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界定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界定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是指在城市或乡村地区进行的土地开发、房屋建设、市政设施建设和保障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各类工程项目。
在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范围较为广泛,涉及到建筑物的设计、建造、维护以及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等方面。
本文将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范围进行界定和解析。
一、房屋建筑范围房屋建筑范围通常包括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四个主要方面。
1. 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是指用于人类居住的建筑,一般包括别墅、住宅小区、公寓楼、集体宿舍等。
在住宅建筑的设计和建造中,需考虑室内外空间布局、建筑安全、住宅质量和居住者的生活需求等因素。
2. 商业建筑商业建筑是指用于经营商业活动的建筑,包括购物商场、写字楼、酒店、娱乐场所等。
商业建筑一般具有较高的建筑标准与设计要求,以满足商业运营的需要,并在保证消防安全与建筑质量的前提下,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
3. 工业建筑工业建筑是指用于生产、加工、制造的建筑物,包括工厂、仓库、车间等。
工业建筑一般具备较高的耐久性、适应多种生产工艺和容纳大型设备的能力,同时还需考虑工业安全、生产流程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4. 公共建筑公共建筑是指用于公益性活动或公共服务的建筑,如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馆等。
公共建筑在设计与建设过程中,需兼顾功能性与宜人性,能够提供精神寄托与社会交往的场所,同时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市政工程范围市政工程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1.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到城市的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电和燃气等方面。
它是城市正常运行的基石,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建设、桥梁建设、交通信号灯安装、水厂和排水系统的建设等。
2. 市政设施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是指对城市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更新和升级工作。
它包括对道路、桥梁、水厂、污水处理厂、公园等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修复损坏设施、优化设施结构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文件Leabharlann 目录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工程验收申请表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勘察、设计文件爱你质量检查报告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6、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书
备
案
意
见
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于
年 月 日 收讫,文件齐全。
(公章)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负责人
备案经手人
备案机关处理意见:
经核查,位于市区(县级市)
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对照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提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号),根据《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予以备案。
(公章)
年 月 日
GD41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单位名称
备案日期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建筑面积、
层数、道路
(桥梁)长度等】
结构类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建质(2013) 171号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编辑2013年12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3〕171号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该《规定》共1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予以废止。
目录1基本信息2规定1基本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2日2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
备注:(一)发布之日起9个月后,全面停止在新开工项目中使用本《目录》所列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二)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新开工项目不得在限制条件和范围内使用本《目录》所列限制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三)可替代的工艺、设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目录》中所列名称。
(四)《目录》中列出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范围,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不适用于限额以下工程、临时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州市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二)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三)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园林绿化工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二)绿化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
私人投资和外商独资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全市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就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内容做出承诺。
禁止招标人以任何方式逼迫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及省、市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招标工程的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不得将招标工程的材料设备、装饰装修、弱电、暖通、消防等专业配套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招标人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12月29日根据第46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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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政基础设施的项目提供:
⑴下水道闭水记录;
⑵路面混凝土抗压、抗折和沥青混凝土厚度及抽芯试验报告;
⑶桥梁工程需提供《桥梁静动载试验报告》;
4.工程质量保修书;
5.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6.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7.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8.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9. 商品住宅需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九)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十)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
(十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备案意见
建设单位,位于市区工程, 建设规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年月日收讫。根据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号),予以备案。
(公章)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负责人
备案经手人
4
单
位
意
见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年 月 日
建
设单
位
意
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3
工程
竣工
验收
备案文件目录
(一)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4份);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表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单位名称
备 案 日 期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工 程 规 模
[建筑面积、层数、道路(桥梁)长度等]
结 构 类 型
工 程 用 途
开 工 日 期
竣工验收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
(五)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七)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复印件;
(八)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2.房屋建筑工程的项目提供:
⑴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纪要;
⑵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⑶商品住宅需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十三)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市质监站直接报送市住建局质安科);
(十四)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十五)建设工程档案认可书;
(十六)工程款已按合同支付的证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十七)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单位符合社会保险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八)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施工图审查单位名称
审查意见
勘察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工程质量监督
机 构 名 称
2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勘
察
单
位
意
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设
计
单
位
意
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施
工
单
位
意
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监理Fra bibliote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