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
破产管理人工作时间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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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工作内容及流程(完全版)

3.继续履行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标准可以是: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谨慎管理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1.债务人的财产权属关系存在争议或者尚未确定的,管理人应当依法确权或者明确;2.为了提高债务人财产的价值,需要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管、维护或者维修的,管理人应当安排保管、维护或者维修;3.债务人的财产易损、易腐、价值明显减少、不适合保管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变卖;4.债务人对外有出资的,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被出资企业,并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5.债务人的财产如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权利将丧失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权利的,管理人应当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权利;6.债务人的财产需要办理保险的,管理人应当办理保险手续。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
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债务人的出资情况: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权属变更登记文件、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2.债务人的货币财产状况: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3.债务人的债权状况:债权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债务人的债务人实际状况、债权催收情况、债权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已诉讼或仲裁的债权的履行期限等;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后
根据调查内容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应当能反映债务人各项财产的权属状况、账面价值和实际现状等基本情况。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破产管理人是承担企业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准备阶段、破产申请阶段、破产清算或重整阶段、结案阶段等四个阶段,具体流程如下: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在准备阶段,破产管理人需要进行以下工作:1.了解破产企业情况:破产管理人应仔细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债权人情况等,以便为后续工作做好准备。
2.研究破产方案:破产管理人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方案,以达到最大化债权人利益的目标。
3.确定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需要根据破产方案,确定破产程序。
在中国大陆,可以选择法院指定破产、债权人申请破产或者企业自愿申请破产。
第二阶段:破产申请阶段在破产申请阶段,破产管理人需要进行以下工作:1.提交破产申请:破产管理人将破产申请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同时通知债权人和相关方。
2.组织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需要组织债权人会议,公告相关信息,并邀请债权人参加。
会议主要讨论破产方案的通过与否,以及选举债权人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等事宜。
3.监督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需要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包括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债务关系、追回涉案资产等。
第三阶段:破产清算或重整阶段在破产清算或重整阶段,破产管理人需要进行以下工作:1.确定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方案: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申请阶段的情况,进一步完善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2.进行清算或重整:根据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破产管理人进行相应的清算或重整工作,包括变卖资产、追回涉案资产、清偿债务等。
3.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需要保护债权人利益,确保其能够按照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获得相应的债权。
第四阶段:结案阶段在结案阶段,破产管理人需要进行以下工作:1.编制破产管理人报告:破产管理人需要编制破产管理人报告,向法院提交,并向债权人予以通报。
2.结案审查:法院对破产管理人报告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结案,如果判决结案,则进入结案阶段。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目录一、接受委任前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接受委任...................................................................................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接管..........................................................................................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调查..........................................................................................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债权人会议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破产宣告...................................................................................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破产财产变价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破产终结...................................................................................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审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审酬”)《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注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审问”)(注一)注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管理人工作规程为规范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提高管理质量,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和某公司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管理人主要工作职责管理人负责申报债权受理、审核及清偿,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主要如下:1、接管某公司(证照、印章、资产、文档、资料等);2、负责接收某公司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3、刻制并负责保管、使用管理人印章;4、清理银行账户,开设管理人账户,负责某公司日常支出及破产费用支出;5、接受债权申报并审核破产债权,制作债权清册;6、制作职工债权清单;7、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追讨某公司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8、受理并依法确认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优先权;9、决定某公司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10、经法院许可,协助中介机构对某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变现、处理、分配,并出具相关工作报告;11、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负责会议准备工作,列席会议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接受询问;12、决定某公司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13、编制破产财产目录,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后执行,清偿债务;14、处理突发应急事件,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法院报告;15、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等事宜。
16、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具体工作分工及要求(一)法律事务组工作,包括:1、编制管理人工作计划及各项工作制度并报告法院批准;2、主持某公司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3、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4、代表管理人对外签订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等活动;5、以管理人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文件);6、掌管管理人公章;7、审批破产清算支出;8、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管理人做工作报告;9、主持管理人会议,并形成管理人工作会议纪要;10、代表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制定债权审核原则,审核及认定申报债权;11、制作职工债权清单;12、审查某公司的对外资产和债权,制作追收方案并进行积极追收;13、界定某公司的财产权属;14、负责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优先权的审核工作;15、负责审核某公司所签订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16、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17、其他涉及法律方面的工作。
破产管理人工作方案

破产管理人工作方案破产管理人工作方案一、背景破产是指企业无法偿还债务,资不抵债,债权人提出诉讼,经过法院判决裁决后,企业被宣告破产。
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管理人需要对企业所有的资产进行清查、评估、处置,并根据破产法律程序进行清偿和分配,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破产管理人需要遵循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具体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1. 接手企业资产破产管理人接手企业资产后需要立即对其进行清点和评估。
清点是指对企业所有的财产、资产、债权债务、营业收入和成本等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分类。
评估是指对企业所有资产进行评估,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以确定它们的价值和使用状态。
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对企业的财务记录和凭证进行复核和归档,确保所有信息的真实合法。
2. 破产财产的保全破产财产的保全是指破产管理人采取措施保证破产财产不被损失或侵犯,这包括对企业资产和债务进行登记、查封和扣押等操作。
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协调各方的合法权益,并统筹安排相关的资产交易事项。
3. 通知各方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破产管理人需要及时通知各方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包括员工、供应商、客户、股东等,告知他们企业已经破产,并与他们协商相关的债务和利益的处理办法。
4. 债务清偿和资产处置债务清偿是指破产管理人根据法律程序完成清偿相关债务的过程。
资产处置是指破产管理人根据法律程序对企业资产进行处置,以便对债务进行清偿。
根据破产法规定的优先顺序,破产管理人需要优先清偿保障债权者、劳动者债权、税款债权和未清偿的债务,剩余的财产则按照股东权益进行分配。
5.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管理人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即偿付各方债权后的分配操作。
在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需要对清偿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保证清算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三、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注意事项破产管理人需要遵循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和操作,保证清偿工作合法透明。
具体的注意事项如下:1. 合法透明的操作破产管理人需要依法和公正进行操作,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证整个清偿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破产法管理人职责

破产法管理人职责
破产法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和处理债务人财产的专业人士,他们有着重要的职责和义务。
破产法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管理债务人财产,破产法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包括清点和评估债务人的资产,保护和保管债务人的财产,以及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处置。
2. 代表债务人进行诉讼,破产法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务人进行诉讼,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 编制破产清算方案,破产法管理人需要根据破产程序的相关规定,编制破产清算方案,明确债务清偿的顺序和方式,确保债务人的财产能够合理清偿债务。
4. 监督债务人行为,破产法管理人有责任监督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为,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和合法性。
5. 向法院和债权人报告,破产法管理人需要向法院和债权人提交关于破产程序进展情况的报告,包括财产清点情况、债务清偿进度等。
总的来说,破产法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综合考虑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履行职责,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最大程度地保障各方利益。
破产管理人 报告

破产管理人报告1. 引言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担任重要角色的专业人士。
他们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企业的债务清偿、资产处置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等。
本报告将详细介绍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工作流程以及面临的挑战。
2.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代表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以确保债务得到及时清偿。
具体职责包括:2.1. 资产管理和处置破产管理人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的管理和处置。
他们必须评估和记录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财产、股权、知识产权等。
然后,他们会制定合适的资产处置策略,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2.2. 清算和清偿债务破产管理人负责统计和核实企业的债务,并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商。
他们会制定债务清偿计划,并确保按照计划进行清算和清偿。
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处理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以确保债务得到公平清偿。
2.3. 舆情管理在企业破产的过程中,舆情管理也是破产管理人的重要职责之一。
他们需要与媒体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并及时回应公众对破产企业的关切。
通过有效的舆情管理,破产管理人可以维护企业的声誉并减少负面影响。
3.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3.1. 破产申请和委任首先,企业需要向相关的破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评估企业的破产情况,并决定是否委任破产管理人。
如果委任成功,破产管理人将正式开始履行职责。
3.2. 资产评估和管理破产管理人会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
他们需要清点和记录企业的所有资产,并决定是否出售或保留。
破产管理人还需要与相关方进行协商,以确保资产的最大化价值。
3.3. 债务清偿和债权人协商破产管理人负责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并制定债务清偿计划。
他们需要评估企业的债务情况,并与债权人协商清偿方式和时间表。
通过与债权人的良好沟通和协商,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过程中维护利益平衡。
3.4. 破产程序的结束一旦企业的债务得到清偿,破产管理人会向相关的破产法院提交终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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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
一、破产管理人印章刻制的使用
管理人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管理人印章只能用于破产事务,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证明送交人民法院。
需要强调的是,管理人印章的模式不容忽视,规范的模式应为“XX公司管理人”呈连续状态分布,不可将“XX公司”与“管理人”分行列示。
此外,管理人负责人私人印鉴也应同时刻制并予备案。
二、破产管理人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7、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8、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9、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
10、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11、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12、提交清算工作报告;
13、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4、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具体负责的破产管理事项,职责不仅是具体的,而且是双向的,既包括管理破产事务的权利,也包括管理破产事务的义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依法管理,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因玩忽职守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经济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破产管理人如何接管企业
(一)提前准备
在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现场指定管理人后,该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应立即提前摸清债务人情况,制订接管方案,与债务人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完善债务人的财产登记清册、资产明细表、有形财产处所清册、对外投资明细、相关资产抵押担保明细、诉讼情况说明等,随时等候交接。
(二)分头交接
1、债权债务组:按照“一户不漏,一笔不错”的要求,分别审核准确完整的企业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清册;
2、资产财务组:全面清点核实企业财产,对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按科目分类编制清册。
编制破产宣告日的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编制清算期间、破产终结日的相关报表;
3、安置组:编制破产企业人员名册,准确计算职工债权数额,实施职工分流方案;
4、综合组:保管封存证照、权证、印章等,负责安全保卫,督促各组清算进度。
(三)总体接收
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与管理人办理总体接收手续,签订《移交接管书》,并附交接清单。
(四)制定接管报告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并报送《破产清算方案》、《清算工作实施计划》等。
四、破产管理人聘任其他专业人员为工作人员
管理人为管理债务人财产的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其他专业人员承担一些专业事务,这在《破产法》第二十八条有规定。
由于中介机构与专业人员在从事专业事务过程中存在工作性质的相同,故宜聘用中介机构,同时由该中介机构中的专业人员履行职责。
为防止管理人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管理人聘用的中介机构仍
应按照人民法院目前聘用评估、拍卖机构的方法选择有关机构。
对于破产管理人聘任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应按照雇主责任的规定对其行为和责任负责。
五、破产管理人清收破产财产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人应按照清理后的破产企业债权清册,书面通
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管理人发出的通知应写明企业宣告破产的时间,破产企业债务人或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数额或交付财产的品种、数量、限定清偿或交付的时间,破产企业债务人或持有人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管理人应及时提起诉讼。
笔者认为,无论是债权确认还是对外债权的追收,均需通过诉讼程序获得生效
判决。
因此,《破产法》中对外清收无须单独规定,而应遵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不允许管理人擅自核销债务人呆坏账的不当行为。
六、破产管理人辞职与更换
(一)破产管理人辞职与无正当理由辞职的处理
管理人可以辞去职务,但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管理人申请辞去职务未获许可,但仍坚持辞职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或者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后,原管理人拒不向新任管理人移交相关事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对管理人罚款,管理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破产管理人及法院审查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
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债权人会议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常事项的多数原则形成决议,制作申请书,
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
作出决定,解除原管理工作职务,更换新的管理人;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驳回债权人会议申请。
(三)法院径行更换破产管理人
在管理人变动的场合,应当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其一是变动允许原则。
既应当允许更换管理人,也应当允许管理人主动辞职。
其二是维护管理人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
一是管理人变动的理由应当法定,法院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更换管理人;二是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异议。
七、破产管理人报酬
1、可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人民法院在审核上述酬金比例时,一般不宜以规定比例的上限确定,应留有余地。
2、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除外。
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报酬方案提出异议的,可以协商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双方商定后,管理人应向法院提出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请求和理由,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就此形成的决议,由法院予以调整。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书面通知管理人。
法院调整时应主要考虑案件的复杂性、管理人的勤勉程度、管理人为重整和解作出的贡献、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和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管理人报酬问题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有关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4、破产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管理变现收费问题
担保物因债务人的先前担保行为使其特定化,只能用于清偿担保权人。
清偿担保权人有剩余的,才能作为破产财产。
但是,担保权人主张权利时,依照《担保法》规定,其只能通过对财产的变价或抵债实现其债权。
因此,变价或抵债前,受理人需要付出代价对有关财产进行维护管理并予实施,故有权要求报酬。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
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管理人报酬的比例确定,但不得超过同等金额管理人报酬的10%。
5、破产管理人聘请机构协助履行职责的费用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自行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同时,聘请本专业其他机构或人员协助履行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获得的管理人报酬中支付。
聘请非专业的中介机构或人员协助工作,有关费用应按规定标准确定,并报请法院认可。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可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债权人会议对此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八、破产财产变现过程中的监督
管理人在实施破产财产变现时,应当以公开拍卖的形式进行。
但在拍卖过程中通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即“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80%;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
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
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这样,既体现保留价由来的专业性、科学性,又控制了竞拍降价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