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答辩状.doc
财产纠纷答辩状

财产纠纷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就贵庭受理的原告方提起的财产纠纷案件,向贵庭提出本答辩状,以阐明我方的观点和态度,请贵庭予以审慎审理。
一、关于财产归属问题原告方主张我方侵占其财产,并无正当理由,留有尚未归还的财产。
我方对此予以否认。
根据贵庭审查,原告方对所谓的侵占财产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且我方拥有相关合法与合理的财产归属证明材料。
因此,我方请求贵庭驳回原告方的财产归属诉讼请求。
二、关于自愿转让财产问题原告方辩称我方以迫使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使其自愿转让财产。
我方对此予以否认,并且愿意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财产转让是基于自愿的,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在资料和证人证词的支持下,我方要求贵庭驳回原告方的有关指控。
三、关于合法交易标的问题原告方主张,我方所持有的财产为非法获得或非法交易的标的物。
我方已经提供了所有的合法交易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该财产来源合法。
基于此,我方要求贵庭认定财产来源合法,并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四、关于过失造成的损失问题原告方声称我方的过失行为导致其财产损失。
但在此案中,我方已证明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失行为。
同时,原告方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我方有过失行为,并且我方的过失如果存在,其严重程度不足以导致如此巨额的财产损失。
因此,我方请求贵庭否认原告方的有关请求。
五、关于责任追究问题作为被告方,我方一直以来都遵守法律法规,在交易过程中,我们未曾违反任何法律和规定。
通过合法的方式行使我们的权益,我们始终承担合理的责任。
因此,我方同时请求贵庭对原告方的指责进行审查,以免原告滥用司法程序,对我方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最后,我方再次申明,对于原告方的诉求,我们均持否认态度,并请求贵庭综合各方面证据,依法公正判决。
衷心希望贵庭能够客观、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
特此申明!被告方:XXX签字。
财产损害答辩状

财产损害答辩状财产损害民事答辩状范文一答辩人:张××,男,1952年11月8日生,汉族,××市××镇××村农民,住本村。
因被答辩人徐××诉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被答辩人徐××的诉讼违背事实,依法应予以驳回,其滥用诉权的行为,应予训诫,给答辩人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
被答辩人纯属捏造事实,无理缠诉。
一是,张××能证明:2005年3月30日,其为答辩人耕地的过程中,答辩人是烧了地边上的荒草,可火并没有烧到杨树林里;二是,在答辩人烧荒之前,被答辩人的杨树林里已经有了一小堆一小堆的燃烧后的灰烬;三是,答辩人的地与杨树林之间隔着大砂石坝和河沟子,别说不慎,就是烧荒时故意让火串烧到杨树林里,那也是不可能的;四是,在地边烧荒能连续串烧86棵杨树,而又是分别一小堆一小堆的间断着"连续串烧"的,显然不符客观实际。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述确属违背客观事实,其无中生有,滥用诉权的行为确实给答辩人造成了损害,依法应对被答辩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向答辩人赔礼道歉,赔偿因本诉讼给答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省××市人民法院财产损害民事答辩状范文二答辩人:日照某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大力地址:日照市某某路某号被答辩人:赵家英,男,成年,住某某市某某区某路某号。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赵家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答辩如下:本案系财产保全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因此,该纠纷属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应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四个要件。
赔偿答辩状范本

赔偿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院:我系(被告人姓名),是本案的被告人。
首先,我对本案涉及的事件表示深切的遗憾和歉意。
同时,我通过我律师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和研究,我系无意违法乃至损害任何人的利益,我对原告所受到的损失表示同情,并真诚地希望能够通过和解来解决此次纠纷,彼此达成互利互惠的协议。
关于本案的事实经过,我特此申明如下:一、关于事件的描述(对事件进行客观详细的陈述,诉讼中涉及的具体时间、地点、事件经过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描述,并尽量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陈述所列事实,以确保事实的准确性)二、关于侵权行为的否认(根据证据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进行逐一否认,并陈述自己在事件中没有违法或侵权的事实证明)三、关于赔偿数额的争议(根据自己对事件的理解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进行辩护,提出自己认为合理的赔偿数额,同时陈述自己无力支付过高赔偿数额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四、关于过错的划分(对于原告和被告在事件中各自的过错进行客观评估,提出自己认为公正合理的过错划分,并陈述自己在此次事件中的无过错事实证明)五、关于和解的请求鉴于本案的复杂性和对双方的损失,我谨代表本人请求法院能够积极调解此案,并以和解的方式结束此次纠纷。
我愿意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并提出(具体赔偿建议),以此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达到公平合理的结果。
六、关于法律依据(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列举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事实陈述进行分析,提出自己认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并阐明自己对于法律依据的理解和解释)以上就是我对本案的认识和观点,同时我再次强调,我对本案的结局感到遗憾,并诚恳地希望能够通过双方的协商和调解,以和解的方式解决此次纠纷。
最后,我再次向法院表达我的歉意和愿意承担应赔偿责任的意愿。
谢谢法院的审理。
被告人:日期:。
民 事 答 辩 状(财物损害纠纷案)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XXX,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城关镇望云南路23号。
答辩人:XXX,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城关镇望云南路23号(系XXX之夫)。
委托代理人:廖正春,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XXX诉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一、火灾事故发生后,攸县公安消防大队于当天及时作出了《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其中第二项初步勘验结论为:“答辩人家小卖部与原告的门面采用木质板进行完全分隔,木质板朝西面全部过火炭化,中间一小部分已经烧穿,可以看见原告铺面的货物没有过火、烟熏痕迹,整块木板弯曲变形,凹面向西。
”另外,从攸县公安消防大队拍摄的火灾现场照片(6),也完全可以看出来原告经营铺面的财物是没有受到任何的损毁。
因此,原告提出的损失纯属子虚乌有,凭空捏造而已。
二、退一步说,即使原告XXX提供的攸价认认[2014]7号价格认证结论书,也系无效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理由如下:1、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27条规定:“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7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在本案中,首先原告XXX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损,而是在间隔2个多月(2014年1月20日)的时间,才到攸县公安消防大队要求报损。
最后,攸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函,由原告XXX自行到攸县价格认证中心定损。
其次是攸县价格认证中心作为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并未进行现场勘验,以确认受损物品的范围、受损程度等内容。
因此,原告XXX提供的价格认证结论书是违反法定程序而作出的,不具备合法性。
据此所作出的价格认证结论,当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受损物品清单”并无原告、答辩人及消防大队共同签字确认,不能证明存放在原告经营的铺面内,并在火灾中损毁。
原告作为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其所提供“受损物品清单”是不客观、不真实的,而攸物价认证中心完全依照原告所提供“受损物品清单”为基础进行认证,所得出的结论自然与事实相悖,故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财产损害赔偿答辩状

财产损害赔偿答辩状财产损害赔偿答辩状【1】答辩人:xxx地址:xxx法定代表人:xxx被答辩人:xxx住所:xxx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一、被答辩人认为此次火灾是稳压器内部故障引起火灾从而造成损失的没有依据。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陈述,08年10月25日,被答辩人在浙江省凯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稳压器一台,稳压器经凯伦公司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正常,并在09年五一假期前机器一直运转正常。
这说明稳压器质量本身是没有问题的,这么长时间的正常运作足以证明这一点。
而被答辩人认为次火灾是稳压器内部故障引起,显然与其之前的陈述自相矛盾。
二、根据答辩人对本次产品事故分析报告,认为稳压器是由于使用环境不符合规定造成损坏的,理由如下:1、根据答辩人技术人员在事故后对现场的视察及分析,认为稳压器的烧毁是由于稳压器周围气体不流通,产品散热孔被周围物体挡住无法散热所致。
2、根据在场消防人员所说,易燃物燃烧后是自熄灭,只有氧气不足及不通风状态下才自熄灭,,这些足以说明房子内部不通风,导致产品不能较好散热。
三、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提到的永康市消防大队所作的火灾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使用。
本案中,消防部门所作的火灾认定书是在火灾发生数天后进行的勘验,而不是在火灾发生后以最短的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勘验的,因此,其鉴定过程中对有关数据和证据的考量会出现偏差,或者现场询问和现场勘查会出现纰漏。
而且,答辩人在事故现场分析后,也发现失事现场存在诸多人为移动的可疑之处。
如果法院仅以该"灾事故认定书"就断定火灾为稳压器内部故障起火所致,明显与"以事实为依据"的审判原则相悖。
四、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过失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如果被答辩人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此次事故本可以避免。
理由如下:1、被答辩人未认真阅读稳压器产品使用说明书,始终确保使用中产品的周围环境保持干燥通风,而仍然使周围放置了许多物品,影响了产品散热,并关闭门窗,使产品彻底丧失通风环境,直接导致稳压器由于周围环境不通风而损坏。
民事纠纷答辩状范文

民事纠纷答辩状范文民事纠纷答辩状范文【1】田x信、田x兰诉田x恒赡养、财产权纠纷一案民事答辩状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田x恒,男,62岁,汉族,xx省xx县人,xx市xx 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设管理局花园路xx号。
因田x信、田x兰诉田><恒赡养、财产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1.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未经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尽赡养义务",不符合事实我与原告田x信、田x兰虽系同胞兄弟姊妹关系,但由于伯父田xx无儿,1956年农历四月初三,经生父母与伯父田xx协议,我被过继给田xx为养子,并立有过继单。
从那时起,我即与养父田xx一起生活。
1962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队干瓦工,才与养父分住两地,但每月给养父寄款,直到1986年养父去世为止。
养父田xx虽有女儿,但早已结婚在外地居住。
我对养父养老送终的情况,养父的生女可以证明。
我被送养的事实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从来没有否定我已被送养,也从来未曾要求我尽赡养义务。
现原告提出要我尽赡养生父母的义务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至于说1962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为我的工作单位在xx市。
刚回xx市时,因单位临时解决不了我的住房问题,才暂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诉状中所称是"由于生活困难"才搬回xx市"与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
1962年生活并不困难,我养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难,这有证人证明。
原告企图用"生活困难"搬回xx市,来否定既成的收养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2.原告在诉状中称:1987年,被告田x恒出卖了南河街13号个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将所建房屋卖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独吞。
要求人民法院将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钱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实是这样的:1966年我从工作单位和工友处借钱买下xx 街xx 号房屋,从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
关于损害赔偿纠纷的答辩状

关于损害赔偿纠纷的答辩状法律文书答辩状案号:XXXXX原告:XXXXX被告:XXXXX尊敬的法官:本被告XXXXX,特向贵庭递交本答辩状,并声明如下:一、关于原告的指控原告指称本被告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给予了不应承担的损失和损害。
原告声称由于本被告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他的财产损失,要求本被告赔偿一定数额作为经济赔偿。
二、本被告的反驳1. 原告未能充分证明本被告的过失行为本被告坚信自身并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害的过失行为,原告指控的损害与本被告的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本被告曾经尽职尽责地履行了与原告之间的协议,并遵守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因此,本被告认为原告指控的过失行为没有依据,要求贵庭对此事进行仔细调查。
2. 本被告并非唯一的责任方就算存在被告对原告的过失行为,这并不意味着本被告应该独自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原告的损失也可能与其他相关方的行为有关,例如第三方的过错或其他外部因素。
本被告请求,贵庭可以对该纠纷进行全面的审查,以便确定是否有其他相关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3. 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过高即使贵庭判定本被告存在部分过失行为,并有责任向原告赔偿,然而原告对于赔偿金额的要求过高、不合理。
本被告要求贵庭重新评估原告的损失,并根据合理的补偿标准进行裁定。
三、本被告对赔偿的减少请求即使贵庭认定本被告必须向原告进行赔偿,本被告希望能就以下事项对赔偿金额进行减少:1. 限定对因果关系明确的损失进行赔偿本被告主张对于与本案无关的任何损失请求进行拒绝。
贵庭应限制赔偿范围,确保仅对因本被告过失导致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2. 要求原告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损失本被告要求贵庭要求原告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减少损失。
如果原告未能尽到减少损失的义务,本被告请求贵庭在裁定赔偿金额时予以考虑。
3. 请求对赔偿金额进行合理分期付款如果贵庭最终裁定本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本被告希望贵庭允许对赔偿金额进行合理分期支付,以免给本被告造成过大的经济压力。
财产损害答辩状范文

财产损害答辩状范文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陈述,08年10月25日,被答辩人在浙江省凯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稳压器一台,稳压器经凯伦公司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正常,并在09年五一假期前机器一直运转正常。
这说明稳压器质量本身是没有问题的,这么长时间的正常运作足以证明这一点。
而被答辩人认为次火灾是稳压器内部故障引起,显然与其之前的陈述自相矛盾。
二、根据答辩人对本次产品事故分析报告,认为稳压器是由于使用环境不符合规定造成损坏的,理由如下:1、根据答辩人技术人员在事故后对现场的视察及分析,认为稳压器的烧毁是由于稳压器周围气体不流通,产品散热孔被周围物体挡住无法散热所致。
2、根据在场消防人员所说,易燃物燃烧后是自熄灭,只有氧气不足及不通风状态下才自熄灭,,这些足以说明房子内部不通风,导致产品不能较好散热。
三、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提到的永康市消防大队所作的火灾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使用。
本案中,消防部门所作的火灾认定书是在火灾发生数天后进行的勘验,而不是在火灾发生后以最短的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勘验的,因此,其鉴定过程中对有关数据和证据的考量会出现偏差,或者现场询问和现场勘查会出现纰漏。
而且,答辩人在事故现场分析后,也发现失事现场存在诸多人为移动的可疑之处。
如果法院仅以该灾事故认定书就断定火灾为稳压器内部故障起火所致,明显与以事实为依据的审判原则相悖。
四、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过失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如果被答辩人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此次事故本可以避免。
理由如下:1、被答辩人未认真阅读稳压器产品使用说明书,始终确保使用中产品的周围环境保持干燥通风,而仍然使周围放置了许多物品,影响了产品散热,并关闭门窗,使产品彻底丧失通风环境,直接导致稳压器由于周围环境不通风而损坏。
2、根据本公司产品说明书第6条第4项规定,如果在使用中发现稳压器有异味或冒烟现象,应立即将面板上断路器手柄指向off位置,截断电源,五一假期期间,公司无人值班看守,致使稳压器周围危险环境不能被及早发现并清除,稳压器刚刚出现烟熏状况时也未能立即采取措施给与控制,致使发生了本该避免的事故,被答辩人对稳压器正常安全运行的掉以轻心是本事故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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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某对云南xxx 食品有限公司诉浙江xxx 物流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
如下答辩意见 :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事故车辆登记车主是xxx 物流有限公司 ,xxx 公司与王某之间是内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
系,对外 ,王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对事故车虽有出资 ,但事故车登记在 xxx 公司名下 ,该公司保留了车辆所有权,依据物权法 , 王某并没有实际取得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承运人,对内王某受 xxx 物流公司
管理 ,对外也一直以挂靠单位的名义从事经营,本案 ,原告选择起诉xxx 公司 ,法院应当尊重原告的选择 ,判决王某在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事故车载运的货物在事故现场只是少部分因为包装损坏而损失,事故发生后 ,原告第一时间实施施救、实际控制运走了货物,离开现场的货物最终“全损”的结果 ,是原告施救措施不当、保管不善造成的 ,原告主张由一次承运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其请求不应获得支持。
如果是二次运送过程中导致货损,原告只能向二次承运人索赔。
1、事故发生后 ,原告安排施救很及时,三十吨货物只有少部分货物因为包装损坏而污染损失, 大部分货物 ,由原告单方安排施救,从事故现场运走 ,原告主张货物损失60 余万元不合理 ,其诉请不符合事实。
事故现场照片显示,事故现场的货物只是少部分包装损坏,不存在全部损失的现实可能;原告主张货物全部损失,作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的货物实际控制人、施救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 遗憾的是全过程由原告单方施救,没有交警部门、公证机关等其他单位参与见证,也没有施救
全程录像 ,对于单方施救过程损失货物的数量和去处,原告举证责任更大 ,现原告没有完成货
物损失价值 668402 元的举证责任 ;
2、答辩人认为 ,原告提供的派车单显示 ,30 吨货物由其委托两辆车运送离开现场,原告应当证
明其运走货物的数量和状况、运走货物全损的原因,以便核算损失 ,否则主张货物全损,难以获得支持。
施救现场和施救途中没有公安部门或公证机关见证,施救的货物运到了什么地方,货物的状况
和短缺数量 ,只有原告清楚,被告有理由怀疑原告将完好无损的货物途中转运到其他地方,而扩大诉讼损失。
3、假定货物实际全损 ,原告作为在事故现场实际控制货物、运走货物的主体 ,对于受其控制货物的全损 ,应承担施救措施不当、保管不善的责任,不能转嫁责任给被告的。
如果是二次运送
过程中导致货损 ,原告只能向二次承运人索赔。
在事故现场 ,货物只出现少部分损失,大部分货物离开现场后最终出现损失, 责任只能归于原告或二次承运人。
在事故发生后 ,答辩人去过原告处商讨货损处理时,原告代理人明确表明,货物在施救、二次运送过程中淋雨 ,运回公司后 ,又没有及时分拣、包装直接冷冻 ,这种情况下的损失,不能由一次承运人承担。
4、原告主张支出施救费10214 元 ,在货损66 万余元的情况下 ,该费用是不能支持的。
施救 ,本来就是为了制止损失的扩大,如果没有价值 ,不存在施救的前提,施救之后货物全损,说明施救是没有必要的,施救费用必然成为扩大的损失。
当然 ,本案事故发生后 ,货物出现少部分外包装破裂现象 ,其他完好无损 ,原告施救证明了货物价值的存在。
5、货物损失只能以成本价格核算,原告主张按照含税的销售价格计算损失,不应获得支持 ;
第三、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只有交警部门才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于货损
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明示结果、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事故发生一个月后,临沧市畜
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的鉴定报告和临翔区价格认证中心的证明,是应原告要求出具的 ,因鉴定主体不适格、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可靠、鉴定结果不真实、没有鉴定人员签名,不能成为证明货物全部损失的证据,更不能成为货损归责于被告的合法诉讼证据。
1、该两单位 ,并没有在第一现场参与调查,没有掌握原始可靠资料的情况下,没有资格对原告提供的库内货物来源于事故施救和货物全部损失及价值进行评价;
2、原告追求单方利益 ,单方委托当地没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结论, “不能食用”、“价格为零”的结论背离事实 ,出证单位的地方保护立场非常明显;
3、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和“证明”,产生于事故一月后 ,答辩人有理由怀疑原告提供用于“鉴定的货物”不是施救的货物 ,前序证据对于事故发生时货物的价值没有证明作用。
4、价格中心的证明没有附具鉴定依据和照片,也没有鉴定人员签名,并不是依法定程序产生的
正式鉴定结论 ,只是一个受地方保护主义促动下产生的临时证明,对于本案处理毫无价值可言。
5、临沧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对于本案的涉案物品根本没有鉴定资格,其鉴定结论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第三、本案原告是否是适格的主体,请求法院审查处理。
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 ,货主是邓先生 ,那原告不是适格的主诉主体。
综前所述 ,事故发生后 ,原告积极采取了施救措施,原告施救行为是值得称道的。
鉴于货物在事故现场只有少部分散落损失,经过原告施救后货物全部损失,应当归责于原告施救措施不当、
保管措施不善或者归责于二次承运人运送过程中保管措施不当。
货物全部由原告单方施救掌
控 ,对于归责于一次承运人的货损数量和价值 ,只能由原告举证 ,举证不能 ,则必然导致事实无法查清
的败诉结果。
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
2010年 4月 20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