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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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选升实施方案

法官选升实施方案

法官选升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官的选拔和晋升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法官选升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法官选升实施方案进行探讨,旨在为完善法官选拔机制和提升司法水平提供一些建议。

首先,对于法官的选拔,应当注重综合素质的考量。

不仅要考察法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还要关注其道德品行和公正廉洁的作风。

此外,还应当注重法官的实践经验和司法实践能力,通过实际案例考察法官的判案能力和司法逻辑思维能力。

只有通过全面而深入的考察,才能选拔出真正合格的法官人才。

其次,对于法官的晋升,应当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除了对法官的业绩和贡献进行评估外,还应当考虑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创新能力和改革意识。

此外,还应当注重对法官的学术研究和学术成果的评价,鼓励法官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司法改革,为司法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另外,对于法官的选拔和晋升,应当注重公开公平的原则。

选拔和晋升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避免人情和权力的干扰。

只有建立公正的选拔和晋升机制,才能保证法官队伍的公正和专业化。

最后,对于法官的选拔和晋升,应当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

通过对法官的任期评价和定期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法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同时,还应当建立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和惩处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官队伍的形象。

综上所述,法官选升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提升法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选拔和晋升机制,才能选拔出优秀的法官人才,推动司法现代化建设,为社会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和实施,推动法官选拔和晋升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2023年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范本

2023年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范本

2023年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范本一、背景介绍2023年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关键年份,为了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必须进行第一任主审法官的选任工作。

本方案旨在规范、科学、公正地进行主审法官的选拔,确保选任工作顺利进行。

二、选任程序1. 选拔标准制定:设立一个评委会,由各级法院院长、法学教授以及人民陪审员组成,负责制定主审法官选任的选拔标准。

2. 应聘者资格审查:由人事部门负责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应聘者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及选拔标准所规定的要求。

3. 笔试:为了对应聘者的法律素养、判断力和综合能力进行考察,进行笔试。

笔试内容围绕司法知识、案例分析和审判能力等方面展开。

4. 面试:由评委会负责组织应聘者进行面试环节。

面试内容包括对应聘者综合能力、执法态度和审判经验的考察。

5. 宣布选任结果:经过评委会的综合评定,确定主审法官的名单,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公示和宣布。

三、选拔标准1. 法律素养:应聘者需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理论基础,熟悉各项法律法规的内容和精神,能够正确运用法律规范来处理案件。

2. 判断力和决策能力:应聘者需具备较高的判断力和决策能力,能够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则,正确评估证据和证人的可信度,做出公正的裁判决定。

3. 综合能力:应聘者应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分析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快速掌握新的法律知识和案例法规,有能力与当事人、律师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4. 专业经验和职业操守:应聘者应具备一定的审判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具备独立、公正、廉洁的司法品质,能够客观地行使审判权。

5. 其他条件:应聘者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35周岁以上,具有法学或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

四、评委会的组成和职责评委会由各级法院院长、法学教授以及人民陪审员组成,下设主任。

评委会主要负责主审法官选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选拔标准,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和宣传。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一、选任工作背景主审法官是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角色,主审法官的选任工作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司法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法官队伍建设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但是,现阶段,我国司法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部分基层法院人员素质不够高、法官的思想作风、工作态度等问题。

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健全法官选任制度,推动司法公正高效,有必要对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进行研究和制定。

二、基本原则1.公开公正原则选任主审法官必须树立公开公正的原则,在选拔和任命的过程中,要依据法律规定,对所有候选人进行公开公正比较,同时防止腐败。

2.能力和素质原则选任主审法官必须根据担任职务所需的能力和素质,对申请人进行选拔和评估。

法律知识、语言表达能力、辩论能力、调解能力、技术技巧等全面素质是选任主审法官的必要基础。

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和道德品质,不得有犯罪或违法情况。

3.公正公正原则法院应根据当前司法领域的要求,按照公正原则选任主审法官,防止考察条件不平等等弊端,实现公正和公正。

三、选任程序为了保证主审法官选任的公正和公正,需要经过以下的选任程序:1.公告招聘法院应当通过网络、媒体、广告等形式,发布招聘公告,明确选任条件及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招聘主审法官。

2.资格审查申请人应在公告期限内递交申请资料。

法院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公告要求。

3.笔试法院应当对经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进行规范的考试考核,以考查其法律知识、语言表达能力、调解能力、技术技巧等方面的素质,确保主审法官能够进行各种类型的案件调解和审判。

4.面试根据笔试情况,法院根据情况筛选一定数量的申请者进行面试,确认其能力和素质的全面情况。

5.考察根据面试结果,法院需要对申请人的个人品德、工作经历、家庭情况、个人荣誉等方面进行考察,评估申请人是否合适当选主审法官。

6.公示经过考察后,法院应当向社会公示、并确认申请者是否满足当选主审法官的条件,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法院法官选拔任用办法

法院法官选拔任用办法

法院法官选拔任用办法目录- 简介- 选拔任用基本原则- 选拔任用程序- 选拔条件- 选拔方式- 选拔结果公示和申诉- 任用管理- 总结简介本文件旨在规范法院法官的选拔与任用程序,确保公正、透明的选拔流程,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选拔任用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选拔任用过程必须公正、公平、公开,任用结果必须合法、合理、公正。

- 竞争原则:采用竞争性选拔方式,确保优秀人才得以脱颖而出。

- 权能原则:选拔任用权力应当依法正确行使,不能以任何方式滥用、违法或失职。

- 专业原则:选拔任用应根据法官专业素质和能力进行评估。

- 任用结果终局原则:任用结果一经公示,即为最终结果,不得再改动。

选拔任用程序1. 岗位空缺申报:法院根据实际需求和法官编制计划,确定法官岗位的空缺情况。

2. 选拔通知:法院发布选拔通知,明确报名条件、材料和截止日期。

3. 申请报名:有意愿参与选拔的法官按照通知要求,提供相应材料进行申请报名。

4. 资格初审:法院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排除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

5. 笔试和面试:经过初审合格的申请者进行笔试和面试,以测试其专业知识和能力。

6. 综合评价:根据笔试和面试结果,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7. 选拔结果公示:法院公示选拔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候选人名单。

8. 申诉处理:对选拔结果有异议的申请者可以提出申诉,法院负责受理并进行处理。

9. 任用决定:法院根据综合评价和申诉处理结果,做出最终的任用决定。

选拔条件法院法官的选拔条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具备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 具备执业律师或七年以上法官工作经历;- 无不良行为记录;-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选拔方式法官的选拔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笔试:测试法律知识和法官综合素质。

- 面试:考察法官的执业经验、职业操守和解决问题能力。

- 考察:对申请者进行调查和背景审查。

选拔结果公示和申诉法院应及时公示选拔结果,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候选人名单,接受公众监督。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计划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计划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计划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调动法官的审判积极性,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及本院制定的《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通过主审法官的选任,推行法官员额制,把具有较强审判业务能力和水平,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进取精神的法官选拨到主审法官这一重要的岗位上来,充分挖掘现有审判资源的潜力,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形成新的公正、高效、有序的审判运行机制。

二、选任主审法官的基本原则 1、依法实施原则;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4、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原则;三、主审法官的任职条件主审法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本院规章制度,严守审判纪律,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已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或者系本院审判员。

3、有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熟练主持庭审活动,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地制作法律文书。

4、所承办案件无重大差错,无违法违纪行为。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

6、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领导机构主审法官选任工作由本院党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县人大、县纪委,县组织部、县政法委的参与、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五、主审法官的职数按县人民法院所担负的三大审判任务,主审法官分为刑事主审法官,民事主审法官,行政主审法官三类;全院设主审法官的职数为 8 名,其中刑事主审法官 2 名,民事主审法官 6 名,行政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从民事主审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非经考试任命,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设计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设计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设计
一、选任工作的背景和意义
法官是实施司法的主体,在司法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因此,法官应当是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人才。

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公平
和权威性,选任法官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针对第一任主审法官的
选任工作,探讨如何实现法官的公正、公平和权威性。

二、目标与步骤
1.目标
根据《法官法》的规定,第一任主审法官的选任应当综合考虑
法律专业水平、道德品质、政治素质、实践经验、执业能力等因素,选出具有高水平素质的法官。

2.步骤
(1)需建立一个评估组织机构,形成一个评估的明确流程和规则。

(2)进行评估工作中,需要收集有关候选法官的一些基本信息
和证明资料,这些资料包括法官的学历、工作经验、业绩、考试成绩、专业能力等。

(3)收集到所有候选人资料后,需要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候
选人的能力、经验、素质等方面是否与法官岗位的要求相符。

(4)将评估结果反馈给高邮市法院,并请高邮市法院对结果进
行确认,以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法院法官入额遴选工作方案

法院法官入额遴选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法院法官入额遴选一、背景和目标:法院法官入额遴选是确保司法人员队伍结构优化,提高司法公正、效率和质量的重要环节。

本工作方案旨在建立科学、公平、透明的入额遴选机制,选拔具备优秀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的合格法官。

二、工作步骤:1.制定入额遴选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明确法官入额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综合素质,制定入额遴选评价标准。

2.发布入额遴选通知:向全体法官发布入额遴选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材料要求、时间安排等,并设立咨询窗口解答疑问。

3.申报和初审:法官按要求提交个人申报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执法成果、学术论文等。

由遴选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4.综合评价和面试:遴选委员会将对入选候选人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包括个人品德、职业操守、执法能力等方面的考察。

并组织面试环节,通过模拟案例等方式考察候选人的司法能力和逻辑思维。

5.审议和决策:遴选委员会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审议,并提出入额候选名单。

最终,由最高院批准正式确定入额法官名单。

6.公示和听证:公示入额法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如有争议,可开展听证程序,充分保障申报人合法权益。

7.培训和任命:对入额法官进行专业培训和岗位适应性培训,确保其熟悉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

经过培训合格后,正式任命为法院法官。

三、工作保障和措施:1.严格遴选程序:确保遴选过程公平、透明、公正,并设置机制监督各环节。

2.完善评价体系:建立全面的评价体系,综合考察法官的职业操守、学术水平、执法能力等多个维度。

3.加强培训与引导:对入额法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法律水平和司法能力,引导法官秉持公正、权威、独立的司法原则。

4.公开透明:通过公示、听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充分展示遴选过程和结果,并接受监督和建议。

四、预期效果:1.通过本工作方案的实施,预计将达到以下效果:2.提升法院法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司法公正和权威性。

3.建立科学、公平、透明的法官入额遴选机制,有效避免人事安排的不合理和不公。

2023年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加强司法责任制建设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确保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体制建设,法官选任工作尤为重要。

为此,制定并实施本方案,旨在明确2023年第一任主审法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要求,确保选任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升司法机关的专业水平和权威性。

二、选任范围和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体制改革文件规定,第一任主审法官的选任范围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具体的选任条件如下:1. 具备中国公民身份,无任何犯罪记录;2. 取得司法职业资格,并在相关领域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3. 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专业素养,通过司法考试和综合能力评价等,获得相应的评定结果;4. 无书地下党、落地信教以及参加邪教组织等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行为。

三、选任程序和流程1. 公示和报名阶段(1)根据选任范围和条件,司法机关向全体法官通告选任事项,并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选任条件、程序和流程等;(2)符合条件的法官可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与选任。

报名方式可以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方便法官报名;(3)报名截止后,司法机关统一审核报名材料,并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初步筛选。

2. 综合评价和考核阶段(1)对通过初步筛选的报名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评价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理论知识、专业素养、工作经验、审判能力等方面;(2)综合评价和考核方式可以包括笔试、面试、案例分析、司法实践考察等,以确保选任的科学性和公正性;(3)考核成绩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并由专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

3. 选拔和聘任阶段(1)根据综合评价和考核结果,确定符合法官选任条件的候选人,形成候选名单;(2)候选名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公示结果进一步筛选;(3)最终确定第一任主审法官名单,并颁发聘书。

四、监督和评估机制1. 选任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由司法机关内部专门组成的选任监督组进行监督;2. 评估机制主要通过定期评估和督查,评估主要包括选任结果的合理性和法官工作水平的评价,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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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调动法官的审判积极性,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及本院制定的《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通过主审法官的选任,推行法官员额制,把具有较强审判业务能力和水平,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进取精神的法官选拨到主审法官这一重要的岗位上来,充分挖掘现有审判资源的潜力,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形成新的公正、高效、有序的审判运行机制。

二、选任主审法官的基本原则1、依法实施原则;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3、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4、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原则;三、主审法官的任职条件主审法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宪法、法律和本院规章制度,严守审判纪律,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已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或者系本院审判员。

3、有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熟练主持庭审活动,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地制作法律文书。

4、所承办案件无重大差错,无违法违纪行为。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

6、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领导机构主审法官选任工作由本院党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县人大、县纪委,县组织部、县政法委的参与、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五、主审法官的职数按县人民法院所担负的三大审判任务,主审法官分为刑事主审法官,民事主审法官,行政主审法官三类;全院设主审法官的职数为8名,其中刑事主审法官2名,民事主审法官6名,行政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从民事主审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非经考试任命,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

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担任主审法官的,每年承办案件数不得低于同类主审法官的平均办案数。

六、主审法官的选任程序1、设立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

由院长业宁州任组长,政治处主任周明全任副组长,副院长王洪波、周汝康、王海明任组员,组成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

2、确定主审法官员额并公布。

第一任主审法官的职数为8名,分为刑事主审法官和民事主审法官两类。

其中:刑事主审法官2名,民事主审法官6名,行政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从民事主审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

3、报名。

除院领导外,凡本院审判员均须报名参加选任;已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也可报名参加选任。

4、资格审查。

由报名者填写报名表,由主审法官领导小组公布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

5、业务及综合素质考试。

主审法官考试分为业务素质考试、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考试、庭审能力考试、公文写作能力考试、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考试共五场,总分100分。

若报名参选人数达不到2比1的比例,在不违背《通海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选任主审法官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考试办法,对考试内容和形式作适当调整。

①业务素质考试。

刑事主审法官主要考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理论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主审法官主要考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占总分的40%。

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出题和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②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考试。

收集一定数量的题目,内容涉及案例、政治、外交、文化娱乐、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方面。

由应试者抽签定题后,考虑5分钟,即席发表对问题的看法。

考评组对应试者的思维敏捷性、社会生活经验、逻辑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作出综合评价,占总分的10%。

考评组成员由市中院政治部从本市两级法院中指定五名优秀法官,会同本县人大、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组成。

③庭审能力考试。

选择一部分本院受理的案件,由应试者开庭审理并公开当庭宣判。

法庭审理结束,由考评组对应试者主持法庭审理的能力、庭审技能、感染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评判,占总分的20%。

考评组成员由市中院政治部从本市两级法院中指定五名优秀法官,会同本县人大、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组成。

④公文写作能力考试。

由应试者自定题目,写一个工作报告、工作总结或工作方案,占总分的10%。

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⑤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考试。

第一,选一个案情复杂、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第二,选一个案情复杂,但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不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第三,选一个案情简单、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无争议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

通过以上三个判决书的综合得分,作为评定应试者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依据,占总分的20%。

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出题和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6、公布考试分数。

7、根据考试、考核、考察情况,公示拟任名单。

8、公布选任结果,办理任职手续。

9、由本院院长颁发任命书。

七、时间安排为加快推进以员额制为方向的法官职业化进程,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定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开始组织实施,于2003年12月31日前结束选任工作,当选的主审法官于2004年1月1日履职。

报名及考试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八、第一任主审法官的履职期限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的履职期限为三年,从2004年1 月1 日——2006年 12月31 日。

履职期限内的主审法官拥有主审法官职权,履行主审法官职责,享受主审法官待遇,承担主审法官责任。

九、主审法官的职权1、独立审判权。

主审法官拥有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干预的职权。

在独任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对最终的裁判结果有决定权;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有独立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在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程中,主审法官有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

2、组织管理权。

主审法官有权组织本审判单元的审判管理工作,有权指令法官助理完成庭前的准备工作和庭后的善后工作,有权安排书记员的工作。

3、考核建议权。

主审法官有权考核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并有权建议奖惩、晋升或处罚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4、主持庭审权。

独任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主持;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

5、签发文书权。

非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一律由承办的主审法官签发法律文书。

6、建议讨论权。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有权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或者依法报请分管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十、主审法官的责任。

1、独任审理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2、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对于应由合议庭承担责任的,担任审判长的主审法官应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的主审法官可免除责任。

3、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独任审理的主审法官或参加合议庭的主审法官有过错的,视情况确定责任。

4、主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5、由于主审法官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管理不严,指导不力,监督失控,致使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犯有重大过错,除由本人承担责任外,主审法官视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6、主审法官应按期完成分管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拒绝工作或消极应付工作的,按不履行工作职责从严论处。

十一、主审法官的免除1、因任期届满而免除的;2、因主审法官自身过错的法定原因被免去法官职务的;3、因违法审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4、因在审判工作中有重大过错,并造成严重影响的;5、因在法官年度工作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6、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履行主审法官职责的;7、因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8、因工作需要调离审判岗位的;9、其他不宜担任主审法官事由的;因第2至第4项所列情况,被免去主审法官职务的,三年内不得再参加主审法官选任。

十二、主审法官的补缺1、主审法官实行三年一届,每任必考的制度;2、因任期未满,有主审法官中途辞职、免职或调离的情形发生时,主审法官领导小组可以本届主审法官考试排名为序,依次替补;补缺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享受主审法官待遇。

3、补缺的主审法官任期为本届未满的期限。

4、因特殊原因未依次替补,而由主审法官领导小组指定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

十三、主审法官的待遇。

1、政治待遇:被选任为主审法官的,在部门领导职务空缺时,作优先考察人选。

2、经济待遇:(1)主审法官享受一切正常的工资职级待遇;(2)按《第一任主审法官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合格的主审法官,可享受每年万元的岗位责任津贴。

十四、其它本实施方案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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