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
申报材料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申报材料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申报材料
一、申请材料
1.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1)法人注册资金50万元及以上,并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筹措资金能力;经济组织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00吨及以上的完好粮食仓库;
(3)具备国家收购质量标准规定项目的检验仪器和检验人员,具备安全保管能力和必要的保管人员。
2.个体工商户
(1)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0吨及以上砖瓦结构的粮食仓间;
(3)具备具备检验的简单仪器和感官检验能力,具备县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量工具。
二、申报材料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者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
同时要填报下列材料:
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报告;
2.《江苏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
3.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上交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内容仅供参考。
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三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10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0吨以上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第六条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三)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工具等证明材料;(四)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第七条审核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法律依据、具体条件、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审核流程、审核期限等信息,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审核机关应当依法保密。
申请者对审核机关公示的有关信息和示范文本有疑义的,审核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说明、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皖政[2012]19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2.17【实施日期】2012.02.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政〔2012〕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以营利为目的常年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先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再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三条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收购资格的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二)拥有或者租借能存储200万公斤以上粮食的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三)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人员;(四)具有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工具。
第六条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筹措经营资金5万元以上的能力;(二)拥有或者租借能存储10万公斤以上粮食的仓储设施。
第七条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与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模板】

2
……
保管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资格证书名称
发证单位
1
2
……
统计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资格证书名称
发证单位
计量器具和质检设备情况
稻谷:地衡□天平□分样器□烘箱□砻谷机□精米机□
谷物选筛□水份盒□干燥器□粉碎机□
玉米:地衡□天平□分样器□烘箱□容重器□谷物选筛□
水份盒□干燥器□粉碎机□
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安全生产体系
是□否□
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是否大于500米
是□否□
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是否大于100米
是□否□
备注:1.“企业防火设施”中消防车不是必备设施。
2.“企业防洪能力”要有当地水利部门出具的证明,一般具备10年一遇即可。
3.避雷针不属必备设施,但需要逐步完善。
主营业务
收购地点
注册资本(万元)
是否属自有土地
是□不是□
土地使用年限(年)
企业收储情况
收购场地面积(平方米)
存储能力(吨)
库房仓容(吨)
库房类型
此栏为加工业户填写
经营场地面积
(平方米)
加工厂房面积(平方米)
原粮存储能力(吨)
成品库房储存能力(吨)
日加工能力(吨)
检化验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资格证书名称
发证单位
填写人(签字):报送日期:联系电话:
说明:①请在相应“□”里打“√”。
②新设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无需加盖公章。
③此表连同其他书面证明材料一并报送。
附件申请表1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附录2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1 —XX公司库容及设备说明(样本)XX公司土地面积XX平方米,其中办公室面积XX平方米;库房面积XX平方米;粮食露天堆场XX平方米。
共计拥有XXS 个库房,具体库房面积如下:1号*结构库房:XX米*XX米2号*结构库房:XX米*XX米1号库房+2号库房+……存粮库容可达XX吨左右,穴囤存量可达XX吨左右,共计约XX吨的存粮量。
特此说明XX公司(加盖公章)XX年XX月XX日—2XXX计量测试所检定证书检定证书(样本)证书编号:_________ 号送检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计量器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型号/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厂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制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定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定结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人_______________核验员_______________(检定专用章)检定员_______________ 检定日期XX 年XX月XX日有效期至XX 年XX月XX 日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号:号电话:—3地址: 邮编:—3。
四会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新申请)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四会粮⾷收购资格认定(新申请)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1.具备粮⾷收购资格审核申请条件的企业。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法⼈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从事粮⾷收购应具备以下条件:1)法⼈应具备注册资本(资⾦)50万元以上,其它经济组织应具有常年筹措30万元以上资⾦的能⼒。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具备建筑⾯积150平⽅⽶以上或仓容30万公⽄以上,防漏、防潮、防⾍、防污染及通风等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粮⾷仓储设施。
租赁仓储设施的,其租⽤期应在申请收购资格之⽇起⼀年以上。
3)具备粮⾷质量常规指标检化验及仓储保管能⼒。
其中⾃⾏检化验及储存粮⾷的,应具备1名以上获得国家规定的有关专业资格的⼈员,以及计量、质检等设备。
本⾝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也可委托经认证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负责粮⾷质量检化验及仓储保管业务,其委托期应⾃申请认定粮⾷收购资格之⽇起⼀年以上。
2.个体⼯商户申请粮⾷收购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筹措经营资⾦3万元以上的能⼒;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具备建筑⾯积30平⽅⽶以上或仓容3万公⽄以上,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粮⾷仓储设施。
租赁仓储设施的,其租⽤期应在申请收购资格之⽇起⼀年以上;3)具备相应的粮⾷质量检验和保管能⼒。
⼆、办理材料通过⽹上办事⼤厅提交原件扫描件通过⽹上办事⼤厅提交原件扫描件通过⽹上办事⼤厅提交原件扫描件通过⽹上办事⼤厅提交原件扫描件通过⽹上办事⼤厅提交原件扫描件通过⽹上办事⼤厅提交原件扫描件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申请⼈通过⼴*省⽹上办事⼤厅四会分厅提出申请,按系统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
对不属于四会市粮⾷局受理范围的,⽹上办事⼤厅在5个⼯作⽇内告知其不受理及理由。
对属于四会市粮⾷局受理范围的,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5个⼯作⽇内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形式规定的,5个⼯作⽇内⼀次性告知申请⼈补正材料,在申请⼈补正材料后5个⼯作⽇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管理与人事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一)

管理与人事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一)近年来,随着我国粮食收购量的不断增加,对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的需求也日益显著。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粮食行业的发展,安徽省制定了一系列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以此规范和规范粮食收购市场,保障粮食收购质量和安全。
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粮食市场逐渐呈现出服务于“三农”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特点。
然而,由于市场监管不到位以及缺乏相应法规的严格约束,粮食收购市场出现了诸多违法行为和不合规粮品,损害了粮食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为此,安徽省粮食局在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和加强对收购企业的资格审核等措施下,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办法,以此规范市场,保障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二、管理措施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收购企业的准入门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收购企业予以准入,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2.收购企业的年度审核:每年对所有收购企业进行年度审核,对收购企业的法人、注册资本、采购能力等具体情况进行审核,确保企业的存续和发展情况符合要求。
3.粮食收购领域的员工管理:对粮食收购企业申请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业务技术和资格证书。
4.现场检查与监管:对收购企业在现场采购、销售过程中表现的业务实力、规范程度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实施效果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障粮食市场的稳定和安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办法确保了合规收购企业的准入门槛,有效保障了粮食收购市场的公平竞争。
其次,通过年度审核和员工资格审核能够对企业和所聘用的员工进行规范管理,从源头遏制了粮食收购市场的不合规和不公平现象。
同时,现场检查与监管的实施使得潜在的违规企业不敢在市场上肆意妄为,从而达到了警示效果。
综上所述,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粮食市场,保障粮食收购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同时,对于其他省市制定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建立粮食收购资格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皖粮网调函[2007]18号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建立粮食收购资格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皖粮网调函[2007]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9b8e56d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ff.png)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建立粮食收购资格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建立粮食收购资格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皖粮网调函[2007]18号)各市、县粮食局:为加强对跨省粮食经营者的服务和监管,促进粮食收购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粮食局决定从2007年起建立全国粮食收购资格信息共享机制。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国粮办政[2007]79号)》要求,请各地以市为单位将本辖区内截止到2007年3月31日已经批准并经年度审核的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名录(包括粮食经营者名称、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和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机关,见附件),于5月10日前报省粮食局。
全国粮食收购资格信息将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公布,我省粮食收购资格信息将在安徽粮食政务网上公布。
各市粮食局收购资格信息报送采用纸制版和电子版两种格式,电子版一律采用EXCEL表式,发送到调控处小型机“AHJS/GX/收购资格”目录下。
纸制版请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省局调控处。
安徽省粮食局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附件:粮食收购资格经营者情况表填报单位(公章):截止日期:2007年3月31日┌───┬──────────────────┬──────┬───────────┐│序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粮食经营者名称│发证机关│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填表人:注:1、发证机关指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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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
审批机关:收文日期: 200 年月日皖粮调[200 ] 号
核定丰年最低库存量万公斤
*
歉年最高库存量万公斤
许可证编号:
《粮食收购许可证》申办程序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
法〉的通知》(皖政[2004]72号),我省粮食收购许可证申请程序为: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2)拥有或者租借100万公斤以上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人员;
(4)具有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工具。
(二)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2)拥有或者租借5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二、审批机关:省、市、县(区)粮食局为粮食收购资格审批机关
三、)
四、审内程序
(一)申请人到审批机关申领《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提供材料
1.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1)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的《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资金验资证明文件;
(4)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5)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工具的证明材料;
(6)检验人员、保管人员的有效证件。
2.个体工商户须提交的证明文件:
(1)申请人签字的《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
(2)资金证明文件;
(3)仓储设施证明文件。
四、受理程序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批机关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符合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修改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修改和完善,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
五、审查程序
&
(1)简易审查程序。
凡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场作出书面决定,并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
(2).一般审查程序。
除可以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外,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机关逾期未完成审查的,视为申请人自动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六、工商登记
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尚未登记的申请人,持收购许可证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在2004年11月2日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持收购许可证依法办理变更范围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经审查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收购许可资格的,不得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二OO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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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