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中的权利救济
简述社会救助的方针和原则

简述社会救助的方针和原则社会救助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帮助那些因各种原因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人们提供救济和支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社会救助的方针和原则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平等,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从公正性、普惠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等方面详细阐述社会救助的方针和原则。
首先,社会救助应具备公正性。
公正性是社会救助的核心原则之一、社会救助应当根据个体的需求和优先级来提供帮助,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救助机会和权益。
不论是因为贫穷、残疾、老龄、失业等原因,每个需要救助的个体都应该得到公正的对待。
公正性还要体现在救助标准的设计上,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来确定,做到合理科学、公平公正。
其次,社会救助应具备普惠性。
普惠性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原则之一、救助政策应当面向所有需要帮助的人群,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无论是居住在开发区还是偏远地区,无论是全国人口还是特定的弱势群体,都应该得到平等的照顾和支持。
社会救助应该关注贫困群体、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等,并通过明确的救助标准和机制来确保帮助到最需要帮助的人。
再次,社会救助应具备协调性。
协调性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原则之一、社会救助应当在各级政府、各部门和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社会救助的工作。
同时,社会救助还应与其他社会发展政策相互衔接,协调社会救助与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配套政策,以提高救助的效果和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社会救助的方针和原则包括公正性、普惠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这些原则的贯彻落实,将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平等,推动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论自然灾害中公民物质帮助权

论自然灾害中公民物质帮助权摘要:物质帮助权是宪法确认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在面临威胁其生存的社会风险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和社会服务,使之维持生存并达到相当水准的权利。
公民在遭遇自然灾害致使生活发生严重困难时,该项权利的保障需要通过国家灾害救助制度来实现,而我国的灾害救助体制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严重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物质帮助权;灾害救助;自然灾害中图分类号:X4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c)-0020-02当地震、雪灾和旱涝灾害发生时,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会蒙受巨大的损失,在灾难过去后生活可能陷入困境。
对于这种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个人生存困难,是否应当由国家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救助的依据是什么?救助的对象、范围和标准又如何确定?国家的救助义务对应着公民的获得救助的权利,对前述问题的回答,实则建立在对这种权利的分析之上。
这里所提到的权利,就是公民基本权利中的物质帮助权。
一、物质帮助权(一)物质帮助权的宪法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宪法修正案第23条“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这些宪法条文所表述的基本权利通常被称作物质帮助权。
(二)物质帮助权的权利属性。
我国宪法条文中所表述的物质帮助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
根据某些学者的二元划分理论,宪法基本权利体系由自由权和社会基本权两大部分组成。
自由权是消极的防御性的权利,包括公民权与政治自由,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诉求司法救济。
人身权、财产权、宗教信仰自由、政治自由等都是典型的自由权。
原权利与救济性权利

原权利与救济性权利本文旨在介绍《原权利与救济性权利》的重要性和背景。
在法律领域,原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拥有的合法权益,而救济性权利则是为了保护原权利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手段。
原权利与救济性权利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只有当原权利受到侵害或受到威胁时,救济性权利才发挥作用。
救济性权利的目的是通过法律程序和机制来修复原权利的违法侵害,确保被侵权人得到合理的补偿或满足其合法诉求。
在许多法律体系中,原权利与救济性权利被视为一对互补的概念。
原权利作为一种主体权益,为个人或组织赋予了特定的权力和利益。
而救济性权利则是针对原权利的保障措施,提供了法律途径和程序来维护原权利的有效实施。
了解和理解原权利与救济性权利的概念和关系对于法律实务非常重要。
它有助于我们识别和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提供合适的救济途径来维护原权利。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权益争议和侵害情况,掌握有关原权利与救济性权利的知识能够为我们解决问题提供指导。
总之,原权利与救济性权利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概念。
它们共同构成了个人和组织的权益保护体系,是确保公正和合法性的基石。
深入了解和应用原权利与救济性权利的原则和规定,有利于建设和维护一个更加公正和稳定的社会秩序。
原权利与救济性权利总之,原权利与救济性权利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概念。
它们共同构成了个人和组织的权益保护体系,是确保公正和合法性的基石。
深入了解和应用原权利与救济性权利的原则和规定,有利于建设和维护一个更加公正和稳定的社会秩序。
原权利与救济性权利原权利的概念原权利的概念原权利是指人们生来就享有的自由和基本权利。
它是个人自由的基石,保障了人们的尊严和平等。
原权利与个人自由和基本人权密切相关。
个人自由是指个人在行为和思想上的自主权。
原权利保护了每个人的自由意志和选择权,使其能够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发展。
它包括了表达自由、自由、结社自由、私有财产权等多个方面。
基本人权指的是每个人从出生就享有的基本尊严和价值。
社会救助制度的法律保障与司法保护

社会救助制度的法律保障与司法保护社会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为解决贫困群体生活困难而设置的一系列的救助政策与机构。
社会救助对于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实现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为了确保社会救助的公正与有效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并通过司法保护来维护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社会救助制度的法律保障与司法保护进行探讨。
一、法律保障社会救助制度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政策的明确和权利的保护等方面。
首先,法律法规的制定是社会救助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
各国政府应当根据国情和社会实际制定法律法规,明确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方式等,并对救助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问题进行规范。
比如,中国制定了《社会救助法》,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为社会救助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其次,政策的明确是社会救助制度法律保障的重要补充。
政府应当制定明确的政策,明确救助的目标、范围和方式,并及时对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和变化。
例如,加强对创业失业人员的扶持,通过提供创业培训、贷款支持等方式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最后,权利的保护是社会救助制度法律保障的核心。
救助对象有权享受社会救助,同时也应当受到平等对待和尊重。
社会救助制度应当建立健全的申请与复审机制,保障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此外,应当加强对救助工作的监督与评估,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救助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司法保护司法保护是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保障措施,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救助制度的公正与有效。
首先,司法机构应当积极介入社会救助案件,保障救助对象的诉讼权利。
当救助对象对救助结果不满意或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独立、公正地审理相关案件,确保救助对象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其次,司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救助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维护救助政策的平稳实施。
司法机构可以通过发布司法解释、研究相关案例等方式,为社会救助工作提供法律指导和政策建议,确保救助对象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风险社会视野下警察权利的维护

收稿日期: 20 10 -0 -10 基金项目: 江苏警官学院 200 年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 �双重角色与权益均衡�� � 基于维护警察和权利的实证调查� 成果. 作者简介: � � � 尹剑澎 ( 1 - ) , 男, 江苏南通人, 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学生; 周 淼 ( 1 - ) , 女, 江办无锡人, 江苏警 官学院法 律系学生; 陆 婷 ( 1 - ) , 女, 江苏无锡人, 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学生.
� 5警学研究Fra bibliotek尹剑澎, 周
淼, 陆
婷
风险社会视野下警察权利的维护
" 权利" 是指与义务相对应的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 和享受的利益, "权益" 是指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警察 权益包括执法权益, 职务权益和个人权益三个组成部分.警察 的执法权益, 是指警察在行使警察职权时依法享有的不容侵犯 的权利. 除了依照 �人民警察法 � 第二章的规定行使的正当执法 权外, 还包括在执法中人格不受侮辱和侵害, 人身, 财产不受侵 害, 执法后不受诬告陷害等等权利.这些权利与警察执行公务 的行为紧密相联; 警察的职务权益, 是指警察为了履行法定职 责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包括了解国家法律政策的知情权, 为了 提高素质而享有的教育培训权, 获得工作必需的警械装备的权 利, 对领导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对涉及到自己的行政处分提 出申诉的权利等.这部分权利有别于公民的一般私权, 同警察 工作息息相关; 警察的个人权益, 是指警察作为一个普通公民 所应当享有的民事权 利, 包 括获得薪酬权, 休息权, 娱乐休闲 权, 要求损害赔偿权等. 这部分权利虽然属于警察的私权利, 但 警察受工作身份的限制, 不宜像普通公民那样可以通过法律途 径主张权利, 而需要公安机关内部有良好的机制予以保障. (一 ) 我国警察私权利的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 一线警察平均寿命 岁.建国以来已有 -00 1
社会救济制度分析:现状、问题与对策

社会救济制度分析:现状、问题与对策学校:山东财经大学专业: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制度分析:现状、问题与对策摘要: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础的制度安排,它是社会成员生存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新的国际国内环境下,原有的社会救助凸显出了诸多不适,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一个牢固的社会安全网,已成为了市场经济转型的迫切需求。
本文通过分析中国社会救济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当代中国社会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找出实践中的缺陷和不足,并结合中国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帮助我们进一步完善社会救济制度。
关键词:社会救济制度分析改革保障一、我国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我国自建国50来,社会救济制度一直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的体系,而是非常分散,甚至可以说应急性规定比较多,尽管如此,我们仍能够看到,国家对于社会救济一直是非常重视的,不仅制定了大量法规政策规范社会救济事业,而为社会救济投入了大量才力和物力,保障了那些处于生活困境的人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
新中国成立初期,针对城市大量流落街头的难民、灾民、无业人员等贫困人口,政务院于1949年12月发布了《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1950年6月政务院又发布了《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同年7月劳动部发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
与此同时,党和政府拨出大量粮食和经费,对不同情况的人员给予不同的救济。
1952年全国152个城市经常得到救济的有120余万人,冬季期间达到150余万人,占各城市人口的20%-40%.从1953年到1957年国家支付城市社会救济费1亿多元,救济1000多万人。
在农村,1950年到1954年国家发放10亿元的救灾救济款及大量的救济物资,救济灾民和孤老病残人员。
[1]1956年,我国开始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以后,在城市形成了就业与保障一体化的保障制度,农村生活困难的农民由生产队给予补助。
在这个时期,社会救济主要面向城乡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没有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社会成员,社会救济费由国家承担。
救济先于权利的例子(一)

救济先于权利的例子(一)救济先于权利的例子1. 紧急救援•地震救援:当地发生地震后,救援人员会第一时间赶往地震灾区,无论白天黑夜,不顾个人的安危,全力搜寻被困人员,提供急需的医疗救助和基本生活支持。
•自然灾害救援:当台风、洪水或其他自然灾害袭击时,救援人员会立即行动,为被灾民众提供食物、水、庇护所和必要的医疗救助,确保其生命安全。
2. 医疗救助•急救抢救:无论是在街头巷尾、医疗机构还是急救车上,医护人员会在发现病人急需救助的情况下,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止血等紧急救护措施,以挽救生命。
•救护车优先通行:在交通拥堵或者紧急情况下,救护车会被给予优先通行权,以确保病人尽快抵达医疗机构接受救治。
3. 疫情防控•新冠疫情期间,许多国家采取了限制出行、封锁、隔离等措施来遏制疫情蔓延。
这些措施往往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和权利,但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这些措施是必要的,并得到了广大人民的配合和支持。
•疫苗接种优先:在疫苗供应有限的情况下,政府通常会制定接种优先策略,首先将疫苗提供给高风险人群,如医护人员、老年人和有慢性病的人,以确保他们尽早获得保护。
4. 落地救援•难民援助:许多国家面临着战争、灾难等问题,导致数以百万计的人流离失所。
国际社会通常会提供援助,包括提供食物、水、庇护所和基本医疗救援,以帮助这些难民重建生活。
•人道主义救援:当发生地震、洪水、战争等灾害时,许多国际组织和志愿者会前往受灾地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包括食物、水、医疗救援等,以帮助那些处于困境中的人们。
5. 司法救援•免费法律援助:在一些国家,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政府会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并获得公正的审判。
•快速自卫权:在某些国家的法律中,当人们面临即将遭受暴力攻击时,他们有权利采取合理的自卫行为,包括使用暴力,以保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这些只是救援先于权利的一些例子,为了救援人们的生命安全,保障他们的基本需求,有时候必须暂时限制或牺牲一些权利。
风险管理风险社会的应对方法

风险管理风险社会的应对方法风险管理在风险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风险的增加和多样化,社会面临着诸多新型风险,包括环境污染、自然灾害、金融风险、网络安全等等。
为了确保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安全、健康,必须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以下是几种应对方法:1. 提升风险意识:个人、组织和社会应该提高风险意识,认识到潜在的风险,并通过接受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来增强对风险的认知。
这将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风险的本质、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2. 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并及时发布警告和预警信息,使公众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损失和危害。
3. 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明确风险的防范责任和规范,以鼓励个人和组织履行风险管理的责任,并提供必要的监管和支持。
4. 建立风险共担机制:风险社会中,风险往往是分散和多元化的。
个人和组织应当加强合作,在风险管理方面进行共同研究和合作,分享信息和经验,形成共同的风险管理机制。
5. 强化技术创新和科学支撑:在风险社会中,科技创新和科学支撑是应对风险的关键。
投入更多的资源和资金用于研发和应用科学技术,以提高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以便更好地应对和应对不断变化的风险。
6. 加强教育和宣传:风险管理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
加强风险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人们在面对风险时的自我防护和适应能力。
7. 加强国际合作:风险问题是世界性的,需要跨国界合作。
各国应加强合作,分享经验和信息,共同应对跨国和全球性风险。
同时,国际组织和机构应发挥更大的作用,提供协助和支持,加强全球风险管理的合作。
总而言之,风险管理是保障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风险社会中,应采取综合措施,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预警和评估,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合作和创新,加强宣传和教育等,以应对日益增多和复杂化的风险挑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风险社会中的权利救济
摘要行政权力日益扩张,行政权的随意授权现象时有发生,然而由于法律在此方面规定的不足致使受害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救济。
笔者从理论上的需要及现实意义两方面对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做了分析并希望这一美好构想可以在现实的呼声中成为现实,彰显法的正义,实现实质正义。
关键词行政权授权的随意性扩大受案范围司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以下称行政诉讼),相对人的利益很难得到切实的保护,甚至有人说我们正处于一个风险的社会之中。
2011年10月23日,深圳市宝安区联防人员杨喜利打砸民宅,将女主人毒打强奸。
此事一出,一时间舆论纷纷,而相关单位却申明杨喜利为临聘人员,将责任撇得干干净净。
临时工发飙现象的背后,折射出的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的工作态度与人民大众期待的差距,也折射出行政机关对本单位人员授权的随意性和监管的不到位。
那么相关行政机关为什么往往把这些发飙闹事、制造麻烦的人员归为非在编人员呢?我们不妨先看看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适格的被告:被告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由此可见上述相关单位将出事的工作人员划为非在编人员或者是事件发生短时间内迅速将其辞退是为了将其排除出行政主体的范围,从而进一步改变其行为的性质。
这样一来往往使相对人得
不到应有的补偿与救济。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有言“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法律应是维护正义和公平的一道防线。
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我们不妨在行政诉讼中将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做扩大化解释。
当然做扩大化解释并不意味着要笼统的把一切行政行为都归入其中,笔者在此只强调在行政主体或者是相关的不适格的工作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侵害到了相对
人的合法权益时,我们将行政主体及其行政行为做扩大化理解,使得相对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
1扩大受案范围之理论依据
1.1行政法的限权思想
行政法是控权法,这是从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侵害的可能性角度出发的。
行政权力往往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性,即使授权也有严格的限定条件。
就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来说,他们看到的、听到的、首先接触到的往往是与行政权有关的概念,如警察、政府、审查审批、救济金等,而很少直接与象征立法、司法的议会,法院相联系。
可见行政权是与群众息息相关的,一旦放任这种权力的滥用或者是有关行政单位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地随意授权,必然会扰乱社会安全与秩序,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而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随意授权,放任一些社会人员“冲锋陷阵”的现象并不少见,例如城管队的存在。
只强调结果,而不问其行为过程,暴力事件时有发生。
而广大民众深受官本位思想荼毒,往往只能忍气吞生又或者虽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寻求司法救济却往往因为施暴者非在编人员的尴尬
身份而被拒之诉讼的门槛之外。
以上所述,可见限权之重。
在实务操作中,不妨将其受案范围做扩大化解释,将行政机关任意授权的主体及其作出的侵害到民众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囊括其中,赋予受害的相对人以诉权。
这是行政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需要。
1.2法的价值之体现
法律最重要的价值就是保护人权,而作为程序法的行政诉讼法其价值在于保障司法公正。
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赋予受害的相对人以诉权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权,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最终达到实质正义。
因为行政诉讼的诉权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础,法律必须予以保护,法院也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得以行使,特别是要重点保护原告方起诉权得以充分有效的行使。
2现实之意义
在实务操作中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当然仅限于在诉讼中把行政主体及其行为做扩大化解释虽然只是一种美好的构想,但确实是有其现实意义的。
(1)在诉讼中将一些行政机关的非在编人员甚至于仅是借用行政主体名义而为行为的人员及其行为纳入可诉范围内可以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赋予他们相关的诉权,使得他们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这最后一道正义防线得到救济和保障,使得民告官之路相对顺畅,解决告状难的问题,使得人权真正得到保障。
(2)把行政主体及行政行为做扩大化解释,例如把临聘人员、
盗用公章、公开打着公主体名义的社会人员都纳入到受案范围内,对相关的行政主体来说必然是一种对自由的限制,这样做可以督促行政主体更加严格地约束自己,减少对行政权授予的任意性。
从宏观角度来看还有利于行政主体内部结构的完善和行政权的合理分工与制衡,对我国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建设与完善都是大有裨益的。
(3)扩大受案范围,使得人民的利益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彰显了公平和正义,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久而久之必能清除深深荼毒广大群众的官本位思想余毒,进而改变人们的意识。
3结语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权日益扩张,行政权的不合理分工与随意授权现象时有发生,致使相对人的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这种“告状难”的现象大大打击了民众的热情,使得他们怀疑法律,久而久之必将滋生不安因素,对秩序构成威胁。
所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仅仅是民众的呼唤,也是我们完善法制的必然的要求和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