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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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

七、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2019/7/2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
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 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 与承诺,否则合同无效。
2019/7/2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1、告知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 与保险标的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 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
2019/7/2
五、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保险利益的种类 投保人自己的生命或身体 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关系的人 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
2019/7/2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 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 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 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 保险利益。
2019/7/2
重复保险赔偿的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保险人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 各保险人承保比例=
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
2019/7/2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赔偿的限额
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比例= 各保险人赔偿限额的总和
2019/7/2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是按照各保险人的出单顺序赔偿, 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负责赔偿, 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损失金额超出前一家保额的 情况下,才顺次承担超出部分的损失赔偿。
2019/7/2
复习思考题
1. 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意义是 什么?
2. 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 构成保险利益原则的条件有哪些?各类保险的保险
2019/7/2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
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 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 与承诺,否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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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1、告知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 与保险标的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 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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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保险利益的种类 投保人自己的生命或身体 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关系的人 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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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 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 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 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 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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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赔偿的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保险人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 各保险人承保比例=
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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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赔偿的限额
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比例= 各保险人赔偿限额的总和
2019/7/2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是按照各保险人的出单顺序赔偿, 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负责赔偿, 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损失金额超出前一家保额的 情况下,才顺次承担超出部分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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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题
1. 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意义是 什么?
2. 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 构成保险利益原则的条件有哪些?各类保险的保险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 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因而,各国司法界 对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把握都十分严格。被保险人违 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 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除人寿保 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节 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 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认定投保人 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而且双方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 该保险利益的额度。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1、让与。 2、继承。 3、破产。
(二)保险利益的消灭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 三、最大诚信原则约束的当事人 四、最大诚信的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体现在三方面:告知、保证及 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互 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广义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 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 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告知对投保人而言,由于各国保险立法不同,告知分为 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立 法形式。 对保险人而言,告知是有两种形式,即明确列示和明确 说明。我国要求保险人的告知采取明确说明形式,要求保险 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部分进行说明。
第三节 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 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认定投保人 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而且双方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 该保险利益的额度。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1、让与。 2、继承。 3、破产。
(二)保险利益的消灭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 三、最大诚信原则约束的当事人 四、最大诚信的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体现在三方面:告知、保证及 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互 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广义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 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 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告知对投保人而言,由于各国保险立法不同,告知分为 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立 法形式。 对保险人而言,告知是有两种形式,即明确列示和明确 说明。我国要求保险人的告知采取明确说明形式,要求保险 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部分进行说明。
《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202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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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赔偿方法
1、限额责任赔偿方法: 含义: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
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份,保险 人不负赔偿责任。
这种方法多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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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赔额(率)赔偿方法
损失≤免赔额
损失>免赔额
绝对免赔
赔款=0
差额赔偿 赔款=损失-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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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代位原则的意 义
1)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获取不当得利;
2)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不 受侵害;
3)及时经济补偿,恢复生产,安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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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代位原则的内容
(1)代位求偿权(又称权利代位)
代位求偿权是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 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 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 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债权)。
表现形式 责任免除 未明确说明
隐瞒重要情况 (欺骗投保人;不履 行赔偿或给付责任)
法律后果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构成犯罪 保险公司 工作人员
情节严重
追究刑事责任
处5万-30万罚款
2万-10万罚款
限制保险公司业务 范围或责令停止接 受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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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保证的后果
(1)事故发生前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明示保证 承诺保证 对未来所做的保证
默示保证 (海上保险)
船舶的适航保证 不改变航道的保证 航行合法保证
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补偿原则
(二)损失分摊原则
1.损失分摊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分摊原则是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 况下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 即在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 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 方法进行分摊,从而所得的总赔偿金 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第四节 补偿原则
2.损失分摊的方法。
主要有以下三种分摊方法: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 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 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 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 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 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 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2、 告知的形式 (1)投保人的告知形式。 (2)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3、告知的内容 (1)投保人应告知的内容。 (2)保险人的告知内容。 4、违反告知的后果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证 1、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 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 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2、保证的形式 3、违反保证的后果
在保险理赔中,正确理解近因原则,对确 定保险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1.由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2.由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3.由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害。 4.由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害。
第四节 补偿原则
一、补偿原则及其意义
(一)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 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 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 经济补偿职能决定的,是委付制度和代位求偿权 制度的基础。
4.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保证的事项属于重要事项,
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事项,保
险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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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程 回 顾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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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D)。
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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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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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举例:因偷税漏税、盗窃、 走私、贪污等非法行为所得的利 益不能作为投保人的保险利益而
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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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 以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 待利益。 例如:预期的营业利润、预期的 租金等属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 作为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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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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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1、告知 2、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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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知
1.告知的含义 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 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 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 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告知是投保方和保险人都必须履 行的义务。
免赔额(率)包括绝对免赔额和 相对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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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绝对免赔额(率) 绝对免赔额:不论损失大小,保险人均 扣除约定的免赔额。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⑵相对免赔额(率) 相对免赔额(率):损失在免赔额之 内,保险人不予赔偿,损失额超过免赔款 时,保险人不仅要赔超额部分,而且还要 赔免赔额以内的损失。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能够以货币计算或估 价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法的 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 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确定, 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从某种意 义上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
(2)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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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保证的限制
(1)保证的事项必须是重要事实
(2)投保单中的保证条款在保险单中必须得到确
认
(3)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保险人应向被保险 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
19
五、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
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
解除权与抗辩权。
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或利益是不能用货币来计
算或估价的。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
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而不 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为基础。 我国《保险法》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 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
利益加以明确。
34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27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28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
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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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3
四、保证
1、含义
2、分类
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法的 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 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确定, 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从某种意 义上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
(2)保险责任
18
4、对保证的限制
(1)保证的事项必须是重要事实
(2)投保单中的保证条款在保险单中必须得到确
认
(3)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保险人应向被保险 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
19
五、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
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
解除权与抗辩权。
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或利益是不能用货币来计
算或估价的。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
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而不 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为基础。 我国《保险法》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 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
利益加以明确。
34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27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28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
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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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3
四、保证
1、含义
2、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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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的确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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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性
可保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的利益,即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 利益。
合法性
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
经济性
可保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可以转换为货币 价值。
可保利益原则的应用案例
案例一
人身保险
在人身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通常适用于意外伤害、疾病等造成的医疗费用、残 疾收入等损失。
07
保险原则在理赔中的运用
理赔流程中的保险原则应用
保险原则在理赔过程中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确保理赔 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近因原则要求理赔人员判断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确 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理赔流程中需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双方需如实陈述事 实和提供资料
03
保险原则还有助于提高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和信誉,使消费者对保险产品产生 信任感和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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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具有可保利益,可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若房屋因自然灾害 或其他约定事故导致损失,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约定进行赔偿。
案例二
企业对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具有可保利益,可以分别投保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 保险。若企业资产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损失,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约定进 行赔偿。
04
最大诚信原则的实践
分析近因原则在判断事故责任方面的具体应用
分析最大诚信原则在双方陈述事实和提供资料方面的 权重
分析比例原则和代位原则在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方面的 作用
08
结论
保险原则在保险业务中的重要性
01
保险原则是保险业务的核心和基础,为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 和理赔等提供指导和依据。
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

3.4损失补偿原则 3.4损失补偿原则
3.4.3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3.4.3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代位追偿原则
a.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a.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b.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b.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①代位求偿权 ②物上代位权
3.4损则
3.2.2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 3.2.2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 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 存在。
3.2保险的利益原则 3.2保险的利益原则
3.2.2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 3.2.2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 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 保险利益的存在并非一成不变,由于各种原因常 使保险利益发生转移和消灭等变化。保险利益转 使保险利益发生转移和消灭等变化。保险利益转 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将保险利益 转移给受让人,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 效;保险利益的消灭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 效;保险利益的消灭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 险利益随保险标的的灭失而消灭(抵押贷款); 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利益转移给继承人。
3.2保险的利益原则 3.2保险的利益原则
3.2.1保利益原的含义、条件与意义 3.2.1保利益原的含义、条件与意义
2)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 a.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a.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 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b.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b.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3.4损失补偿原则 3.4损失补偿原则
2)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责任的限度
以损失为限。 以损失为限。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可保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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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推法
从损失开始,逆着事件链往前推理,在每一个事件 链的环节上,都要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只 要事件链不中断,一直追溯到最初事件(第一事 件),则最初事件就是致损的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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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公众责任(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产品责任(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 ➢职业责任(各类专业人员如医生、律师等) ➢雇主责任(各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七、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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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 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 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 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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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人身保险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生 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可保 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 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 例外: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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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利益的转移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转移主要是由于财产保险 标的物的转移引起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 让与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得随保险标的 的让与而自动转移,但货物运输保险除外。
➢ 继承
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其继承人自动获得被继承财 产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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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因为保证事项均属重要事实,因而无论投保方是
否故意,也无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都 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不承担损失赔偿(给付)责任。
3、违反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法律后果 任何一方放弃了权利,都不能再主张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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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近因原则
对于不属于保险赔偿(给付)义务的索赔请求,应 当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给付)通知 书。
➢ 告知的形式: 明确列示
明确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 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 许诺。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划分:
确认保证:投保方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 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
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 项基本原则。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判定致损近 因,二是保险赔偿(给付)以近因属于保险事 故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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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近因的方法
➢顺推法
从事件链上的第一个事件开始,按照逻辑推理,思考 下一步可能发生的事件是什么。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放弃他在合同 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既已放弃合同中可 以主张的权利,日后就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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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 具体表现:
漏报 误告 隐瞒 欺诈 • 处分原则: 是否故意; 违反告知的事实是否重要事实。 • 法律后果: 保险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不承担损失赔偿(给付) 责任。 (详细规定见《保险法》第17、28、37、54条)。
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 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 与承诺,否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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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1、告知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 与保险标的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 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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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告知 ➢ 告知的内容:
承诺保证:投保方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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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存在的形式来划分:
明示保证:以文字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
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 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该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 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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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弃权和禁止反言
签订保险合同时的告知; 合同生效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的告知; 保险标的转移或合同事项变更时的告知;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告知; 重复保险的告知。 ➢ 告知的形式: 无限告知 询问回答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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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告知(说明)
➢ 告知的内容: 签订保险合同时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 内容,对于免责条款的内容还要明确说明;
➢ 破产
如果被保险人破产,保险利益将转移给破产财产 的管理人或债权人,但有一个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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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保险利益的种类 ➢投保人自己的生命或身体 ➢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关系的人 ➢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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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 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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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保险利益的种类 ➢ 财产上的现有利益
财产所有权 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财产的承运权、保管权
➢ 由现有利益产生的预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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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 绝大多数情况下,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
保险标的具有的可保利益,在保险有效期间 自始至终存在,特别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 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因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 随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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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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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的意义 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第四章 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需要掌握保险运 行中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 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其派生原则 包括代位追偿原则和分摊原则)的主要内容及 有关的法律规定,并能运用这些原则进行案例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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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
从损失开始,逆着事件链往前推理,在每一个事件 链的环节上,都要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只 要事件链不中断,一直追溯到最初事件(第一事 件),则最初事件就是致损的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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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公众责任(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产品责任(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 ➢职业责任(各类专业人员如医生、律师等) ➢雇主责任(各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七、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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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 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 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 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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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人身保险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生 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可保 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 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 例外: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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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利益的转移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转移主要是由于财产保险 标的物的转移引起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 让与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得随保险标的 的让与而自动转移,但货物运输保险除外。
➢ 继承
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其继承人自动获得被继承财 产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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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因为保证事项均属重要事实,因而无论投保方是
否故意,也无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都 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不承担损失赔偿(给付)责任。
3、违反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法律后果 任何一方放弃了权利,都不能再主张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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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近因原则
对于不属于保险赔偿(给付)义务的索赔请求,应 当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给付)通知 书。
➢ 告知的形式: 明确列示
明确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 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 许诺。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划分:
确认保证:投保方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 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
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 项基本原则。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判定致损近 因,二是保险赔偿(给付)以近因属于保险事 故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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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近因的方法
➢顺推法
从事件链上的第一个事件开始,按照逻辑推理,思考 下一步可能发生的事件是什么。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放弃他在合同 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既已放弃合同中可 以主张的权利,日后就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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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 具体表现:
漏报 误告 隐瞒 欺诈 • 处分原则: 是否故意; 违反告知的事实是否重要事实。 • 法律后果: 保险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不承担损失赔偿(给付) 责任。 (详细规定见《保险法》第17、28、37、54条)。
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 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 与承诺,否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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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1、告知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 与保险标的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 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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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告知 ➢ 告知的内容:
承诺保证:投保方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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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存在的形式来划分:
明示保证:以文字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
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 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该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 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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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弃权和禁止反言
签订保险合同时的告知; 合同生效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的告知; 保险标的转移或合同事项变更时的告知;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告知; 重复保险的告知。 ➢ 告知的形式: 无限告知 询问回答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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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告知(说明)
➢ 告知的内容: 签订保险合同时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 内容,对于免责条款的内容还要明确说明;
➢ 破产
如果被保险人破产,保险利益将转移给破产财产 的管理人或债权人,但有一个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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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保险利益的种类 ➢投保人自己的生命或身体 ➢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关系的人 ➢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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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 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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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保险利益的种类 ➢ 财产上的现有利益
财产所有权 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财产的承运权、保管权
➢ 由现有利益产生的预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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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 绝大多数情况下,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
保险标的具有的可保利益,在保险有效期间 自始至终存在,特别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 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因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 随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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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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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的意义 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第四章 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需要掌握保险运 行中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 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其派生原则 包括代位追偿原则和分摊原则)的主要内容及 有关的法律规定,并能运用这些原则进行案例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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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