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作业讲课讲稿
法律案例分析演讲稿(3篇)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非常荣幸能够就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进行案例分析。
这起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合同纠纷,我将从事实背景、法律适用、案例分析以及结论和建议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事实背景本案的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
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解除合同。
”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应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
然而,甲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
因此,可以认定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2.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公司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乙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由于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四、结论和建议1. 结论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
案例分析幼儿园讲课稿范文

案例分析幼儿园讲课稿范文今天我给大家分享一个幼儿园案例分析:《培养孩子良好习惯的方法》。
一、案例背景某幼儿园的老师发现,班级里有一些孩子存在一些不良习惯,例如说脏话、抢别人的玩具、不尊重他人等。
这些不良习惯不仅影响到孩子的正常发展,也会干扰到其他孩子的学习和生活。
因此,老师希望能找到一种有效的方式来帮助孩子们培养良好的习惯。
二、分析原因通过观察和与孩子沟通,老师发现这些不良习惯的背后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1. 家庭环境影响:孩子在家庭中可能接触到不良行为模式,例如家长用脏话交流、不尊重他人等,导致孩子模仿学习。
2. 注意力转移:孩子在课堂上对于教师的讲解可能没有集中注意力,导致注意力转移到与周围同学的交往中,从而容易产生抢夺玩具等行为。
3. 情绪管理困难:有些孩子可能因为情绪管理能力不足,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情感需求,从而采用消极的方式来表达,例如说脏话等。
三、解决方案针对以上问题,老师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帮助孩子培养良好的习惯。
1. 家校合作:老师可以与家长进行有效的沟通,让家长了解孩子在学校的表现和存在的问题。
同时,老师可以向家长提供一些具体的行为指导,例如如何正确表达情感、如何正确与人交往等。
2. 课堂管理:老师可以在课堂上设置游戏、小组活动和绘本等形式,吸引孩子的注意力并提高参与度。
通过培养良好的学习氛围,孩子能够更好地专注于学习,减少不良行为的发生。
3. 情绪管理教育:老师可以引导孩子学习正确的情绪表达方式,例如使用肯定的言语、分别对待事实和感受等。
通过教授一些简单的情绪管理技巧,帮助孩子更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
四、效果评估老师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对孩子的行为进行观察和记录,评估解决方案的有效性。
可以通过日常观察、与家长的反馈以及班级氛围的改善等方面进行评估。
在评估的基础上,老师可以对解决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和改进。
通过以上的幼儿园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培养孩子良好习惯需要多方合作,从家庭到学校,每个环节都需要关注。
法律案例分析讲课稿模板(3篇)

第1篇一、课程简介本节课将通过分析具体的法律案例,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法律条文、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
通过案例学习,学生能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增强法律实践能力。
本节课将选取一道典型案例,从案情介绍、法律分析、判决评析等方面进行讲解。
二、课程目标1. 理解并掌握相关法律条文;2. 分析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3. 学习法官如何运用法律条文进行判决;4. 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案例背景(此处简要介绍案例的背景,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主要当事人等。
)四、案情介绍(详细描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起因、发展过程、当事人行为、相关证据等。
)五、法律分析1. 法律条文解读:- (根据案例,选取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逐条解读,说明条文的基本含义和适用范围。
)2. 法律关系分析:- (分析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
)3. 争议焦点:- (指出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即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存在分歧的问题。
)六、判决评析1. 法院判决:- (介绍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包括判决依据、判决理由等。
)2. 判决理由分析:- (分析法院判决的理由,包括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关系的分析等。
)3. 判决评析:- (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评价,包括判决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等。
)七、案例分析1. 案件事实分析:- (分析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如当事人行为、证据效力等。
)2. 法律适用分析:- (分析法院在判决中如何适用法律条文,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3. 法律后果分析:- (分析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八、课堂讨论1. 提问环节:- (提出与案例相关的问题,引导学生思考。
)2. 小组讨论:- (分组讨论案例,让学生发表自己的观点,培养团队协作能力。
)九、总结1. 案例总结:- (对本案例进行总结,强调案例中的法律要点和教训。
法律讲堂经典案例讲稿(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在日常生活中,法律案例无处不在,它们或深刻揭示了法律精神,或警示人们遵守法律,或彰显了法律的力量。
今天,我们以“杜凤霞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案为例,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杜凤霞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用户,因在使用该公司服务过程中,发现其通信费用存在异常。
经过调查,杜凤霞发现其通信费用被多收,遂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提出质疑。
然而,该公司未给予合理答复,杜凤霞遂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是否侵犯了杜凤霞的消费者权益,以及法院应如何判决。
四、法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合法权益。
本案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保障消费者权益。
2. 通信费用异常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并按照用户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项目。
本案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未按照杜凤霞的要求提供服务,导致其通信费用异常。
3. 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杜凤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通信费用被多收,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责任证明其收费合理。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作为经营者,未按照杜凤霞的要求提供服务,导致其通信费用异常,侵犯了杜凤霞的消费者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退还杜凤霞多收的通信费用,并赔偿杜凤霞经济损失。
六、案例启示1. 消费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
3. 法律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案例分析演讲稿

案例分析演讲稿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一个引人深思的案例分析。
我们所探讨的案例是关于一家传统制造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的挑战与转型抉择。
这家企业名为企业名称,成立于成立年份,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一直凭借着其精湛的工艺和稳定的质量,在行业内占据了一席之地。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科技的飞速发展,企业名称逐渐遇到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市场需求开始向个性化、定制化方向转变,而该企业的大规模标准化生产模式难以满足这些新的需求。
其次,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以及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使得企业的成本压力日益增大。
再者,新兴的竞争对手凭借着创新的技术和灵活的营销策略,不断蚕食着企业名称的市场份额。
面对这些困境,企业名称的管理层并没有坐以待毙,而是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他们首先进行了深入的市场调研,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行业的发展趋势。
通过调研发现,智能化制造和绿色环保理念在未来将成为制造业的主流。
基于这一调研结果,企业名称决定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技术升级和改造。
他们引进了先进的自动化生产设备,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同时,还建立了一套智能化的生产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生产过程的实时监控和优化,从而更好地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在产品创新方面,企业名称加大了研发投入,组建了一支高素质的研发团队。
他们专注于开发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新产品,以迎合市场对绿色产品的需求。
此外,为了提升品牌形象和市场知名度,企业名称还制定了全新的营销策略。
他们积极利用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进行品牌推广,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增强了品牌的亲和力和影响力。
同时,参加各类行业展会和技术交流活动,展示企业的最新产品和技术成果,拓展了市场渠道。
经过一系列的努力和变革,企业名称逐渐走出了困境,实现了转型升级。
企业的市场份额稳步回升,盈利能力得到了显著提升。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启示。
首先,企业要保持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及时发现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的转变。
电工作业事故案例分析分析讲课稿

车间检修工一看,慌了神,大喊救命。车间 主任闻讯赶来,问明情况后,急忙把控制电机的 三相刀闸拉开,切断了电机的电源。众人才把倒 地的韩某抬起来,急送附近的医院抢救,无奈为 时已晚,韩某早已撒手人寰。
经事故调查知,出事的那台电机电源直接由 三相刀闸连接在电机上,并且电机外壳未作保护 接地。当电机过载烧毁后,与外壳短路,造成外 壳带电。由于“电工”韩某由于缺乏必要的电工 知识,违章操作,冒险蛮干,在没有切断与电机 连接的电源的情况下就与电机接触,从而酿成大 祸。
事后查明,韩某没有经过电工知识的专业 培训,没有取得电工操作证。厂领导只是根 据本人的表现和其对电器比较熟悉的情况就 安排韩某当上了“电工”,上岗工作了。其 他4位“电工”的情况也类似。就是这样的一 支“电工”队伍,既缺乏起码的专业知识, 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外壳也不作 保护接地,又违章操作、冒险蛮干,把电机 直接连接刀闸上,结果酿成惨祸。
温州市一家小型电镀厂
1、电 工 无 证 上 岗 酿 惨 祸
在对温州市一些中小型电镀厂的安全检查,发 现了一些当地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特别是特种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问题。温州市一家小型电 镀厂,在岗的5名电工都没有电工操作证。按 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是不允许上岗的。对 此,当问及有关负责人时,这里的厂领导却振 振有词地说,我们温州电气发达,几乎人人都 是电工,不需要电工操作证也一样能完成电工 的任务。
3、因现在配电柜内大多安装有电容器,因此,进行 配电变压器台(架、室)工作时,按规定顺序断开各侧 开关、跌落熔断器、刀闸、挂接地线后,还应断开电 容器电源,将电容器放电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
3、河南通信电杆拉线触电事故 原因分析及对策
2005-07-19晚,河南省某市一主要街道 上,一5岁男童在大人带领下在人行道上散 步。男童在行走玩耍中碰到路边一通信电 杆的附属拉线,因拉线上带有220 V左右的 电压,导致男童触电。由于抢救及时,男 童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还是受到了严重的 电击伤害。通信、路灯管理部门都为此支 付了一笔不小的费用。
法律案例分析讲稿(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法律条文、掌握法律适用原则,并提高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今天,我将为大家分析一个典型的法律案例,通过分析案例,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适用。
二、案例简介本案涉及合同法领域,案情如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付期限和违约责任。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成立与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且有效。
2. 合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甲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货物所支付的费用、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导致的利润损失等。
四、法院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判决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五、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信誉、履行能力等因素,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教育案例即兴分析演讲(3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一个即兴分析的教育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将探讨一个学生在教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如何通过教育策略来解决这一问题。
以下是我的演讲内容。
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某城市的一所中学,有一位名叫小明的学生。
小明学习成绩优秀,但性格内向,不善与人交流。
在课堂上,他总是默默地坐在角落里,很少发言。
尽管老师多次鼓励他,但小明仍然保持着这种状态。
这让老师和同学们感到困惑,不知道如何帮助小明融入集体。
二、问题分析1. 家庭教育因素小明来自一个单亲家庭,父亲长期在外地工作,母亲忙于工作,很少有时间陪伴小明。
这导致小明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关爱和陪伴,性格变得内向。
2. 学校教育因素在学校,老师对小明的关注不够,没有及时发现他的心理问题。
同时,班级氛围较为严肃,同学们之间的互动较少,导致小明更加沉默寡言。
3. 学生自身因素小明性格内向,不善于表达自己,导致他在课堂上不敢发言。
此外,他对自己的期望值较高,担心发言后得不到同学们的认可,从而产生自卑心理。
三、教育策略1. 家庭教育方面(1)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了解小明的家庭情况,共同关注他的成长。
(2)鼓励家长多陪伴小明,给予他关爱和支持。
(3)引导家长正确看待孩子的成长,避免过分溺爱或忽视。
2. 学校教育方面(1)老师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并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
(2)营造轻松、愉快的课堂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堂互动。
(3)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
3. 学生自身方面(1)鼓励小明参加课外活动,拓宽人际交往渠道。
(2)培养小明的自信心,让他相信自己有能力胜任各种挑战。
(3)引导小明正确看待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学会自我调节。
四、实施效果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小明在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进步。
他在课堂上敢于发言,与同学们的互动增多,性格变得更加开朗。
同时,他的学习成绩也有所提高,得到了老师和同学们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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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案例1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某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达克宁乳膏(标示为西安杨森制药公司001120778)的包装印字、色泽与正品不一致,随即对该乳膏进行了抽样检验;并将样品寄至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质量部进行确认。
经检验,结果虽符合规定,但西安杨森制药公司质量部确认该乳膏为假冒产品。
该案件如何定性?对医疗机构的处罚依据是什么以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案例2A食品药品监督局在对辖区内某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中药饮片鹿角片存在可疑,遂对其进行抽样送检。
经市药检所检验,该批鹿角片混有其他骨片,属于“性状不符合规定”。
随后,A药监局对该批中药饮片进行了查封扣押。
该案件应如何定性?提出你的处理意见。
案例3:药品生产企业A与外商签下购销合同,因时间紧迫,采取更换药品标签的方法履行合同。
A 购进药品生产企业B的川贝枇杷糖浆,脱去原标签后,换上自己的标签,并改变原生产批号及有效期销售给外商。
A和B均拥有该药品的批准文号,其质量标准为《中国药典》(一部),功能主治相同。
该案件应如何定性?处罚依据是什么?案例4药品生产企业C是一家拥有原料药黄芩苷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它从一家化工厂D购进黄芩苷粗品,经含量测定后,未经任何加工,将其标签脱下,贴上自己的印有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及厂名等的标签,将其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E,E企业将其作为原料药用于生产双黄连片。
该案件应如何定性?处罚依据是什么?案例5灌云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山西某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公司) 销售给该县某医院的药品款全部汇到销售人员孙某的私人账户中, 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得知, 山西公司与孙某通过合同约定: “由孙某现款从公司提货,开具发票,市场开发及经营过程由其自负。
”所以该公司销售给某医院的药品款汇到了孙某的私人账户上。
该案例的违法主体有哪些?如何定性?处罚依据是什么?案例6林某系A县某镇药店的负责人,由于近年来药店竞争日趋激烈,遂主动出击,利用其药店与B县比邻的地理特点,频频将其药店从批发公司购进的药品转售给B县一村卫生站。
日前,B药监局对林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林某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和实施条例那款规定?如何处罚?案例7某县药监局执法人员在一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该机构药房销售给患者的某一抗生素粉针剂没有药品说明书,随药交给患者的是一份厂家印制的“药品使用说明”。
该药品使用说明中所述的适应症超出该药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范围。
药房负责人称该药购进时即无说明书,外包装内只有“药品使用说明”。
经调查得知,销售该药的药品经营企业从厂家购进该抗生素后,打开外包装取出药品说明书,放入厂家提供的“药品使用说明”后销售给医疗机构。
案例8某药店从一无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阿莫西林数盒,并且未作购进记录,事后被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
于是执法人员对该药店立案查处,并对上述药品进行了抽验,检验结果为假药。
案例9【案情简介】2007年1月,某市药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市某医药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该公司提供了两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证书》(以下简称GSP证书)。
其中一份为旧证书,于2006年10月6日失效,另一份为新证书,是该公司经过重新认证于2006年12月20日取得的,新旧两份证书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在此期间内该医药公司仍继续经营药品。
后经查明,该医药公司在原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了GSP重新认证申请,有当地省药监局的《申请GSP重新认证受理通知书》为证,受理时间为2006年9月21日。
【问题与思考】本案中医药公司无证经营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应当进行处罚?案例10——“药店竟出售精神药品,药监局从严查处”【案情简介】近年来,××市一些零售药店为谋取私利,违反规定出售精神药品如舒乐安定等品种,且屡禁屡犯,使得一些群众不经医生处方,购得此类药品并乱服滥用,出现中毒现象。
特别是一些中小学生购得药品后单体或群体超剂量服用,出现精神失常,严重者甚至危及生命,造成极坏社会影响。
鉴于这一现象越来越严重,××市药监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市药品监督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处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问题与思考】(1)“药店竟出售精神药品,药监局从严查处”这一标题有何不妥之处?(2)上述材料中提到的部分零售药店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3)对上述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哪几个方面?11、宁心片药品广告案2007年10月27日,在《海南特区报》第15版上刊登的陕西君碧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处方药——心宁片药品广告,其广告批准文号:陕药广审 (文)第2007070438号。
该广告以患者自述的方式宣称,产品经8大医院权威验证, 4个疗程根治心脏病。
服用一个疗程,不适症状得到改善,服用二个疗程心绞痛发作次数减少,血压、血脂逐渐平稳下降,服用三个疗程后心肌心血管得到前所未有的改善,服用四个疗程,症状全部消失,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等全面好转,并且杜绝二次复发。
12、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2003年4月,某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时发现,辖区内袁某(个人)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药品,该工商部门对袁某的药品进行了扣押。
由于工商部门对扣押的药品质量不能鉴定,便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
药监部门在鉴定药品质量的时候,发现袁某经营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进一步调查,袁某无证批发经营药品已长达5年之久。
鉴于此种情况,药监部门向工商部门提出,此案应属于药监部门的查处范围。
13、非法渠道购进假药的处罚案情介绍:某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人员例行市场检查,在A药店发现B厂家生产的××胶囊,此批药品包装与以往产品有所出入,经B厂家和B厂所在地药监局协查,该批药品系冒充B厂合法产品,确属假药。
对A药店立案调查,发现该批药品是A药店从一外地个人手中购进,无任何购进票据和相关资料。
14、由冒用他人药品名称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制假案案情介绍:2008年6月,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一养猪场库房中查获一制假窝点,违法分子刘某系该养猪场场主,其未办理任何生产药品或食品的证照,即购置泡罩包装机等设备,雇用人员在该库房大量生产销售标示为“青海通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的“气血和胶囊”和标示为“香港同仁堂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的“排毒养颜胶囊”。
这两种产品的包装外观分别与正品“气血和胶囊”(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B20022072)和“排毒养颜胶囊”(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53020685云南盘龙云海药业)完全相同,并标示有与正品药品完全相同的主要成分、功能主治、用法用量。
经查,“国食健字G2*******”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给珠海市某公司保健食品“海晶牌大豆磷脂软胶囊”的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 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给北京某公司保健食品“金得立康牌蜂胶玄驹胶囊” 的批准文号;而“青海通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香港同仁堂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根本就不存在。
15、是出租柜台还是从非法渠道购药案情介绍:L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该县某医药超市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一柜台内的药品没有从合法渠道购进的有效证明材料,经询问该超市负责人得知:该柜台的药品系李某所有,该超市以每月400元的租金将柜台出租给李某,李某将自己采购的药品摆放在柜台内销售;平时李某在柜台边负责导购,交易则由超市收银台统一完成,李某每月末与超市进行结算。
李某的药品是自行采购并验收的。
执法人员又询问了李某,李某也承认了上述事实,但李某不能提供从合法渠道购进该药品的有效证明材料。
16、对标示有治疗功效的非药品能否按假药论处案情介绍:近年来,药品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发现一种异常现象,即一些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保健用品等非药品的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直接或间接标示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且呈泛滥之势。
该现象引起了各地药品监管部门的极大关注,并对此类产品能否按假药论处产生了诸多争议,进而在实践中采取了不同的执法方式。
2007年9月6日,国家局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第(十)项中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与本部门职责相关,但标示为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依照《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由于该实施意见属于国家局为指导药品监管系统执行《特别规定》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有些药品监管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上,对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2008年5月26日,国家局在《关于对标示具有治疗功效的产品查处问题的批复》中,再次向省局重申了对于在药品市场监管中发现的在内、外包装或说明书上直接或间接标示具有治疗功效的非药品,应执行上述处理意见。
然而,在该批复发布之后,由于对有些药品监管部门以往的执法方式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引起了部分执法人员的异议。
其中一种比较有说服力的意见认为,判断某个产品是否是药品,关键要看该产品的作用对象是否是人体,是否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是否提供了关于适应症、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方面的信息,因此,如果某个产品的外在特征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关于“药品”的定义,只要其未经依法批准,药品监管部门均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按假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