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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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释为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本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2)以投资者投入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3)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核算;(4)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

一、本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本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及债权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核算,包括为交易目的持有的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下、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等。

二、以投资者投入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本准则第四条(三)规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投入企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应当确认对第三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该项出资形成的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投资者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明显不公允的,应当按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所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入企业实收资本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长期股权投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中的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参照市场价格取得其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一定的估价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作为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核算(一)企业对子公司投资,日常会计实务应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调整为权益法。

会计准则第2号解释释义

会计准则第2号解释释义
会计准则第2号解释释义
(一)概况
■实施的步骤 第一步:全行业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编制采用新口径;
第二步:各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2010年1月月报起,以新口径 定义,向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
第三步:各人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及养老险保险公司自2011年 1月报2010年12月快报时起,按照新口径向“统计信息系 统”报送;同时,将新口径数据转换为老口径数据向 “人身险监管数据系统”报送。
(1)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1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2)一年内因疾病身故,退还所交保费;一年后因疾病身故,给付1倍 基本保险金额; (3)因意外伤害身故的,给付3倍基本保险金额; (4)该保单趸缴保险费1000元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175元,各保单 年度的现金价值如下:
保单年度 1
2
3
会计准则第2号解释释义
背景
香港与内地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差异
保费收入确认
保单获取成本
准备金
H
要求混合合同分拆。 (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只 参照美国等国家会计 参照或部分参照美国会计准则,
股 有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 准则的做法,对保单 在“最佳估计”的假设下评估准
才认定为保险合同。)
获取成本进行递延。 备金,实质是会计准备金。
借:银行存款 5500 贷:投资收益 5500
3.收取风险保费、账户 管理及投资管理费
——
新制度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独立负债 45,000 其他业务收入5,000
借:银行存款 5500 贷:独立负债 5500
借:独立负债 800 贷:原保险保费收入 300 其他业务收入 500
会计准则第2号解释释义
会计准则第2号解释释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会计凭证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会计凭证

文章标题: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会计凭证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会计凭证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在财务会计中,会计凭证是记录和证明交易和经济活动的凭证。

会计凭证包括各种原始凭证,例如发票、收据、支票、银行对账单和其他财务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详细规定了会计凭证的定义、要求和处理方法,以及会计凭证在财务报表编制中的重要性。

1. 会计凭证的定义和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明确规定,会计凭证是记录和证明企业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包括购销合同、发票、提单、支票和账单等。

会计凭证应当真实、完整、清楚、准确,并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予以保存。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中,还对会计凭证的保存期限作出了规定。

会计凭证应当保存7年以上。

这意味着企业在处理会计凭证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会计凭证的处理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的规定,企业在处理会计凭证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在记录会计凭证时,应当按照会计科目、金额、时间顺序、业务内容和真实性记录,确保凭证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另外,企业在处理会计凭证时还应当注重审查和审核。

会计凭证的审核是保证凭证真实性和准确性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审查和审核机制,确保每一张会计凭证的记录和处理都符合规定和标准。

3. 会计凭证在财务报表中的重要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强调,会计凭证是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

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时,必须依据真实、完整、清楚的会计凭证进行。

会计凭证的不完整或失实会导致财务报表的不准确,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分析。

在财务会计中,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是真实和完整反映企业经济交易和财务状况的重要凭证。

在处理会计凭证时,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对会计凭证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会计凭证作为记录和证明企业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对于保障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收入》是我国会计准则的一项重要准则,对企业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进行详细解读,探讨其含义、适用范围以及核心要点。

收入是指价值转移给企业的经济利益,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使用资产等,这是企业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

准则规定,收入应在以下三个方面符合条件:首先,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关,即经济利益与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关联;其次,可计量,即企业能够合理计量收入的金额;最后,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即存在与之相关的风险和回报。

根据准则规定,企业应按照实质进行收入确认。

也就是说,当经济利益发生转移,并且可计量时,企业应当确认收入。

实质原则强调了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避免了仅通过形式上的合同约定来确认收入的做法。

准则还规定了收入的计量,即企业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收入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上真实、公正、合理的交易价格,反映了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协商和交易结果。

企业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商业实质,合理计量收入,并将其与相关成本相匹配。

此外,准则还对特定种类的收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例如,准则对售后服务等非货币交易的收入计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企业将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以现金当时的资金成本确定收入。

最后,准则还明确了企业应如何报告收入。

企业应将收入划分为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两个部分,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披露。

其中,营业收入是指与企业主要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使用资产等相关的收入,其他收入则是指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收入。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的实施使企业的收入确认、计量和报告更加规范和透明。

准则明确了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计量要求以及报告方式,为企业提供了有力的会计准则支持。

企业应按照准则的要求,合理确认、计量和报告收入,以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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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
【标 签】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会﹝2008﹞11号
【发文日期】2008-08-07
【实施时间】2008-08-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落实会计准则趋同与等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docx。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保险业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保险业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保险业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会计准则工作组发布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二号保险业会计准则》制定的。

该准则解释的发布对保险业的会计准则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提出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要求。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保险业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明确了保险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方针。

该准则解释要求保险公司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应当遵循真实性、公允性和连续性原则,确保保险业务的风险和收益准确反映在财务报告中。

这使得保险公司不得隐瞒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风险,有助于提高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其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准则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合同划分为每份保险合同和集团保险合同,根据其风险特征和保费种类进行分类,分别计量和确认。

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能够更准确地进行风险评估和保费测算,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并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准确和可靠的财务信息。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经纪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的会计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保险公司在进行经纪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时,应当将经纪费用和佣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贷记,并按照实际收取贷记,而不再是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计入收入。

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能够更准确地反映经纪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的费用和收入情况,为经营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还详细规定了保险业务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准则强调了准备金的计量和确认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的条款、保险责任的风险特征和保费收入的时间分配方法,计算和确认相应的准备金。

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能够更科学地计量和确认保险业务的风险,并为未来的理赔和赔付做出合理的准备。

最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还对保险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期 间内有 权 利向获 取 服 务的对 象 收 取 费 甩 但收 费 金额 不确 定的, 该 ( )企 业 进 行 公司制 改制的,应以经 评 估 确认 的资 产、负债 价 权 利 不构 成一 项无 条 件收 取 现金 的权 利, 目 二 项 公司应 当在 确 认收 入 的 值 作为认 定 成本, 该成 本与其 账 面价 值的差 额, 应当调整 所有 者权 益; 同时 确认 无 形资产。 企 业的子 公司进 行 公司制改 制的, 公司通 常应 当按 照 《 业 会计 准 母 企 则解释 第 1 号》 的相 关规 定 确定对 子 公司长期 股权 投 资的成本 , 成 该 本与长期 股权 投 资账 面价 值的差 额, 当调整所 有者 权 益。 应 三、企 业对 于合 营企 业 是否 应纳入 合 并财务 报表 的合并范 围?
如何 调整 ?
续 经营 服务 相关的收 入。
建造 合同收入 应 当按照收 取或 应收 对价 的公允 价值 计 量,并分 别 当按 照 《 业 会计 准则第 2 —— 长期 股权 投资 》 第四条的 规 定确 以下 情况 在确认 收入 的同时, 认 金融资 产或无 形资 产 : 企 号 确 定 其投资 成本 。 ( 1 同规 定基 础 设 施 建 成后 的一 定 期间内, 目 司可以无 条 )合 项 公 母 公司在 编制合 并财务 报表 时, 因购 买少数 股 权 新取 得的长 期股 件 地 自 同授 予 方收 取 确定 金额 的货 币资金 或其 他 金融 资 产的 ; 合 或在 权 投资 与按 照新 增持 股 比例计 算应 享 有子 公司自 买日 ( 购 或合 并日 )开 项 目 司提 供经 营服 务 的收费 低于 某 一 限定金 额 的情 况下,合同授予 公 始 持续 计 算的净资 产份 额 之间的差额 , 应当调 整所 有者 权 益 ( 本公 方 按 照合 同规 定 负责将 有 关差 价 补偿 给 项目公司的, 当在确 认 收入 资 应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简称“准则2号”)是我国财务会计准则系统中的一项重要部分,其应用指南为准则2号的解释与具体应用提供了重要依据。

本文将通过深入研究准则2号应用指南,探讨其主要内容及对企业会计的影响。

准则2号应用指南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准则2号应用指南明确了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根据指南,企业应当在内外部使用者需要的范围内编制财务报表,并遵循公允性、真实性、完整性、权责清晰等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的确立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准则2号。

其次,准则2号应用指南详细解释了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

指南提供了各个财务报表的具体要素及其定义,并详细说明了会计处理的基本方法和核算项目的具体规定。

这不仅有助于企业正确理解和应用准则2号,还为财务报表编制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提供了技术支持。

此外,准则2号应用指南还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关键问题进行了细化解释。

例如,指南明确了企业准备计提的坏账准备的核算方法,明确了各类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原则,进一步细化了企业会计核算的技术规范和细节要求。

这种细致入微的解释有助于企业遵循准则2号的要求,规范财务会计核算。

最后,准则2号应用指南还就企业会计报告的其他问题进行了解释。

例如,指南明确了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规定了会计期间的确认与计提原则,并详细解释了其它各类会计要素的处理方法。

这些解释为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提供了指导,提高了财务报表的信息量和透明度。

准则2号应用指南的发布对企业会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它明确了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提高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和可读性。

其次,指南细化了准则2号的要求,降低了企业的会计风险,并提高了财务报表的信用度。

同时,准则2号应用指南明确了会计处理的规则和方法,加强了企业的会计规范管理,提高了财务会计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应用指南是我国财务会计准则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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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
财会[2008]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落实会计准则趋同与
等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二○○八年八月七日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一、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如何运用会
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答: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现等效后,
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
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二、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应当
如何处理?企业或其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如何调整?
答:(一)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
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
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
数股权交易,之前已经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未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的,不予追溯调整。

(二)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
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通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三、企业对于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
范围?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
规定,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应采用比例合并法。

但是,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四、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其认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的,应当按照分离交易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

企业对于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
司债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
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
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本规定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
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
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

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

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
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
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
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
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
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
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
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
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三)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
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四)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
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
资产。

(六)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
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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