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援 助 权 利 义 务 告 知 书
古代法律名言

古代法律名言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
以下是店铺分享的古代法律名言的内容,希望你喜欢!古代法律名言经典1) 治国者,必以奉法为重。
《三国演义》2)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
——《唐·欧阳询·艺文类聚》3) 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
《吕氏春秋·慎大览·察今》4) 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
——《韩非子·解老》5) 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
——《尚书》6) 执法如山,守身如玉。
——金缨《格言联壁·从政》7) 知为吏者奉法利民,不知为吏者枉法以害民。
(汉·刘安《说苑·政理》)8) 政令必行,宪禁必从。
曲木恶直绳,重罚恶明证。
——王符《潜夫论·考绩》9) 欲着其罪于后世,在乎不没其实。
——欧阳修《魏梁解》10) 宥过无大,刑故无小。
——《尚书·大禹谟》11) 有治人,无治法。
——荀子12) 有事不避难,有罪不避刑。
——《国语·晋语七》13) 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
——慎到14) 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
——沈家本15) 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作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
——《管子·明法》16) 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
《管子·法法》17) 用赏贵信,用刑贵正。
——《鬼谷子·符言》18) 以至详之法晓天下,使天下明知其所避。
苏轼19) 以道为常,以法为本。
——《韩非子·饰邪》20) 一民之轨,莫如法。
——《韩非子·有度》古代法律名言推荐1) 太平之世不立刑。
——康有为2) 所以能制胜于天下者,用法明也。
——诸葛亮《论斩马谡》3) 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
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4) 私情行而公法毁。
——《管子·八观》5) 私情行而公法毁。
论英国法律援助制度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论英国法律援助制度贺丹青一 法律援助制度概述无论在国内外,对于 法律援助 的内涵颇有争议,如有的认为 法律援助 是帮助弄清、避免、获得或者利用现有法律制度的一种司法制度。
显然,这样界定 法律援助 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它不仅指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给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而且还包括非法律机构给当事人提供的有关帮助和支持,例如公民咨询局、工会以及专家咨询服务等等。
而大多数学者认为, 法律援助 指的是由政府拨款组织律师服务机构,专门负责为那些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需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而又无法承担昂贵的诉讼费用的公民,提供法律上、经济上、人力上的援助。
简言之,即指由政府出钱帮助经济困难的公民打官司。
它是为了达到公平审判的目的而给当事人提供的一种司法保障机制。
本文所述的即是特定意义上的 法律援助 制度,不包括社会团体或个人出于伸张正义或者其他目的施行的法律援助。
早在罗马法中就有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但那时的 法律援助属于政治上的特权。
而在中世纪时期,它属于道德的范畴,是慈善的行为。
法国大革命后,法律援助权利才被引入司法领域,认为这是所有公民必须公平审判的原则体现。
由于那时所有的公民必须首先自己进行辩护,法律援助权利对许多人来说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已。
理论上,法律援助属于一种善意的行为,给穷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崇高职责。
这种观念一直延续至20世纪,而且法律援助主要的仍限于庭审阶段,当今的意大利和比利时依然如此。
法律援助权利近来才发展起来。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把法律援助看作是政府对诉讼中的贫困当事人所承担的财政责任,是法治社会的人权保障。
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已在许多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作为一项原则确立下来,而且被载入 世界人权公约 等国际条约中,成为缔约国的一项国际义务。
现代意义上的 法律援助 制度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后来英国、荷兰、美国、法国等纷纷仿效。
法律援助宣传条幅标语

法律援助宣传条幅标语法律援助宣传条幅标语1、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树立司法行政机关形象。
2、法律援助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受益。
3、法律援助维护百姓权益,慈爱之心撑起弱者蓝天。
4、法律援助在您身边公平正义与您牵手。
5、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援助在你身边。
6、保民生、促发展、建和-谐、法律援助在行动。
7、法律援助为您实现公平和正义。
8、法律援助是党和国家的实事工程、民心工程、阳光工程。
9、法律援助,与社会文明共同成长,与民-主法制共同进步。
10、法律援助与社会文明共同成长与民-主法制共同进步。
11、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开展法律援助。
12、实施法律援助,维护社会稳定。
13、法律援助让人人能够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
14、实施法律援助制度,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15、开展法律援助,关注弱势群体。
16、开展法律援助,彰显人间正义。
17、法律援助让人人都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
18、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司法人权。
19、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获得平等保护是公民的权利。
20、维护困难群众权益,加快构建和-谐社会。
21、扬社会正义,助弱者维权。
22、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推动社会文明进程。
23、法律援助手牵手,和-谐社会心连心。
24、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制。
25、法律援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 可以终止调查程序,将终止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投诉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投诉,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说明投诉事项、请求、事实、理由。 采用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前款规定的相关信息,并由投诉人 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按指印。
第八条投诉人应当如实投诉,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九条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投诉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要补充提供的信息。投诉人经告知 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充或者未按照要求补充的,视为投诉人放弃投诉。
第十七条调查人员与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投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
有前款情形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有权申请回避。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 依法审查,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处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被 投诉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对于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章附则
《法律援助法》亮点解读PPT课件(可编辑)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 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 ”) , 自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法》 的通过和施行, 对于规 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 保障公民和有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法律正确实 施、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意义重大。
目录
《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明确实施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
02
《法律援助法》聚焦"广覆盖""高质量"两大目标,把 更多有需求的群体纳入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法》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及时有效获取法律帮助
细化了援助的形式,并详细规定了法律援助服务的方式和 内容
多方式提高法律援助人员和组织的积极性
01
《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明确实施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
《法律援助法》 聚焦“广覆盖” “高质量” 两大目标,把更多有需求的群体纳入援 助范围
本法明确列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 包括请求给付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请求工伤事故、 交通事故、 食品药品安全 事故、 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请求环境污染、 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等。
多方式提高法律援助人员和组织的积极性
多方式提高法律援助人员和组织的积 极性
该法通过明确政府财政保障,采取给予税收优惠、给予表彰和奖 励等鼓励措施,以及明确补贴标准来激发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06
《法律援助法》鼓励法律服务资源跨区流动
《法律援助法》鼓励法律服务资源跨 区流动
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制度机制,鼓励和支持 律师 、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殊情Fra bibliotek更加便利对待。
《后汉书·黄琼传》原文及翻译译文

《后汉书·黄琼传》原文及翻译译文1、《后汉书·黄琼传》原文及翻译译文《后汉书·黄琼传》原文及翻译后汉书原文:黄琼字世英,江夏安陆人。
琼初以父任为太子舍人,辞病不就。
遭父忧,服阕,五府俱辟,连年不应。
永建中,公卿多荐琼者,于是与会稽贺纯、广汉杨厚俱公车征。
琼至纶氏,称疾不进。
有司劾不敬,诏下县以礼慰遣,遂不得已。
先是,征聘处士多不称望,李固素慕于琼,乃以书逆遗之曰:“闻已度伊、洛,近在万岁亭,将顺王命乎?盖君子谓伯夷隘,柳下惠不恭,故传曰‘不夷不惠,可否之间’。
盖圣贤居身之所珍也。
诚遂欲枕山栖谷,拟亦巢、由,斯则可矣;若当辅政济民,今其时也。
自生民以来,善政少而乱俗多,必待尧舜之君,此为志士终无时矣。
自顷征聘之士,其功业皆无所采,是故俗论皆言处士纯盗虚声。
愿先生弘此远谟,令众人叹服,一雪此言耳。
”琼至,即拜议郎,稍迁尚书仆射。
初,琼随父在台阁,习见故事。
及后居职,达练官曹,争议朝堂,莫能抗夺。
时连有灾异,琼上疏顺帝曰:“陛下宜开石室,案《河》、《洛》,外命史官,悉条上永建以前至汉初灾异,与永建以后讫于今日,孰为多少。
又使近臣儒者参考政事,数见公卿,察问得失。
诸无功德者,宜皆斥黜。
伏见处士巴郡黄错、汉阳任棠,年皆耆耋,有七人之志①。
宜更见引致,助崇大化。
”于是有诏公车征错等。
三年,大旱。
琼复上疏曰:“昔鲁僖遇旱,以六事自让,躬节俭,闭女谒,放谗佞者十三人,诛税民受货者九人,退舍南郊,天立大雨。
今亦宜顾省政事,有所损阙,务存质俭,以易民听。
尚方御府,息除烦费。
明敕近臣,使遵法度,如有不移,示以好恶。
数见公卿,引纳儒士,访以政化,使陈得失。
若改敝从善,择用嘉谋,则灾消福至矣。
”书奏,引见德阳殿,使中常侍以琼奏书属主者施行。
(节选自《后汉书》,有删改)【注】①七人:语出《论语》,指七位避世的隐者。
译文:黄琼字世英,江夏郡安陆县人。
黄琼最初因父亲的关系而任太子舍人,他以有病为由没有就任。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译本)》

为权利而斗争【德】耶林郑永流译目录正文为权利而斗争 (3)附录报导——耶林在法律协会 (27)为权利而斗争(演讲稿) (30)译后记为“什么”而斗争? (41)正文为权利而斗争第一章法的起源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共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
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
所有重要的法规首先必须从其否定者手中夺取。
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
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法是不断的努力。
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
纵观法生命的全部,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全体国民前仆后继地竞争和奋斗的情景。
这情景与全体国民在经济以及精神生产领域展开的竞争和奋斗一样。
处于必须主张自己权利的立场上,无论何人都将参加这一国民的实践,把各自的绵薄之力投入到实现这世间的法理念中去。
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这一要求,许多人无任何纷争,末遇任何麻烦,在法所规定的轨道上终其一生。
对这些人,我们说法是斗争,他们定会毫无反应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只知道有维持和平与秩序的法,并且这从他们自身的经验来看为理所当然。
这恰如不费一丝劳苦而获得他人奋斗成果的富裕继承人否定所有制于劳动一样。
两者错觉的原因就在于所有与法原本具有的两个面因主体不同而分离,对某人归于享受与和平,而对其他人则归于努力与斗争。
所有与法正像双面雅努斯神的头,雅努斯神向某一些人只现其一面,而向另外一些人仅现其另一面。
这样两者从雅努斯神那里得到的形象迥若两人。
就法而言,这种现象无论对单个人还是时代全体同样吻合。
顾景星《李时珍传》原文及翻译译文

顾景星《李时珍传》原文及翻译译文1、顾景星《李时珍传》原文及翻译译文顾景星《李时珍传》原文及翻译顾景星原文:李时珍,字东璧,蕲州人。
祖某,父言闻,世孝友,以医为业。
年十四,补诸生。
三试于乡,不售。
读书十年,不出户庭,博学无所弗窥。
善医,即以医自居。
富顺王嬖庶孽,欲废适子(同"嫡子')。
会适子疾,时珍进药,曰附子和气汤。
王感悟,立适子。
楚王闻之,聘为奉祠,掌良医所事。
世子暴厥,立活之。
荐于朝,授太医院判,一岁告归,著《本草纲目》。
年七十六,为遗表授其子建元。
其略曰:臣幼苦羸疾,长成钝椎,惟耽嗜典籍,奋切编摩,纂述诸家,心殚厘定。
伏念本草一书,关系颇重,谬误实多,窃加订正,历岁三十,功始成就。
自炎皇辨百谷,尝众草,分气味之良毒;轩辕师歧伯,遵伯高,剖经络之本标,爰有《神农本草》三卷;梁陶宏景益以解释为药三百六十五唐高宗命李勣重修长史苏恭表请增药一百一十四;宋太祖命刘翰详较,仁宗再诏补注,增药一百,唐慎微合为《证类》。
修补诸本,自是指为全书。
夷考其间,瑕疵不少。
品类既烦,名称多杂,或一物而析为二三,或二物而混为一品。
似兹之类,不可枚举。
臣不揣愚陋,僭肆删述。
重复者芟之,遗缺者补之。
旧药一千五百一十八,今增三百七十四;分一十六部,五十二卷。
正名为纲,附释为目,次以集解、辨疑、正误,详其出产、气味、主治。
上自坟典,下至稗记,凡有攸关,靡不收掇。
虽命医书,实赅物理。
伏愿皇帝陛下特诏儒臣补著成昭代之典。
万历中,敕中外献书,建元以遗表进,命礼部誊写,发两京、各省布政刊行。
晚年,自号濒湖山人。
所著诗文他集失传,惟《本草纲目》行世。
(本文选自《白茅堂集》第三十八卷,有删改)译文:李时珍,字东璧,蕲州人,祖父李某,父亲李言闻,世代孝顺父母,友爱兄弟,以行医为业。
李时珍在十四岁时补做国学学生,三次参加乡试,没有中举。
读书十年,不出家门,广泛学习,没有什么不看的。
他擅长医术,就以医生自居。
富顺王宠爱庶子,想废掉适子的王位继承权,恰逢适子患病,李时珍进献汤药,说,这服药叫"附子和气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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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权利义务告知书
尊敬的法律援助受援人:
为有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告知书。
一、您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后将享有以下权利:
1.法律援助人员以任何理由要求您给付任何服务费用时,您有权拒绝并向本中心投诉;
2.依据本中心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或仲裁费的申请(该费用是否减免,具体由相关单位决定);
3.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并要求保守您的个人隐私和秘密;
4.法律援助人员有义务回答与所办理事项相关的咨询,包括援助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
5.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时,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援助事项的正常办理时,您可以申请本中心重新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6.监督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为,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人员应当向本中心或区司法局投诉。
二、您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后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陈述援助事项相关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以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法律援助的,本中心将撤销受援人的受援资格,追偿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并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3.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为调查取证等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您不遵守法律规定以及不予以必要协助影响援助工作正常开展的,经本中心批准,援助人员可以拒绝或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法律援助,您应当及时告知援助人员和本中心:(1)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的;(3)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三、注意事项:
1.本中心审核同意您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将指派律师等援助人员为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但诉讼有风险,您主张的权益是否最终得到支持,将取决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部门的依法裁判;
2.您主张权益不当或主张的权益因缺乏必要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将承担主张不能被相关部门支持的风险;
3.本中心为您指派的援助人员是隶属于本区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在受援过程中,对案件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援助律师沟通,对其有任何意见请及时与本中心联系,电话:56580381;
4.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部门制作的裁判文书送达给您后,本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即告结束,如需继续为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应另行向本中心提出申请。
注:以上并不是穷尽列举,不能因本告知未列明,而否定您的其它权利、义务和责任。
受援人签名: 2013年 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