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sqtp标准

浙江大学“大学生素质训练计划(SQTP)”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大学生素质训练计划(Students Quality Training Project,以下简称SQTP),不断激发大学生学习兴趣和成长动力,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培养知识、能力、素质俱佳的具有国际视野的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与意义(一)本着立德树人的根本原则,坚持德育为先,不断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素养教育,帮助他们德才兼备、全面发展。
(二)围绕学生的成长成才,建立与专业学习相配合的第二课堂训练体系。
(三)学生通过组建团队、申报项目、管理实施、验收评估的过程,主动思考,探究学习,激发热情,全面提升社会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组织机构党委学生工作部作为校级SQTP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落实经费、组织项目评审、评优和总结交流等工作。
党委研工部和校团委配合,积极发动学生参与,整合相关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各院系(学园)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组长,以学生为主体,有少量辅导员参与的SQTP项目工作实施小组,主要负责制定院、系SQTP工作实施细则,组织本单位SQTP项目的开题、中期检查、结题答辩、项目总结和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
三、指导原则(一)立德树人原则:SQTP项目的实施是为了践行学校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未来领导者”的理念,因此,项目应符合学校教育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并以促进学生未来的成长发展为根本目标。
(二)学生主体原则:为真正落实大学教育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SQTP项目的设计与实施应坚持以学生为主体原则:以学生为主体申报、以学生为主体评审、以学生为主体实施,真正实现大学教育“By students”、“For students”的教育理念。
(三)教师引导原则:SQTP项目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是学校为培养学生能力素质而搭建的一个重要平台,学校各类师资均应积极参与项目指导,在项目的选择、设计和实施过程中起到重要的引导和支撑作用。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毕业1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进入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依托有关单位建立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场所。
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省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二)负责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见习示范基地)的认定、考核、监督检查;(三)负责全省就业见习信息系统的完善和运行维护;(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级要求,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二)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三)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岗位审核公布、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等工作;(四)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相关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工作;(五)做好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和见习期满未留用见习人员的后续服务工作;(六)省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要配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就业见习相关工作,合理安排所需资金。
第八条见习基地承担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发布本单位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监督;(二)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三)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四)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五)吸纳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
浙江大学“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 ”项目管理办法浙大本发〔2008〕24号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Student Research Training Program ,以下简称SRTP)向纵深和多层次方向发展,加强和拓展第二课堂实践创新活动,扩大学生受益面,增强学生科研能力,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与意义充分利用学校学科门类齐全、教学资源丰富、师资科研力量雄厚等优势,加快构建研究型大学本科教育教学体系,为广大学生提供广阔的科研训练平台,培养学生科研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提高科研素养和实践创新能力,为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组织机构(一)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本科生院学务处学业指导中心为校级SRTP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制定SRTP各类管理文件和相关政策、落实经费、开展《SRTP项目指南》和《研究成果简介》汇编、组织中期检查和总结交流等工作。
院、系本科教育科为SRTP日常工作的具体实施科室,在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的领导下,主要负责制定院、系SRTP工作实施细则,组织校院二级SRTP 项目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题答辩、成绩审核、项目总结、研究成果汇集和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
(二)院、系成立SRTP指导小组院、系成立由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任组长、不同学科教授和院、系本科教育科长等组成的SRTP指导小组(5 —11人),主要负责制定院、系SRTP评审办法、组织评审校和院、系二级SRTP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成绩评定等工作。
三、项目立项学校每年组织一期校院二级SRTP申报工作。
申报项目分学生立项和教师立项二种形式。
学校鼓励学生立项,学生立项必须聘请指导教师。
申报SRTP学生原则上以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五年制以二、三、四年级;七年制以二、三、四、五年级)为主。
项目参加人数为1--4人,其中立项负责人1名,参与者1--3名。
校院二级SRTP项目实行一次性评审,由各院、系SRTP指导小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上报学校。
浙江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基地申报认定和管理细则(试行)

附件1浙江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基地申报认定和管理细则(试行)(浙教基〔2018〕67号)研学实践教育营地是学生研学旅行过程中开展研究性学习和生活住宿的大本营;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是学生研学旅行过程中开展研究性学习的主要场所。
浙江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实行“准入条件前置、特殊要件审查、分级公布监管、不符摘牌退出”的机制.一、申报条件设置(一)申报浙江省级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法人资质。
申报单位具备法人资质。
2。
前置条件.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类别中的前置条件之一:(1)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命名或认定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国家安全教育基地、海洋意识教育基地、革命旧址,列入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名录、省级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名录的景区,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基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遗产;设区市及以上设立的博物馆、艺术馆等.(2)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命名或认定的特色小镇、旅游风情小镇,美丽乡村(A级景区村庄、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最美田园、示范型农业基地等),生态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利公园等)、动植物园等。
(3)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命名或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科技创新基地,中小学综合实践教育基地,青少年活动中心;省级及以上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区市及以上设立的科技馆、各类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大型公共设施等;(4)全国闻名的企业、市场,省级及以上各类“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等;(5)有较好育人价值、适合中小学生研学活动的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等.3.运行情况。
对公众正式开放,运营情况良好.4.活动专区。
设置有面向中小学生研学活动专区,且主要面向中小学生开放.5。
课程设置。
开设适合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课程,至少有一个活动主题。
6。
讲解服务。
配备有面向中小学生群体的专业讲解、辅导人员。
能结合研学实践教育要求,提供有针对性、互动性、趣味性和引导性的讲解服务.7.费用减免.凡接待学校集体组织的中小学生研学团组的,首道门票全免;内设的研学活动可免费参与的项目数不少于总项目数的50%;对家庭组织研学、或学生个体参与的研学,按有关规定减免门票,并有特别的研学项目减免费等优惠举措。
浙江大学第三课堂活动记点计分方法

浙江大学第三课堂活动记点计分方法第三课堂活动是指学生在校外、境内参加的社会实践、就业创业实践实训和校内外志愿服务等活动。
一、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是指学生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目的,利用寒暑假时间,开展“三下乡”活动、社会调查、挂职锻炼、公益服务等活动。
1.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有详细材料记录、实践单位的证明、实践报告和总结,并有校内相关组织推荐证明等。
参与学校、学院(系)或学园组织的社会实践,实践时间累计一周以上获1.5记点。
该记点为第三课堂必修记点。
2.获得校级、省级、国家级的先进团队或个人,可分别获1记点、2记点、3记点。
同一学年同一学生参加不同级别的同一项目只计最高记点一次,不重复累加。
二、就业实习实践就业实习实践是指学生为提升社会阅历、积累工作经验、拓展综合素质,到企业或事业单位进行就业实习的实践活动。
1.就业实习实践包括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及学生自行联系的活动两大类,主要面向高年级学生。
需要申请三课堂活动记点的学生,必须事先到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浙江大学本科生就业实习实践岗位申请表》,经导师和学院(系)同意,报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备案。
2.本科生在同一家企业或事业单位累计就业实习实践一个月以上,方能申请三课堂活动分数。
就业实习实践结束前,必须到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浙江大学本科生就业实习实践考核表》;就业实习实践结束后,将就业实习实践考核表与个人实习总结一并交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审核。
3.经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并出具证明,获得第三课堂活动1记点。
同一学年中,如学生去一家以上用人单位参加就业实习实践,最终只能计取一次,不重复累加。
三、创业实践实训学生创业实践实训指在学校各部门、学院(系)或学园指导下,学生自主组建创业类项目团队,开展创业相关活动或者创业类竞赛。
学生创业实践实训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
1.经党委学生工作部或校团委审核认定,参加创业类活动,负责人计2记点,参与人计1记点。
大学生社会实践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其对策

坚亘茎!塑堕婴生苎2塑曼墼墅壅豳大学生社会实践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其对策。
方静雨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对青年学生利用课余时间。
有组织地走向社会,开展社会调查、社会宣传,社会服务的教育活动。
它是对青年学生开展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的重要手段。
是了解国情、了解社会、服务社会的有效途径,是学校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和强化.其效果是课堂教学无法实现的。
正是如此.社会实践活动自1982年北京大学等高校学生利用寒假进行“百村调查”.拉开新时期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序幕以来,已经走过了二十五个年头。
二十五年来,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都得到了不断的丰富和发展。
但是近些年来.大学生社会实践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大学生社会实践主要存在的问题1.认知的局限性.给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带来了诸多困难。
通过=十多年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对社会实践的认知度大大提高。
但由于社会实践活动的社会认同有限。
社会渠道窄。
社会实践基地少。
实践活动难以开展.社会实践缺乏稳定性。
许多地方和高校的社会实践工作缺乏连贯性.没有固定的社会实践基地.有的即使有。
也不能真正发挥作用。
建立社会实践基地容易.保持基地工作的连续性却不容易。
地方党委政府尤其是基层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支持力度不够。
家庭对孩子社会实践缺少关心和关注.认识不够准确。
认为孩子把专业读好了才是正事。
2.部分高校对社会实践地位、作用认识不清。
随着时间的推移。
高校对社会实践的认识逐渐模糊。
有的误认为社会实践只是参观、劳动.没有从真正意义上认识社会实践的本质和内涵。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社会实践包括了生产活动、科学实验和处理社会关系的活动三方面的内容。
社会实践是一项综合活动,高校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师生这方面的教育。
‘3.社会实践流于形式。
调查结果表明。
有40%的院校组织社会实践的形式过于呆板,内容陈旧.流于表面,多于应付。
缺乏深度。
社会实践活动看似开展轰轰烈烈。
其实大学生真正的参与面还是较窄。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十三五”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立项建设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十三五”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立项建设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0.29
•【字号】浙教办函〔2019〕311号
•【施行日期】2019.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十三五”省级大学生校外实
践教育基地立项建设名单的通知
浙教办函〔2019〕311号
各本科高校:
根据《关于开展“十三五”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立项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9〕250号)要求,经学校申报、我厅审核,同意立项建设“浙江大学—海康威视智能制造实践教育基地”等119个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采取“先立项建设,后评估认定”方式,2年后进行评估认定,合格的授予“浙江省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称号,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相关高校要加大支持力度,安排足额建设经费,建立与合作单位更加紧密的协同育人机制,创新管理和运行方式,加强实践教学质量过程监控,推进开放共享,
不断提高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
附件:浙江省“十三五”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立项建设名单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浙江大学第三课堂活动记点计分方法

附件3浙江大学第三课堂活动记点计分方法第三课堂活动是指学生在校外、境内参加的社会实践、就业创业实践实训和校内外志愿服务等活动。
一、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是指学生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目的,利用寒暑假时间,开展“三下乡”活动、社会调查、挂职锻炼、公益服务等活动。
1.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有详细材料记录、实践单位的证明、实践报告和总结,并有校内相关组织推荐证明等。
参与学校、学院(系)或学园组织的社会实践,实践时间累计一周以上获1.5记点。
该记点为第三课堂必修记点。
2.获得校级、省级、国家级的先进团队或个人,可分别获1记点、2记点、3记点。
同一学年同一学生参加不同级别的同一项目只计最高记点一次,不重复累加。
二、就业实习实践就业实习实践是指学生为提升社会阅历、积累工作经验、拓展综合素质,到企业或事业单位进行就业实习的实践活动。
1.就业实习实践包括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及学生自行联系的活动两大类,主要面向高年级学生。
需要申请三课堂活动记点的学生,必须事先到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浙江大学本科生就业实习实践岗位申请表》,经导师和学院(系)同意,报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备案。
2.本科生在同一家企业或事业单位累计就业实习实践一个月以上,方能申请三课堂活动分数。
就业实习实践结束前,必须到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浙江大学本科生就业实习实践考核表》;就业实习实践结束后,将就业实习实践考核表与个人实习总结一并交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审核。
3.经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并出具证明,获得第三课堂活动1记点。
同一学年中,如学生去一家以上用人单位参加就业实习实践,最终只能计取一次,不重复累加。
三、创业实践实训学生创业实践实训指在学校各部门、学院(系)或学园指导下,学生自主组建创业类项目团队,开展创业相关活动或者创业类竞赛。
学生创业实践实训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
1.经党委学生工作部或校团委审核认定,参加创业类活动,负责人计2记点,参与人计1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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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实践工作,加强和改进浙江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建立合理、稳定、有序的社会实践基地体系,推动社会实践活动朝着机制化、长效化方向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对促进青年大学生成长成才起着重要作用。
社会实践基地在社会实践活动开展方面发挥基础保障作用,通过基地模式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能引导青年学生更深入地开展参与式观察和服务式体验。
第二条按照指向多元、专业结合、合作多赢、品牌突出的原则扎实推进和完善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勤工助学相结合、与择业就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专业支撑,加大经费支持,完善考评制度,确保社会实践基地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长效化发展。
第二章基地建设
第三条欲申请建立浙江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的院系(学园)须符合下列条件:
1、基地单位是当地政府机构或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团体,
并签订有关共建社会实践基地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函件或双方讨论确定的《浙江大学合作共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协议书(草案)》(参见附件二)。
2、申请院系(学园)须在基地单位拥有共建项目及10人以上学生活动容量。
针对所建基地有相对稳定的实践项目、可以预期的实践成果,须制定实践项目具体方案(其中应包含项目策划、项目实施流程、人员安排、项目影响评估以及经费预算等相关事项)。
3、基地校方负责人必须是学校专职老师,负责基地的规划建设、日常管理、活动指导与信息联络工作。
4、学校不接受以学生个人身份、实践团队提交的申请,对由实践团队单独联系而未经所在院系(学园)确认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浙江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校方将不予承认其合法性,不予划拨相应经费补助。
第四条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设立须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提出建设申请。
各院系(学园)从该办法颁布之日起开始申报,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至校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2、学校初步审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初审,联合申请单位考察共建单位条件。
3、学校批复申请。
原则上初审通过的院系(学园)需进行现场答辩,论证基地建设可行性及预期成果,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
审核批准。
4、专项经费下拨。
审批通过的基地由学校统一认证,并预拨50%基地建设专项经费。
5、签署共建协议。
由学校及基地单位领导共同签署《浙江大学合作共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协议书》,正式命名为“浙江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视情筹办揭牌仪式。
6、基地工作启动。
申报院系(学园)根据协议内容在实践基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章基地管理
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的管理机构。
对实践基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资格认定、挂牌登记、监督管理、考核表彰、注销撤牌。
第六条每年9~10月份,拥有实践基地的院系(学园)需总结上报本年度实践方案、开展情况、实践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学生及老师在基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浙江大学及共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做出有损学校、学院及共建单位声誉与利益的行为,不得以基地名义从事与实践主题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院系(学园)与基地单位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的沟通机制,及时掌握基地建设情况与工作动态,及时解决基地建设与实践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四章基地考核
第九条协议期内,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实践基地进行年度考核,组织现场答辩,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地运作情况、团队实践成果、共建单位评价和反馈意见3个方面。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考核合格的,划拨剩余50%基地建设专项经费;考核优秀的,在划拨剩余经费基础上予以表彰,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可酌情追加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申报院系(学园)需在一年内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期至少为三年。
一年内未能签订合作协议的,考核不合格。
第十二条基地实行退出机制。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连续暂停两年的实践基地,或基地出现保障不充分、人员不到位、管理不规范、项目不合理,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将予以注销摘牌,终止协议,并酌情追回基地建设专项经费。
第十三条校地两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协议,并报请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商议。
对在协议期内终止协议的实践基地,将酌情收回基地建设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学生社会实践所获成果,与指导教师业绩考核挂钩,计入相应教学工作量,并纳入教师职称晋升考核范围。
在基地实践表现优秀的学生获取相应第二课堂学分,颁发相应证书,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团委、学工部、研工部、人事处、教务处、就业指导中心、人武部
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浙江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浙江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四月
浙江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示范基地申请表
编号:____________
浙江大学合作共建
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协议书(模板)
甲方:(院系)
乙方:(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要求,服务地方各项建设,加强甲、乙双方的交流与协作,本着资源共享、相互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在乙方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定期组成大学生社会实践团队,到该基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2.社会实践分为暑假社会实践和日常社会实践两种形式。
3.甲方依据乙方需求,在全校范围内有针对性地组织选拔优秀在校大学生,在基地开展参观实习、科技支持、文化交流、挂职锻炼、理想信念教育、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实践服务项目。
4.甲方通过校内外媒体,在不涉密的前提下,经乙方审核后,发布基地建设的进展状况、乙方的需求信息、实践活动的动态新闻。
5.甲方在社会实践期间,派出指导老师就团队的思想政治教育、
实践指导、安全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前期教育,并负责实践过程中的管理和考核。
6.甲方师生在基地社会实践期间,须遵守乙方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相关技术及其他机密。
7.甲方在社会实践结束后,组织学生进行总结、评比、交流工作,并将成果反馈给乙方。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配合甲方落实建立基地的相关事宜,与甲方合作举行基地成立的签约及挂牌仪式。
2.乙方成立社会实践领导工作小组,负责领导本项目实施与落实。
在条件许可下,全面支持基地建设,为学校实践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3.乙方每年4-5月份负责向甲方提供本年度的服务需求信息。
4.乙方在社会实践期间,选派工作素质好、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理论水平的指导人员与甲方共同指导学生实施社会实践计划。
5.乙方在社会实践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为甲方实践团队提供必要的食宿安排。
6.乙方在社会实践结束后,对甲方学生社会实践成果提出考核意见并作出总体评价。
三、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校团委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协议期为三年,协议期满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是否续案、延长或取消。
3.甲乙两方要精心组织、严格管理。
要本着紧密沟通、密切合作的原则,建立定期互访交流机制,及时进行经验总结,商讨深化合作共建的相关事宜,确保基地可持续发展。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在活动执行期间产生的其他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代表签字(盖章):代表签字(盖章):签订日期: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