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判决公证书无效吗
民法典公证书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公证书作为证明民事法律事实的重要手段,其法律效力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法典公证书的概念民法典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民事法律事实或者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证明,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民法典公证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民事法律行为公证书、民事法律事实公证书、民事权利公证书、民事法律关系公证书等。
三、民法典公证书的法律效力1.证据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证书是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一种。
民法典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证书是民事诉讼中证明民事法律事实的原始证据。
当事人对公证书中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公证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2)公证书具有高度证明力。
在民事诉讼中,公证书的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证据。
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3)公证书可以作为证据被当事人用于证明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婚姻登记公证书可以作为证明婚姻关系的证据,房产登记公证书可以作为证明房产所有权的证据。
2.强制执行力民法典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法律行为公证书。
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证书,当事人应当履行。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民事权利公证书。
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民事权利公证书,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质权等,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民事法律关系公证书。
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民事法律关系公证书,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
公证书的法律效力(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在我国,公证书是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本文将围绕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展开论述,包括公证书的概念、法律效力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公证书的概念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公证书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性:公证书是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
2. 证明性:公证书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官方性:公证书由公证机构出具,具有官方性质。
4. 单一性:公证书是对某一特定事项的证明,具有单一性。
三、公证书的法律效力1. 证据效力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有关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公证书作为证据之一,具有以下特点:(1)公证书的真实性:公证书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2)公证书的合法性:公证书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3)公证书的权威性:公证书由公证机构出具,具有权威性。
2. 执行效力公证书具有执行效力,即公证机构依法出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授权效力公证书具有授权效力,即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书,授权当事人进行某一法律行为。
例如,公证书可以证明遗嘱、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书的真实性,使当事人得以依据公证书进行相应的法律行为。
4. 证明效力公证书具有证明效力,即公证书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
公证无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公证行为可能存在瑕疵,导致公证无效。
为了规范公证行为,保障公证的法律效力,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证无效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证无效的概念公证无效,是指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存在瑕疵,导致其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无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公证机构违反法定程序出具公证文书;2. 公证机构出具虚假公证文书;3. 公证机构超越职权出具公证文书;4. 公证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文书;5. 公证机构出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公证文书;6. 公证机构出具未依法备案的公证文书。
三、公证无效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我国公证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对公证无效的规定如下:(1)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文书,不得出具虚假公证文书。
(2)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文书时,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保公证文书与事实相符。
(3)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文书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超越职权。
(4)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依法备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公证无效的规定如下:(1)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公证方式订立合同,但不得强制要求对方进行公证。
(2)当事人采用公证方式订立合同的,应当提交真实、合法的合同文本。
(3)公证机构在出具合同公证文书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与事实相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公证无效的规定如下:(1)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公证方式设立、变更、转让物权。
(2)公证机构在出具物权公证文书时,应当严格审查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事实,确保与事实相符。
(3)公证机构在出具物权公证文书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超越职权。
公证书无效的情况

公证书无效的情况篇一:公证书有没有有效期公证书有效期是多久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多久,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
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
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
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
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本文来自: 小草范文网:公证书无效的情况)情况: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
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
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
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三、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
公证的时效、效力问题《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公证书和判决书的效力哪个强

公证书和判决书的效⼒哪个强公证书和判决书都会具有⼀定的法律效⼒,⽽且都是与法律相关的事情,再加上都是⽂书类,⼈们就会对于它们⽐较好奇,⽐如对⽐它们的法律效⼒。
那么,公证书和判决书的效⼒哪个强?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公证书和判决书的效⼒哪个强?判决书。
法院可是审判机构哦。
公证法对公证效⼒规定的缺陷⼀、公证法第五章关于公证效⼒的全部条款中,没有对经公证的事项具有法律效⼒,⾮经公证程序,不得变更、撤销等肯定性的规定,使公证制度没有独⽴性、排它性和权威性,形同虚设。
⼆、在第三⼗六条、三⼗七条中,⽤三分之⼀以上的⽂字规定了“⾜以推翻”及“不予执⾏”的内容,否定了公证的效⼒。
三、第三⼗⼋条规定:“法律、⾏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的,依照其规定”。
换⾔之,就等于说,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证事项具有法律效⼒外,其余的公证事项都不具有法律效⼒。
第三⼗⼋条将国务院起草的《公证法》第三⼗六条对与其同⼀问题的表述:“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未经公证的⾏为、事实或者⽂书不具有法律关系确⽴、变更或者解除的效⼒”进⾏了修改,就证实第三⼗⼋条的本意就是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证事项具有法律效⼒外,其余的公证事项都不具有法律效⼒。
四、第三⼗九条与第四⼗条,是为了防⽌公证出现错误的救济措施,是程序问题,不是公证的效⼒问题。
公证法将这两个程序问题,规定在公证效⼒⼀章,说明公证法将公证⾏为与私证⾏为放在同⼀阶位,即末经审判程序的质证和认可,不具有法律的效⼒。
五、由于公证的事项没有独⽴性、排它性和权威性的法律效⼒,公证制度就形同虚设;公证法中规定的所有保障公证制度实施的措施就没有意义;我国公证制度实⾏20多年来,组建的公证队伍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公证法应当肯定公证事项的效⼒我国对解决民间纠纷采⽤两种制度分流治理,⼀种是防治制度,既是事先预防。
公证制度的设⽴就是为了实现事先预防的⽬的。
另⼀种是救治制度,既是事后救济,仲裁制度和审判制度就是为事后救济⽽设⽴的。
公证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公证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公证无效意味着公证文书失去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及社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影响。
本文将从公证无效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证无效的法律后果1. 对当事人的影响(1)财产权益受损公证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公证文书所获得的财产权益将受到损害。
例如,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的公证遗嘱继承了遗产,但公证被认定为无效后,其继承权将受到质疑,可能导致遗产重新分配。
(2)合同关系解除公证无效可能导致合同关系解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依据无效的公证文书签订的合同,因公证无效而失去法律效力,合同关系随之解除。
(3)侵权责任承担公证无效可能导致侵权责任承担。
若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的公证文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侵权行为将不受法律保护,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对社会的危害(1)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公证无效可能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
例如,一方当事人利用无效的公证文书进行欺诈、骗取他人财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损害社会信用体系公证作为一项法律行为,具有很高的信用价值。
公证无效将损害社会信用体系,降低人们对法律行为的信任度。
(3)影响司法公信力公证无效可能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
当公证文书被认定为无效时,当事人可能会对司法裁判产生质疑,影响司法公信力。
三、公证无效的救济措施1. 请求法院撤销公证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无效的公证。
法院经审理后,如认定公证无效,可撤销该公证。
2. 请求仲裁机构裁决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无效的公证。
仲裁机构根据仲裁规则和事实,可裁决撤销无效的公证。
3. 向公证机构投诉当事人可向公证机构投诉,要求公证机构撤销无效的公证。
公证机构在接到投诉后,应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总结公证无效的法律后果严重,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当事人应提高法律意识,确保公证的有效性。
证据保全公证文书法律效力之认定

在办理公证取证过程中,有时会因当事人或者公证人员的疏忽或经验不足而犯下一些错误,这往往直接影响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告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证伪的情况下,法院原则上会采信公证书的效力。
但有些公证书又存在程序上或者实体上的瑕疵,如果完全采信其效力又不完全符合公证法律规范的要求,故有必要对公证书的效力进行探讨。
下面,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中的若干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析。
一、超越地域管辖之公证文书的效力在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经常出现的问题是超越公证的地域管辖。
按照2002年8月1日起生效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但在实务操作时,往往出现由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的情况。
如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诉音像制品经营店系列案即为一例。
在该系列案中,原告为了证实被告有销售其享有专有发行权的侵权复制品的侵权行为,对其向被告的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
但公证人员既不隶属于原告住所地的公证处,也不隶属于被告住所地的公证处,而是受委托人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公证处工作人员。
在法庭辩论阶段,部分被告由此对整个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认为既然原告没有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程序操作,超出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应认定该公证书无效,不能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原告欲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需要另行举证。
但合议庭并没有采信被告的抗辩理由,相反,合议庭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采信了这些公证书的证明效力。
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基本是正确的。
第一,尽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公证的地域管辖有明确规定,但该条款及其后的条款均无违反该条时应如何处理的责任条款。
按照法理学的基本常识,具体法律条文主要由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这三部分可以体现在同一法条之中,也可以体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之中,甚至可以体现在不同的法律之中,在适用时可以将记载在不同法律或者不同法条中的三部分结合起来使用。
公证书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法律文书。
在我国,公证书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公证书的定义、法律效力及其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证书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三、公证书的法律效力1. 证据效力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即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合法来源;(二)真实、客观、全面;(三)与案件事实有关联。
公证书作为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符合上述条件。
2. 执行效力公证书具有执行效力,即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具有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出具公证书。
债权文书经公证后,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 免证效力公证书具有免证效力,即在特定情况下,公证书可以免除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公证机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出具后,当事人可以免除提供其他证据的义务。
4. 效力优先公证书具有效力优先,即在与其他法律文书发生冲突时,公证书具有优先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证书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仲裁机构生效裁决书等法律文书发生冲突的,以公证书为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于国外法院判决书需要作出公证认证吗?随着中外人员交流的进一步深入,外国法院判决在国内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尤其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主,那么这些外国法院的判决书要在国内使用,需要作出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吗?这个问题是近些年来常遇到的问题,根据目前我们法律规定,除了少数与我国签订有司法判决互认的国家和地区外,其余外国法院判决要想在中国被认可,有效使用,就必须办理相关承认手续。
这种承认手续需要在国内的中级人民法院来进行。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对外国法院判决书的真伪不能判定,要求当事人对该判决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当事人可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公证、认证。
外国法院判决书可经过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我使、领馆认证;亦或居住国外交部直接认证,我使、领馆认证。
进行上述认证的目的是为判决书的真伪提供证明,不涉及对其内容的承认。
外国法院的判决需公证认证流程:首先由国外当地公证人公证,然后送该国外交部或其派出机构认证,最后送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作者:宋琼【摘要】本文在分析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作用的基础上,尝试对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作出分析,以期对我国公证书证据效力制度体系的构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效力更好的发挥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证书;民事诉讼;证明效力一、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防讼止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压力,提高诉讼效率。
公证的首要功能便是预防纠纷,将纠纷遏制在摇篮里。
公证具有法定的效力,从而使某些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通过公证才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这便及时地使自由的民商事约定得以以公证的方式确定和规范起来,消除双方的不信任,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同时,在法庭审理中,若出具经公证的证据,则法院应当予以采信,而不用经历复杂的质证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
当事人也会在纠纷产生之后,预测败诉的风险,往往会采用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结案,从而减少了诉源,缓解了法院的诉累。
二、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力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这是因为,在我国,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从形式上到内容上必须是真实而且是合法的,证明效力作为我国公证文书的主要效力,所证事实被纳入了“免证事实”的范畴,因此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的前提,公证文书若失去其真实性,则会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公证制度也失去了其原本的功能和效力。
①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在我国,符合程序规定和实体正义的公证文书理所当然地被法官予以采纳,而不必历经一般的法庭质证,这就排除了法官依职权主义对公证书进行调查的权力,排除了法官的自由心证。
这在本质上是符合立法的本意的,有利于发挥公证防纷止争的功能,同时减少法院的诉累,提高审判效率,这其实与约定仲裁排除起诉的规定无异。
但同时,依旧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也产生了对错误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有异议公证文书的救济途径。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申请复查,第二种是直接向法院起诉。
下面,笔者将对公证文书在这两种特殊情况下的效力进行分析: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相关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的,如果公证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具有违法性,或者与实际事实不相符合的,则公证机构应当经过审查后公告撤销该公证书,撤销溯及至公证书出具之时无效,在此种情况下,该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定是没有效力的了。
在某些情况下,公证书所证明的文本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接受法庭的质证。
例如,一位老人用自书遗嘱办理了遗嘱公证,随后因为遗嘱公证严重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而被撤销,但因该遗嘱是自书遗嘱,所以,该自书遗嘱仍然可以作为书证接受法庭的质证。
另外,《公证法》第39条还规定了公证书只要有错误,相关公证机构都应该给与更正,那么补正公证书应当作为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
《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条规定需要我们深思。
分析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知道,民事诉讼所涉及的争议,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关于民事实体关系的争议,也就是涉及民事具体权利义务的争议,只有这种直接涉及民事实体关系的争议才能够提起民事诉讼,否则,则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因为不存在诉的利益。
因此,该条中,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应该是对公证书所涉及的内容有争议,即是对相关民事实体关系有争议,而不是仅仅对公证书真伪有争议,或者对公证书中所反映的单纯的事实有争议,比如对出生、学历、经历、无犯罪记录等这些事实有争议。
举一个案例:甲乙双方对买卖合同进行了公证,后甲乙双方没有按合同履约而产生了争议,甲乙双方便可以就货物的提存的费用、财产灭失的风险负担等民事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该条规定的并不是对错误公证书的诉讼救济。
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对公证提出反驳,但从现行的制度规定来看,有足以推翻公证的相反证据时才能否定公证。
②当事人可以在交换证据时,或者在庭审期间对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得真伪提出质疑和抗辩,一旦当事人提出,则由该反驳公证证明内容的当事人加以举证并当庭质证,如若该反驳方没有提出相关证据,则法庭应当采信该公证书的证明内容,这便是公证证据的优先法律效力体现。
反驳方仅仅提出证据也是不够的,而是要“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内容。
“足以”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所要求的高度的盖然性。
如果,反驳方提出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公证书,则法官不予采纳。
三、加强和完善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一)完善保障公证书证明效力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规范完善《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关于公证书效力的相关规定,细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公证书的效力,确定公证书的救济途径。
可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若当事人要求确认公证书的真伪进而提出诉讼,则该诉讼应当是确认之诉,将其所适用的程序纳入到“特别程序”之中,并在《公证法》中也予以明确。
(二)保证较高的公证质量较高的质量是发挥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效力的前提,低质量的公证书本身就违背公平和正义的,更不能被赋予较高的证据效力而被法官所采信。
要提高公证质量,不仅要加强公证员的执业水平和执业道德,更应该在《公证程序规则》中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以保障公证员按法定的程序收集证据、审查证据、采信证据、制作和出具公证书,只有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出具的公证书才有会达到形式和实质上公平正义。
注释:①蒙舟.论公证文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d].西南政法大学,2010:17.②毕玉谦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和适用[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363.篇三:外国法院判决书如何认定及公证认证外国法院判决书如何认定及公证认证外国法院判决书在中国如何才能得到承认呢?需要做哪些公证认证?近年来,随着我公民在国外结婚、离婚人数的增多,涉及中国公民向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为维护司法裁判的严肃性,统一、明确做法,方便当事人,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现对有关事宜做如下具体规定:一、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
二、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在国外使用:(一)若居住国可根据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我使、领馆可不予干预,但不干预不等于承认。
(二)若当事人不能在居住国取得婚姻状况证明,需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此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应先向国内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判决的承认。
该判决经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有关公证。
三、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真伪不能判定,要求当事人对该判决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当事人可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公证、认证。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可经过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我使、领馆认证;亦或居住国外交部直接认证,我使、领馆认证。
进行上述认证的目的是为判决书的真伪提供证明,不涉及对其内容的承认。
四、当事人不能亲自回国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可委托他人代理。
驻外使、领馆可为此类委托书办理公证或认证。
受理委托书公证应要求当事人亲自申请。
五、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裁定承认,必须提供:(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二)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三)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驻外使、领馆应按照公证、认证程序为上述文件办理公证或认证。
六、第五条中所述的“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可经如下途径证明:(一)外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及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二)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三)国内公证机关公证;七、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生效日期与我国法院裁定承认日期不同,离婚后未再婚公证应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生效日期为准。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驻外使领馆可根据国内法院的离婚判决,为当事人出具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九、有关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等方面判决承认执行的公证、认证,不适用本规定。
原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此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以外的情况,请逐案报请国内。
公证的法律效力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在法律上的效能和法律作用。
对公证的法律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均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法定证据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