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劳务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合集下载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_0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_0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第1篇】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致: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我单位拟以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____________单位签订关于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合同》,合同文本已由我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审查,审查意见如下:一、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审查经我单位审查,合同对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信用良好,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义务,具备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项目合法性审查经我单位审查,本合同项目属合同对方所有,该项目已通过必要的审批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证明,不存在影响本合同效力及可能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因素。

三、招投标手续合法性审查经我单位审查,本合同的招投标手续合法,中标有效。

四、合同条款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经我单位审查,在本合同中尚存在以下不能在签订合同前通过谈判消除的问题,并且有可能导致集团公司利益受损,需要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化解,现分述如下:(一)协议书部分1、协议书第____条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约定存在的问题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条约定可能导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后果。

经我们研究,制定的预防和化解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二)专用条款部分(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验收、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担保、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合同解除、合同生效与终止、补充条款)1、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约定存在的问题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条约定可能导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后果。

员工劳动合同审批意见书

员工劳动合同审批意见书

员工劳动合同审批意见书尊敬的领导:您好!我作为人力资源部门的主管,现向您提交一份关于员工劳动合同审批的意见书。

此次审批主要是针对我公司新入职员工的劳动合同,共计XX份。

在审批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全面审查。

现将审查意见如下:一、合同签订的基本情况本次共审批新入职员工劳动合同XX份,涉及部门包括研发部、市场部、财务部等在内的共计XX个部门。

新入职员工学历涵盖了本科、硕士、博士等多个层次,岗位涉及技术研发、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多个领域。

合同期限根据不同岗位、职级及员工个人意愿,分别设置了1年、3年、5年等不同选项。

二、合同审批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在审批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 合同内容不完善:部分合同在签订过程中,未对员工试用期、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关键条款进行详细规定,容易导致后期纠纷。

2. 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部分合同在签订前,未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导致合同签订后双方权益不对等。

3. 合同格式不统一:部分合同在格式上存在一定差异,不利于公司对合同进行统一管理和存档。

4. 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不足:部分合同在签订过程中,未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充分预判,容易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三、审批意见及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审批意见及建议:1. 完善合同内容: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劳动合同模板,对员工试用期、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关键条款进行详细规定,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

2. 规范合同签订程序: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充分与员工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双方权益对等。

同时,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对合同的认识和理解。

3. 统一合同格式:公司应统一劳动合同格式,便于合同管理和存档。

同时,加强对合同文本的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4. 加强法律风险防控: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充分预判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

张秀芝、郑连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秀芝、郑连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秀芝、郑连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新42民终5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努斯拉提茹荷娅张忠峰【审理法官】努斯拉提茹荷娅张忠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秀芝;郑连合【当事人】张秀芝郑连合【当事人-个人】张秀芝郑连合【代理律师/律所】李伟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伟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伟【代理律所】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秀芝【被告】郑连合【本院观点】上诉人张秀芝在为被上诉人郑连合提供个体劳务活动共同搬运重物劳动中,因对方用力不均而致其不慎摔倒,导致其受伤,双方均无故意和重大过失,但被上诉人郑连合具有身材和体力优势,在共同劳动中应当更加注意照顾对方安全完成搬运活动,其因疏忽而过失造成被上诉人摔倒受伤,应对上诉人受到伤害承担更多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秀芝在为被上诉人郑连合提供个体劳务活动共同搬运重物劳动中,因对方用力不均而致其不慎摔倒,导致其受伤,双方均无故意和重大过失,但被上诉人郑连合具有身材和体力优势,在共同劳动中应当更加注意照顾对方安全完成搬运活动,其因疏忽而过失造成被上诉人摔倒受伤,应对上诉人受到伤害承担更多的责任。

上诉人张秀芝也应注意完成与自己身体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劳务活动,但其也因疏忽而进行了超过其身体能力的劳动,其对自己受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判决酌定双方依照6:4比例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张秀芝关于自己受伤主要原因是对方姐姐加入劳动而致其失去平衡倒地,自己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被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责任的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不予采纳。

合同法律意见书

合同法律意见书

合同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感谢贵公司对我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信任与支持,并委托我们为贵公司提供合同法律意见书。

经过细致研究、分析与核查,我所已就贵公司所涉及的合同问题形成了如下意见:一、关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份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以下要素:1.主体要素:合同必须由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订立,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客体要素:合同的客体必须是具有以物、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内容的财产性权益。

3.意思表示要素: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达成一致意见,并明确表明要约、接受以及其他相关合同内容。

在评估贵公司的合同问题时,我们建议您特别关注以下问题:1.权益要点:对于贵公司所涉及的合同,涉及的权益是否明确且客观,以保障贵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2.合同形式:合同形式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是否已经以适当的方式签订并落实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二、关于合同违约及争议解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不得违约。

如果当事人不能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它承担违约责任。

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于贵公司所涉及的合同纠纷,我所建议您做出以下考虑:1.合同约定:首先要对合同的约定进行全面、合理的解析,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与途径。

2.争议解决方式:根据贵公司合同的具体情况,评估采取何种争议解决方式更为合适,并且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争议解决。

三、风险防范措施:为了有效应对可能遇到的合同风险,贵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合同审查:在签署合同之前,严格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注意一些可能带来风险的条款,并进行适当修改或补充。

2.风险提示:向对方提醒可能带来的风险,确保对方充分知悉合同的约定,并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行政合同法律意见书模板

行政合同法律意见书模板

行政合同法律意见书模板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的委托,我们对您所涉及的行政合同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就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如下:一、行政合同概述行政合同是指一方为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的法定权责事项的继续履行,而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合同。

行政合同既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行政行为的特殊属性。

在我国,行政合同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的或者涉及行政机关权利义务的合同。

二、行政合同的法律属性1. 行政合同具有公法属性。

行政合同是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一种形式,因而具有明显的公法色彩,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效力。

2. 行政合同同时具有一定的私法属性。

行政合同有合同的基本特征,包括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一系列私法关系。

三、行政合同的法律效力1. 行政合同具有法定效力。

行政合同是受法律规范约束的合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方能有效。

2. 行政合同具有约束力。

一旦签订行政合同,各方都应依法履行约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3. 行政合同的解释以法律为准。

对行政合同的解释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四、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行政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符合法定程序的程序,包括协商、签订书面协议等。

2. 行政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行政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解除。

五、行政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1. 合同履行是行政合同的基本要求。

各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分为主观和客观责任。

主观违约是指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客观违约是指不可抗力或者合同约定以外的情况,免除责任。

六、行政合同的争议解决1. 行政合同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各方在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

2.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当协商不成时,可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合同审查意见书_劳务派遣

合同审查意见书_劳务派遣

致:[公司名称]自:[律师事务所名称][合同编号]《劳务派遣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已于[送审日期]收悉,本所指派[审核人员姓名]律师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审查。

现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出具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3.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4. 相关行业规定及规范性文件二、合同审查目的和方向本审查意见书的目的是对《劳务派遣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公平性及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 公平性原则:合同条款应公平合理,避免显失公平;3. 完备性原则:合同条款应完整、明确,避免产生歧义;4. 可操作性原则:合同条款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履行。

四、合同的基本情况1. 合同性质:劳务派遣合同2. 合同当事人:[派遣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用工单位”)3. 合同订立目的: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支付派遣费用4. 主要权利义务:(1)派遣单位负责招聘、培训、管理劳动者,并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等;(2)用工单位负责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支付派遣费用,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劳动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工作职责,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

五、合同是否存在问题及其法律依据1. 问题一:合同期限未明确约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未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以避免产生争议。

2. 问题二:社会保险费用承担不明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于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

关于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

关于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篇一:通过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使用是否有效?通过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使用是否有效? (20XX-04-16 09:45:30)【争议焦点】1、姜某与某大学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应满足哪些条件【关键词】劳务协议;排除;法律、法规;效力原告:某大学被告:姜某一、基本案情20XX年11月21日某大学(甲方)与姜某(乙方)签订了《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期限自20XX年11月6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止。

协议中写明:乙方原工作单位为中泽集团,乙方在原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事宜;签订劳务协议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务证明和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甲乙双方为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甲方担任“卫生”岗位,月工资标准为760元。

20XX年6月19日某大学口头通知姜某劳务协议期满后双方的劳务关系终止,20XX年6月30日之后姜某未再到学校上班。

因某大学未向姜某支付20XX 年6月的工资,故姜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大学向其支付20XX年6月的工资76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90元。

二、审理结果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某大学与姜某建立的系劳动关系,并裁决某大学向姜某支付20XX年6月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950元。

某大学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校起诉称:我校与姜某签订有《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我校与姜某建立的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姜某拒绝领取20XX年6月的劳务费,仲裁委员会适用劳动法规的规定裁决我校向姜某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数额25%的经济补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现我校起诉要求:确认我校无需向姜某支付20XX年6月劳务费的经济补偿金190元。

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原告辩论意见范文

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原告辩论意见范文

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原告辩论意见范文【原告辩论意见】<总起>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我是原告的代理律师,今天我将代表原告就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提出辩论意见。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遭受了严重的劳务受害,受到了被告的不当对待和侵害。

我们将从劳务受害责任的构成、证据、举证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辩护,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判决。

<劳务受害责任的构成>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劳务受害责任的构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从事与其约定工作内容不符的工作内容,不得违反劳动者意愿和能力安排劳动者工作。

而在本案中,被告违反了以上规定,将原告安排到了与其约定工作内容不符的工作岗位,并强迫其从事不符合意愿和能力的工作,致使原告遭受了严重的身心双重伤害。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劳务受害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

<证据及举证责任>其次,我们将对证据及举证责任进行说明。

目前,我们已经准备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原告的证言、相关的证据和证明材料等,证明了被告违法违规的行为,以及原告的受害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已经履行了举证责任,证明了被告的违法行为,现在需要被告方就相关的事实进行辩解和提供证据。

同时,由于劳务受害责任的诉讼标准较低,只要原告能够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并且举证标准较高,要求相对举证,即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违法行为,否则将被认定为侵权责任。

<赔偿金额的确定>最后,我们将就赔偿金额的确定进行辩论。

根据原告的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情况,我们已经邀请了相关的专家进行鉴定,并准备了相关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

同时,由于被告的严重过失行为,原告对工作的丧失以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当得到赔偿。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经济损失等合理的费用,并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适当的赔偿。

<结语>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中原告遭受了严重的劳务受害,并且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意见书X法意[2010]1203号致: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贵部向我部报审的《劳务工聘用合同》,我部已收悉,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我部经仔细研究,就该《劳务工聘用合同》的使用范围、合同条款、签订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风险等问题,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一、事实部分目前我司的用工制度中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劳动合同制,二是劳务合同制。

通过与贵部沟通,劳务合同主要是为了与符合以下情况的人员签订:1、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2、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3、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国有或国营企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等;4、在煤矿从事井下作业年满55周岁、尚未达到60周岁的人员。

二、法律分析(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1、本质区别: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劳动者或劳务人员对用人单位或雇主是否存在从属性及其强弱程度。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经济上、人格上和组织上的较强从属性,其受用人单位管理,在形成劳动关系后,其与用人单位的地位并不平等。

劳务人员和雇主不存在从属性,虽然劳务人员在雇主的安排下提供劳务,但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二者的法律适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劳动者因工伤亡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劳务人员则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寻求公力救济时,应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遵循“劳动仲裁-诉讼”的程序,发生劳务纠纷时,除双方约定仲裁外,一般根据《民事诉讼法》采用诉讼方式。

3、双方权利义务不同: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内容有各种具体要求,如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遵守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可能需给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设施和安全劳动环境,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工资及福利待遇、工时制度等等也都有相应的规定。

用人单位只能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法定情形下需给付经济补偿金,且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给付赔偿金等……总而言之,为了纠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不平等地位,劳动法采取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原则。

《民法》和《合同法》对劳务关系也有相应的规范,在形式上并不要求必须是书面合同,也不存在给付双倍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给予福利待遇、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或依法或约定赔偿损失除外)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平等协商,自主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4、用人单位或雇主风险不同(1)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行事,否则,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较高的违法成本。

如不按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需承担双倍赔偿金;不及时足额给付工资或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可能被课以行政处罚,对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等等。

(2)建立劳务关系,劳务人员在提供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须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建立劳动关系的,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则能有效降低自己承担的责任。

(二)四类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分析1、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国有或国营企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的内退人员等该两类人员既可以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以建立劳务关系。

具体企业与该两类人员建立了何种关系,应该从多方面考察:实质上看该类人员是不是对企业有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表象上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形式和内容、提供劳动过程中的管理方式、双方对所建立的合同关系的认知等等。

需提请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仍未明确第2类人员是否可以建立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然而,目前社保机构不接纳第2类人员加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该指示又要求工伤认定机构为遭受因工受伤事故的该类人员作出工伤认定,且用人单位又必须承担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责任,这就导致司法机构与行政部门的不统一,加大了用人单位的风险。

3、在煤矿从事井下作业的年满55周岁、尚未达到60周岁的人员(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满足条件时可以提前退休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因此,从事井下作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提前退休: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③从事其他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提前退休的程序要求参保企业事先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特殊工种的备案,报送相关档案材料,职工个人亲自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请,且上述材料和申请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才能提前退休,社保部门才为提前退休职工计发退休待遇。

任何企业或个人都不得强迫职工提前退休。

因此,我司职工从事井下高温作业累计满9年的,可以从满55周岁到60周岁之间的任何一年办理提前退休,但必须是自愿申请,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实现提前退休、领取退休待遇。

(2)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以建立劳务关系,但一般是建立劳动关系从法律规范来看,此类人员既可以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以建立劳务关系,但在实践中以及司法审判中,通常是建立或被认定建立了劳动关系。

一是从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对企业的从属性来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有赖于企业提供的生产设施和安全保护条件,其分工由企业统一安排,其作业知识的培训也由企业负责,其工资待遇较大程度地受制于企业的薪酬制度;二是从工作性质来看,煤矿井下作业需要企业强有力和规范的组织与管理,劳动者必须严格听命于企业的指挥和对其工时、工种的安排,否则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三是从相关政府部门针对煤炭生产和煤矿管理的政策制度,以及针对煤矿工人的安全保护、参加工伤保险和工资标准、津贴、福利待遇等的相关政策、规章制度来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和企业之间的平等协商的空间较少,受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规范程度高,因而也不符合劳务关系平等自愿、意思自治的本质特征。

三、法律建议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分析,我部谨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1、第1类人员和第2类人员,建立劳务关系,安排其从事非井下作业的工作。

一是该两类人员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相应的社保项目难以为其缴纳,尤其是工伤保险,社保机构不接纳企业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时,也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二是该类人员年龄较大,劳动能力减弱,不适宜从事强体力劳动。

且如果安排其从事井下作业,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一般会认定企业必须给付井下津贴、夜班津贴、相关福利待遇等,并不一定能降低工资待遇的支付。

三是针对第2类人员,因为司法部门倾向于用人单位需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但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却没有衔接起来。

故企业虽然可以与第2类人员建立劳务关系,但在管理过程中要多加注意,且为了降低承担“劳动者无过错责任”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的风险,安排该类人员从事非井下作业工作较为合适。

此外,使用高龄人员从事井下作业这样的强体力劳动,可能有损企业形象,引发负面的社会舆论评价。

而安排其从事非井下作业的工作,可以适应其劳动能力,也能降低发生因工受伤事故的几率。

如果迫于现实必须使用部分体力较强、且自愿从事井下作业的该两类人员井下作业时,建议投保雇主责任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以降低发生因工受伤事故时我司的赔偿责任。

2、第3类人员,建立劳务关系。

因该类人员的原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相关的社会保险,且主要在我司担任管理职责,故我司可以与其订立劳务合同,减轻我司承担的用人单位义务和责任。

3、第4类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我司煤矿的现实来看,几乎没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如果已提前退休,则将其纳入第1类中),又从各种政策规范来看,与第4类人员建立劳务关系的法律障碍极大。

且即便强行与之建立劳务关系,一旦引发纠纷,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可能将面对法院判定我司承担劳动关系的用工法律后果。

且煤矿井下作业为高危行业,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人身伤害,与井下作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将有利于降低发生工伤事故时我司的赔偿责任,也有利于保护该类员工的生命、健康权益。

4、劳务合同的订立以及劳务人员的管理不同类别的劳务人员,因其工作内容、职位、待遇等不同,应该订立不同内容的劳务合同。

且劳务合同不应过多载有某些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可以粗化,以免在形式上有劳动合同的痕迹或规避劳动法义务之嫌。

对此,我部拟有两份《劳务合同》(见附件一、二),供贵部参考,并请依据实际情况予以必要修改。

劳务人员的管理应不同于劳动者的管理。

计发报酬时,建议财务上单独列表,给付报酬的记录表上项目也可以做一定修改,这样可以降低我司工资总额,也相应降低了相关社保的缴纳基数和人数。

解除或终止劳务合同时,程序和条件要求不应太严格,考勤、休息休假等也可以相应作其他安排。

声明:1、本法律意见书受贵(部)公司提供信息真实性、完整性限制,相关分析意见可能与客观事实及裁判结果不符;2、本法律意见书为承办律师根据个人知识、经验所作,仅代表个人意见,供贵(部)公司参考。

法律事务部2010 年 12 月10 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