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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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的批复-冀政函[2008]9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的批复-冀政函[2008]9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的批复
正文: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的批复
(冀政函〔2008〕94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
你市邢政呈〔2008〕17号文收悉。

经研究,同意《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

现批复如下:
一、邢台市作为冀南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是以发展钢制品、煤化工、装备制造业为主的新型工业基地,是历史文化名城和生态旅游城市。

到2020年,市域城镇化水平达到56%左右;中心城区实际居住人口10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95平方公里。

二、加快主城区发展,做大做强中心城市。

统筹城市景观风貌和城市防洪建设,加快城市河湖水系治理,改善城市环境,塑造城市特色。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点保护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风貌格局。

三、总体规划是你市城乡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要坚持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各类城乡规划及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本规划要求。

规划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省建设厅要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八年九月九日
——结束——。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m2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用地面积在20000m2(含20000 m2)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规划设计方案竞标。

第六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规划设计条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提出对所规划地块的具体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第八条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九条邢台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街区、主要干道、重要景观节点、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邢台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邢台市城市一般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本市城市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完整版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 2030年

完整版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 2030年

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文本)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邢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文本)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性质、职能、发展目标和策略 (1)第三章人口和用地规模 (3)第四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4)第一节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4)第二节城镇体系布局规划 (5)第三节城镇发展分类指导 (5)第四节产业转型发展与布局引导 (8)第五节市域旅游发展规划 (9)第六节市域资源保护与利用 (13)第七节市域空间管制 (14)第八节市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6)第九节市域综合交通规划 (17)第十节市域重大社会服务设施规划 (19)第十一节市域重大基础设施规划 (23)第十二节市域综合防灾规划 (26)第五章规划区协调发展规划 (28)第一节规划区空间管制 (28)第二节规划区城乡空间结构 (29)第三节规划区城乡统筹 (30)第六章中心城区用地布局.............................................................................. 3 3第一节中心城区总体布局 (33)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 (34)第三节居住用地布局 (40)第四节工业用地布局 (41)第五节物流仓储用地布局 (42)第七章中心城区综合交通系统规划 (43)第一节城市交通战略 (43)第二节对外交通系统规划 (43)第三节城市道路交通系统规划 (44)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文本第四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45)第五节城市慢行系统规划 (46)第六节城市静态交通规划 (46)第八章中心城区绿地与广场及景观系统规划................................................. 4 8第一节中心城区绿地与广场系统规划 (48)第二节中心城区景观风貌规划 (50)第九章中心城区历史保护与旧城改造 (51)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51)第二节旧城改造 (52)第十章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5 4第一节给水工程规划 (54)第二节排水工程规划 (55)第三节电力工程规划 (57)第四节电信工程规划 (58)第五节燃气工程规划 (59)第六节供热工程规划 (60)第七节环卫工程规划 (61)第八节综合管廊规划 (62)第十一章中心城区综合防灾规划.................................................................... 6 4第一节城市防洪 (64)第二节城市消防 (64)第三节城市抗震减灾 (64)第四节城市人防 (65)第十二章中心城区环境保护规划.................................................................... 6 7 第十三章近期建设规划.. (69)第十四章规划实施.......................................................................................... 7 1第十五章附则 (72)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文本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文本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背景2008年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确定的建设方针和原则,在协调指导邢台市城市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邢台市 “一城五星”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邢台市 “一城五星”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邢台市“一城五星”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一城五星”规划管理,促进“一城五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一城五星"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一城”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五星”是指邢台县、沙河市、内丘县、任县、南和县(以下简称“五县市”);“ 一城五星"的具体范围包括邢台市中心城区和“五县市”的行政区域范围。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及其周边的皇寺镇、会宁镇、南石门镇、羊范镇、沙河城镇、留村乡、王快镇、东汪镇、祝村镇、晏家屯镇、官庄镇、大孟村镇和豫让桥办事处等十三个乡镇办事处的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一城五星”区域内规划应实行交通设施统筹、市政设施统筹、区域职能分工统筹、产业布局统筹、居住区建设统筹、规划管理统筹.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一城五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行使以下主要职能:(一)负责统筹编制“一城五星"城镇体系规划、空间布局规划,并负责协调实施;(二)负责协调“五县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三)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和中心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四)负责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民宅之外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五)负责“一城五星”区域内主要连接道路、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永久性建筑的规划审批;负责组织“五县市”城区内重要公共建筑和主要道路两侧建筑方案的专家评审;(六)指导监督“五县市”规划分局的规划稽查工作。

第六条“五县市"规划分局接受市城乡规划局和属地县市政府双重领导,受属地政府和市城乡规划局委托,对属地县市规划工作行使以下主要职能: (一)具体承办总体规划、区域统筹规划及其它规划的编制;(二)负责组织属地城市、县城相关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三)负责承办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乡村公园规划的编制;(四)负责督促和指导属地镇、乡、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五)负责审查或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六)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审批之外、属地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七)负责属地的规划稽查和批后监管工作.第七条“一城五星”区域内的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的城乡规划,中心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制定,按《邢台市“一城五星”规划审批规定》执行。

邢台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邢台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邢台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6•【字号】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7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7号)《邢台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大群2012年10月16日邢台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本办法所称一城,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五星,是指邢台县、沙河市、内丘县、任县、南和县。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以及周边的皇寺镇、会宁镇、南石门镇、羊范镇、沙河城镇、留村乡、王快镇、东汪镇、祝村镇、晏家屯镇、官庄镇、大孟村镇和豫让桥办事处等十三个乡镇办事处的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新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 (3)第三章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 (4)第四章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 (5)第五章建筑退线控制 (6)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7)第七章底商建筑控制 (8)第八章城市绿地与开敞空间控制 (9)第九章停车场配建控制 (11)第十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13)第十一章建筑项目规划核实 (19)第十一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邢台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邢台市规划直管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直管区范围外的市辖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须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第五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

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表一、二)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按照“到路到边”的原则,以规划道路围合的街坊为单位实行成片规模开发。

原则上除涉及危房改造、影响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项目外,不再批准实施用地规模小于50亩(含50亩)的房地产项目。

建设项目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用地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该用地纳入统一规划,国土部门按照规划意见进行整合后统一收储、供地。

因用地指标限制、整合等原因,确需分期出让的相邻地块,出让后用地归属同一使用权人的,规划指标在用地内可调剂使用。

第三章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第八条居住、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按表一执行。

邢台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邢台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邢台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2015-09-25 来源:邢台日报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邢台市“一城五星”范围内中心城区和“五星”县城城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国防、文物保护、地下管线等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一城五星”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和邢台县、沙河市、内丘县、任县、南和县的行政区域范围。

地下空间是指,除人防工程外市中心城区和“五星”县城城区内地表以下开发建设的民用工程,包括结合地上建筑一并建设(以下简称“结建”)的地下空间和单独开发建设(以下简称“单建”)的地下空间。

民用工程是指,开发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停车等经营性用途,或用于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地下工程。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个建筑主体结合地面上建筑一并设计开发建设的地表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表以下空间,包括利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地下建(构)筑物,其水平投影所占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与地下水保护相结合,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兼顾人民防空工程需要与要求,可采取按总面积一定比例建设人防工程的方式,也可采取按人防工程要求增强总体保护能力的方式。

第六条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邢台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都市规划管理,深入规范建设工程旳规划工作,保证都市规划旳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河北省都市规划条例》、《邢台市都市规划管理措施》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邢台市都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旳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邢台市都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m2旳,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用地面积在20000m2(含20000 m2)如下旳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旳建设应按已同意旳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旳规定。

第五条在都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规划设计方案竞标。

第六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旳单位,应当具有对应旳规划设计资格。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登记。

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旳“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规划设计条件应根据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旳内容,提出对所规划地块旳详细规定,同步应符合本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第八条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九条邢台市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都市重要街区、重要干道、重要景观节点、重要建设项目旳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邢台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邢台市都市一般旳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本市都市用地和建设用地旳重要用途和功能按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J137—9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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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m2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用地面积在20000m2(含20000 m2)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规划设计方案竞标。

第六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规划设计条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提出对所规划地块的具体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第八条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九条邢台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街区、主要干道、重要景观节点、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邢台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邢台市城市一般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本市城市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十一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依据城市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附录三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建设项目确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凡用地单位或个人征用未开拓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两侧土地,需同时征用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

道路另一侧是河道且未被征用,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全部征用道路用地,并负责拆迁,不得他用。

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根据邢台市现状,按照《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邢台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三类控制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管理。

具体划分如下:第一类控制区:范围为团结东大街以南、邢州路以西、新兴东大街以北、京广铁路以东。

第二类控制区:指风景区、市区各公园、规划区内中小城市和各村镇。

第三类控制区:指第一类、第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

第一类控制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低于40%的,按第三类控制区的指标控制。

第三类控制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达到或超过40%的,按第一类控制区指标控制。

第十四条邢台市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m2的成片开发地区,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

成片开发片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按附录三表二、三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等于20000m2 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附录三表二、三执行。

附录三表二、三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

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第十七条附录三表二、三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各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对未列入附录三表二、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执行,且不能超过住宅建设项目类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市中心区、区中心区地段及市区内建筑密集地区或人口密集地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插建;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插建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得建设。

第二十一条第一类控制区内,个人不得新建私人住宅。

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房和符合其他规定的,允许进行危房改建,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危房改建应在原有建设用地(或称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和悬挑出用地范围;(二)不得影响四邻住宅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三)不得破坏绿化和妨碍交通、消防安全。

第三类控制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建设,属危房改建的,应符合本条(一)至(三)款的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设或改建住宅,以低层住宅建筑为主,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0m。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住宅为6000m2;(二)公共建筑为3000m2。

建筑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日照、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详见附录二)在建筑内部(包括地面层或其他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联系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4.5m时,可作为城市公共通道。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第二十四条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文物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的间距(包括两住宅建筑夹角≤300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00-150(含)),其间距:(1)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6倍;(2)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55倍;(3)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5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偏西在600 以上),其间距:(1)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39倍;(2)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8倍;(3)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3倍。

00注:a为住宅建筑的朝向方位角;L为住宅建筑的间距;h为建筑遮挡高度。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600≤两建筑夹角≤900 )。

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0倍;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1.2倍;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1.1倍。

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若大于16米,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最小间距:1、当两住宅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0时,其间距最小处按本条第一款控制。

2、当两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或等于600时,其间距最小处按本条第二款控制。

3、当两住宅建筑夹角大于300、小于600时,其最小处间距: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32倍;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1.4倍;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1.35倍。

(四)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应小于6m。

当住宅山墙有居室、起居室、客厅开启窗户时,其山墙间距增加2m。

有突出物时,应相应调整间距,保证净距符合上述规定。

(五)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大墙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间距。

(六)相邻两住宅建筑地面有高差时,其建筑间距以被遮挡建筑的最低居住层室内标高以下0.45m处为基准,以遮挡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七)位于同一裙房上的几幢住宅建筑,计算住宅建筑间距可扣除裙房的高度;计算与相邻建筑间距时,应包括裙房的高度。

(八)同一建设用地内,底层设有架空层的住宅建筑相邻时,其间距计算不含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底层设有架空层的住宅建筑作为遮挡建筑与未设架空层的住宅建筑的间距计算应含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

(九)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6m,与多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9m。

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20m。

第二十六条中高层住宅建筑(层数为7—9层)与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中高层为遮挡建筑时,在第二十五条基础上增加1m;低层、多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五条执行。

侧面间距按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高层为遮挡建筑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阴影分析情况和国家有关规范确定;中高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六条执行;多层、低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五条执行。

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高层之间山墙间距不应小于13m,高层与中高、多、低层住宅之间山墙间距不应小于9m。

第二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教学楼的正面间距,应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基础上提高15%。

托儿所、幼儿园的上述间距应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间距基础上提高20%。

侧面间距: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米;高层之间不应不于13米;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9米。

第二十九条非住宅民用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间距,及其作为被遮挡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等特殊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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