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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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2•【字号】南府发[2004]33号•【施行日期】200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4〕33号2004年4月12日)各有关单位:《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方案我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第一轮有偿使用的期限,从1996年1月1日开始,至2001年12月31日终止(除1997年后新增的部分指标外)。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的批复》(桂政函〔2004〕44号)精神,为加强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逐步淘汰落后的车辆挂靠企业经营模式,推进我市出租汽车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保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经营权的有偿出让方式(一)原在营车辆的经营权实行定价出让根据原在营出租汽车报废年限,原在营出租汽车的营运期限最高定为8年,从车辆入户取得行驶证之月起计算。

为照顾原在营还未达到报废期限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利益,确保平稳过渡,对在营出租汽车剩余的营运时间,其经营权以月计算,实行定价出让,每月每辆150元,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缴清有偿使用费,即取得营运期剩余月份的经营权。

如某出租汽车入户时间为1999年10月,其最高营运期限为1999年10月至2007年10月,若经营权有偿使用从2002年1月实行,其剩余营运期为2007年10月减去2001年12月,剩余70个月,其须交纳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为150元/月×70月=105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1.12.23【实施日期】1991.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广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1991年1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三条车辆、行人如遇《条例》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况,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章车辆第八条机动车辆必须悬挂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和规定配挂的标志牌,悬挂、喷印其它牌、匾和标志,不得影响号牌和规定配挂标牌的辨认。

第九条货运机动车、大客车、出租车必须在车门外侧喷印单位名称、使用代号的,须报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备案;个体、联户机动车辆须喷印辖区名称及个体车辆编号;货车车厢后拦板和挂车车厢后拦板外侧喷印本车统一号牌的放大号码;小型出租汽车,须在车顶外部安装“出租”字样的明显标志。

在我区驻点六个月以上的外省机动车,也须按规定喷印。

第十条机动车号牌与行驶证编号统一规定为:南宁市自广西01-00001至广西01-99999号;柳州市自广西02-00001至广西02-99999号;桂林市自广西03-00001至广西03-99999号;梧州市自广西04-00001至广西04-99999号;北海市自广西05-00001至广西05-99999号;南宁地区自广西30-00001至广西30-99999号;柳州地区自广西35-00001至广西35-99999号;桂林地区自广西40-00001至广西40-99999号;梧州地区自广西45-00001至广西45-99999号;玉林地区自广西50-00001至广西50-99999号;百色地区自广西55-00001至广西55-99999号;钦州地区自广西60-00001至广西60-99999号;河池地区自广西65-00001至广西65-99999号;防城港区自广西70-00001至广西70-99999号;公安系统:非专用车自广西10-00001至广西10-99999号;非专用汽车自GA45-0001至GA45-9999号;专用摩托车自GA45-00001至GA45-99999号;机动车号牌应逐步使用反光号牌。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广西南宁市网约车细则_细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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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网约车细则广西南宁市网约车细则出台,下文是广西南宁市网约车细则,欢迎阅读!广西南宁市网约车细则一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轴距达到2650毫米、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28日,广西新闻网记者从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政策新闻发布会上获悉,5月1日起实施的《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南府规【20xx】1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网约车运价方式、网约车平台公司准入条件,以及市民普遍关心的网约车准入条件、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网约车标识的规定等问题均做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网约车市场。

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需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交通运输部联合七部委于20xx年7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明确,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南宁市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是怎样的?要成为南宁市网约车驾驶员需要什么条件,要办什么手续?南宁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梁展凡在发布会上介绍,南宁市根据《暂行办法》赋予的政策空间,结合实际在《实施细则》中具体细化及补充了以下规定: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或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车,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且排气量大于1.6升(含1.6升);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应在内部明显位置张贴或放置网约车专用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车辆年审、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符合一级技术等级要求;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先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24日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面监管”的机制运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行政府主管、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交易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管委)行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中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和解决公共资源交易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监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市监管委的日常工作;(二)负责相关法规规章的草拟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政策性建议;(三)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和专家库的综合监督管理;(四)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业务进行指导,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经营场所;(二)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和设施;(三)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运营。

第九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二)故意绕道行驶;(三)索取高于公示标准的车费;(四)违反规定使用计价器。

第四章车辆与驾驶员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并定期接受培训。

第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保障乘客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管理办法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南宁网络预约车管理规定(3篇)

南宁网络预约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

第三条网约车经营应当遵循合法、安全、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网约车行业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网约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第五条网约车平台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网约车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二)对驾驶员进行实名注册和背景审查,确保驾驶员具备合法从业资格;(三)建立健全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四)保障乘客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乘客个人信息;(五)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六)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网约车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四)有健全的乘客安全保障制度;(五)有与网约车行业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应当对驾驶员进行以下培训:(一)网约车服务规范;(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三)乘客服务礼仪;(四)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八条网约车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道路运输证》;(二)车辆类型为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三)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行驶里程不超过60万公里);(四)车辆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智能服务系统;(五)车辆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网约车车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二)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三)具备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重大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吸毒、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对策研究

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对策研究

宁康福 交通有 限公 司 , 车辆数为 60辆 , 8 车辆 最少 的企
业为广西万里 出租汽车有限公 司 , 车辆数 为 3 0 。 0辆 从 19 9 6年 1 1日起 ,南 宁市开始实施 出租汽 车 月 客运经营权有偿 出让 , 一期于 2 0 年 1 月 3 第 01 2 1日止 ,
民政府向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上报 了《 关于要求保 留南宁市 出租 汽车客运经 营权有偿 出让 的请 示》南 府发 [04 ( 20 ] l 号 ) 自治 区人 民政府作 出 了《 9 , 关于 同意南 宁市 出租 汽车客运 经营权实 行有偿 出让 的批 复》桂 政 函[04 ( 20]
( ) 一 行业发展历程
车辆指标重新投放 市场 , 经营期 限为 1 年 , 0 每个 指标定
价格 。去年底受 国内外经济环境 的影 响 , 南宁市 出租车
据统计 , 20 到 09年 1 月份 , 宁市共有 出租 汽车 1 南
作者 : 课题组组长 : 宗成 , 黄 市委副秘 书长 ; 副组长 : 阳, 覃 市交通局 副局 长 ; 成员 : 李耿 民, 市委政策研 究室科 长 ; 李飞文 , 市交通局运管处科长 ; 黄焕天 , 市交通局 科长 ; 吴苏焱 , 市委政 策研 究室挂职干部 , 邮编 5 0 2 308
个 指标重新投放市场 , 指标有偿使用 费分别 为 3 每个 万
元( 本市 企业 ) 6万元 ( 和 外来 企业 )经 营期 限统一 为 , 1 年 。20 O 0 5年 1 , 2月 以招投标 的方式实施 了第 二期第 二批经营权有偿 出让 , 3 0 报废车辆指标重 新投放 共 0个 市场 , 经营期 限为 1 , 中标企业 的指标费分 别为 0年 3家 每个 6 . 5万元 、. 6 2万元 、. 万元 。2 0 61 0 6年“ 南博会 ” , 前 实施 了第 二期第 三批经 营权 指标有偿 出让 ,2 个 报废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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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企业、从业人员、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并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的五座以下(含五座)营业性小轿车。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应当遵循协调发展、统一管理、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南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公安、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进行管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的应用,提高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文明服务。

对经营管理和营运服务成绩显著,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是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自律性社团组织,负责制订出租汽车执业规范,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

第二章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投放、取得与使用第九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投放、收回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投放总量原则上按市区人口25-30辆/万人的比例确定,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

出让方式主要有:(一)招标出让;(二)拍卖出让;(三)挂牌出让;(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实施客运经营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应当于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前三十日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拍卖公告。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受让人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或者拍卖、挂牌成交之日起15日内缴清出租汽车经营权特许经营费,并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领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证》(以下简称《客运经营权证》)和经营标志牌,并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手续。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权特许经营费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站及相关设施建设、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业务经费。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期限为10 年。

本办法实施前经营权已到期的在营出租汽车,其客运经营权实行政府定价出让方式,车辆最长可营运至报废为止。

经营权期限届满的,收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投放市场。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受让人应当自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运力投放市场。

逾期不投放运力的,不投放部分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无偿收回。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转让。

第三章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与乘客第十七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三)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有不少于车辆总价值5%的流动资金;(四)经检验合格的出租汽车达100辆以上,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必备场所;(五)有完善的企业章程和组织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驾驶员、质检、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经营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的在营出租汽车企业,其经营资格至车辆营运期届满止。

在营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在营出租汽车进行管理。

在营出租汽车少于50辆的,应当实行联合管理或委托管理。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租汽车必须为企业法人财产,由企业经营;(二)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实行驾驶员亮证服务等管理制度,按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资料;(三)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或承包;(四)与所聘用的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五)建立健全企业员工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及驾驶员进行法制、安全、业务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六)保证出租汽车的日营运车辆不少于本企业出租汽车的80%,不得无故停运。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到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一条遇到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情况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服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二)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三)有本市户口或暂住证;(四)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和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按规定亮证服务;(二)正确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的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主动给付出租汽车客运专用发票;计价器超出检定周期或计价器失准时,应当暂停载客;(三)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当选择最短路线行驶,确需绕道的,应当向乘客说明,不得无故绕行;(四)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同载他人,满足乘客提出的使用车内服务设施的要求;(五)安全行车,礼貌待客,保持车内整洁,使用文明语言;乘客遗忘在车上的物品,应当无偿归还失主,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交到运政机构;(六)在出租汽车站点候客时,应当按序排队、顺序走车,不得欺行霸市、强拉强运;(七)夜间营运时应当开启顶灯及空车待租标志灯,载客离开市区或到偏僻地点的,应当按治安管理的规定进行报告;(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异地经营;(二)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三)无正当理由拒载、中断服务。

第二十五条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载、中断运送服务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一)携带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二)酗酒后丧失自控能力者或无监护人陪伴的精神病人;(三)要求在禁行路段行驶或在禁停路段停车的;(四)要求超载的;(五)拒绝按计费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的;(六)要求驾驶员做出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一)不使用计价器或超出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的;(二)不按规定给付出租汽车客运发票的;(三)因车辆或驾驶员原因无法完成运送任务的。

第四章车辆、站点、运价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排气量为1.6升以上,符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车型、车身颜色;(二)在车前后保险杠显著位置悬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标志牌,车前门两侧喷印企业名称、监督电话等服务标志;(三)新增车辆逐步安装卫星定位、通讯调度及报警装置;(四)安装有合格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顶灯;(五)车辆技术状况保持良好,服务设施齐全、完好。

(六)以客运出租汽车为载体设置广告的,必须在规定位置设置,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及灯光、号牌、标志牌。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的营运证件、标志牌丢失的,应当及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运政机构报告,并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运政机构予以补办。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计价器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核定的标准,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出租汽车计价器不得私自安装、改装。

第三十条新增的出租汽车营运期限为6年,从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出租汽车因达到营运期限或报废、淘汰的,必须停止营运。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退出市场手续,交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牌证,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需更新车辆的应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更新车辆可使用原车剩余的经营权继续经营。

出租汽车使用未达6年的,该车辆可转让给其他有经营权的出租汽车企业。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应当按规定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

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站点建设应当纳入城市交通规划,并按《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

公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主、次干道两侧设立出租汽车路抛站、停靠站;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医院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应当允许出租汽车免费停靠。

出租汽车在出租汽车路抛站、停靠站上、下客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并不准向出租汽车驾驶员收费。

公共场所的自有停车场应当向本市所有出租汽车开放;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驾驶员收取任何费用;经批准对出租汽车收取停泊费的,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客运运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运输市场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开展运价调查,调整出租汽车客运运价。

调整出租汽车客运运价,应当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执行规定的客运运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发票应当专车专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运政机构可在出租汽车路抛站、停靠站等相关场所依法对出租汽车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章车辆进行查处。

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能当场处理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运政机构可暂扣经营牌证,情节严重的,可暂扣车辆,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运政机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七条乘客的合法权益受到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侵犯的,乘客可以向运政机构投诉。

投诉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投诉人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姓名、车牌号(或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标志牌号)、出租汽车发票等;(三)情况复杂的,投诉人还应当提供书面材料。

第三十八条运政机构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一般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7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运政机构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无《客运经营权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涂改、伪造、倒卖和非法转让《客运经营权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无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标志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倒卖和非法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标志牌的,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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