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经典案例分析
会展合同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将于下个月举办一场国际性展览,主办方为我国一家大型展览公司,承办方为我国另一家知名展览公司。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于前一个月签订了《会展合同》。
合同约定,承办方负责本次展览的场地布置、展品运输、人员接待等具体事宜,主办方负责提供展览场地、宣传推广、参展商邀请等支持。
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然而,在展览即将开幕的前一周,主办方突然通知承办方,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
承办方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主办方单方面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会展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主办方以资金链断裂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不属于上述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主办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争议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本案中,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结论1. 主办方单方面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会展的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会展中心(以下简称“会展中心”)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是一家集展览、会议、商务、休闲为一体的综合性会展场所。
近年来,随着我国会展业的快速发展,会展中心承接了众多国内外大型展会。
某年,会展中心与一家知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场地租赁合同,约定企业将在会展中心举办年度新品发布会。
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了各自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场地租赁费用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2018年5月,会展中心与企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约定企业将在会展中心举办年度新品发布会,租赁场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6月至2021年5月。
合同中还约定了场地租赁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2. 费用争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认为场地租赁费用过高,提出重新协商。
会展中心则认为,合同中的费用是根据市场行情和场地价值确定的,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了解费用标准,不同意调整。
3. 合同终止:由于双方未能就费用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决定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会展中心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会展中心则认为,企业提前终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要求企业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法规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1. 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在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了场地租赁费用,企业未按约支付费用,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会展计划成功案例分析

会展计划成功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们来聊聊这个超酷的科技展。
这个科技展最初的目标可不小,想要在众多展会中脱颖而出,吸引各路科技爱好者、企业大佬还有普通民众的眼球。
而且啊,这展会的地点选在一个竞争超激烈的城市,那城市里各种展会就像夜市里的小吃摊一样多。
二、会展计划亮点。
1. 主题独特又吸引人。
这个科技展的主题叫“科技:穿越现在,预见未来”。
这主题一听就很带感,就像打开了一个通往科幻世界的大门。
不像那些普通的“科技成果展”之类的名字,这个主题直接抓住了人们对未知科技的好奇和向往。
不管是科技小白还是专业人士,都被这个主题勾起了兴趣,就像蜜蜂被花朵吸引一样。
2. 创新的宣传策略。
展会的宣传可真是下了血本又充满创意。
他们首先在社交媒体上搞了个预热活动,叫“晒出你的科技幻想”。
大家纷纷上传自己想象中的未来科技产品的图片或者小视频,参与者有机会获得展会的免费门票。
这一招可不得了,一下子就在网络上掀起了一阵科技热潮,好多人都在讨论这个展会。
而且啊,他们还和一些知名的科技博主合作,让博主们提前探秘展会场地,然后在博客上分享。
这些博主的粉丝那可都是科技展的潜在观众啊,就像给展会拉了一群超级促销员。
3. 展区布局精心设计。
走进展会现场,那感觉就像进入了一个科技迷宫。
展区按照不同的科技领域划分得井井有条,又充满惊喜。
比如人工智能区,一进去就有一个超级智能的机器人导游来迎接你,给你介绍各种酷炫的人工智能产品。
而虚拟现实(VR)和增强现实(AR)区呢,直接把你带入一个如梦如幻的虚拟世界,让你体验前所未有的科技震撼。
每个展区之间还有一些互动小环节,就像游戏里的隐藏关卡一样,让观众在参观的过程中不会觉得无聊。
4. 嘉宾阵容强大。
这个展会请来了好多科技界的大腕。
有那些发明了超级算法的科学家,还有创造了热门科技产品的企业家。
这些嘉宾就像一颗颗璀璨的星星,把整个展会照得光彩夺目。
他们在展会期间举办各种讲座、研讨会,分享他们的最新研究成果和行业见解。
会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展览会(以下简称“该展览会”)在我国某城市成功举办,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参展商和观众。
在展览期间,某知名品牌(以下简称“原告”)发现其参展产品被多家参展商非法复制和销售,严重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二、案情分析1. 侵权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原告对其参展产品享有著作权和商标权。
侵权方未经原告许可,复制和销售原告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和商标权。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权方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3. 证据收集与固定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展会期间拍摄的照片,证明侵权方在展位上展示和销售了与原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侵权产品;(2)展会期间拍摄的视频,证明侵权方在展位上展示和销售了与原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侵权产品;(3)展会期间购买的侵权产品,证明侵权方销售了与原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侵权产品;(4)原告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商标注册证书,证明原告对涉案产品享有著作权和商标权。
4.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侵权方的侵权行为,遂判决侵权方:(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复制、销售与原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侵权产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在会展活动中,参展商和主办方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展会主办方责任展会主办方在举办展会过程中,有义务对参展商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确保参展产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如果展会主办方尽到了审查义务,或许可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3. 参展商自律参展商在参展过程中,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会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博览会(以下简称“博览会”)是我国举办的一项大型国际性展会,每年吸引了众多国内外企业和消费者参与。
2019年,博览会期间发生了一起侵权纠纷案,涉及参展商、博览会主办方及消费者等多方利益。
本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对会展行业的法律规范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案件经过1. 纠纷起因某知名品牌企业(以下简称“品牌企业”)在博览会上参展,其展位设计独特,吸引了大量消费者。
然而,在展会期间,品牌企业发现其展位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搭建的类似展位所包围,且该第三方在展位上销售的产品与品牌企业产品高度相似。
2. 争议焦点(1)第三方搭建的类似展位是否侵犯了品牌企业的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2)博览会主办方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消费者在购买类似产品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案件审理1. 法院判决(1)第三方搭建的类似展位侵犯了品牌企业的商标权和著作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品牌企业经济损失。
(2)博览会主办方在展会期间未能有效监管,对第三方侵权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消费者在购买类似产品时,若遭受损失,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赔偿。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演出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赔偿。
四、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本案中,第三方未经授权搭建类似展位,侵犯了品牌企业的商标权和著作权。
这提醒我们,在会展活动中,参展商应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展会主办方责任博览会主办方在展会期间负有管理责任,应加强对参展商的监管,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会展法律广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会展业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
然而,在会展业的繁荣背后,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某国际会展公司侵权纠纷案为例,分析会展法律广告案例分析。
二、案件概述某国际会展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举办一场国际性展览会时,未经授权在其宣传广告中使用了某知名企业的商标。
该知名企业(以下简称“被告”)发现后,认为原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将原告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在宣传广告中使用被告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如果构成侵权,原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原告在宣传广告中使用被告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在本案中,原告在宣传广告中使用了被告的注册商标,且与被告商标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原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 如果构成侵权,原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原告应立即停止在宣传广告中使用被告商标的行为。
(2)消除影响:原告应在适当范围内,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消除因侵权行为给被告造成的负面影响。
(3)赔偿损失:原告应赔偿被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五、启示与建议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合理使用他人商标。
在举办会展活动时,应确保宣传广告内容合法合规,避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加强对员工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和培训。
3. 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提高维权效率。
会展展架案例分析报告

会展展架案例分析报告会展展架是一种常见的展览器材,并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展览会和活动中,能够有效展示企业形象和产品信息。
以下是一些会展展架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电子产品展会某电子产品公司参加了一场电子产品展会,希望能够吸引更多的观众和潜在客户。
他们选择了一种时尚简约的会展展架,采用金属材质,配以现代感的LED灯光。
展架的设计上使用了公司的Logo,使得展台更具有品牌辨识度。
在展台上,他们使用了多个展架来展示各种电子产品,同时还设置了一个舒适的休息区,吸引观众停留和咨询。
这样的展架设计和布局,使得该公司成功吸引了大量的观众和潜在客户,提升了品牌影响力。
案例二:某汽车展览会某汽车公司参加了一场国际汽车展览会,希望通过展台来展示最新的汽车产品和科技创新。
他们选择了一种高端大气的会展展架,采用了大面积的玻璃结构,展示了汽车公司的创新理念和时尚设计。
展架的内部设置了多个展示区域,用于展示不同系列的汽车产品。
为了吸引观众的注意力,他们还设置了互动体验区域,让观众可以近距离感受到汽车的驾驶体验。
这种会展展架的设计,使得该公司在展览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吸引了很多潜在客户和合作伙伴。
案例三:某餐饮行业展览会某餐饮企业参加了一场餐饮行业展览会,希望能够展示自己的特色菜品和优质服务。
他们选择了一种轻便易搭建的会展展架,使用了高品质的印刷画面,展示了各种美食的精美图片。
展架的设计上注重了展示效果和互动性,他们在展架上设置了一个操作体验区,让观众可以亲自动手制作一道菜品,增加了观众的参与感。
此外,他们还配备了专业服务人员,为观众提供详细的菜品介绍和咨询。
这样的展架设计,使得该企业在展览会上吸引了很多观众和潜在顾客,提升了品牌知名度和销售额。
综上所述,会展展架在各个行业的展览会和活动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通过合理的设计和布局,会展展架能够有效展示企业形象和产品信息,吸引更多的观众和潜在客户。
不同行业的会展展架案例展示了其灵活性和多样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目标来选择和设计展架,以实现最佳的展示效果和宣传效果。
会展的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会展业的日益繁荣,会展法律法规在规范会展市场秩序、保障参展商和观众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会展纠纷案件的剖析,探讨会展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举办了一场国际汽车展览会。
某汽车品牌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作为参展商,在展览会期间因与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乙公司”)发生纠纷,导致其参展活动受到影响。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2.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消费者权益?四、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1. 合同成立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参展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且生效。
2. 合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参展义务,而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适的参展场地和设施,导致甲公司参展活动受到影响。
因此,乙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3. 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本案情况,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消费者权益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其中,消费者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适的参展场地和设施,导致甲公司参展活动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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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经典案例分析》期末考试题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案例分析班级会展091班学号200904108124姓名颜菲2011年12月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案例分析1.发展历程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又称广交会。
从1957年起每年的春秋两季在广州举行。
迄今为止已有近54年的历史,共举办了110届。
从101届起,“广交会”更名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
它是中国目前历史最长、层次最高、规模最大、商品种类最全、到会客商最多、成交效果最好的综合性国际贸易盛会。
所以它被称为“中国第一展”。
第一届广交会于1957年在广州春季开幕。
参展国家和地区19个,展览面积9600平方米,参展客商1223位,展出商品12000多种,交易额1755万元。
虽然一届的成交额不是很高,可是加上秋季,两届加在一起的成交总额占全国创会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从1957年到1989年广交会32年才首次突破100亿美元。
而从1989年到2003年成交额达到200亿美元,只用了15年。
2004年广交会的展览面积达到55、5万平方米,已达到世界单年期展览会面积的第二名。
到2011年春季展会,展览面积116万平方米,展览数量58699个,参展商数量24415个,出口成交额368.8亿美元。
在广交会的创办初期,主要是以农副土特产为主。
上世纪90年代,机电产品,高新科技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和日用消费品逐步成为广交会的主导产品。
到2006年机电占总比例的40.3%,2005年秋季参展的民营企业比例达36.57%,非公有制企业已达到70%,成为出口主力军,混合参展商为广交会的主要特色。
从单一的出口交易会变成了进出口交易会。
从1957年到2011年,54年间,累计出口成交额约8892亿美元,累计境外采购商约约572万人,参展国家地区数量增加11倍,参展客商数量增加20倍,布展面积增长120倍,出口成交额增加2100倍。
首届广交会在广州中苏友好大厦举行。
当时的展馆面积为9600平方米。
1958年4月,春季广交会迁至海珠广场西面侨光路中国出口商品陈列馆,展馆面积13000平方米。
1959年10月起,广交会会再次迁移,迁至义路展馆,展馆面积47000平方米。
1974到2008年,流花路展馆,展馆面积达17万平方米。
2008年9月,广交会搬迁到琶洲场馆,由原来的“二馆二期”改为“一馆三期”,展会时间也将延长。
琶洲展馆A、B、C三区总占地面积超过80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超过110万平方米,总展览面积34万平方米。
2.组织运营特点1957年3月成立的中国出口商品陈列馆,作为广交会的常设机构,是外贸部驻广州特派办和广东省外贸局属下的一个处级建制的事业单位。
1968年,为加强对广交会常设机构的领导,以适应广交会发展的需要,将广交会期间和闭幕后的名称统称为“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
1979年国务院比准广交会常设机构改为企业性质的单位。
并在1980年成立广州对外贸易中心。
1988年,中国广州对外贸易中心改成集团性企业,改名为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随着外贸体制的改革,广交会的组团方式和组展方式也有了变革。
1978年以前,广交会由当时的外贸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并由外贸各专业公司统一经营,实行指令性计划和统负盈亏高度集中的对外贸易体制。
而在1978年之后,广交会名字由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激光改成广州对外贸易中心,实行企业化的经营管理。
1984年,明确28种限制进出口商品,允许一批机构无需经过经贸部就可进口非限制类商品,这些机构包括经贸部所属外贸公司和分公司,其他部门所属的外贸公司,省政府经营的外贸公司。
3.成功之处3.1展场面积不断扩大, 展馆设备日趋先进。
1957年春, 首届广交会在原中苏友好大厦举办当时的展馆面积仅为18000平方米。
经过三次迁址, 目前达到17万平方米, 是首届广交会展馆面积的近10 倍。
同时,展馆设备也不断完善, 尤其是电脑在广交会的广泛使用, 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从之前的流花路展馆,到现在的琶洲场馆,由原来的“二馆二期”改为“一馆三期”,展会时间也将延长。
琶洲展馆A、B、C三区总占地面积超过80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超过110万平方米,总展览面积34万平方米相比琶洲场馆展馆17万平方米。
3.2组展方式不断优化, 展馆功能更加完善。
除了先进的场馆设备,各类展馆还采用国际通用的导向系统,标识非常清晰。
近几届广交会布展水平进一步提高,尤其是重点展区和保证性摊位的布展体现出系列化、专业化和规模化的特点,场馆功能不断完善,场馆效率得到很大提高,大大促进了出口成交。
3.3参展商品质量提高, 商品结构不断优化。
广交会的参展商品由最初的12000余种逐届增加,目前已达10 多万种,代表着全国各地区、各行业的名优新特产品和先进技术同时,广交会的商品结构也日趋合理,不断优化。
而今,工业品出口的比重已从1957年交易会创办时的20 % 上升到1999年的90 % 以上商品结构变化最大的是机电产品和轻纺消费品。
在第86届广交会中,出口成交额达127亿美元。
其中机电产品成交4318亿美元,占总成交额的34 %,轻纺消费品成交6069亿美元,占总成交额的48 % 。
3.4与会客商明显增多, 客商结构明显改善。
广交会创办初期, 客商以香港、澳门、新加坡为主, 所属国家和地区相对集中其中首届广交会客商仅1223人, 来自19 个国家和地区。
随着广交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客商前来参加广交会。
在近几届广交会上, 每届与会客商均逾7万人, 其中2001年与会人数达到213268万人, 远洋客商明显增多在数量增加的同时, 客商来源结构也不断优化在老客商稳定不断增长的同时, 新客商迅猛增长, 尤其是欧美等地的优质客商增长十分迅速, 比例不断上升。
3.5出口成交稳定增长, 市场多元化战略取得成效。
1957年第一届广交会交易额仅仅1755万美元。
虽然一届的成交额不是很高,可是加上秋季,两届加在一起的成交总额占全国创会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从1957年到1989年广交会32年才首次突破100亿美元。
而从1989年到2003年成交额达到200亿美元,只用了15年。
到2011年春季展会,出口成交额368.8亿美元。
从1957年到2011年,54年间,累计出口成交额约8892亿美元,出口成交额增加2100倍。
3.6参展商品数量增加,商品结构不断优化。
第一届广交会展出商品12000多种。
2011年春季展会,展览数量58699个,参展商数量24415个。
从1957年到2011年,54年间,参展客商数量增加20倍。
在广交会的创办初期,主要是以农副土特产为主。
上世纪90年代,机电产品,高新科技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和日用消费品逐步成为广交会的主导产品。
到2006年机电占总比例的40.3%,2005年秋季参展的民营企业比例达36.57%,非公有制企业已达到70%,成为出口主力军,混合参展商为广交会的主要特色。
从单一的出口交易会变成了进出口交易会。
4.不足之处4.1广交会的定位问题。
广交会在其54年的历史上,一开始就在中国冲破国外外贸封锁上立下了汗马功劳,然而近几年国内会展经济蓬勃发展,广交会作为老牌交易会面临京、沪等地的大型、国际化的专业会展的冲击;同时,在经历了摊位炒卖、长虹退出广交会等新闻曝光的阵痛后,广交会的高层早在今年的春交会上就表示,广交会面对众多蓬勃兴起的专业展会需要认真思考。
对于广交会的定位问题,从2002年开始,广交会难解定位困局专业展会群起围攻家电巨头接连退出。
在广交会经历了由传统产品交易到高新技术产品的角色转换之后,从今年秋交会的第一期参展与成交的情况来看,传统产品的交易似有“东山再起”之势。
但随着各路专业展对广交会的围攻,其“中国第一展”的地位面临挑战。
4.2计划管理模式为市场模式所代替。
这一方面是由于广交会展位太少,另一方面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我国外出口的迅速扩大,多元化的出口主体对展位的总体需求也在不断扩大,致使民营企业很难进人广交会。
从计划管理模式到市场模式,广交会有些失败。
4.3知识产权未得到很好保护在历届广交会中,政府对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
广交会展场不断扩建和完善,但离国际水准依然相差甚远,甚至远远低于新加坡和香港地区,而在短期内要让政府投人大量的资金来提高硬件设施显然不太可能。
可在广交会中,只是产权问题仍存在广交会之中。
在90届广交会中共接到关于知识产权的90件投诉。
4.4国内展览会的强大挑战,有竞争问题。
在我国,“会展经济”还是一个朝阳产业,正散发出旺盛的生命力。
它给其他产业带来极大的推动作用这一点已被各地区政府或企业所共识也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全国各地均纷纷举办大型展览以推动地方经济与其他产业的发展。
由于后发优势, 各地均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政府则从资金和政策上予以大力支持。
这使得各地“会展经济,出手不凡,显示出强劲的实力。
4.5参展商品结构有待调整。
目前, 我国出口商品结构较改革开放前有了根本性好转。
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出口商品中传统产品多而拳头产品较少,技术含量低的产品多而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少,低附加价值的产品多而高附加价值的产品少。
这种出口商品结构源于我国的要素察赋结构,十分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产品结构的优化。
因而有必要努力改变这一状况。
4.6会展环境弱化的问题由于会展市场发育不完善,同时政府意识和行为尚不规范,一定程度上使会展市场竞争松散,淘汰退出机制无法形成,所以广交会周边的会展环境相随来说,比较弱。
虽说广州是中国会展业发展不错的城市,但相比像德国这种会展快速发展的城市,广交会周遭的会展坏境挺弱化。
5.广交会未来发展的方向和建议5.1广交会往专业化和品牌化展会发展。
办综合性展览,将资源分配到众多的展览之中,重复建设基础设施、重复搜寻价格信息、重复谈判签约等必将导致昂贵的交易成本。
相反,走专业化规模化之路,将资源优势整合于某一特定的产业或产品领域,扩大展览规模,谋求特定市场的竟争优势,增强风险抗御能力,将规模效应发挥至极限,即达到综合展览的边际成本,扩大在本行业的影响,代表本行业的发展方向,提高展览层次和知名度,所有这些必将大大降低交易成本。
同时,还有利于细化分工和持续的技术创新革命。
这种专业化分工的效率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早有论述。
以博览会王国著称的德国就是一例, 每年举办展览会不过40余个,但在世界上居领先地位、有巨大影响的210 个专业展览会,竟有2/ 3在德国举办。
其汉诺威国际展览中心每年举办的信息、工业、机床等博览会世界领先我国香港每年仅举办20余个展览会,但其玩具展规模排名世界第三,服装节为亚洲之最,钟表、珠宝展世界第一。
这些专业展不仅给他们带来了声誉,而且得到了丰厚的社会经济效益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