结合法,不同与购买法,权益结合法是通过股权的交换形成交易,而非资产交换,参与合并的各企业资产负债继续按账面价值记录。

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与支付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过程中不会产生新的资产负债和商誉。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等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借:长期股权投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份额+最终控制方收购形成的商誉)贷:资产、负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差额)审计、法律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相关发行费用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eg.首发申报报表会计师审计费、券商承销费、保荐费)PS:每年度报告审计费用计入各年度管理费用,区别于上者。

PS: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中关于”商誉“部分的解释:eg.甲乙共同受控于A,甲从外部购入C的90%,取得商誉80,后来乙从甲处购入C 的80%,此时确认的商誉仍应为80。

即:在商誉未发生减值时,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中,不同母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反映的商誉是相同的。

(3)多次交易最终形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原理:合并日初始投资成本-原投资合并成本=新增投资部分投资成本新增部分投资成本与为取得投资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即:股本)之间的差额冲减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留存收益。

重点:会计算资本公积。

公式:合并日初始投资成本=相对于最终控制方而言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最终持有比例+前期确认的商誉(4)或有负债:如果满足条件,将或有负债确认为预计负债或者资产,其形成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不足的冲减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3、重大影响 、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重大影响,
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 有参与决策的权力 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 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订。 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订。投资企业能 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 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 为其联营企业。 为其联营企业。
第二章 初始计量(2条):主要是介绍各种方式 初始计量( 条):主要是介绍 主要是介绍各种方式
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方法。 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方法。 初始成本的确定方法
第三章 后续计量(12条):主要是介绍权益投资 ( 条):主要是介绍权益投资
后续计量中的成本法与权益法及其适用范围。 后续计量中的成本法与权益法及其适用范围。
(五)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条件 根据新准则规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 根据新准则规定,
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 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 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 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 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初始投资成本确定方法发生了变化 1、新准则增加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 合 、新准则增加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
并方取得被合并方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方 法。
2、明确了发行权益性证券计量属性 、 新准则规定,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 新准则规定,
权投资, 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旧准则未对此做出要求。 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旧准则未对此做出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学习笔记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学习笔记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学习笔记视野ID:henry204618新浪微博:@岁月哥特目录一、修订背景财政部自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2006))及其应用指南以后,又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相关变动,通过准则解释等文件陆续修订了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内容。

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个别财务报表》(IAS27(2011))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2011))。

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并对2006年后发布的相关修订进行整合完善,财政部于2012年11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13年2月16日。

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完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工作,并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对CAS2(2006)进行了整体修订。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原CAS2(2006)同时废止。

二、主要变动CAS2(2014)的主要变动包括:(一)适用范围CAS2(2014)明确规范权益性投资,即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

(二)基本概念由于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以及新发布的合营安排准则,对“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的定义进行了重新修订,因此,CAS2(2014)明确,在判断“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CAS33(2014))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CAS40(2014))进行判断,CAS2(2014)仅对“重大影响”的判断进行了规范。

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解读

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解读(一)主讲老师周春利与之前的长期股权投资内容相比,主要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和转换核算,共涉及五章,二十条内容。

一、企业合并的基本概念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控股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控股合并是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中获益。

而将被合并方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情况。

二、合并报表的概念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其中,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关键点)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利,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控制标准的具体判断(一般情况):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大于50%,不含50%)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一般认为能够实现控制权。

三、企业合并(控股合并)类型的判断企业合并按照在合并前是否归属于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前述三种合并仅仅控股合并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其他合并均不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内容,所以之后重点提及控股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股)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股)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提示】涉及到集团内部的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否则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概念本章所指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以下内容: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关键点)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2.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4.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内容:规范范围与特征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成本法、权益法核算衔接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内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是权益性投资。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主要核算内容包括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持有期间的后续计量及处置损益的结转等。

长期股权投资所涉的内容与合并会计报表、会计政策变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准则均可结合。

本准则规范的范围(一)对子公司的投资(二)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三)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四)重大影响以下、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对子公司的投资: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对合营企业投资: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

有如下特点:1、任何合营方都不能单独控制2、涉及合营企业的基本经营活动需要各方一致同意3、各方可能通过合同的形式任命其中一方进行日常管理,但必须在约定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中有代表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3、与被投资单位发生重要交易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非重大影响以下、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这种情况是指因为没有活跃市场,不能将该种投资认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的特征1、投资目的一般是为了控制或影响被投资单位;2、长期股权投资是一种交换行为;3、投资收益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

长期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一)子公司:按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处理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子公司)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处理(子公司)(二)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及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4、通过非货币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及权益法核算范围(一)权益法:仅适用于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1.对联营企业投资--重大影响重大影响的确定:考虑潜在表决权(比如通过协议、合同)2.对合营企业投资--共同控制(二)成本法:适用于对子公司投资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一般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以下简称"准则2号")是财政部制定的一项规范长期股权投资、计量和披露的会计准则。

它规定了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如何核算和披露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信息,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持有其他企业股份的投资,通常是为了取得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或重要影响力。

准则2号要求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按权益法核算还是按成本法核算。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按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并通过核算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反映对被投资企业的重要影响。

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按投资成本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以后按成本调整。

准则2号还要求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定期评估,以确认是否存在减值风险。

如果发生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企业需要及时计提减值准备,并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除了核算和减值方面的要求,准则2号还规定了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要求。

企业需要在财务报告中披露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权益法核算的关联企业名称和金额、按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成本和相关信息等,以提供给利益相关方全面的信息。

准则2号的实施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它使企业能够准确核算和报告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和变动情况,帮助管理者了解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状况和影响力。

同时,它也为利益相关方提供了全面的信息,增强了对企业的理解和评估能力。

准则2号还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一些具体指导。

首先,当企业无法获取可靠的公允价值数据时,可以采用成本法核算。

其次,对于关联方交易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与独立第三方进行交易的公允价值进行核算。

此外,准则2号还规定了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

在披露方面,准则2号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信息。

这包括被投资企业的名称、所属行业、所持股份比例、投资成本、公允价值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一、准则出台的背景我国早在1998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这一具体准则,并且在2001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也有对投资事项的规范。

新准则对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重新分类。

将原来一个《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的内容,分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两部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归类方法,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控制关系采用成本法核算;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非控制、非共同控制和非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规范。

投资内容可以分类为:二、主要内容讲解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业务包括股权投资取得时的计价、持有投资期间的收益(损失)的处理、成本法与权益法间的转换、投资的期末计价以及投资的处置等。

(一)取得股权投资的计价企业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可能导致企业间合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非共同控制与非重大影响。

1.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分类,合并被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只指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例1] 甲公司出资1000万元,取得了乙公司80%的控股权,假如购买股权时乙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价值为1500万元,甲、乙公司合并前后同受一方控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学习笔记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学习笔记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学习笔记一、修订背景财政部自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 2(2006))及其应用指南以后,又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相关变动,通过准则解释等文件陆续修订了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内容。

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个别财务报表》(IAS 27(2011))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2011))。

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并对2006年后发布的相关修订进行整合完善,财政部于2012年11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13年2月16日。

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完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工作,并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对CAS 2(2006)进行了整体修订。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 2(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原CAS 2(2006)同时废止。

二、主要变动CAS 2(2014)的主要变动包括:(一)适用范围CAS 2(2014)明确规范权益性投资,即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

(二)基本概念由于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以及新发布的合营安排准则,对“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的定义进行了重新修订,因此,CAS 2(2014)明确,在判断“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CAS 33(2014))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CAS 40(2014))进行判断,CAS 2(2014)仅对“重大影响”的判断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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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学习笔记视野ID:henry204618新浪微博:@岁月哥特目录一、修订背景财政部自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 2(2006))及其应用指南以后,又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相关变动,通过准则解释等文件陆续修订了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内容。

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个别财务报表》(IAS 27(2011))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2011))。

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并对2006年后发布的相关修订进行整合完善,财政部于2012年11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13年2月16日。

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完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工作,并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对CAS 2(2006)进行了整体修订。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 2(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原CAS 2(2006)同时废止。

二、主要变动CAS 2(2014)的主要变动包括:(一)适用范围CAS 2(2014)明确规范权益性投资,即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

(二)基本概念由于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以及新发布的合营安排准则,对“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的定义进行了重新修订,因此,CAS 2(2014)明确,在判断“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CAS 33(2014))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CAS 40(2014))进行判断,CAS 2(2014)仅对“重大影响”的判断进行了规范。

(三)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处理作为国内国际准则讨论多年的问题,CAS 2(2014)率先明确,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四)不同计量单元的处理CAS 2(2014)引入了IAS 28(2011)中不同计量单元分别按不同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的理念。

在权益法下,对于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投资,以及分类为持有待售的投资,可以单独按照CAS 22或持有待售资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五)整合各项准则解释的相关内容CAS 2(2014)整合了准则解释引入的几项变动:分步实现合并、分步处置子公司时个别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企业合并取得投资相关费用不再资本化;成本法和权益法转换中的“跨越会计处理界线”理念(陈奕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讲义(一)——企业合并与长期股权投资的最新变化》,2010)等。

(六)披露CAS 2(2014)不再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要求,对于子公司、联营或合营企业中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CAS 41(2014))三、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CAS 2(2014)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原“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被并入CAS 22规范,不再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投资方承担的是被投资方的经营风险。

而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投资方承担的是投资资产的价格变动风险、被投资方的信用风险。

两种投资所承担的风险特征显着不同,因此,应当由不同准则进行规范。

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其定义和判断适用新修订的CAS 33(2014)。

投资方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方净资产享有权利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其定义和判断适用CAS 40(2014)。

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CAS 2(2014)对重大影响的判断提供了指引。

(二)重大影响的判断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CAS 2(2014)并未实质修订重大影响的定义,但是新增强调:在判断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此规定是与合并财务报表中对控制的判断保持统一,它源于IAS 28(2011)。

需要注意的是,考虑潜在表决权时,只能考虑“当期”可转换或可执行的潜在表决权,对于以后期间才可转换或可执行的潜在表决权不应当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判断重大影响时,需要考虑当期可转换或可执行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但是,在采用权益法对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进行计算确认时,则不应当考虑潜在表决权或包含潜在表决权的其他衍生工具的影响,除非此类潜在表决权在当前即可获得与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相关的回报。

实务中,对于重大影响的判断,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包括股利分配政策等的制定。

(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三)初始确认和计量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初始确认和计量,CAS 2(2014)仍然区分企业合并取得和其他方式取得两种类型进行规范,主要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如下:1.合并直接相关费用的处理CAS 2(2014)第五条新增规定:“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本条是自201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业务合并》(2008修订)(IFRS 3(2008))合并成本的理念,并扩大至IFRS 3(2008)未规范的同一控制企业合并。

修订此项规定的原因在于,收购直接相关费用并不属于收购方和出售方为企业合并而交换的公允价值的一部分,而是收购方为获得公允价值服务而进行的单独交易。

同时,无论这些服务是由收购方的外部主体还是内部成员提供的,一般均不形成收购方在收购日的资产,因为所获得的利益在接受服务时即已消耗。

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合并中,将收购直接相关费用作为单独交易,计入当期损益,与其他准则中,将直接相关费用作为购入资产的成本予以资本化,是存在不一致的。

CAS 2(2014)第六条规定:“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CAS 37)的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CAS 37规定,发行权益性证券的直接相关费用,应当冲减发行收到的对价后计入相关权益项目。

在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中进一步明确,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不属于发行权益性证券的直接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在IFRS下,并未规范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一般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非企业合并时还包括直接相关费用)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CAS 2(2014)采用了原IFRS和US GAAP中的“权益结合法”,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并下推到个别财务报表中,使得此类投资成本的初始确认和计量与IFRS形成差异。

同时,它和一般取得资产的初始确认和计量模式(以支付对价公允价值及直接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成本)也形成差异。

(四)后续计量1.成本法(1)成本法的适用范围由于CAS 2(2014)将CAS 2(2006)中“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排除,因此,CAS 2(2014)中的成本法仅适用于对子公司的投资。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以成本法对子公司的投资进行核算,主要是为了避免母公司以权益法计算的利润进行提前分配,从而导致已分配利润无法从子公司足额收回,形成法律上的超额分配。

“投资性主体”对其子公司投资的核算方法,应按CAS 33(2014)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CAS 33(2014),投资性主体对其不同类型子公司的核算方法为: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应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相应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对此类子公司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投资性主体的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此类子公司均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投资收益的确认CAS 2(2014)删除了CAS 2(2006)中“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并修订为:“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即不再区分投资前获得的净利润分配额和投资后的分配额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此项修订是在2009年6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引入的,它源于IASB于2008年5月发布的《在子公司、共同控制主体或联营企业中的投资成本(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的修订)》。

IASB删除原先区分投资前和投资后留存收益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主要原因是由于重述投资前的留存收益难度较大且成本较高,某些情况下甚至是不可行的。

有时,此类重述还可能涉及主观运用后见之明,从而降低了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同时,为降低在个别财务报表中高估对子公司的投资,IASB 特别强调应当对此类投资按照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进行减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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