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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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鲁政发[2013]2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02
【实施日期】2013.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13〕2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1.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把以人为本、公平对待作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要求,以建设“创业齐鲁·乐业山东”、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为统领,以健全农民工公共服务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心,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吸纳农民工进城定居,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提高人
口城镇化水平,促进农民工在工作、生活、文化等方面融入城市。

2.主要目标。

到2015年,将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同工同酬,工资基本无拖欠,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免学费政策延伸到中等职业教育,农民工基本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市民权益。

到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继续增加,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平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
3.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

切实落实就业准入制度。

实施“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年至2018年培训200万农村转移劳动力。

打破省内地域、部门限制,从2014年起,农村转移劳动力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统筹现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整合农民工培训项目和培训资金,由农民工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培训规划、统一进行培训机构备案、统一制定培训标准、统一实施质量督导和绩效评估、统一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全面实现网上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和管理监督。

探索制定符合建筑业农民工特点的教育培训经费提取、统筹管理办法。

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社会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企业要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情况的监督。

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统筹部分纳入当地就业专项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培训。

提高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新录用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对用工企业的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提高到80%。

4.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

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异地稳定就业创业人员,可凭就业证明和居住证明,在就业创业所在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

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

将扶持城乡劳动者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

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

探索开展林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滩涂)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农用生产设备等抵押贷款试点。

开展创业型城市、创业型街道(乡、镇)创建活动。

县级以上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根据促进农民工创业情况,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给予以奖代补,引导农民工创业向城镇和园区聚集。

5.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2公里为半径,以半小时为时限,建设“山东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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