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对我国产险业的影响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对我国产险业的影响分析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资本全球化配置向纵深发展,客观上要求建立一套适用于不同行业、不同国家(地区)的统一会计标准。
一直以来,保险上市公司A股和H股会计报表存在差异,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为进一步消除二者差异,2008年8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要求上市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2009年1月,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统一执行,一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2009年12月,财政部发布《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相关规定》,明确了保险业贯彻实施2号解释的具体会计政策;2010年1月,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准备金计量及其控制程序等事项。
2号解释及相关政策的推行,将对我国产险业产生深远影响,保险业应加强研究分析,趋利避害,完善经营管理和监管制度,确保业务平稳发展、市场安全运行。
一、2号解释的主要内容(一)保险混合合同在满足条件时应当进行分拆。
根据2号解释要求,保险人签发的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保险混合合同,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
这种分拆,就是要把基于风险经营的业务和基于投资经营的业务区分开来,并采用相应制度进行管理。
(二)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对于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不能区分,或能够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合同,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并在财务报告日进行复核。
(三)以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
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基于三个基本要素:对未来现金流采用明确的当前估计、反映现金流量的时间价值、包括显性边际。
企业会计准则二号解释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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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确认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 = 期末应计利息的长期应收款余额 其中,期末应计利息的长期应收款余额= 上期末长期应收款 余额+ 本期运营收入- 本期保底收入 期末长期应收款余额= 期末应计利息的长期应收款余额+ 本 期利息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BOT/TOT特许经营权-利息 贷:财务费用-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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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期间
• 1、建设期 根据2 号解释的要求,由于集团项目均不是由自有的 施工队伍进行建设,而是外包给第三方建设,因此不能确认 建造收入和建造成本,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已完成工程量 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为了方便管理及查询,对于在建 项目,建设期项目成本暂在在建工程科目下核算。 借:在建工程-土建、安装等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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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期间
• 3、运营期 运营期的会计处理主要为:确认运营收入和利息收入 ,摊销无形资产,计提大修成本,计提预计大修及设备更新 费隐含利息支出。 (1)确认运营收入 运营收入计算如下: 每期的运营收入,是将特许经营期内保底水量收入折现 值与长期应收款的差额作为现值,基于等额分期付款和固定 利率,计算出每期的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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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号解释涉及公式
1.PMT函数:即年金函数。PMT基于固定利率及等额分期付款 方式,计算出每期付款额。 函数为PMT(r,nper,pv) 参数: nper 该项贷款的付款 期数,pv 为现值(也称为本金)。 每期运营收入=PMT(r,n,pv) 2.NPV函数:在项目计算期内,按行业基准折现率或其他设 定的折现率计算的各年净现金流量现值的代数和。 净现值是指投资方案所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以资金成本为贴现 率折现之后与原始投资额现值的差额。净现值法就是按净现 值大小来评价方案优劣的一种方法。净现值大于零则方案可 行,且净现值越大,方案越优,投资效益越好。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保险业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保险业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保险业的影响摘要:本文通过2008年年报数据证明,a股和h股财务报表存在较的差异,为消除境内外报表差异,财政部2008年8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下简称《2号解释》),本文通过阐述其出台的背影和主要内容,并选择同时在a股和h股上市的二家公司实施《2号解释》前后的财务报表对比分析,从而得出结论实施《2号解释》后境内外财务报表差异已完全消除,并就实施《2号解释》给我国保险业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保险业 2号解释影响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我国会计准则也逐渐地与国际接轨。
2005年11月,财政部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签署了确认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实质性趋同的联合声明。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但由于保险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保险会计准则只是部分趋同。
截至2008年,我国同时发行a股和h 股的有51家,其中净利润的差异情况:2008年,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报告的净利润为5,572.49亿元,按企业会计准则报告的净利润为5,442.23亿元,净利润差异率为2.39%。
其中净资产差异情况: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报告的净资产为43,003.07亿元,按企业会计准则报告的净资产为42,595.51亿元,内地准则报告的净资产小于香港准则报告的净资产407.56亿元,净产差异率为0.96%。
由此可见,保险会计准则已成为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主要障碍,为切实解决a+h股年报会计准则执行差异,财政部于2008年8月正式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明确提出了a+h股上市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并要求保险公司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
一、《2号解释》的主要内容(一)保费收入确认收入分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能够区分,并能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分拆。
企业会计准则二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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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摊销,会计上在科目“长期应收款-BOT/TOT 特许经营权-偿还金额”中核算,其计算如下: 每期金融资产摊销金额=每期保底收款-每期运营收入 每期会计上确认的营业收入=每期非保底收款+每期运营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长期应收款-BOT/TOT 特许经营权-偿还金额 其中,应收账款= 实际的污水处理费收入= 实际处理水量* 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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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期间
• 2、项目建成或移交 BOT项目建成后项目移交或者TOT项目移交时,确认长 期应收款和无形资产。根据特许经营权规定的各年保底水量 ,预计各年的保底收入和非保底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BOT/TOT特许经营权-初始成本 无形资产-BOT/TOT 特许经营权 贷:在建工程(BOT 项目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TOT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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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期间
• 1、建设期 根据2 号解释的要求,由于集团项目均不是由自有的 施工队伍进行建设,而是外包给第三方建设,因此不能确认 建造收入和建造成本,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已完成工程量 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为了方便管理及查询,对于在建 项目,建设期项目成本暂在在建工程科目下核算。 借:在建工程-土建、安装等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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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号解释涉及公式
1.PMT函数:即年金函数。PMT基于固定利率及等额分期付款 方式,计算出每期付款额。 函数为PMT(r,nper,pv) 参数: nper 该项贷款的付款 期数,pv 为现值(也称为本金)。 每期运营收入=PMT(r,n,pv) 2.NPV函数:在项目计算期内,按行业基准折现率或其他设 定的折现率计算的各年净现金流量现值的代数和。 净现值是指投资方案所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以资金成本为贴现 率折现之后与原始投资额现值的差额。净现值法就是按净现 值大小来评价方案优劣的一种方法。净现值大于零则方案可 行,且净现值越大,方案越优,投资效益越好。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佚名
【期刊名称】《国际商务财会》
【年(卷),期】2008(000)010
【摘要】日前,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该解释主要根据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同时考虑到会计准则趋同与等效的要求,结合2007年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全面深度分析,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从2008年8月7日起执行。
【总页数】2页(P19-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2
【相关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寿附业实施成效浅析 [J], 朱世艳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寿险行业的影响探析 [J], 刘立国
3.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演绎的超高毛利 [J], 秦文娇
4.浅析污水处理行业BOT项目账务处理——基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分析 [J], 冯峰
5.《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寿险业实施成效浅析 [J], 朱世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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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宣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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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释2号》政策的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内容(9/12)
(四)准备金计提方法的改变
新准备金计提原则在理论和具体计算方面均发生了重大变化,总体来讲,与旧
准备金准则相比,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关于保险合同负债计量,采用基于 “三支柱”的计量方法: 1.对未来若干年现金流出(包括赔款、维持费用、理赔费用)进行明确的估计 2.对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即反映现金流量在当前时点的时间价值) 3.在上述计提基础上,再多考虑一块不确定性风险(即风险边际) 基于以上原因,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发生了重大调 整,并对公司的利润情况带来重大影响。 下面,分别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在新准则下的计提方 法进行介绍:
性要求将变得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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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解释2号》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二、《解释2号》政策的主要内容 三、《解释2号》对公司经营结果的影响 四、相关管理建议 五、新准则下公司预算管理政策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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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释2号》对公司经营结果的影响(1/4)
(一)混合保险合同的拆分影响
《解释2号》要求对混合合同进行分拆,公司与此相关的只有圆丰产品,按照 圆丰产品条款约定,每份储金投资收益中的25元作为风险保费,确认为保费收 入,2008年共确认圆丰产品保费收入1611.98万元,并将所有圆丰产品储金确认为 金融负债。 (二) 准备金政策变化对圆丰产品准备金的影响 《解释2号》执行前,公司按保监会要求对圆丰产品计提了超额准备金 2201.56万元。《解释2号》执行后,无须再对其计提超额准备金,因此,2009年 将原计提的2201.56万元超额准备金予以冲销。同时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577.72 万元(09年无圆丰产品新单发生,只有转回)。综合以上影响,执行《解释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学习笔记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学习笔记视野ID:henry204618新浪微博:@岁月哥特目录一、修订背景财政部自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2006))及其应用指南以后,又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相关变动,通过准则解释等文件陆续修订了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内容。
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个别财务报表》(IAS27(2011))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2011))。
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并对2006年后发布的相关修订进行整合完善,财政部于2012年11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13年2月16日。
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完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工作,并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对CAS2(2006)进行了整体修订。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原CAS2(2006)同时废止。
二、主要变动CAS2(2014)的主要变动包括:(一)适用范围CAS2(2014)明确规范权益性投资,即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
(二)基本概念由于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以及新发布的合营安排准则,对“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的定义进行了重新修订,因此,CAS2(2014)明确,在判断“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CAS33(2014))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CAS40(2014))进行判断,CAS2(2014)仅对“重大影响”的判断进行了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如何调整?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实用文档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三、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答:(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实用文档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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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
【标 签】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会﹝2008﹞11号
【发文日期】2008-08-07
【实施时间】2008-08-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落实会计准则趋同与等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