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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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协会章程

足球协会章程

足球协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足球协会的章程制定的基本规范,旨在规范足球协会的组织结构和运行管理,促进足球运动的发展和推广。

二、组织机构2.1 足球协会设立主席团、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如下:2.1.1 主席团:由协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和决策事项。

2.1.2 理事会:由协会会员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并执行协会的发展战略、政策和计划。

2.1.3 监事会:由协会监事代表组成,负责监督协会的财务收支和运行情况,保障协会的合法权益。

2.1.4 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和文件管理。

三、会员管理3.1 足球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两类,会员的权益和义务如下:3.1.1 普通会员:享有参预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决策的权利,有义务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

3.1.2 荣誉会员:由协会理事会授予,享有特殊荣誉和待遇,无需缴纳会费,有义务为协会的发展和推广做出贡献。

四、财务管理4.1 足球协会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财务收支情况应及时向监事会和理事会报告并公示。

4.2 财务收入主要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赞助商的资金支持、赛事门票收入等,财务支出主要用于协会活动的组织和运营。

4.3 足球协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五、赛事组织5.1 足球协会负责组织各类足球赛事,包括国内联赛、杯赛、友谊赛等,赛事的组织原则如下:5.1.1 公平竞争:赛事组织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保证各参赛方的权益和公正性。

5.1.2 安全保障:赛事组织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参赛人员和观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5.1.3 专业运营:赛事组织应具备专业化的运营能力,确保赛事的顺利进行和良好的观赛体验。

六、教育培训6.1 足球协会负责开展足球教育和培训活动,包括青少年足球培训、教练员培训等,教育培训的原则如下:6.1.1 全面发展:教育培训应注重培养学员的足球技能、体能素质和综合素质。

足球协会章程

足球协会章程

足球协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足球协会的组织结构、权利义务、运作方式等方面的规定,旨在推动足球运动的发展和促进足球文化的传播。

1.2 本章程适合于所有加入足球协会的会员,并且会员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1.3 足球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组织和管理足球比赛、培养足球人材、促进足球文化的传播等。

二、组织结构2.1 足球协会的组织结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等。

2.2 会员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由所有会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2.3 理事会是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机构,由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

2.4 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各项工作,并协助理事会履行职责。

三、会员权利与义务3.1 会员权利包括参预会员大会、选举和被选举权、提出议案和批评建议的权利等。

3.2 会员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尊重协会的决议,并积极参预协会的活动和事务。

3.3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并积极支持协会的发展和推动足球事业的进步。

四、理事会职责4.1 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4.2 理事会负责选举产生秘书长,并对其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4.3 理事会负责决定协会的会费标准和使用方式,并对协会财务进行监督。

4.4 理事会负责制定和修订协会的章程,并对章程的执行进行监督。

4.5 理事会负责组织和管理足球比赛、培养足球人材、推广足球文化等。

五、秘书处职责5.1 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包括会员管理、活动组织、信息发布等。

5.2 秘书处负责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确保协会的各项活动顺利进行。

5.3 秘书处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和会费的收缴,确保财务的合规和透明。

5.4 秘书处负责与其他足球组织和机构进行合作,推动足球事业的发展和合作项目的实施。

六、章程的修改和解释6.1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会员大会的决议,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支持。

6.2 对于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共同所有。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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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球协会章程中国⾜球协会章程(2003年8⽉29⽇会员代表⼤会通过)第⼀章总则第⼀条名称本团体的正式名称为:中国⾜球协会,简称为:中国⾜协。

英⽂名称为: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英⽂缩写为:CFA。

第⼆条性质⼀、中国⾜球协会是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球运动的单位和个⼈⾃愿结成的唯⼀的全国性的⾮营利性社会团体法⼈。

⼆、中国⾜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中国⾜球协会是唯⼀代表中国(不包括⾹港特别⾏政区、澳门特别⾏政区和台湾省)的国际⾜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球联合会会员。

第三条宗旨⼀、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遵守国际⾜球联合会及亚洲⾜球联合会章程。

三、团结全国⾜球⼯作者,⼴泛开展⾜球运动,⼤⼒发展⾜球事业,为增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化⽣活、提⾼⾜球运动⽔平和加强社会精神⽂明建设服务。

四、加强本会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完善中国⾜球管理体制和运⾏机制,促进各会员协会、职业⾜球俱乐部及其它⾜球组织管理⽔平的提⾼。

五、积极参加国际⾜球联合会和亚洲⾜球联合会的正式⽐赛和活动,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个国家和地区⾜球协会、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第四条住所中国⾜球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章业务范围第五条任务根据国家体育⽅针、政策和国际⾜球联合会、亚洲⾜球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统⼀组织、指导全国⾜球运动发展,推动⾜球运动普及和提⾼,代表中国参与国际⾜球⽐赛及其它活动,并通过必要活动,为⾜球运动项⽬的发展筹集资⾦。

第六条职责⼀、全⾯负责本运动项⽬的管理;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的⽅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协会⼯作。

⼆、管理本运动项⽬的各级国家队。

三、负责和指导本运动项⽬俱乐部建设和后备⼈才培养。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负责本运动项⽬各类全国竞赛的管理。

足球协会章程

足球协会章程

足球协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足球协会的组织结构、运作机制和会员权益,促进足球事业的发展和推广而制定的基本准则。

1.2 足球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旨在促进足球运动的普及和发展,提供一个平台让会员参与足球活动,并推动足球文化的传播。

1.3 足球协会的工作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尊重会员的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二、组织结构2.1 足球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2.2 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为协会的最高决策者,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秘书长负责协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2.3 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4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召集,会议决议需经过多数理事会成员的同意方可生效。

2.5 足球协会可以设立必要的工作组或委员会,负责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

三、会员权益3.1 任何对足球运动有兴趣并愿意遵守章程的个人或组织都可以申请成为足球协会的会员。

3.2 会员享有参与协会组织的足球活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比赛、训练、培训等。

3.3 会员可以通过参与协会的决策和管理工作,对协会的发展和运营提出建议和意见。

3.4 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的规章制度,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形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经费管理4.1 足球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赞助款项、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4.2 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协会的宗旨和目标,用于组织足球活动、购买器材、培训教练员等相关用途。

4.3 协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公开财务报告。

五、章程修订5.1 对章程的修订必须经过理事会的决议,并由会员大会通过。

5.2 任何会员都有权向理事会提出章程修订的建议,理事会应及时进行讨论和决策。

5.3 章程的修订应充分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修订内容符合协会的宗旨和会员的利益。

六、附则6.1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任何有关章程和规定。

足协章程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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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制定,旨在规范中国足球协会的组织结构、职能、工作程序和行为准则,保障中国足球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体育社团组织,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足球运动的发展。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足球工作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推动足球运动普及与发展,提高我国足球运动水平,为国家的体育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总局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协会领导成员;(三)审议和批准协会工作报告;(四)决定协会的重要事项;(五)其他应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协会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如下:(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决定协会的日常工作;(三)聘请和罢免协会秘书长;(四)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五)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协会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第八条协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足球运动的方针、政策,制定足球运动发展规划;(二)组织全国足球竞赛活动,提高竞赛水平;(三)推动足球运动普及与提高,培养足球人才;(四)加强足球运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五)维护足球运动的合法权益,打击足球运动中的不正当行为;(六)其他与足球运动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协会的具体任务:(一)组织全国足球联赛,包括中超、中甲、中乙等各级别的职业联赛;(二)负责全国青少年足球训练、竞赛和选拔工作;(三)制定足球运动规则、竞赛规程和技术标准;(四)组织足球教练员、裁判员培训;(五)开展足球运动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六)维护足球运动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足球协会章程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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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足球协会的组织和活动,推动足球运动在校园的普及和发展。

第二条足球协会名称:[协会全称]第三条足球协会宗旨:以足球为载体,增进同学之间的友谊,提高身体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体育精神,促进足球运动在校园的广泛开展。

第四条足球协会组织形式:社团性质,接受学校社团联合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足球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会成员若干名,各部门负责人若干名。

第六条会长负责协会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理事会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协会重大决策。

第八条各部门设置及职责如下:1. 秘书部:负责协会的文书、档案、财务管理等工作。

2. 宣传部:负责协会活动的宣传、推广工作。

3. 训练部:负责组织球队训练、比赛,提高队员技术水平。

4. 竞赛部:负责组织校内外的足球比赛,协调比赛事宜。

5. 外联部:负责协会与外界的交流与合作,争取赞助。

第三章会员第九条凡我校全日制在校生,热爱足球运动,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足球协会。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4. 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比赛和培训。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2.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维护协会形象;3. 按时缴纳会费;4. 为协会的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活动与经费第十二条足球协会定期组织训练、比赛、讲座等活动,丰富会员的校园生活。

第十三条足球协会经费来源:1. 会员会费;2. 社会赞助;3. 学校拨款;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足球协会经费使用:1. 用于协会日常开支;2. 用于会员活动经费;3. 用于协会发展基金。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第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全体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足协规章制度

足协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规范化管理,保障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足球运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协会及各级足球组织、足球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协会依法对全国足球运动进行管理,维护足球运动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足球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协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足球运动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办公室等机构。

第六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协会的财务、业务、内部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第八条各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和实施协会相关领域的具体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协会的日常行政、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足球竞赛第十条协会组织全国性的足球竞赛,包括各级联赛、杯赛、锦标赛等。

第十一条足球竞赛实行分级管理,各级联赛、杯赛、锦标赛等竞赛活动,由协会或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足球竞赛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竞赛规则和纪律。

第十三条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参与足球竞赛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竞赛规则和纪律,维护竞赛秩序。

第四章足球市场第十四条协会负责足球市场的管理,包括运动员转会、经纪、广告、赞助等。

第十五条运动员转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转会规则。

第十六条运动员经纪人应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诚信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七条足球广告和赞助活动,应遵守国家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足球运动的形象。

第五章运动员管理第十八条协会负责运动员的注册、转会、转会手续费、竞赛纪律等管理。

第十九条运动员注册应遵守规定,不得有虚假、伪造等行为。

第二十条运动员转会手续应齐全,不得有违规操作。

足球协会章程

足球协会章程

足球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足球协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会员的权益,促进足球运动的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足球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依法注册并独立运营。

第三条足球协会的宗旨是推动足球运动的普及和发展,提高足球运动水平,培养优秀足球人才。

第四条足球协会的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足球比赛、培训足球教练员、开展足球推广活动等。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足球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邀会员两类。

第六条普通会员是指对足球运动有兴趣并愿意参与协会活动的个人或团体。

普通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特邀会员是指对足球运动有杰出贡献或在足球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个人或团体。

特邀会员由协会理事会决定邀请。

第八条申请加入足球协会的个人或团体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经过协会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十条足球协会设立理事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会员选举产生。

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决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会的各项活动、处理会员申请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各专业委员会是为了协助协会开展相关工作而设立的,由协会会员自愿组成。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足球协会的财务收支由会员的会费、赞助款、捐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构成。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协会的财务独立性和透明度。

第十六条协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审计。

第五章会员权益保障第十七条足球协会应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会员的利益。

第十八条会员享有提出建议、投票表决、参与选举等权益。

第十九条会员有权了解协会的运作情况,包括财务状况、活动安排等。

第二十条协会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会员的投诉和意见。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一条对于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协会理事会提出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同意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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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章程(2003年8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团体的正式名称为:中国足球协会,简称为:中国足协。

英文名称为: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FA。

第二条性质一、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二、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

第三条宗旨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国际足球联合会及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

三、团结全国足球工作者,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大力发展足球事业,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足球运动水平和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四、加强本会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力完善中国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各会员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及其它足球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积极参加国际足球联合会和亚洲足球联合会的正式比赛和活动,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个国家和地区足球协会、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第四条住所中国足球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任务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国际足球联合会、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导全国足球运动发展,推动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代表中国参与国际足球比赛及其它活动,并通过必要活动,为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第六条职责一、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协会工作。

二、管理本运动项目的各级国家队。

三、负责和指导本运动项目俱乐部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负责本运动项目各类全国竞赛的管理。

五、负责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和会员协会、俱乐部有关人员培训。

六、组织本运动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攻关,探索训练规律,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七、制定足球场地标准,指导足球场地建设和足球器材的研究、开发,提高全国足球场地和器材水平。

八、开展国际及地区间的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本运动项目的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积极开展与本运动项目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十、搞好本会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的必备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足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单位会员申请会员资格及入会(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足球改革重点地区或城市的足球协会、各全国性行业、系统的足球协会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足球运动组织,可以申请会员资格并加入本会。

加入本会必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保证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并附有在当地民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时必须提交其协会章程。

该章程应包括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强制性内容。

(三)申请时必须提交一份在其管理范围内的足球组织、运动设施等相关详细情况材料。

(四)本会接到申请后,经主席会议审查,可批准其会员资格并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为二年,预备期满,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吸收其为正式会员。

该单位会员称为“会员协会”。

上述各地区和系统内,只能有一个协会得到本会承认。

预备会员除没有表决权以外,享有与正式会员其它同等权利和义务。

(五)单位会员自获得会员之日起,在三十天内缴纳本年度会费。

二、个人会员入会经本会会员协会或主席会议提出,并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可以接受对中国足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为本会荣誉个人会员。

荣誉个人会员可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会员权利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单位会员按本章程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各项足球活动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一、会员协会要求退出,须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会员协会之间的财务问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经本会执行委员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

二、会员协会退会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资格的丧失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协会将丧失会员资格:一、未向本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会或会员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会员协会在其所管辖的地区或系统内丧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五、会员协会未按时注册或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

第十四条中国足球协会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会员组织和个人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表决通过副主席、秘书长、司库。

四、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一、会员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协会书面要求或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在三个月内举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三、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

四、各位代表、会员协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须于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寄给秘书长。

只有如期寄到,并列入议事日程的建议和问题,才可在大会进行讨论。

五、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时间、日程,最迟应于十五天前通知与会代表。

六、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职务代表制”和“单位代表制”:(一)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司库、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二)会员协会可派两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但只有一票表决权。

二、全国甲级以上职业足球俱乐部主要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代表名单由主席会议审定。

三、各会员协会的代表名单,须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天之前书面提交秘书长,同时注明有表决权的代表,如该代表缺席,则按名单顺序递补。

四、只有拥有表决权的代表有权决定付诸表决的事宜。

五、一名代表不能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表或单位进行表决。

六、不得以信函或代理人的方式投票。

七、大会代表必须是其所代表的会员协会或单位的正式成员。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议程一、会员代表大会议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主席致词;(二)指定监票人;(三)大会工作报告;(四)审议修改章程;(五)审议会议代表、会员协会所提议案;(六)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除规定的会议议程外,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第十九条修改章程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修改章程。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主席会议、执行委员会、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提出,方可提交大会讨论。

三、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负责人一、本会负责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司库一人。

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席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三、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由主席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秘书长、司库可由副主席兼任。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五、如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或第一副主席代理其职务,代理期限至下一届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止。

六、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七、主席拥有普通选票,在票数相等时,主席的投票有决定权。

八、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执行委员会一、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其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议选举或罢免主席;(三)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三、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执行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主席会议一、主席会议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二、主席会议由主席指定的若干副主席和秘书长、司库组成。

其主要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批准有关足球业务的各项计划、方针、政策;(八)批准各级国家队主教练和教练班子人选名单;(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三、主席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

四、主席会议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主席会议批准。

常设办事机构的职责是:(一)执行执行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决定;(二)执行各专项委员会的决定;(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四)处理本会的对外联络工作;(五)管理本会财务;(六)本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主席职权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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