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正式版)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模版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模版煤矿安全生产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
然而,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重大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下面将从事故原因、安全设施、人员管理等方面,分析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一、事故原因1.不合理的生产布局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有些矿井生产布局不合理,通道狭窄,矿井内设备摆放不当等,容易造成下井人员、设备和物资的拥挤,增加了事故的发生概率。
2.矿井不合理的进风方式一些矿井的进风方式过于自由,没有进行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导致瓦斯积聚,容易引发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3.用工不当有些煤矿为了降低成本,聘请一些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工人,从而忽视了对工人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导致工人不具备安全意识,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二、安全设施1.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煤矿通风系统对于消除瓦斯积聚和保持矿井空气流通非常重要,然而,一些煤矿通风系统的设计不合理,无法实现有效的通风,增加了矿井瓦斯爆炸事故的风险。
2.矿井排水系统不畅通矿井内存在大量的水源,如果排水系统不畅通,容易导致矿井内积水严重,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3.安全出口设计不合理煤矿的安全出口是确保矿工安全逃生的重要设施,然而,一些煤矿的安全出口设计不合理,通道狭窄,逃生困难,增加了事故发生后逃生的困难度。
三、人员管理1.安全教育不到位一些煤矿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存在一些安全事故的原因没有得到有效的宣传和教育,导致员工对安全意识的重要性缺乏认知。
2.违规操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一些员工为了追求效益,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比如无证作业、超载运输等,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3.监管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不到位,存在着煤矿违规生产、超标排放等情况,增加了事故的发生风险。
四、其他1.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一些煤矿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能力不足,缺乏应急预案和紧急处理能力,无法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和抢险,导致事故后果更加严重。
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104t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南阳坡煤业班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施工前,队长、副队长、当班班长对施工区域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2、当班排查的隐患,必须及时处理,隐患处理不彻底不得开工。
当班处理不了的隐患要及时汇报
矿领导。
3、当班处理不完的隐患,队长、副队长、当班班长必须在现场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隐患原因、处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及注意的安全事项。
4、发现隐患,队长、副队长和带班班长应积极组织人员,定人定员定措施,如果由于隐患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而发生事故,将追究队长、副队长、带班班长的责任。
5、处理隐患时,队长、副队长、带班班长必须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督、隐患处理要彻底,不留后患。
6、隐患排查包括:设备、顶板、安全措施、运输状况等。
7、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作业标准。
8、出现较大的隐患,应及时向领导和有关单位汇报。
(安全生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了分解细化,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为以下15种76项内容: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6、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7、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8、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9、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10、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11、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12、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13、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14、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15、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6、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17、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18、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19、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正式版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正式版为了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控,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决定实施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督办机制的引入,及时了解和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制度背景二、制度内容1.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范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将纳入挂牌督办范围。
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安全设施、作业流程、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
2.督办机制的建立:建立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组成的督办小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工作。
3.挂牌督办流程:督办小组通过发现、上报、评估、督促整改等环节,确保事故隐患的及时发现和解决。
具体流程包括:发现隐患、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督办小组评估、督促整改、复查验收等环节。
4.督办措施:针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小组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处理,包括: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关停取缔等。
同时,对一些严重责任人和单位将给予处罚和追责。
三、制度意义1.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通过挂牌督办制度的引入,推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高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工作,遏制事故的发生,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
2.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形成多部门、多层级的联动机制,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和管理,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3.提升煤矿企业安全文化: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将迫使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增强安全意识,树立安全文化,推动企业从被动应对安全问题转为主动预防安全风险。
4.保护煤矿工人权益:煤矿工人是国家宝贵的资源,保障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是国家的应尽责任。
实施挂牌督办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隐患,为矿工提供更安全的工作环境,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区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104t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南阳坡煤业班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施工前,队长、副队长、当班班长对施工区域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2、当班排查的隐患,必须及时处理,隐患处理不彻底不得开工.当班处理不了的隐患要及时汇报矿领导。
3、当班处理不完的隐患,队长、副队长、当班班长必须在现场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隐患原因、处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及注意的安全事项。
4、发现隐患,队长、副队长和带班班长应积极组织人员,定人定员定措施,如果由于隐患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而发生事故,将追究队长、副队长、带班班长的责任。
5、处理隐患时,队长、副队长、带班班长必须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督、隐患处理要彻底,不留后患。
煤矿安全生产八大隐患范本

煤矿安全生产八大隐患范本煤矿安全生产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但是由于煤矿中存在诸多潜在的危险因素,因此必须时刻警惕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
下面是煤矿安全生产常见的八大隐患范本,大家可以参考。
一、矿井内通风不畅,导致瓦斯积聚。
矿井内通风不畅,瓦斯无法及时排出,会导致瓦斯积聚,一旦触电或引发火源,极易引发瓦斯爆炸事故。
对策措施包括:加强矿井通风管理、增加揭采岩场风量、修复矿井通风系统、提高风网风量等。
二、电器设备老化,容易引发火灾。
矿井内使用的电器设备经过长时间工作,容易出现老化、短路等问题,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对策措施包括:加强电器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更换老化设备、加强电气设备管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等。
三、透水巷道封堵不严,容易发生透水事故。
由于透水巷道没有进行及时封堵,水份会渗入矿井,形成水柱,造成巷道透水,极易发生透水事故。
对策措施包括:加强巷道的封堵工作、保持巷道排水畅通、加强透水巷道的巡查和监测等。
四、井下矿压大,容易引发顶板事故。
矿井压力大,会导致井壁和顶板的坍塌,造成顶板事故。
对策措施包括:加强顶板管理,及时采取支护措施、合理设计支柱及支护体系、设置支护预警系统等。
五、作业面瓦斯浓度高,易引发瓦斯爆炸。
由于采矿作业面瓦斯浓度较高,一旦泄露或者引发火源,容易引发瓦斯爆炸事故。
对策措施包括:加强瓦斯抽放和通风工作、提高瓦斯抽放效率、加强瓦斯检测和监测等。
六、企业管理不规范。
企业管理不规范,会导致安全制度执行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对策措施包括: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等。
七、企业人员素质低、技术水平不高。
企业人员素质低、技术水平不高,会导致工作过程中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增加了事故的发生概率。
对策措施包括:加强员工培训和学习,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素养等。
八、逃生通道状况不良。
逃生通道状况不良,包括通道狭窄、道路不平整、缺乏疏散标志等问题,会导致事故发生时无法及时逃生,增加了伤亡的风险。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地质灾害防治水)
❖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 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地质灾害防治水)
❖ 第九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 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 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通风)
❖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通风)
❖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 设的。(通风)
❖ 第十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 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第六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 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地质灾害防治水)
❖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 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 备的;(地质灾害防治水)
常运行的; (通风)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区域:残余瓦斯含量、残余瓦斯压力;局部:K1值、钻屑量) ❖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通风) (区域:开采解放层、 穿层预抽、顺层长钻孔;局部:超前预抽瓦斯钻孔、超前排放钻孔 ) ❖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 织生产建设的; (通风) ❖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通风) (打管棚、远距离放炮、炮后 时间) ❖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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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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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正式版)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采煤、掘进方面
1. 新水平、新采区投产的采煤工作面未进行矿
压观测的;
2.一个月内同一采面乳化液配比连续两次检查达
不到要求的;
3.未进行采区设计而进行采掘面设计、施工的;
4.新采面未经子公司、矿验收合格而生产的;
5.采面缺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以上的;
6.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
两帮未按措施要求及时进行支护的;
7.斜巷架棚迎山角度超过设计±3度,棚腿蹬
空,连续两棚或累计五棚以上的;
8.交岔点、巷道开口及贯通处加固未按设计施工的;
9.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10.锚杆角度超过设计规定15度、锚杆锚固力连续3根不符合规定的;
11.正常行人、运输、通风巷道严重失修未及时修护的,独头巷道修护时有2处及以上同时进行施工的;
12、施工措施与现场严重不符或无措施组织施工的。
(二)机电、运输方面
1.主副井及主要斜巷提升钢丝绳有锈皮、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断丝或直径减小量超过10%,或磨损超
过10%,仍继续使用的;
2.主通风机防爆盖不能正常开启的;
3.压风系统不能满足压风自救要求的;
4.在用水泵不能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时的排水要求的;
5.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未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的;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机电设备的;
6.斜巷运输坡挡设施不齐全的;
7.在主要轨道大巷内的移动变电站没有专用机电硐室的;
8.采煤机与运输机不能实现电气闭锁而继续生产的;
9.高压绝缘用具损坏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
10.主副井提升机预防性检修时间每天少于2个
小时的;
11.副井上、下口安全门与信号不闭锁的。
(三)“一通三防”方面
1.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的;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的;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
3.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倒台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的;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4.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未封闭的;
5.矿井通风阻力不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
条件》规定的;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风段,相互切断安全出口的;
7.矿井采区变电所无独立通风系统的;
8.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泵站、主要机电硐室、火药库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
9.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风速超限的;10.用不可靠的通风设施控制风流的(指矿井主要进、回风巷未设置永久性通风设施;风门不连锁;采用单道风门控制风流;在同一地点的2道风门中,1道为永久风门,另1道为临时风门;轨道运输斜巷设置风门未实现自动控制的;在巷道中使用布帘、风筒布等软质材料控制风流等);
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回风系统中设置控制风流设施的;
12.采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
1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设置专用回风井、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4.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主要乘人设备处在回风流中的;
1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存在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或抽放系统不完善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地面抽放系统的;
1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未经消突评价或评价不合格就进行回采的;
17.矿井瓦斯检查人员配备不足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工的;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18.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场所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时常处于临界状态的;
19.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
2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老化、监测参数不全、不能连续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
2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员未和矿调度值班执行联合值守的;
22.子公司或矿井未建立瓦斯事故分级追查和报告制度、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23.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2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2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未按规定构建防灭火设施,未建立注浆等防灭火系统和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措施,防灭火系统不完善的;
26.未制定防灭火制度,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不按规定进行防灭火监测监控的;
27.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消防管路系统的。
(四)地测、防治水方面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断层水等水文资料而组织生产的;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防治水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够、防治水技术装备不足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探放水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探放水没有执行“三专”(专用钻机、专业队伍、专业施工人员)的;
4.回采工作面底板注浆改造工程超前距离综采面不足300m、炮采面不足120m的;
5.矿井水文观测系统不健全、防水设施不可靠、排水系统不完善、排水能力不足的;
6.未对导水构造、煤层露头留设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相邻矿井分界处未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的;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7.采区未形成排水系统而进行采掘活动的;工作面未按设计涌水量配置排水系统进行生产的;
8.煤矿在不同生产阶段不具备各类地质报告或地质报告超出规定年限未及时修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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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但未采取修筑堤坝、沟渠或其它防排水措施的;
10.未编制矿井水灾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
11.在水压较高地区探水时钻孔揭露含水层前孔口未安设高压闸阀的;未使用防喷反压装置的;注浆时未按规定使用高压注浆阀和泄压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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