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1123-2009《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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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光伏站安全性评价标准(标准版)

新能源光伏站安全性评价标准(标准版)
(2)某某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
(3)某某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管理标准》
2.3.2
领导责任制
20
(1)领导人员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职责内容是否符合本光伏电站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并能切实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且能做好重点内容的对照检查。
(1)缺少领导人员责任制扣10分;
某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光伏电站安全性评价标准
(标准版)
某某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
20XX年1月25日
1
采用上电新能源公司的内容。
2
2.1
序号
评价项目
标准分
查评方法及内容
评分标准及办法
查评依据
2.1.1
安全目标
20
(1)光伏电站在企业组织机构中定位为部门,光伏电站安全目标应按照部门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制定;安全目标制定可严格,但不能宽于标准制定;
2.3.7
工程“三同时”
20
(1)光伏电站是否制定“三同时”制度;
(2)查阅工程、技改项目的设计、概算及竣工验收资料、安全设计专篇、安全验收报告等,是否按照“三同时”的要求执行;
(3)安全设施投资是否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没有“三同时”制度不得分;
(2)没有贯彻、落实“三同时”不得分;
(3)安全设施投资未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不得分。
(5)每年或人员变化未及时调整扣6分;
(6)未以正式文件公布扣3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3)某某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管理标准》
2.2.2

DLT1123-2009《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DLT1123-2009《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4.2.2 安全标志的配置要求4.2.2.1安全标志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便于进入现场的人员看见,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4.2.2.2安全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牌前不应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4.2.2.3多个安全标志牌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4.2.2.4安全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为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类。

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连接在一起(见图2)。

临时悬挂的标志牌应采取防止脱落措施,室外悬挂的临时标志牌应防止被风吹翻,并宜做成双面的标志牌。

4.2.2.5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决定。

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见图3。

4.2.2.6安全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与标志高度之间的关系应符合GB/T 2893.1的规定。

当厂区或车间内所设安全标志牌,其观察距离不能覆盖全厂或整个车间面积时,应多设几个安全标志牌。

4.2.2.7生产场所建筑物入口醒目位置,应根据内部设备、介质的安全要求装设相应的安全标志牌。

4.2.2.8生产场所主要通道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

4.2.2.9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宜装设“必须戴防尘口罩”指令标志牌;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腐蚀”警告标志牌,宜装设“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鞋”指令标志牌;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宜装设“必须戴护耳器”指令标志牌;高温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烫伤”警告标志牌;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牌。

安全设施、特种设备和电力安全工器具安全管理培训

安全设施、特种设备和电力安全工器具安全管理培训
补充标志是对前述四种标志的补充说明,以防误解 。 补充标志分为横写和竖写两种。横写的为长方形, 写在标志的下方,可以和标志连在一起,也可以分 开;竖写的写在标志杆上部。 补充标志的颜色:竖写的,均为白底黑字,横写的 ,用于禁止标志的用红底白字,用于警告标志的用 白底黑字,用带指令标志的用蓝底白字。
4.安全标志的设置 (1)安全标志应设置在与安全有关的明显地 方,并保证人们有足够的时间注意其所表示的 内容。 (2)设立于某一特定位置的安全标志应被牢 固地安装,保证其自身不会产生危险,所有的 标志均应具有坚实的结构。
(3)当安全标志被置于墙壁或其它现存的结 构上时,背景色应与标志上的主色形成对比色 。
(4)对于那些所显示的信息已经无用的安全 标志,应立即由设置处卸下,这对于警示特殊 的临时性危险的标志尤其重要,否则会导致观 察者对其它有用标志的忽视与干扰。
5.安全标志的安装位置 (1)防止危害性事故的发生。首先要考虑: 所有标志的安装位置都不可存在对人的危害。 (2)可视性,标志安装位置的选择很重要, 标志上显示的信息不仅要正确,而且对所有的 观察者要清晰易读。
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介绍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全部技术内 容为强制性标准。 标准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结合GB/T 10001《标志用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进行了 修订、补充。 标 准 对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GB 2894-1996《 安 全 标 志 》 、 GB 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和GB 18217-2000《激 光安全标志》进行合并、修订。
(3)安装高度。通常标志应安装于观察者水 平视线稍高一点的位置,但有些情况置于其它 水平位置则是适当的。

液氨储存与使用管理规定

液氨储存与使用管理规定

液氨储存与使用管理规定目录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液氨储存区域安全设施配置标准 (8)液氨泄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范本) (11)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了加强液氨系统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使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华电国际山东区域火力发电企业液氨的管理。

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氨的危害特性及应急处理2.1 危害特性2.1.1氨属于第2.3类有毒气体,无色有刺激性恶臭。

易溶于水、乙醇、乙醚,避免接触卤素、酰基氯、酸类、氯仿、强氧化剂。

2.1.2液氨是无色的液体,具有腐蚀性、且容易挥发。

蒸发热很大,在沸点时是每克1369.08焦(327卡)。

储于耐压钢瓶或钢槽中。

由气态氨液化而得。

2.1.3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

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2.1.4低浓度氨对粘膜有刺激作用,高浓度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

急性轻度中毒者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咯痰等;眼结膜、鼻粘膜、咽部充血、水肿;胸部X线征象符合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中度中毒:上述症状加剧,出现呼吸困难、紫绀;胸部X线征象符合肺炎或间质性肺炎。

严重者可发生中毒性肺水肿,或有呼吸窘迫综合症,患者剧烈咳嗽、咯大量粉红色泡沫痰、呼吸窘迫、谵妄、昏迷、休克等。

可发生喉头水肿或支气管粘膜坏死脱落窒息。

高浓度氨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

液氨或高浓度氨可致眼灼伤;液氨可致皮肤灼伤。

2.2灭火方法消防人员必须穿戴全身防火防毒服,切断气源。

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

2.3灭火剂雾状水、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2.4急救措施皮肤接触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应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

就医。

眼睛接触应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

DLT1123-2009《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DLT1123-2009《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4.2.2 安全标志的配置要求4.2.2.1安全标志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便于进入现场的人员看见,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4.2.2.2安全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牌前不应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4.2.2.3多个安全标志牌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4.2.2.4安全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为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类。

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连接在一起(见图2)。

临时悬挂的标志牌应采取防止脱落措施,室外悬挂的临时标志牌应防止被风吹翻,并宜做成双面的标志牌。

4.2.2.5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决定。

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见图3。

4.2.2.6安全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与标志高度之间的关系应符合GB/T 2893.1的规定。

当厂区或车间内所设安全标志牌,其观察距离不能覆盖全厂或整个车间面积时,应多设几个安全标志牌。

4.2.2.7生产场所建筑物入口醒目位置,应根据内部设备、介质的安全要求装设相应的安全标志牌。

4.2.2.8生产场所主要通道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

4.2.2.9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宜装设“必须戴防尘口罩”指令标志牌;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腐蚀”警告标志牌,宜装设“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鞋”指令标志牌;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宜装设“必须戴护耳器”指令标志牌;高温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烫伤”警告标志牌;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牌。

火力发电厂安全设施配置

火力发电厂安全设施配置

3.3 生产设备、设施:整洁与清洁
3.4 场院卫生条件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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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素
3. 现场卫生及作业环境(21个) 3.5 环境监测与控制:噪声、煤尘、粉尘 3.6 保温、防冻与防雨
3.6.1 保温 3.6.2 防冻 3.6.3 防雨
3.7 防腐 3.8 电缆、电缆桥架及沟道 3.9 管道、综合管架及沟道
主要内容 按照缺陷“全覆盖、零容忍”原则,规定了火电厂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组织管理与机制、现场安全标准化 及设施配置、现场卫生及作业环境、设备无渗漏”4个方面、126个要素的内容和要求,为基层火 电企业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供规范性指导。 引用标准 NOSA五星安健环体系、ISO三标体系、6S现场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发电企业安全设施配置规范手册》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设备检修标准化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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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素
4. 设备无渗漏(59个) 4.3 汽系统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过热 再热 疏水 汽轮机本体 汽封及真空 抽汽回热 辅助蒸汽 供热(含厂内取暖系统)
4.4 烟风系统
4.4.1 锅炉本体 4.4.2 磨煤机冷热风道 4.4.3 磨煤机出口煤粉管及给粉 4.4.4 磨煤机本体 4.4.5 二次风箱 4.4.6 燃烧器 4.4.7 空预器 4.4.8 脱硝 4.4.9 电除尘 4.4.10 锅炉烟道 4.4.11 脱硫原烟道 4.4.12 脱硫净烟道 4.4.13 湿式除尘器 4.4.14 烟囱 4.4.15 灰输送 4.4.16 灰罐 4.4.17 脱硫吸收塔(包括GGH)

DLT1123_2009《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DLT1123_2009《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4.2.2 安全标志的配置要求4.2.2.1安全标志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便于进入现场的人员看见,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4.2.2.2安全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牌前不应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4.2.2.3多个安全标志牌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4.2.2.4安全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为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类。

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连接在一起(见图2)。

临时悬挂的标志牌应采取防止脱落措施,室外悬挂的临时标志牌应防止被风吹翻,并宜做成双面的标志牌。

4.2.2.5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决定。

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见图3。

4.2.2.6安全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与标志高度之间的关系应符合GB/T 2893.1的规定。

当厂区或车间内所设安全标志牌,其观察距离不能覆盖全厂或整个车间面积时,应多设几个安全标志牌。

4.2.2.7生产场所建筑物入口醒目位置,应根据内部设备、介质的安全要求装设相应的安全标志牌。

4.2.2.8生产场所主要通道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

4.2.2.9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宜装设“必须戴防尘口罩”指令标志牌;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腐蚀”警告标志牌,宜装设“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鞋”指令标志牌;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宜装设“必须戴护耳器”指令标志牌;高温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烫伤”警告标志牌;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牌。

电动工器具检查表

电动工器具检查表
1、磨削时,应使砂轮与工件保持15o~30o的倾斜位置。
2、切削时,砂轮不得倾斜,不得横向摆动。
3、应采取防火措施,防止火花引发火灾。
4、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和防尘口罩。
5、在切割作业时,砂轮不得倾斜。
四、固定式砂轮机
1电动机外壳电动源自外壳保护接地(接零)良好。2
砂轮片
1、首次使用的砂轮片应检查其额定转速与砂轮机转速相匹配,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2、砂轮片应无裂纹等缺陷,远离油脂、水或其他溶剂。
3、砂轮片磨损到原半径的三分之一时必须更换。
4、树脂和橡胶结合剂砂轮片存贮一年后必须经回转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3
砂轮机防护罩
砂轮机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有足够强度的防护罩。防护罩的开口角度不超过900,其中轮轴水平中心线以上不应大于650。
4
法兰盘
砂轮应使用法兰盘固定,法兰盘的直径应大于砂轮直径的三分之一,并有软垫。
8
作业安全
1、不熟悉电气工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使用中发生故障,应立即找专业人员修理。
2、严格使用I类电气工具。使用外壳为金属材料的电动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使用电动工具时,必须同时使用漏电保安器。漏电保安器应进行定期试验检查。
3、电气工器具的电线不应接触热体,不应放在潮湿的地上,经过通道时必须采取架空或套管等其他保护措施,严禁重载车辆或重物压在电线上。
11、在锅炉汽包、凝汽器、油箱、油槽以及其他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有下列防止触电的措施。
12、电焊工作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
13、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14、焊机应采用空载自动断电装置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电焊机必须装有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其容量应符合要求。焊机超负荷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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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4.2.2 安全标志的配置要求4.2.2.1安全标志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便于进入现场的人员看见,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4.2.2.2安全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牌前不应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4.2.2.3多个安全标志牌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4.2.2.4安全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为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类。

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连接在一起(见图2)。

临时悬挂的标志牌应采取防止脱落措施,室外悬挂的临时标志牌应防止被风吹翻,并宜做成双面的标志牌。

4.2.2.5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决定。

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见图3。

4.2.2.6安全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与标志高度之间的关系应符合GB/T 2893.1的规定。

当厂区或车间内所设安全标志牌,其观察距离不能覆盖全厂或整个车间面积时,应多设几个安全标志牌。

4.2.2.7生产场所建筑物入口醒目位置,应根据内部设备、介质的安全要求装设相应的安全标志牌。

4.2.2.8生产场所主要通道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

4.2.2.9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宜装设“必须戴防尘口罩”指令标志牌;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腐蚀”警告标志牌,宜装设“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鞋”指令标志牌;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宜装设“必须戴护耳器”指令标志牌;高温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烫伤”警告标志牌;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牌。

4.2.2.10凡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均应执行GB 2894的规定。

4.3 设备标志配置基本原则4.3.1 设备本体或设备附近醒目位置,应装设设备标志牌。

4.3.2设备标志应为双重编号,由设备编号和设备名称组成,企业可根据需要在设备标志中增加设备编。

设备标志应定义清晰,能后准确放映设备的功能、用途和属性。

4.3.3同一企业内每一台设备的设备标志内容应是唯一的。

4.3.4功能、用途完全相同的设备、其设备名称应保持一致。

4.3.5 2台及以上集中排列安装的电气、热控盘(柜)不能只装设1个设备标志牌,应根据每台盘(柜)的不同用途,采用编号加以区别,分别装设设备标志牌。

2台及以上集中排列安装的前后开门电气、热控盘(柜),前、后均应装设设备标志牌,且同一盘柜前、后设备标志牌应一致。

4.3.6现场动力、控制电缆两端应悬挂标志牌,标明电缆编号、型号、始点、终点(见A.6.14)。

4.3.7现场阀门应装设标志牌,标明阀门名称,编号及开启、关闭操作方向(见A.6.8)。

4.3.8设备压接型接地线的地端应有地线接地端标志(见A.7.6)。

4.3.9生产场所建筑物(锅炉房、汽机房除外)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建筑物标志牌(见A.6.14)。

4.4安全防护配置基本原则4.4.1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应根据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4.2厂房内沟道、孔洞、电缆隧道入口的盖板,应具有防滑功能,并标有禁止阻塞线。

电缆隧道的盖板应能从下部随时打开。

4.4.3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应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有限位的盖板。

盖板边缘应大于孔洞边缘100mm,限位块与孔洞边缘距离不应大于25mm~30mm(见图4)。

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应设临时遮拦。

临时打开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将盖板恢复;夜间不能恢复的,应加警示红灯。

4.4.4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应装设A.9.2所示的固定式防护栏杆。

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应装设A.9.3所示的临时防护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恢复。

4.4.5厂房门口、库房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禁止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

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

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时,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4.4.6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应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4.4.7开关室、电子间、电缆夹层等出入口应加装高度不低于400mm的防小动物板(见A.9.7)。

4.4.8集控室、网控室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每个地点至少配备2台。

4.4.9防误闭锁装置应具备“五防”功能,并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

“五防”功能是指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防止带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功能。

4.4.10现场电气装置、设施的金属部分及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应有明显的接地装置。

4.5 安全警示线配置基本原则、4. 5.1地下设施人口盖板上、灭火器存放处,应急通道出入口等,应标有禁止阻塞线(见A.8.2)。

4.5.2厂内道路限速区域入口处和弯道、交叉路口处,应标有减速提示线(见A.8.3)。

4.5.3发电机组、落地安装的转动机械周围及控制台、配电盘前,应标有安全警戒线(见A.8.4)。

4.5.4平台与下行楼梯连接的边缘处及人行通道高差300mm以上的边缘处,应标有防止踏空线(见A.8.5)。

4.5.5人行通道高度不足1.8m的障碍物上,应标有防止碰头线(见A.8.6)。

4.5.6人行通道地面上临时敷设的管线或易造成人身跌绊的其他障碍物上,应标有防止绊跤线(见A.8.7)。

4.5.7明敷的接地线表面应标有警示线(见A.8.8)。

4.6消防设施配置基本原则4.6.1 火力发电企业应有独立、可靠的消防水系统,并应按DL 5027的规定配备足量的、合格的消防器材。

4.6.2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但小于300MW的火力发电企业,应按GB 50229-2006中表7.1.7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企业,应按GB 50229-2006中表7.1.8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

4.6.3厂房、楼梯的主要通道门上方或左(右)侧应装设紧急撤离提示标志。

4.6.4建(构)筑物及各工艺系统的消防设计,应执行GB 50229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4.7作业环境基本要求4.7.1 生产场所建(构)筑物应保持完好,无裂纹、破损。

建(构)筑物顶棚、门窗不应漏水、渗水。

雨水排水设施应完善,并保持畅通,无堵塞。

4.7.2生产场所地面应平整、防滑,并保持清洁、完整;通道应畅通,无杂物;沟道盖板及楼梯、平台栏杆应齐全、牢固。

油区、制氢站内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建筑材料。

4.7.3 电子设备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化学及输煤控制室等场所应装设空气调节系统,并有与消防连锁的防火排烟设施。

开关室(配电装置室)、制氢站的电解间及储气间、蓄电池室,还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

化学水处理室仓库、卸酸泵房、酸库、酸计量间及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4.7.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装设“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

按GBZ158-2003中D.1的规定,“告知卡”是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醒目位置上的一种警示卡,将作业场所接触到的有毒物品的危害性告知作业人员,并提醒作业人员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见A.7.9)。

4.7.5根据噪声控制标准的要求,在有可能造成超标的工作场所或设备周围宜设置降噪装置。

4.7.6火力发电企业照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229和DL 5000等标准的规定。

4.8 安全设施制作要求安全设施的规格、类型与制作标准见附录A和附录B。

5燃煤汽轮发电机组安全设施配置规范5.1汽轮发电机组安全设施5.1.1汽轮机主厂房零米、运转层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氢冷发电机组汽轮机主厂房零米,运转层入口醒目位置,还应装设“清冷机组严禁烟火”禁止标志牌。

5.1.2氢冷设备周围,应装设适当数量的“氢冷机组严禁烟火”禁止标志牌。

5.1.3汽轮发电机组主厂房运转层及各层平台醒目位置,应装设标注标高、荷重的标志牌。

5.1.4汽轮机发电机组醒目位置,应分别装设发电机、汽轮机设备标志牌。

5.1.5汽轮机发电机组周围1m处应标有安全警戒线。

5.1.6汽轮机危急保安器、紧急停机按钮应为红色,并应加装红色防护罩;超速试验油门、危急保安器压入压出试验油门应为红色。

5.1.7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密封油、控制油、油净化系统及储油设备区域,应在醒目位置装设“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和“防火重点部位”文字标志牌。

5.1.8汽轮机油系统事故排油阀应设2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2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应加铅封,不允许加锁,并在醒目位置装设“禁止操作”禁止标志牌。

5.1.9汽轮机密封油系统、主油箱、储油箱、电动给水泵、汽动给水泵周围及汽轮发电机组运转层消防器材应按5.21.7的规定配备。

5.2锅炉安全设施5.2.1锅炉房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

5.2.2锅炉运转层及炉本体各层平台醒目位置,应装设标注标高、荷重的标志牌。

5.2.3锅炉本体各层防护栏杆上醒目位置,应装设适当数量的“当心坠落”警告标志牌。

5.2.4锅炉运转层炉前醒目位置,应装设锅炉设备标志牌。

5.2.5汽包水位计旁、探火孔、捞渣机炉底水封处等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烫伤”警告标志牌,宜装设“危险区域禁止长时间停留”文字标志牌。

5.2.6磨煤机、排粉机、煤粉仓等区域,应装设“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

5.2.7给粉机小室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建筑物标志牌和“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

5.2.8磨煤机油站、风机油站区域醒目位置,应装设“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和“防火重点部位”文字标志牌。

5.2.9磨煤机、给煤机、一次风机、送风机、引风机等设备周围消防器材,应按5.21.7的规定配备。

5.3变电站安全设施5.3.1室外变电站5.3.1.1变电站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标志牌,“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安全须知文字标志牌和标明电压等级、编号的名称标志牌。

安全须知应标明变电站电压等级、编号、名称以及进入变电站注意事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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